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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别墅业主养犬规章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本规章作为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之一部份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维护本小区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及日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法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等有关规定及约定,订立《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养犬规章》如下:

一、各养犬业(租)户应按照闵行区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养犬须知》,明确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养犬管理的主体,依法开展养犬教育,各养犬业(租)户应予服从和配合。

三、物业管理处为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醒养犬业(租)户自律,有权对养犬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内小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动物饲养人承担和履行必要的管理义务。如养犬业(租)户的行为已违规违法,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各养犬业(租)户应充分认识养犬不仅是个人的事,也是涉及社会和小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大事,不应当让狗的叫声、狗的粪便、狗的攻击性威胁等影响到他人。养犬业(租)户应做到:

1.持有效《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后方可在本小区养犬;

2.准养犬须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芯片,且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不得散养;

3.养犬业(租)户遛狗,应由成年人携同,应在小区规定时间(禁止在上午6点至8点,下午16点至19点)、在指定区域(自家单元地面上附近的小区围墙周边处)范围内活动,不得在小区地下车道走道、地上步行道或周边绿化区域活动,所携犬类应束以犬链或使用皮带牵引,确保安全控制,禁止携犬随地大小便,主人应对狗的粪便及时进行收集处理;

4.对所养犬不要让其大叫不止,尤其在夜间;

5.勿带狗进入儿童游乐场和会所、游泳馆及物业办公、作业场所;

6.承担所养犬造成伤害他人、损坏公共设施及设备的一切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如发现养犬业(租)户有违规行为,可通过联系业(租)户、开具告示单或警告单、拍照取证等方法进行必要的劝阻、制止,必要时可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前来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七、物业管理处如发现无人带领犬在园区内游荡,可联系业(租)户招领,可先行采取擒捉措施,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物业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过失或过错责任。

八、物业管理处一旦发现无证犬,即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

九、犬类准养证之核发与取消:申领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并经由本小区相邻业主(4户及以上)与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始可领养;凡有违反本规章之行为,经物业管理处开立警告单累积达3次,将由业主委员会发函主管部门取消准养证。

十、各养犬业(租)户共同承诺,在养犬的同时,成为一个知理、守法、不影响他人生活和工作的文明市民。

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委员会

篇2: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

虹桥高尔夫别墅业主公约

为维护虹桥高尔夫别墅(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由业主受权的合法租客或住客)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

篇3:高尔夫别墅装修规章

虹桥高尔夫别墅装修规章

本规章作为虹桥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的一部份对本物业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装修申请

所有[虹桥高尔夫别墅]业户在装修前均需依照以下程序申办装修手续。

1.装修申请

1.1所有业户须在装修开工前一个星期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填写有关装修申请表格。

1.2物业的建筑结构、承重墙、横梁、支柱、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电和煤气进户管线及小型中央空调室外机位置、强弱电等

均不允许有任何改变。业户装修须留意切勿违反政府有关法规、条列及本物业公约、守则,否则业户的装修申请将不被批准。

1.3物业管理处存有物业工程建筑图、给排水和电气图,业户装修时如需改变单元内原管线,可向物业管理处借阅有关图纸参考,避免装修时损坏暗埋管线或无法与原管线驳接。

1.4若确实需要对局部平面、强弱电、煤气和给排水管线等有所改动,须提供相关的图纸和施工说明,经物业管理处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否则,以后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将由业户承担。

2.装修垃圾清运费

2.1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户自行承担(即具体产生垃圾数量的实际费用,由业户与装修承建单位或与小区垃圾运输单位自行协商;

3.装修承包商

3.1业户可自由选择及聘用装修承包商,若装修承包商或其员工有任何违约、疏忽或任意行为而导致物业公共设施或其他业户利益受到损害,均由该户负责。故业户在选择装修承包商前必须考虑该承包商的资质、声誉及其可靠程度。

3.2为保障业户利益、维持良好的社区保安及便于管理,所有装修承包商都需填写进场装修人员名单登记表,并按要求递交装修人员照片三张及身份证、人员有效身份/资质证件。

3.3物业管理处将为每位装修人员办理装修许可证和制作施工出入证。物业管理处将不会允许任何没有携带出入证的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办理装修许可证时需缴纳制作工本费每张20元,保证金1000元。领取出入证时需缴纳制作工本费每张十元,押金二十元。装修工作完成后,装修承包商应主动在一周内将出入证集中交回管理处,若有遗失将在退还押金中扣除。

4.保险

业户在装修前应自行安排有关单元内的保险,如火险、雇员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若发生意外,一切后果将由该业户负责。

5.政府审批

若改动结构的装修,住户需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派人勘验审批。审批同意后,发给许可证。业户装修应遵守上海市城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如有违反,物业管理处概不负责,并有权禁止装修工程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单元内施工。

6.装修许可证

办妥上述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后,业户需签署装修承诺书和《业户装修工程区域消防安全协议书》。物业管理处将发放装修许可证,业户开始正式进行装修施工。

二、装修规定

业户必须督促其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在装修时留意及遵守以下规定:

1.装修时间

为避免装修噪音影响其他业户休息,物业管理处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而确定的装修时间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周六、周日及国定假日全天禁止装修。

2.改建及还原过程

2.1若业户未按管理处批准的图纸施工,并影响了物业的结构或公共区域、设施的正常使用,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业户进行合理整改、还原或重建,业户须于接获此类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物业管理处要求完成。

2.2若业户未按或不愿按物业管理处要求进行整改、还原或重建,物业管理处则会汇报政府相关部门并将安排该项施工,业户则有责任缴付有关费用和承担相应后果。

3.物业公共设施

3.1业户须确保物业管理处员工可随时检查、维修安装在公共区域和室内的公共设施。所有活动检修口、门等都不得封死。

3.2业户不得堵塞、切割、更换或干扰物业中任何公共的给排水管道、眼到、煤气和电缆等公共设施。

3.3业户不得改变公共区域的原装饰和照明工具。

4.消防安全

4.1装修期间若进行电焊、风焊等工作,操作人员必须事先持有效作证,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动火证。

4.2施工现场按每50平方米配备一个灭火机。

4.3装饰用材尽量使用耐火、阻燃材料,大量使用木材时需涂防火漆。

4.4对于电气线路的改装,必须请有电工资质的专业人员施工,并符合电气规格。埋于墙内的暗线必须有套管保护,电线接点必须用阻燃压接帽驳接,杜绝各种隐患,确保物业安全。

5.装修材料的搬运和垃圾清运

5.1业户的装修材料、工具、垃圾和废料等均不得堆放在公共部位。运送时需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处指定的路线行走,对建筑物体有影响的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若有损害或污染,必须负责修复和清洁,并赔偿相应损失。

5.2装修产生的垃圾和废料,业户需袋装后堆放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垃圾存放点,物业管理处将联系环保部门定时清运。

5.3若有货运卡车装卸货物,必须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处,经物业管理处同意后指引驶入。装卸完毕后迅速离开,尽量减少对其他业户的影响。

6.单元内设施

6.1物业设计时已为每单元预留足够的电量,业户不得擅自更改和增大额定负荷。

6.2除指定的空调机室外安装位置外,单元业户及用户不得在室外其他位置安装空调设备。

6.3单元内主要房内设有有线电视接收端口,可以接收有线电视的全部节目及部分卫星电视。业户不得在物业屋顶、阳台等地方加设私人无线电、卫星接收天线。

6.4各单元内皆预留烟道井,业户不得另穿墙壁安装换气扇和脱排油烟机。

6.5为保持外立面美观一致,业户不得拆除或更换外窗,更不得改变阳台样式或封闭阳台,不得加装防盗窗。

6.6所有信件将由物业管理处收集,然后分发于各业户,信箱钥匙请各业户妥善保管。

7.装修施工人员纪律

7.1业户必须对装修承包商所雇用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有责任督促施工人员遵守纪律。

7.2装修期间,为易于控制及避免闲杂人等进入,装修人员进入小区须佩带施工出入证并不得于小区内公共区域滞留,装修人员

必须按规定路线进出和于小区内走动。严禁施工人员家属入内。

7.3装修人员不可在小区任何地方过夜或居住,需晚间6时后及时离开物业。

7.4装修人员衣着尽量保持整齐,不得赤足、赤身、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区域抽烟、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乱扔垃圾。

7.5装修人员不得占用公共地方加工、堆物,不得骚扰他人。

7.6装修人员要文明使用厕所,防止厕所堵塞。

7.7装修人员严禁堵塞必要的通道和施工单元以外的公共区域或空置单元。

7.8电、水及煤气等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有专业上岗证,严禁无证施工,留下隐患。

7.9运送货物、垃圾时遇其他客户,必须礼让,避免弄脏他人衣物。

7.10离开施工场地,须关妥所有门窗、水喉和切断电源等。

8.管理监督

8.1装修期

间,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将随时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是否有违反管理公约和装修规定的行为,确保物业完好和装修期间的安全,并保障业户的利益。

8.2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违反规定者采取口头警示,书面通告、勒令停工等措施。口头警示发出后24小时内不整改的发书面通告,

书面通告2次后48小时内不整改的就勒令停工(至少7天),直到业主和施工负责人书面承诺不再犯规才可复工,业户将对此后果负责。

8.3所有装修人员离开物业,物业管理处有权检查其携带的物品,唯业户或指定人出具证明方允许物品离开物业。

9.生效日期

本规章于2009年8月21日起生效。

篇4:别墅空调及室外设备安装规章

虹桥高尔夫别墅空调及其他室外设备安装规章

本规章作为虹桥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的一部份对本物业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小区外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章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本规章所称室外设备包括热水器、净水机、中央吸尘器、软水机及其他合法的室外设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安装使用原则

室外设备安装、使用应当确保安全、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五条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设备供应商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安装说明书。

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设备使用期限。

供应商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安装室外设备。

在设备使用期限内,供应商应当对所负责安装的设备以及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但最终责任由安装住户负责。

第六条用户自行安装设备的义务

用户自行安装室外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设备,并对安装的设备以及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设备安装要求

设备安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空调冷凝水(融霜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环保规定。

第八条室外设备与相对方、相邻方的距离

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包括正对、斜对或者侧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第九条共用部位安装室外设备的限制

室外设备只允许装在地下室每户后庭院内,单元业主及用户不得在室外其他位置安装室外设备;空调设备禁止安装在建筑物内的走道、出口等共用部位。

第十条空调设备用户的使用义务

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同时应当注意维护。

用户发现或者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告知设备安装架出现松动和严重锈蚀等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更换安装架等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时,用户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或者更换安装架。

用户因违反设备使用义务,致使设备坠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空调设备用户的防治噪声义务

设备使用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

因安装、使用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调解。

也可以向市或者区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一门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用户违反安全使用义务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设备室外机安装在统一规定位置;

(二)在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安装设备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根据物业管理或者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设备的;

(二)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设备的;

(三)冷凝水(融霜水)排放不符合规定的;

(四)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市政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安装设

备占用公共区域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于2008年08月01日起施行

篇5:A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

虹桥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虹桥高尔夫别墅(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定义为"由业主书面授权的合法租/住户",以下皆同)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并指示其使用人、访客、家政、司机、雇工等人员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进/出规章》、《车辆停放规章》、::《住户养犬规章》、《家政人员规章》、《司机人员规章》、《装修规章》、《燃放烟花爆竹规章》、《空调及其他室外设备安装规章》和《环境噪声污染规章》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周末、节假日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不可在小区任何地方过夜或居住,需晚间6时后及时离开物业。(详见《装修规章》)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空调安装规章》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面向步行街道的房屋墙上不得安装空调。(详见《空调及其他室外设备安装规章》)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使用人不得将物业作企业、商业或办公用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12319。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虹桥高尔夫别墅车辆进/出规章;

(二)虹桥高尔夫别墅车辆停放规章;

(三)虹桥高尔夫别墅住户养犬规章;

(四)虹桥高尔夫别墅司机人员规章;

(五)虹桥高尔夫别墅家政人员规章;

(六)虹桥高尔夫别墅装修规章;

(七)虹桥高尔夫别墅燃放烟花爆竹规章;

(八)虹桥高尔夫别墅空调及其他室外设备安装规章;

(九)虹桥高尔夫别墅环境噪声污染规章。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限于: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煤气管道和雨污水

管道)确需进入相关业主(被要求方)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要求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被要求方,要求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被要求方应给予必要配合。被要求方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小区停车费25%纳入小区物业管理费,75%归业委会作为小区专用资金;其他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十五日内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如在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且业主和使用人还应向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因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没收施工单位提交的保证金;

(三)按照物业规定的措施锁定或移动随意停放车辆;

(四)要求政府有关单位处理无证狗;

(五)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法律起诉;

(六)按照本区各项规章、制度收取合法的罚款。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6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首先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根据选聘方式征询意见或者投票统计结果,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根据选聘方式和选聘方案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预付物业服务费奖励)

业主或其租客预付物业服务费将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预付一年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四折。

(二)预付六个月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六折。

(三)预付三个月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费,享受九八折。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维修资金不交纳,可以起诉)

第二十三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09年7月19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本规约替代2008年08月01日制定的《管理规约》并自2009年08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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