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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安全管理制度(一)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1】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

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

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

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

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

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

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建议【2】

废品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进行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废品越来越多,废品回收逐渐成为了比较火爆的行业。

当前,废品收购点在居民小区内或沿街店面都不难看到,给居民卖废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亟需治理的严重问题。

一、影响市容市貌,噪声扰民。

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收购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臭味冲天,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金属废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间常常有大货车装运废品,噪声严重扰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废品收购站大多数租用临时或违建房屋或沿街店面,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消防意识薄弱,加之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着很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用煤气或电炉做饭、烧水,形成火灾隐患,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个别废品回收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点。

由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警觉性差,对于盗窃来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和自行车、电瓶、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也照收不误,为盗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废品收购站与盗窃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个盗窃、销赃的固定团伙,为盗窃分子提供收赃站、销赃窝点。

不法收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四、无证经营,管理疏漏。

废品收购作为特种行业,目前,多数的废品收购站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有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必然要产生废品,而废品回收行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废品分类、处理、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堵住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湖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特种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办证;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撤消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严禁在居民小区、市区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废品收购站,以防环境受到二次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在日常巡查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废品收购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站从申领执照、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有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监管,都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篇2:废品收购管理规定(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1】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卫制度【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

严格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厂机关及各生产车间都要成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制度。

节假日安全保卫值班由保卫科负责,从机关科室抽调人员;各生产车间自行安排人员值班,名单报保卫科。

值班人员要按值班规定做好工作。

厂门卫值班人员和摩托车看护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值班人员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五、厂部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各生产车间每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召开一次安全保卫例会,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总结前期安全保卫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

六、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各科室、各生产车间的领导要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和来客充分认识防火防盗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制度,如有违犯,造成火灾或被盗者,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厂部配备的消防工具和器材,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室内电源电路未经电管人员允许不准随意改动。

3、各科室、各生产车间及各工作面的负责人,下班前要对自己所负责办公场所、工作面的安全防火进行一次检查,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当日使用过的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进行清点,并妥善保管,以防被盗。

对不经常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也要定期查看。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厂保卫科。

各工作场所要做到人离门锁、灯关,防止发生火灾和被盗。

4、财务工作人员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常检查金库、房门、窗的防盗设施状况。

七、严禁私自携带设备材料外出,因生产需要的设备材料往外运时,必须有中层以上领导签字。

携带人员必须在门岗办理有关手续,将领导签字留门卫作存根,否则门卫有权给予扣留,如擅自放行将追究门卫责任。

八、全厂干部职工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随时关注可疑人员,做到群防群管。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保卫科报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工作。

九、建立来客登记制度。

1、凡来厂招待所登记住宿的外来人员,应按行业规定进行登记;严禁在招待所内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2、各种推销人员、收废品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不得进入厂区。

十、全厂干部职工、家属及来客要尊重、配合门卫人员,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十一、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厂保卫科负责解释。

篇3:管理废品收购站法规

附属医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1】

为规范废品回收,减少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医院,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决定对院内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实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可回收废品是指各科室废弃的纸皮、报纸、杂志、书本等纸类物品及报废的低值消耗品。

二、医院在垃圾场设立临时废品回收点,回收工作由医院医疗运输和清洁卫生服务项目承包公司组织实施,爱卫会负责对回收点进行监管。

三、废品回收点设立直线电话,各科室可拨打院内电话“4444”通知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回收人员需与科室人员做好回收废品的登记签收手续。

四、废品回收实施有偿回收,回收价格以市场价作为基准价,实行货比三家,每半年报价一次。

五、各科室废品回收所得收入由各科统一交医院财务处并按“医院业余创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点“固定资产以外的废品回收所得的变价收入提成50%返回科室。

六、各科室不得私下截留、转让、买卖废品,不得将废品另行卖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其他回收人员。

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废品和其它垃圾,影响医院环境。

七、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医院收购废品,若有发现,应及时劝阻并向爱卫会和保卫科报告,没收其在医院内回收所得物品。

八、执行“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回收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尤其是医疗废物,若有违反,解除其回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科室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扣罚科室质控分0.5―1分。

(一)擅自截留、转让、出卖废品或其它物品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回收人员。

(二)不及时将本科室的废品处理,故意堆积或丢弃在其它场所而影响医疗卫生环境。

十、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由后勤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加强废品收购站管理暂行办法【2】

为加强区域内废品收购站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整治废旧物品贮存处置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

二、把好废品收购站设立审批关。

新的废品收购站设立必须遵循“治乱减量、从严审批”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城区废品收购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有照的必须年检合格;

2、主次干道两侧、铁路沿线、河道两侧、居民住宅区内、池塘周围等区域不得设立废品收购站;

3、具备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场地,基本标准为:室内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室外存放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围墙不得低于2.5米。

四、抓好既存废品收购站管理。

1、对于无照经营、证照过期、经营地点与注册证照地址不符的废品收购站,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乃至强制取缔;

2、对于经营地点、场所不符合设立条件、影响市容市貌的,要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工商年检等,加大整改力度并劝其转向经营或另行择址经营。

3、对任何涉嫌破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居民财物或窝赃、销赃的废品收购站点,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工商部门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规范废品收购站经营行为。

1、经批准设立的废品收购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守法、正当经营,自觉服从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按章管理。

2、废品收购站收购、存放废旧物品应当在经批准的场地内规范堆放、贮存,不得占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或处置。

出货运输应尽量选择夜间进行并覆盖遮挡,防止抛洒外露,影响市容环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场所,对违反者将依法查处。

七、房屋、场所所有人将房屋、场所出租给废品收购人员使用的,应当督促其不得在房前屋

后贮存、加工废旧物品,不得搭建违法建筑贮存废旧物品,对违反者将依法查处并强制性拆除。

八、废品收购站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对既存废品收购站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凡废品收购站新建、变更、年检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听取街道办事处、市容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九、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废品收购站证照及经营范围的管理,加强废品收购站证照年检管理工作,严禁无照经营;市容部门负责废品收购站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卫生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窝赃、销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并及时提供确凿证据材料,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废品收购站的依法取缔;环保部门要重视对废品收购站收购、存放物品影响周边环境情况的监管和查处。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废品回收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3】

发文单位: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东府办[2005]56号

发布日期:2005-8-18

执行日期:2005-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通知》第三条修改为:“按照'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的原则,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归口市供销社管理”。

二、《通知》第四条修改为:“废品回收公司必须有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储存库(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接受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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