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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场管理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经营秩序,并参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以供市场的所有档主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所指甲方为广州市**物业集团()管理处,乙方为市场的签约档主。

第二条甲方依照法律及法规对市场房屋、公共设施、经营秩序、公平竞争、文明经商等行使管理权。所有档主及有关人员均应服从管理、配合工作。

第三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上、道德上的责任。

第二章授权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力

甲方作为市场理者,将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使如下权力、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按《租赁协议》规定,统一向档主按月收取水电分摊费用、清洁费及次月租金。若档主无故拖欠应交纳费用,物业公司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1、每月三日前应交纳当月租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应交费用的3%收取滞纳金;

2、逾期十五日仍未交清费用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并向乙方送发三天内退场的书面通知。乙方在三天内仍不撤场者::,甲方将依《租赁协议》中的第四条第4款执行,不予退还保证金给档主。

第五条对违反政府规定,破坏经营秩序、损坏公共设施、欺诈顾客、侵犯他人利益、不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街市内档主和从业者给予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受理街市内的设备、卫生、治安、经营等方面等方面的投诉,并帮助档主尽快解决困难。

第七条实行依法、文明、高效管理,认真听取档主意见,对街市进行日常巡视,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八条为档主按规定统一安装水、电设施设施,提供用水用电方便。对街市内所有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水电费用由档主自负,公共用水、电以每月实际用量分摊。维修费用由受益档主分摊。

第三章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

1、在规定范围内,享有档口使用权、街市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使用权;

2、入档前对档口设施设备的检查权,入档后对公共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的建议权;

3、对甲方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权,各项管理措施的建议权;

4、对甲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廉洁情况的监督、批评及投诉权;

5、对街市内任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情况的合理合法性的反映、投诉、举报等权利。

第十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凡市场档主,都有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文明经商的责任与义务。

2、有严格遵守《租赁协议》条款,《市场管理规定》、《公平秤管理规定》任一条款的责任与义务。

3、所租用的档口不得擅自自转租或分租,除自用档口外,不得在其它任何地方进行商品加工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档位设施、摆卖商品不得超出自用档口范围。

4、登记申报时应出具《卫生防疫证》、《卫生许可证》、《暂住证》、《身份证》、《计生证》等相关手续。并定期体检及查验。

5、不得私自拉乱接电源、水管、擅自增大负荷。不得私自乱拉接电源,水管、擅自增大负荷。不得任意改动和拆卸、私自开启电表箱、水表等封条、封印。

6、对档口自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损坏照价赔偿。

7、对自用档口的清洁卫生负责,做到无杂物、无污物、废弃物品必须袋装入桶。

8、不得经营私宰肉与死、病肉禽及其它疫情肉禽,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异味的生熟肉、鱼、蛋类、蔬菜类、水果类、食品类及其它物品。由此带来的经济或法律后果由档主自行负责。

9、档主及从业人员必须自觉保持良好的形象,经营时应佩戴工卡、身着工衣,不得在摊档台上座、卧及娱乐,不得大声吆喝喧哗及播放、制造高分贝噪音。

10、教育家庭成员及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公约及园区规章制度。对家庭成员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11、凡不遵守自身责任与义务者::,在承担所造成的后果的同时甲方将要求乙方赔偿,屡教不改、屡禁不止、屡管无效者,将解除《租赁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清退出档等处理。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档位经营性质和内容。

第十二条必须服从甲方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威胁、要挟、辱骂、伤害甲方有关工

作人员或顾客。

第十三条经营期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互相打骂、争吵。

第十四条档主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名义私自拿取未经物品所有人同意的物品,一经发现证实后,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若档主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有关条款,除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恢复原貌、赔偿损失、清除影响等方式承担责任外,还应照章赔偿。对违反本公约而政策法律又无明确赔偿规定的行为,按每次50--100元进行赔偿给甲方。

第十六条甲方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本公约应加重处罚,凡因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档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未尽事宜,另可查询甲方的其它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公约自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公约由甲方负责保存。

篇2:丰怡小城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有关专业用语的定义

1、交付:房屋达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开发商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若出卖人没有另行书面通知,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视为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业主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

2、人住:业主办理完结交付手续的次日起即为人住。业主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相关手续的,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入住。

3、物业: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5、非为玉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以其它形式使用的人。

第二条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怡丰小城

物业类型:住宅/商辅,总建筑面积(m2);

物业坐落位置:。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状况: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公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公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依法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

3、参与筹备、召开本物业业主大会会议;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5、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6、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8、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本物业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选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垫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清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工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4、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清楚物业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对因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补偿;

5、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了维修、养护的,应自行支付相庆费用;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抢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6、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稳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瓮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紧急避险措施。

7、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业:

(1)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作坊、仓库、办公等用途;

(2)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雨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7)使用电梯运货时,严禁超载、超高,轿厢内严禁吸烟吐痰、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8)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燃、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9)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吕,捕捉小区公共水体中的以观赏鱼类,攀摘公共花木;

(10)随意停放车车辆(包括机动、非机动车),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不按规定停放国画或缴纳费用;

(11)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在物业内向外抛掷垃圾、废物或其它物品;

(12)占有、损坏、污染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或在公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他为主对公用场所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13)自行或许可他人将物业用于除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14)在专用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或公用场所晾晒衣物等;

(15)违反政府规定或在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6)违反成都市相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饲养宠物,如因宠物造成他人的伤害和损失,宠物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7)大意使用给排水、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

>(18)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9)大意使用煤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20)在公用供电线路、给水、或供气管理上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公用电、气、水;

(21)在物业内地坪上旋转超过重量设计负荷的物品,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22)在物业表面或物业用地范围内,自行或许可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类似物品;

(23)进行危害公共利益、分割他人禁止的其他行业。

(2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业主不得随意改变物业设计用途,若确需改变的,须事前征得房管部门、相邻业主及物业管理方的书面同意。

9、商业用房业主根据其经营项目,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若将商业用房转租他人经营的,该业主及承租人双方须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人相关资料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方备案。

10、商业用房未经许可不得用做经营餐饮娱乐项目,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11、商业用房业主须自行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修保养、治安消防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部门的相应费用。

12、商业用房的广告、灯箱应按物管方统一标准制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及费用承担

本物业具备《成都市物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的条件时,应当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

第七条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选聘了成都怡丰小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本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面丧失。

第八条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收双方约定;

2、业主须按规定于每朋15日前交纳水、电、气及物业服务费用;

3、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其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

建立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的,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与物业管理工作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违反本临时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因违反本临时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将物业交付他人使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1、约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在应付款项到期15天以内的,以每日0.3%收取滞纳金;

(2)按期未交付超过15日以上至3个月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告示栏张贴欠费详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业主如违反本公约中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3、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违规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地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装修单位改正;

(2)装修单位在施工期间有违规行为,管理公司将根据违规事项,在相关费用中扣除适当金额的违约金。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4)造成他人房屋破坏,包括渗、漏、堵等,施工方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本临时公约纠纷的处理

业主之间因本临时公约发生的纠纷,可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以下(二)解决:

(一)可依法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本临时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本临时公约的制定及效力

本临时公约由成都岷江新希望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公约生效进终止。

本临时公约样本,在建设单位出售本物业之前,已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的执有

本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物业买受人及其所购物业的情况

物业买受人所拥有本物业的房屋类型住宅/商辅;

建筑面积:m2;房屋座落:幢[座][单元]号;

物业买受人的联系电话:

物业买受人的身份证号码: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

篇3:华庭业主临时公约

大鹏?怡和华庭《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合肥骄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名称:大鹏?怡和华庭

坐落位置: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商业门面;

建筑面积:约59766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牡丹路,西至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居委,南至安徽通力机械厂,北至站前东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人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

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的时间如下:

上午:7:30~11:30

下午:夏季14:30~19:00

冬季14:0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防盗门窗的安装必须按管理企业指定的颜色、规格和式样进行安装。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

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利用住宅进行仓储、加工厂、开游戏机室等扰邻行为;

9、破坏墙体外立面结构及颜色,安装雨棚、太阳能热水器、室外晒衣架;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准饲养禽畜,禁止饲养无证宠物,有证宠物应有人看护,产生粪便宠物主人应及时处理干净;

2、凡因宠物给他人或本物业管理区域造成损失的,均由宠物的主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代表业主就日常生活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公共事务进行联系和协助解决。

4、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欠费户采取奉劝、警告等措施真至提清法律诉讼,::以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按照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五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篇4:雅苑园区临时业主公约

方舟雅苑园区临时业主公约

为加强、完善和营造山水雅苑住宅园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10月1日颁布执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日颁布执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是指本物业房产所有权人。

一、业主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建筑共有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煤气等智能化管道除外)、::电线、照明、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本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组织修缮养护;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强制维修养护,并分摊费用。

二、业主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建筑维修基金等法规所规定之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填写审批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装饰装修管理费,作出装饰装修书面承诺,方可按规定施工,施工中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6、装饰装修垃圾如属统一清运和粉刷楼梯的,业主应缴纳垃圾清运费(含楼梯粉刷费用);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如电梯、供电增容等),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7、对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8、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部位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

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强制维修养护,或由市房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9、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眦连部位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有关费用;

10、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

担连带责任;

11、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2、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库)、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用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在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聚众喧闹、噪音扰民、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1)、在公用部位乱写、乱画;

(12)、室外不得架设任何招牌、雨篷、遮阳蓬、防盗网、花架、天线或其他装置于楼宇外墙上的设备设施;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并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地区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三、第一次业主大会

在本物业入住率或房屋出售率达到60%以上时,由本地区市住宅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企业或其委托的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四、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应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五、本物业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由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六、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八、经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九、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本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十、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户中持有50%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户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十一、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2/3数通过有效。

十二、业主投票时,按本地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计票。

十三、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违反业主义务条款中的1、3、4、5、6、7、

8、12项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强制整改。

二、对本物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三、强制整改措施须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收支。

四、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本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连续六个月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

第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开发建设企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报本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业主购房时由业主签字后生效。

二、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三、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本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四、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本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裁决。

五、本公约一式贰份,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业主所拥有物业:南京市江宁区第栋室

业主联络电话:

业主(签名/签章):

年月日

篇5:前期物业业主公约范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

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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