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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管理规定(一)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1】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卫制度【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

严格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厂机关及各生产车间都要成立治安保卫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制度。

节假日安全保卫值班由保卫科负责,从机关科室抽调人员;各生产车间自行安排人员值班,名单报保卫科。

值班人员要按值班规定做好工作。

厂门卫值班人员和摩托车看护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值班人员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五、厂部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各生产车间每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召开一次安全保卫例会,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总结前期安全保卫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安全保卫工作。

六、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各科室、各生产车间的领导要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和来客充分认识防火防盗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制度,如有违犯,造成火灾或被盗者,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厂部配备的消防工具和器材,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得挪做它用;室内电源电路未经电管人员允许不准随意改动。

3、各科室、各生产车间及各工作面的负责人,下班前要对自己所负责办公场所、工作面的安全防火进行一次检查,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当日使用过的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进行清点,并妥善保管,以防被盗。

对不经常使用的工具、物品等也要定期查看。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厂保卫科。

各工作场所要做到人离门锁、灯关,防止发生火灾和被盗。

4、财务工作人员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常检查金库、房门、窗的防盗设施状况。

七、严禁私自携带设备材料外出,因生产需要的设备材料往外运时,必须有中层以上领导签字。

携带人员必须在门岗办理有关手续,将领导签字留门卫作存根,否则门卫有权给予扣留,如擅自放行将追究门卫责任。

八、全厂干部职工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随时关注可疑人员,做到群防群管。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保卫科报告,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工作。

九、建立来客登记制度。

1、凡来厂招待所登记住宿的外来人员,应按行业规定进行登记;严禁在招待所内进行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2、各种推销人员、收废品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不得进入厂区。

十、全厂干部职工、家属及来客要尊重、配合门卫人员,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十一、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厂保卫科负责解释。

篇2:管理废品收购站法规

附属医院废品回收管理规定【1】

为规范废品回收,减少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医院,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决定对院内产生的可回收废品实行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可回收废品是指各科室废弃的纸皮、报纸、杂志、书本等纸类物品及报废的低值消耗品。

二、医院在垃圾场设立临时废品回收点,回收工作由医院医疗运输和清洁卫生服务项目承包公司组织实施,爱卫会负责对回收点进行监管。

三、废品回收点设立直线电话,各科室可拨打院内电话“4444”通知回收人员上门回收,回收人员需与科室人员做好回收废品的登记签收手续。

四、废品回收实施有偿回收,回收价格以市场价作为基准价,实行货比三家,每半年报价一次。

五、各科室废品回收所得收入由各科统一交医院财务处并按“医院业余创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点“固定资产以外的废品回收所得的变价收入提成50%返回科室。

六、各科室不得私下截留、转让、买卖废品,不得将废品另行卖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其他回收人员。

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废品和其它垃圾,影响医院环境。

七、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医院收购废品,若有发现,应及时劝阻并向爱卫会和保卫科报告,没收其在医院内回收所得物品。

八、执行“谁回收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回收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尤其是医疗废物,若有违反,解除其回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各科室应认真执行本规定,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扣罚科室质控分0.5―1分。

(一)擅自截留、转让、出卖废品或其它物品给未经医院许可的回收人员。

(二)不及时将本科室的废品处理,故意堆积或丢弃在其它场所而影响医疗卫生环境。

十、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由后勤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加强废品收购站管理暂行办法【2】

为加强区域内废品收购站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整治废旧物品贮存处置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场地,且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

二、把好废品收购站设立审批关。

新的废品收购站设立必须遵循“治乱减量、从严审批”的原则,严格把关。

三、城区废品收购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经有照的必须年检合格;

2、主次干道两侧、铁路沿线、河道两侧、居民住宅区内、池塘周围等区域不得设立废品收购站;

3、具备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存放场地,基本标准为:室内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室外存放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围墙不得低于2.5米。

四、抓好既存废品收购站管理。

1、对于无照经营、证照过期、经营地点与注册证照地址不符的废品收购站,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乃至强制取缔;

2、对于经营地点、场所不符合设立条件、影响市容市貌的,要结合环境综合整治、工商年检等,加大整改力度并劝其转向经营或另行择址经营。

3、对任何涉嫌破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居民财物或窝赃、销赃的废品收购站点,一经查实,除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工商部门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规范废品收购站经营行为。

1、经批准设立的废品收购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守法、正当经营,自觉服从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按章管理。

2、废品收购站收购、存放废旧物品应当在经批准的场地内规范堆放、贮存,不得占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或处置。

出货运输应尽量选择夜间进行并覆盖遮挡,防止抛洒外露,影响市容环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场所,对违反者将依法查处。

七、房屋、场所所有人将房屋、场所出租给废品收购人员使用的,应当督促其不得在房前屋

后贮存、加工废旧物品,不得搭建违法建筑贮存废旧物品,对违反者将依法查处并强制性拆除。

八、废品收购站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对既存废品收购站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凡废品收购站新建、变更、年检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听取街道办事处、市容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九、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废品收购站证照及经营范围的管理,加强废品收购站证照年检管理工作,严禁无照经营;市容部门负责废品收购站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卫生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窝赃、销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并及时提供确凿证据材料,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废品收购站的依法取缔;环保部门要重视对废品收购站收购、存放物品影响周边环境情况的监管和查处。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修改废品回收经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3】

发文单位: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东府办[2005]56号

发布日期:2005-8-18

执行日期:2005-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经营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通知》第三条修改为:“按照'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的原则,生产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归口市供销社管理”。

二、《通知》第四条修改为:“废品回收公司必须有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储存库(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自觉接受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东莞市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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