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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汇花园业主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为加强对汇星花园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证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的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物共同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根据房屋建设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部组织修缮。

5、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队伍对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8、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部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0、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11、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12、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13、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代收的水、电等费用。

14、

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部批准后,交纳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部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押金予以退还,退装修保证金一并结清物业部代收的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如若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视违反情况要求限期恢复加固并处以罚金。

15、业主请物业人员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付有关费用。

16、

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7、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8、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煤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6)违法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图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乱贴、乱挂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和鸣笛。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19、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中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部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违约金将纳入本物业的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标准,由物业管理部议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0、业主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须增交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仍拒绝交纳的,物业管理部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催交措施。

四、其他事项

21、本公约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50%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或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生效。

23、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部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24、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管理部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的物业:

楼层室

业主(签章):物业管理部(签章):

联系电话:服务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2:A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公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公约为准。

第三条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花园

坐落位置:重庆**口跃进路**号

总建筑面积:35353平方米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凤

注册地:大渡口区跃街道跃进村13号

注册资本:800万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凡未纳入公摊且未计算销售面积的部分或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A栋一楼,建筑面积176.8平方米,该物业管理企业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

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费用如下:

1、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2、装修保证金:(1)、办公或商业:5000元/户,(2)、住宅:2000元/户,验收完毕3个月后退还装饰保证金。

3、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周末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林、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发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

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有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总房款的3

篇3:X花园业主临时公约

z花园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花园

(二)坐落位置:深圳市横岗街道红棉一路与康乐路交汇处。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172675平方米。

(四)物业类型:高住

(五)土地宗地号:G07211-6

第三条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17:00时至次日上午07时,中午12:00时至14:00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

实;

第二十四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入伙人签字后生效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承诺书

本业主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花园业主公约》,现承诺遵守本公约。

此承诺书一式叁份,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业主:(签章)

楼座房号:

联系电话: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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