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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管理制度(一)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

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弯管机、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备件类(单价百元以上)等。

第九条本规定从二

篇2:废品收购安全管理制度(一)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1】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

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

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

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

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

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

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建议【2】

废品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进行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废品越来越多,废品回收逐渐成为了比较火爆的行业。

当前,废品收购点在居民小区内或沿街店面都不难看到,给居民卖废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亟需治理的严重问题。

一、影响市容市貌,噪声扰民。

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收购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臭味冲天,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金属废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间常常有大货车装运废品,噪声严重扰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废品收购站大多数租用临时或违建房屋或沿街店面,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消防意识薄弱,加之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着很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用煤气或电炉做饭、烧水,形成火灾隐患,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个别废品回收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点。

由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警觉性差,对于盗窃来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和自行车、电瓶、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也照收不误,为盗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废品收购站与盗窃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个盗窃、销赃的固定团伙,为盗窃分子提供收赃站、销赃窝点。

不法收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四、无证经营,管理疏漏。

废品收购作为特种行业,目前,多数的废品收购站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有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必然要产生废品,而废品回收行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废品分类、处理、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堵住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湖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特种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办证;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撤消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严禁在居民小区、市区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废品收购站,以防环境受到二次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在日常巡查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废品收购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站从申领执照、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有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监管,都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篇3:废品收购管理规定(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1】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卫制度【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

严格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厂机关及各生产车间都要成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制度。

节假日安全保卫值班由保卫科负责,从机关科室抽调人员;各生产车间自行安排人员值班,名单报保卫科。

值班人员要按值班规定做好工作。

厂门卫值班人员和摩托车看护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值班人员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五、厂部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各生产车间每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召开一次安全保卫例会,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总结前期安全保卫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

六、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各科室、各生产车间的领导要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和来客充分认识防火防盗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制度,如有违犯,造成火灾或被盗者,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厂部配备的消防工具和器材,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室内电源电路未经电管人员允许不准随意改动。

3、各科室、各生产车间及各工作面的负责人,下班前要对自己所负责办公场所、工作面的安全防火进行一次检查,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当日使用过的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进行清点,并妥善保管,以防被盗。

对不经常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也要定期查看。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厂保卫科。

各工作场所要做到人离门锁、灯关,防止发生火灾和被盗。

4、财务工作人员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常检查金库、房门、窗的防盗设施状况。

七、严禁私自携带设备材料外出,因生产需要的设备材料往外运时,必须有中层以上领导签字。

携带人员必须在门岗办理有关手续,将领导签字留门卫作存根,否则门卫有权给予扣留,如擅自放行将追究门卫责任。

八、全厂干部职工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随时关注可疑人员,做到群防群管。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保卫科报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工作。

九、建立来客登记制度。

1、凡来厂招待所登记住宿的外来人员,应按行业规定进行登记;严禁在招待所内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2、各种推销人员、收废品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不得进入厂区。

十、全厂干部职工、家属及来客要尊重、配合门卫人员,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十一、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厂保卫科负责解释。

篇4: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一)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

废旧物资是指已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待处理的,以及停用、拆除和闲置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为了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减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程序,调动全公司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的积极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监督执行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的管理。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成员:生产部、经营部、财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部

生产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产生部门,主要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废旧物资的现场回收工作,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二)经营部

经营部是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废旧物资出售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废旧物资处置时,组织成立竞拍工作组,制定统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招标等工作。

(三)财务部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产部、综合部等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上级单位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四)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监察。

第二章废旧物资的回收

第三条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经营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经营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四条回收范围:凡更新改造或资产报废撤除的设备,更换的工器具,项修及日常维修更换的零部件、旧材料等,均属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凡列入本办法附表《回收清单》的品种,属必须回收的范围(领用该范围的新品时,领用人必须将旧品交库);其他有一定再利用价值的由生产部专职认定是否回收。

第五条回收程序

生产部等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经营部;经营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于当月将入库单传递到财务部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登记废旧物资管理台账。

第六条存放及移交手续办理

回收的废旧物资,存放于公司专门的库房,交库时由移交人与库管员办清交接手续记录,库管员如实建立废旧物资台账。

第七条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处理:每月5-10日间,由库管员统计上月回收的废旧物资种类数量,每月15日前由经营部组织生产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鉴定有、无利用价值,检修人员在回收废旧物资时,认为有些废旧物资可以经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办理后,随时领出进行修理,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进行清仓处理。

根据拍卖、招标结果出售废旧物资时,经营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利用

第八条废旧物资利用性质认定:凡利用废旧物资或少量领用新材料进行拼装、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复,能正常使用时,认定为废旧物资利用,即修旧利废;全部使用新材料进行组装或旧品再用不属修旧利废。

第九条鉴定为有再利用价值收回库房的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时,由生产部定期指派工段维修人员直接向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修复。库房根据领用手续登记废旧物资利用修复台账。

第十条修复物品的申报及鉴定:物品修复后,由修复人向生产部主管技术的领导申请,由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生产部填制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一式两份,同时交一份给经营部。

第十一条经营部收到生产部废旧物资修复鉴定合格通知单后,经营部应及时凭合格通知单组织生产部、财务部对修复合格品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通知书一式两份(修复人一份),修复人凭此通知书将修复品移交库房,由库管员出具入库单后纳入库房修复件管理,并填写入库时间和修复人姓名。修复人凭通知及入库单领取奖励金。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修复利用的奖惩

第十二条废旧材料回收奖惩:除A、B、C、D级检修、专项检修产生的废旧材料及单件在500kg以上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废旧材料由公司统一回收处理,不进行奖励外,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按处置收入的20%用于对回收部门的奖励。

公司对不回收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回收行为—指工作结束后超过一天不进行回收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额为原价值额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时造成损失时,由应回收人或责任部门按原价值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修复利用的奖惩

凡经验收合格的修复的废旧设备,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种进行奖励兑现。奖项如下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奖励金额(元)一阀门1DN10及16kg以上202DN20—50及16kg以上303DN50—80及16kg以上504DN80—125及16kg以上100二电机1750W以下302750W—1.5kw2031.5kw—4.5kw3044.5kw—10kw40三托管10四螺旋轴(根)30五风机工作轮500第十四条物资库房在物资发放时,按先领用修复件,后领用新件的原则。

第十五条修复件在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修复人应在5日内修复,

否则追回奖励金。

第十六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可进行修复利用的物品而不进行修复,或修复件积压,造成新购品领用,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一般指3个月)的行为进行考核,按积压废旧物资原值的10%考核修复部门或发放部门,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弯管机、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备件类(单价百元以上)等。

第九条本规定从二

篇5:学校作风建设制度(一)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学校作风建设制度,欢迎阅读。

学校作风建设制度【1】

干部作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一、机关工作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单位党组的集体领导。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单位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做好本职分管和业务工作。

4、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基层或村组,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帮助解决。

5、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进行任何娱乐活动,包括上网打游戏。

二、干部学习制度

1、单位每月必须安排一次中心组集中学习,科级干部全年学习不少于12天,深入到镇村、街居和企事业单位调研不少于6次,完成1篇有质量的调查报告,解决1-2个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

2、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政治和理论学习。

3、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踊跃发言,献计献策。

4、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学,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5、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时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

三、机关值班制度

1、乡镇机关、县直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

2、节假日实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必须到岗到位。

3、县直机关晚间实行值班电话转移值班,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畅通。

4、乡镇机关晚间必须保证有人住值班室,并确保有半数以上机关干部住机关。

5、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

6、做好来客来访接待工作。

7、处置、平息各类突发事件。

四、首问责任制度

1、基层干部或群众到机关办事、咨询问到的第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工作。

3、基层干部或群众所办或咨询的事,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能办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做好解释工作。

4、基层干部或群众所办或咨询的事,属自己职责范围的,由首问责任人帮助找到具体经办人员。

具体经办人员不在家的,做好解释工作。

五、干部出差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能出差,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2、单位主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必须经书记、县长同意,方能出差。

3、单位副职以下负责干部因工作需要出差,必须经单位一把手同意,方能出差,

4、单位负责干部因开会需要出差的,必须持开会通知到主要领导开具派差单后,方能出差。

5、一般工作人员因工作或开会需要出差的,必须主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同意,方能出差

6、所有因工作或开会需要出差的,必须持派差单或会议通知到单位值班室办理登记。

六、机关作息制度

1、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离岗。

2、上班时间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娱乐性活动和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确保机关文明规范、运转有序。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照规定的时间签到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和缺席。

4、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需要出外协调工作或下基层村组的,必须向值班领导报告去向。

5、晚上娱乐春、秋、冬季不得晚于11点,夏季不得晚于12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七、干部请假、休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须请假的,必须持书面假条经主管领导签字交值班领导后,方能有效;否则,按无故缺席处理。

2、单位主职领导因事请假,必须经书记、县长同意,方能有效。

3、单位党政负责干部因事请假,必须经单位一把手同意,方能有效,

4、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必须主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同意,3天以上必须经单位一把手同意,方能有效

5、所有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年休假,由单位统一做好休假计划,按工作年限要求,由单位一把手批准,方能休假。

6、非工作需要不休假的单位不能发放补助,单位不能擅自延长干部年休时间,多休天数在次休假天数中扣除。

八、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1、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人员接待时态度必须和蔼、热情。

2、对来信来访提出来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须请示的,必须限定时间回复请示结果;违背政策规定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接待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上推下卸。

4、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时必须作好登记工作。

九、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1、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

2、不得随意派员顶工开会。

3、确有特殊原因不有到会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4、凡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发生一次,点名批评;发生两次通报批评;发生三次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采取组织措施。

十、作风建设抽查制度

1、不定时抽查到岗情况。

每周周一上午8:00和周五下午5:40,作风建设督查组,不定时到到各单位进行巡回督查,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和上班秩序情况、离岗干部的去向情况。

2、不定期检查娱乐场所。

查看是否有公职人员上班时进出娱乐场所和打牌赌博情况。

3、值班情况抽查检查。

不定时抽查检查各单位值班情况。

对连续三次擅离职守的值班人员,采取纪律和组织措施处理,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实际责任情况,给予一定的连带处理。

因值班人中离岗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突击抽查乡镇机关干部住机关情况。

采取派人下乡镇抽查,干部固定电话报告抽查。

学校作风建设制度【2】

一、例会制度

1、提请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例会,研究部署能力作风建设活动的总体安排和重要事项。

2、提请每个月作风建设办、问责办、环境优化办、行政效能办联席会议,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交流各办牵头活动开展情况。

3、组织每周一上午,召开作风建设办公室工作例会,总结汇报上周工作,提出后段本周工作安排意见。

布置本周工作任务。

二、学习制度

1、定期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议,集中学习有关文件规定。

2、鼓励工作人员,自觉开展个性化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集中组织业务学习,通报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周不得少于半天。

4、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抽查工作人员学习笔记,交流学习体会。

三、作息制度

1、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原单位做好业务交接工作,实行脱产办公。

2、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3、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上班不得无故脱离工作岗位。

4、工作期间,不得在办公场所会友。

5、严禁在办公场所打牌、看电视、玩电子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办公室值班制度

1、办公室每天必须安排一名同志值班。

2、值班人员值班时,当天上午提前半个小时到岗,下午迟走半个小时下班。

3、彻底搞好内部清洁卫生,认真接听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4、安排紧急任务,接待来客来访。

5、防火防盗,确保办公室安全。

五、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

2、各工作组组长请假,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综合协调组组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

请假3天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4、请假结束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销假。

六、文件管理制度

1、以县委干部队伍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的,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签发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统一由综合协调组登记编号。

3、文件、材料一律在统一指定地点印制。

4、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文件资料。

5、不得议论和透露“干部作风建设中不对外公布的情况

6、上级有关文件、简报和电话通知,由综合协调组统一登记后,送主任审阅后,按照领导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转交副主任和工作组承办落实。

7、综合协调组做好办公室文件、资料的归档查阅等工作。

七、事务制度

1、办公室设置和分工。

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督查检查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情况综合,事务协调,汇报总结,文件收发。

宣传报道组负责简报编辑,新闻报道,典型宣传等,督查检查组负责作风抽查检查,收集作风建设情况。

2、会务保障。

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明确承办办公室和协办办公室,作风建设办综合协调组负责与相关办公室协调;以作风建设办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材料;宣传报道组负责通知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要求,布置会场。

督查检查组负责签到,材料印刷发放,会风督查。

3、后勤保障。

办公用品购置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安排。

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或住宿的,经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后,由综合协调组统一安排。

4、重大事项报告。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把握不准、难以解答或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先向办公室副主任报告。

特别紧急的问题可直接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八、首问责任制度

1、所有人员对前来办事、咨询、联系工作(包括来电)的同志,均负有首问责任。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细心询问,听明来意,做好记录。

3、对方提出的事项属职责范围内的、能立即解决或答复的,应按工作程序办理和答复;

4、遇到重要事项或自己把握不准、难以解答或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副主任和主任汇报请示。

5、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说明情况,并及时移交相关组或人员,帮助解决和答复。

6、节假日值班顶岗人员要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学校作风建设制度【3】

1、结对帮扶、挂钩联系制度。

科级以上干部每人定向帮扶一户困难群众,每人挂钩一个工作联系点,联点年终综合考评结果将与科级干部实绩考核挂钩。

2、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将买卖住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因公因私出国(境)及配偶、子女在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和工作调动情况在事前15日向县廉政办报告,事后及时反馈情况。

3、干部监督进社区制度。

实行科级干部立功受奖、提拔晋升征询群众意见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家庭和睦、邻里相处、婚丧嫁娶等生活作风情况的监督,将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生活作风纳入廉政监督范围。

4、勤政廉政巡查制度。

组织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县委、县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和规定、年度目标承诺完成情况、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等进行巡查。

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报”等行为,采取效能告诫、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辞职、免职、辞退、解聘、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处置,及时发现和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不良倾向。

5、干部作风评议制度。

每半年开展一次“千人评议机关”活动,对机关服务企业、为民办实事、干部形象等内容进行测评和评议。

凡连续两次评议结果列后两位,且满意率都低于70%的,调整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6、单位“一把手”抓作风建设责任制。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地、本部门干部作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凡是对本地、本部门作风建设抓得不力、管得不严,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经常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和单位,一律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7、“季度述职、实绩听证”制度。

每季度抽选部分单位“一把手”进行一次公开述职,县四大班子等县级领导、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了解“一把手”工作实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8、“一次布置,二次问责”制度。

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一次性布置,任务完成期满,严格检查工作绩效,对完成任务质量差的,追究其责任,以此推进干部作风转变。

9、“跟踪问效、明查暗访”制度。

深入乡镇和部门走访干部群众,对“不和谐班子”,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对个别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10、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严格责任追究。

11、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重大决策前后、干部人事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等事项,采取以电视、网络、简报、通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2、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

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督办台帐,采取协调督查、专项督查、催办督查、通报督查、舆论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每周以《重大项目落实动态》进行通报督查,定期召开督办会,确保重大项目工作推进落实。

13、目标管理制度。

对全年目标责任进行抽查、督查和年终考核,对考核中居全县倒数一、二名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综合目标考核未评为先进单位的,取消领导班子评选资格。

综合目标评为不合格的,取消“一把手”评优资格。

干部作风建设八条

讲忠诚。

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事业。

树正气。

胸怀全局,围绕中心,统筹兼顾,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

优环境。

致力发展,全力以赴抓项目,一心一意助企业,心无旁骛创环境。

促发展。

尽职守,勤奋敬业真抓实干,紧盯目标用真劲,强化措施出实招,一抓到底求实效。

勤学习。

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勇创新。

抢抓机遇,克难攻坚,锐意进取,奋勇争先。

比贡献。

心系民。

察民情,解民忧,帮民富,常怀敬畏之心,多办利民之事。

廉从政。

秉公用权,依法行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任人唯贤,客观公正。

2作风建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我乡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守工作纪律,充分调动干部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机关工作优质、高效、正常运转,出色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经乡党委研究,特制定以下几项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

2.上班时间为8::00――18:00

3.有事请假,来时销假。

领导干部由党委书记批准,并告知乡长;一般干部由乡长批准,并告知书记。

4.每个干部除正常节假日外,每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五天,旷工者,每天从补助中扣除20元,一个月累计迟到五次或旷工三天以上者,要由纪检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考勤每月由办公室公布一次,并作为年度考评评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值班制度

1.机关值班由书记、乡长负总责。

2.机关全体干部都要轮流值班。

3.各组要严格按值班日期执行,流水值班,早上8点交接班。

4.值班期间,负责机关安全;接待来人、来访;处理各种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

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6.值班期间,脱岗或随便离岗的,每次罚款20元,从当月补助中扣除。

(三)学习制度

1.机关学习由党委副书记和宣传委员组织进行。

2.每周保证三天,每天坚持一小时的集中学习。

3.每月组织一次学习笔记展评。

4.机关宣传栏由办公室每月更换一次,并由分管领导监督执行。

(四)卫生制度

1.遵守公德,讲究卫生是每个机关干部都应自觉执行的制度。

2.机关全体人员都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办公室要保持清洁、整齐,上班和下乡期间要注意个人形象,禁止衣衫不整。

3.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机关全体干部每天早上签到前自觉清扫各自房前屋后的卫生。

(五)文件收发制度

1.收文处理

(1)各级各部门送达机关的公文,除注明有关站办和个人收启外,均由办公室拆封。

(2)所有文件办公室要及时登记编号,交领导传阅、批示,送交有关站室办理落实。

2.发文处理

(1)经决定需要发文的,由有关站室起草,经领导审批后,政府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党委文件由组织委员统一编号后打印。

(2)文件印发后,有关人员要保证发到有关单位。

(3)文件、通知不允许在外打印,其他材料如需在外打印,必须由书记、乡长批准,由当事人在打印社签字,并报办公室登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3.报刊收发:办公室要坚持每天早上9:00把报刊、信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4.办公室平时要保管好文件、资料,并于每年12月份全部移交机关档案室进行归档。

(六)财务制度

1.机关实行预算决算制度。

任何开支均须先批后支,禁止先支后批。

2.机关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公开制度,并加强公开和监督力度,杜绝挥霍浪费。

正常办公开支需由乡长签批后再由书记审批后才可生效;每月25日进行集中会签。

3.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购买和管理。

4.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造册登记。

5.预算外收入须按财经制度规定,存入财政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七)客饭管理制度

1.客饭一律以派饭单为准。

2.一般客人都在机关灶房就餐,每人每顿不得超过10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到饭店就餐的,应由主要领导批准,就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20元。

3.就餐客人归哪个部门的,由机关所分管的有关人员陪同,并在派饭单上注明招待原因、金额、经手人以及日期。

4.杜绝奢侈浪费,严禁人情饭,严格招待标准。

以上规章制度,发至全体机关干部,望严格遵守执行。

3机关作风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双十”规定,深入开展群众教育实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程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和机关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更好地适应各项工作需要,特制定本通知。

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纪律,严格落实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从细节做起,讲制度、讲规矩、讲规范,务必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以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全面落实机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学习型、实干型、服务型、开拓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二)、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健全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实效,每位党员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把学习当作一种兴趣来培养,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升政治素质、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守纪律、接受监督,努力提高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本领。

(三)、加强机关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各种规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把精力放在干事业上,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办事效率,提升机关形象,特明确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六项制度: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1、岗位责任制

(1)、各部门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

(2)、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a、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b、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工作场所环境整洁;

c、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或办私事;

d、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

e、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动、服从大局。

(3)、岗位责任人因公外出或请假离岗,其职责必须由所在部门指定人员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替履行(AB岗制度),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4)、对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诫勉谈话、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辞退等处理,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等违反组织纪律,影响大局,影响工作,影响机关形象的,要从严从快处理。

2、服务承诺制

(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所有岗位都是服务岗位,所有工作人员都是服务员。

以诚恳热情的服务态度,勤勉务实的工作作风,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机关服务工作。

(2)、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并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内容履行职责。

对于不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重大行政事务事项,简化办事程序;除上级明文要求的必备文字资料及必备条件外,最大限度简化资料审核;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给予协调办结。

(3)、全体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自觉做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接受批评虚心,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4)、切实保障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认真受理对工作人员投诉,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对出现的违诺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责任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首问负责制

(1)、当事人到机关咨询、信访或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

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5)、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4、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来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2)、对来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可以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当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对不属于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

(3)、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投诉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5、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来人机关办事,属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对即办事项,在对来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来人送交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4)、对“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市民诉求事项办法按有关办理工作流程和要求实行。

(5)、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过错的种类

a、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越权办理相关业务,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b、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c、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d、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e、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f、违反《溧水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和区“双十”规定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3)、失职追究及处理

a、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b、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c、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d、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对垂管部门干部进行问责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党委、政府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

(一)严格考勤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员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每日按正常上班时间签到,工作人员上班由本人亲自到镇党政办签到,不得代签,按时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镇党政办公室加强考勤。

(1)上班超过10分钟(不含10分钟)签到的,视为迟到;下班提前10分钟(不含10分钟)离开的,视为早退。

每人每月迟到和早退累计达到3次的,无故缺勤达到1次(半天为一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的,需由本人报经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镇党政办公室登记。

凡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的,不视为迟到、早退和缺勤。

(3)聘用人员也一律按照以上管理规定参加考勤。

2、每人每年2次(含2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无理由不上班的,在编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辞退,非在编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违反规定被明查暗访确认情况属实或被上级书面通报批评或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将按责任追究制执行,并取消当年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凡公差离岗(包括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情况,均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报告或报批:

1、区管副镇级领导干部,凡是在工作期间离岗外出的,都必须向镇党委书记请假,并报党政办登记;外出两天以上的,按区有关规定向上办理报批手续。

2、村党总书记、主任工作期间外出的,须向镇党政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手续,报镇党政办登记;外出两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镇组织办制定),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留镇党政办和组织办备案。

其他村两委干部外出由各村加强管理。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村两天以上。

3、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报党政办登记;外出两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镇组织办制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留镇组织办和党政办备案。

4、镇各部门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外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报镇党政办登记;外出两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镇组织办和党政办备案。

5、外出请假期满后,要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制度,一般不允许延长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征得相关领导同意,返回单位后再办理续假手续。

不履行请销假制度发生重大影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村两委主要成员按问责办法和相关纪律法规处理,非在编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三)、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工作汇报制度

1、重大事项是指各村、各部门、各单位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突发事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2、对上述重大事项,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书面上报,由镇党政办公室按程序分别向镇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报告。

3、紧急情况下来不及书面报告的重大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

对重要、敏感且需镇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直接了解掌握情况的重大事项,可由村、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4、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其他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向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请示汇报工作。

5、其他“三重一大”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公务接待制度

1、上级领导来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实行归口接待。

区管正职领导来镇开展公务活动,相关单位须第一时间报告镇党政主要领导。

2、重要领导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重要媒体、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镇开展公务性活动,由镇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发接待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接待方案必须在接待前一天送达镇党政主要领导。

3、公务接待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务实节俭、热情周到,工作就餐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安排(实施办法由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和党政办制定)。

(五)、严格其他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双休日、节假日及重要敏感时间节点带班和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工作负全责,坚守工作岗位,妥善处理相关事务。

2、严格用章审批制度。

镇党政办须严格按照相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使用镇党委、镇政府公章。

各村、各部门也应加强本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

使用印章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班子成员、村两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分管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有领导、监督、纠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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