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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小区业主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拂林园小区业主公约(草案)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绿色家园拂林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路拂林园(四至范围:)

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9)第092号。

土地用途:高层住宅及配套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公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如下:

1.业主依法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业主依法享有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的权利;

3.业主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并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

4.业主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业主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业主有权监督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8.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9.业主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10.业主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1.业主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2.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2.业主应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3.业主应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

4.业主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5.业主在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

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

6.业主应自觉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7.业主应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合理使用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对共有部分所具有的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及执行,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代业主行事。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6、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条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合理使用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围栏、平台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在公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本物业观瞻或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服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各业主饲养宠物不得违反北京市有关养犬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

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地面停车位只允许地下停车场限停车辆以外的业主自有机动车辆和搬运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地下停车场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业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不得用于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同时遵守拂林园停车场管理规定。

本物业区域的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分配方式:购买和租赁收费停放两种方式;地面停车位使用分配方式:租赁和临时计费停放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报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六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理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对该物业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做出影响水、电或煤气等供应的改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大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公共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二十三条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导致水、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及其财产而产生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责。

业主应对其承租人、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业主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据实赔偿。。

各业主及其承租人、被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该物业的服务规定、停车场规定及其他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需要而制定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在此做出妨碍或影响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的保养的任何事情;如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一切费用及支出。

第五章物业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须经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人签订或续定物业服务合同须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第二十七条业主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可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缓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批准之前仍应按时缴纳。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缓交的除外),业主大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在业主大会授权情况下对该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

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应按经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续筹决议及时缴纳。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单位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严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的保修费用。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业主空置房屋均应承担与其它业主相同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管理公司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时业主大会可授权经理人排除业主、使用人因违反本公约约定而对公众利益带来的干扰。

第三十四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拥有对本公约的解释权,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公约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篇2:Z广场业主公约

为加强投资广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或合法取得使用权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以及本公约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环保、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其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业主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投资广场层业主(物业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篇3: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一、行为道德规范

为搞好本住宅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使广大住户享有安全、文明、舒适、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区行为道德公约,敬请所有住户和出入小区的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住宅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居民。

第二条自觉做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第三条住户邻里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第四条爱护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往室外抛物和乱倒污水,共同维护住宅区内公共卫生。

第五条爱护小区内绿化,不得践踏草坪、攀摘树木及占用绿化带。

第六条公共场所一律不准私自占用,不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堵塞通道,不在任何公共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及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等,保持公共建筑的原样和美观。

第七条养成出门前检查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和水擎阀门的习惯,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爱护消防、照明、邮箱及各类指示标志等公共设施,文明使用电子防盗门、停车场等设施,使业主的共有财产得以保值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九条不把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品,黄色淫秽的书刊、画片,唱片、录影带、VCD等淫秽音像制品带入社区和家庭,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赌博、色情活动,不吸食、贩卖毒品。

二、治安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敬请广大业主(住户)遵守。

第一条业主(住户)应认真如实填报《业主(住户)情况登记表》。

第二条小区内公共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管理处负责,管理处工作人员及安管员有权对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

第三条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区内人员凭出入证,外来人员凭身分证登记进出或业主担保带领。

第四条业主(住户)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私用,非生活用品,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和有污染物体进入小区内。

第五条为保证业主(住户)的利益,凡非业主(住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门,需先填写由业主(住户)签字或盖章的"货物出门证",由安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

第六条凡住户搬离小区需提前2天报管理处,填妥由业主签名(盖章)的:搬出物品申请清单,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实并查清有关费用结交后签名(盖章),由安管人员验证方可出门。

第七条业主(住户)有责任管好自家及其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惩处。

第八条业主(住户)要妥善保管居室内贵重物品,不要在家中留存大量现金。

第九条业主(住户)应遵守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要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住户)负责。

第十条业主(住户)有权拒绝不持证,不配带工作牌人员的盘查或进入私人住宅的要求。

第十一条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不得损毁、移动、阻碍指示标志。

三、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规定,敬请广大业主(住户)遵守。

第一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管员经理为消防责任人,安管人员为义务消防员。消防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员法规的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整改火情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根据各住宅楼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

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条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三条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第四条小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大楼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安全使用燃气、明火,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烬要及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六条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条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拔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起火现场。

第九条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处于直接责任人100-2000元的罚款,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执行行政拘留。

(1)占用和封堵楼梯,走道和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和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煤气;

(4)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设备用水源的。

第十条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送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是业主们的共有财产,也是业主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是大家的责任,同时还可节省设备的更新支出。为安全、正确使用电梯,特制定本规定,敬请广大用户遵守。

第一条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扭及随意按动警铃按扭。

第二条不得超载运作,当超载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第三条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学龄前儿童需要大人带领乘梯。

第四条为了您和大家的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轿箱内装饰物,一经发现者,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轿箱及强行等危险行为。

第六条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生、设备意外,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安全用电、用水、管道燃气管理规定

根据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第二条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第三条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必须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

第四条业主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和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智能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障小区智能(如空调、照明、安全监控、火警等自动控制系统)及布线系统(如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布线系统)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特制定本规定,敬请广大业主(用户)遵守。

第一条小区内的智能设施及布线系统均属业主的共有财产,本物业管理公司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维护智能设施的正常运行,对

区内的智能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业主(住户)应自觉爱护小区内各项智能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有关设备,若发现损坏,可告知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和维修。

第三条业主(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设施、线路的使用费用。

第四条业主(用户)对私用部位的智能设施施工,可任意选择施工单位,但必须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物业管理处负有相应的管理权利。

第五条业主(住户)若损坏智能设施及布线系统,需照价赔偿或修理恢复。

七、业主装修规定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管理,规范装修行为,保证物业的完好和安全,保持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小区的装修规定,敬请广大业主(用户)遵守。

第一条业主(用户)的室内装修,应提前15天向物业小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包括以下资料:

(1)装修平面图;

(2)水电线路布置图。

第二条业主(用户)应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的装修方案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第三条业主(用户)装修时禁止拆改房屋原有的主体结构部件,包括墙、柱、梁、楼板等部位。

第四条业主(用户)不得私自封团阳台,改动门窗,以保持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第五条业主(用户)不得在阳台上搭建水池,不得安装防盗网、雨蓬。

第六条装修施工时,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倾倒到指定的地点。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

第七条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下水管道内或将生活污水由雨水管道排出。

第八条房间的空调器外机应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以保持外观整齐、美观。空调出水必须接回阳台或室内。

第九条装修施工时间应安排在上午7:00--12:00,下午14:00--20:00的时间内进行,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条搬运装修材料,工具等不得使用载人电梯。

第十一条装修施工人员需办理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应将临时出入证佩戴在胸前,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人员需着装整齐,不得赤足,不得穿背心、拖鞋、短裤在非工作区域逗留,不得在公共地方吸烟、扔烟蒂,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不得高声使用放音设备(如录音机、收音机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对不按照施工方案或不正当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装修户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坠落等造成公共设施或他人利益受损,装修户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况给予受损害者必要的赔偿。

房号:___号楼___单元___室

业主(签章):海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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