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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业主公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

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0年月日

篇2:Z国际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本《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西堤国际

(二)坐落位置:建邺区恒山路120号

(三)物业类型: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约70万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黄山路

南至:奥体大街

西至:庐山路

北至:梦都大街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通讯设施、门禁系统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安防设备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2倍计算;电梯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增加100%计算。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南京市业主大会导则》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

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九条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预留的固定晾晒处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7:00时至8:30时、中午11:00时至13:00时、下午16:30时至18:30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16:00-20:00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20:00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5(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第十一条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8:00时)。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

(八)不得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九)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

(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

(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七)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八)业主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十四条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临时公约的要求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须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十六条其他需要约定的行为:

(一)不得擅自破坏绿化植被。

(二)不得擅自在小区内张贴广告、通告。

(三)所有车辆停放在物业指定区域内。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

(一)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欠费业主或使用人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应交物业服务费用数额的5%的违约金。

(二)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中列明欠交费用业主室号并限期补交;仍不补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有关约定的,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制止,制止后业主和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有关业主和使用人的行为予以公示。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同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

(二)对违规施工部位立即自行恢复。

第二十条业主或使用人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的约定申

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本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签章)业主:(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3:物业管理前期入住流程范本

入住流程第一步

经纪公司销售部

办理地点:销售中心

入住前

置业顾问工作职责:

1、约定入住办理时间,寄发资料。

2、与业主约定入住办理时间,告知需带资料,并提前一天统计汇总报星泰销售部。

3、填写入住手册并将其中入住通知书复印2份交审核组。

4、每日50组,业主入住置业顾问全程陪同

寄发入住相关资料,包括:

1、《入住手册》

2、办理产权过户一览表

3、物业公司收费明细表及客户表格、协议。

4、致业主的一封信

注:入住资料由销售部统一填写完毕并复印2份后,交审核组统一寄送审核组工作职责:

1、审核《结算单》、《入住通知书》

2、复印《入住通知书》并转交开发商协调员

3、联系邮局、寄送《入住通知书》(集中办理)

注:《入住通知书》::必须全部以挂号信寄出。

经纪公司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按户收集准备客户资料,包括结算单、补充协议

产权办理委托书及表格

入住流程第二步

经纪公司销售部

办理地点:销售中心

入住办理工作先在销售中心(售楼处)进行,办理完毕后到现场物业公司办公室领取验房、钥匙。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由置业顾问全程陪同。

入住当日工作内容:

1、置业顾问:接待业主,理清业主资料,业主未带复印件的由置业顾问负责复印。

注:业主资料明细,详见《入住须知》

2、置业顾问:领取《房价款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相关表格,让业主签字确认。

3、控制办理入住节奏

4、解答业主相关问题

入住流程第三步

经纪公司客服部1组

办理地点:销售中心

工作内容:

1、确认业主身份,收集业主资料

2、收集《结算单》营销栏

3、在《入住确认单》上签字

注:业主资料明细,详见《入住须知》

4、填写《公共维修基金分户卡》

入住流程第四步

开发商财务部

办理地点:销售中心

工作内容:

1、办理购房尾款补差结算

2、收集《结算单》营销栏

3、查看客户所有票据,开具发票

4、收取产权办理相关费用

a、产权代办费

b、印花税

c、测绘费

d、公共维修基金

e、契税

在《入住确认单》上签字

入住流程第五步

经纪公司客服部2组

办理地点:销售中心

工作内容:

开发商协调员:填写《出库单》

《出库单》业主栏作为凭证交客户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财务栏当日与财务部交接。

经纪公司客服部负责:

1、核对客户相关票据、入住确认单

2、向业主提供《四书》::并签字确认

3、《入住情况说明》当日完成

4、发放入住礼品

入住流程第六步

物业公司财务部

办理地点:物业办公室

客户向物业公司交纳以下费用

1、物业服务费半年

2、有线电视初装费

3、供暖费

领取电卡水卡煤气卡

入住流程第七步

物业公司验房中心

办理地点:物业办公室

物业公司及经纪公司置业顾问陪同业主领取钥匙并验房

如果验收合格,物业公司请业主在《房屋验收表》签字确认

客户发现问题,标注于《房屋验收表》

置业顾问、物业公司客服人员和工程人员分别在《房屋验收表》上签字

入住流程第八步

相关服务

办理地点:物业办公室

现场服务厂商

有线电视

网络、电话

注:现场协调工作由开发商与经纪公司各派一名协调员,统一协调管理相关事务。

维保流程

维保主要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总包向物业公司交房,第二阶段是业主收房。

第一阶段的维保负责人为总包,第二阶段的维保负责人是物业公司,第一与第二阶段的维保流程基本相同,现就第二阶段的维保流程说明如下:

1、业主收房,由开发商、物业根据业主提出的问题填写"房屋验收单",并由三方签字确认,"房屋验收单"当天交至物业工程部。

2、物业工程部根据"房屋验收单"及"维保单位汇总表"整理填写"返修单"。"返修单"包括房号;返修内容;返修单位、返修负责人、填表日期、返修工程完成时间、物业公司填表人、填表时间、开发商接表人、接表日期及备注。

"返修单"一式三份,开发商、要求返修的业主、物业各保留一份。

为确保返修工程按时间完成,每张返修单加附一张返修期限确认表。

3、在每日的返修例会上(各维保单位负责人均参加)提交返修单,各维保单位签字收单,于当天或第二天返回"返修期限确认表"。如维保单位对"返修单"有异议的由开发商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确定是否在整改范围。如是,维保单位执行"返修单",如不是,由物业公司根据开发商的建议或由开发商客服与业主协商解决此"返修单"的内容。

4、①、维保方在"返修期限确认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返修工作,将"返修单"上交物业及开发商客服部验收,如验收合格,此"返修单"归档,返修工作结束;如验收不合格,由物业公司再次下发"返修单"并附"维保质量警告书",物业根据此"返修单"的"返修期限确认表"规定的时间(不能比第一次工期长)通知开发商客服部,由客服部通知业主维修延期并解释原因,如返修方再次返修不合格,

则与维保方签订的维保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自动生效,开发商有权将此部分维保工作交与有能力按质按时完成工作的单位,费用从原维保单位质保金及工程款中扣除。

②、维保方在"返修期限确认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返修工作,物业公司将"返修单"收回,再次下发"返修单"并附"维保延期警告书",物业公司根据重新下发的"返修单"的"返修期限确认表"规定的时间(不能比第一次工期长)通知开发商客服部,由客服部通知业主维修延期并解释原因,如返修方再次不能按时完成返修工作,则与维保方签订的维保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自动生效,开

发商有权将此部分维保工作交与有能力按质按时完成工作的单位,费用从原维保单位质保金及工程款中扣除。

5、"返修单"返修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客服部通知业主再次验房。

①、业主签字认可,整改结束。

②、业主提出新问题,进入下一维保流程。

注:以上过程开发商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全程监督,参加返修例会,解决返修过程中的问题。

篇4: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

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

为维护虹桥高尔夫别墅(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由业主受权的合法租客或住客)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

篇5:铂金商铺经营管理公约

铂金时代商铺经营管理公约

为维护【*.铂金时代】商铺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业态的协调,创造一个安全、美观、有序的商业环境,保证商铺的保值和升值,特订立《商铺经营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商铺公约》),作为商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共同约定,所有业主必须以认可本《商铺公约》作为签订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

第一条【*.铂金时代】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按照附件一区分地段经营本区域所列商业项目,不得将所购商铺用于经营除附件一所列该区域项目以外的其他商业项目。

第二条业主及其使用人在经营期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三条所有经营者的商铺,其装饰装修、店面形象应保持整洁协调。严禁店面出现脏、乱、差现象。

第四条商铺各业主同意由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全部商铺及商铺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的商业经营管理,统一宣传、策划和推广,各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自行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宣传活动。

第五条商铺各业主同意自开业之日起按月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商业管理服务费,费用标准以与商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商业管理协议》为准。

第六条商铺业主有权讨论决定与该商铺经营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维护全体商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全体商铺业主均同意委托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本公约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业主转让其商铺所有权的,必须将本公约明示受让方,在其认可本公约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九条业主将商铺以租赁等方式交由其他使用人经营的,在使用权转移之前,也必须将本公约明示该其他使用人,在其认可本公约并承诺遵守本公约后,方可进行办理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备案等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各业主可就本公约未详尽规定的事宜签订商铺业主补充公约,该补充公约与本公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公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凡因执行本公约所发生的或因本公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本公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公约经商铺各业主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公约的有效期限直至各商铺的使用年限终止之日止。本公约一经业主签署,其所列条款即对各业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本《公约》由每位业主签署两份,业主一份、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存留一份。

【*.铂金时代】层区号商铺

业主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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