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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防群租版小区业主规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业主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订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有关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促进小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小区;

7、不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居改非);

8、承担自身造成小区物业损坏的修复,赔偿等有关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在楼内开办公司、工厂等经营性商业活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六时至次日上午八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小区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机动车在小区内行使车速应低于15公里/小时,车辆出入按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指定区域(看一下是否妥当)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二)在高层住宅外设置龙门式晒衣架;

(三)未经过有关各方认可,擅自封闭可能涉及相邻业主安全的阳台;

(四)随意停放车辆,影响公用交通安全;

(五)饲养无证宠物(犬类)及家禽、家畜;

(六)擅自长期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在小区内踢足球等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七)影响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拉与乱挂;

(八)随意向户外林边路边、绿化带等公共场所抛扔垃圾杂物或泼洒用水;

(九)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周边环境与他人休息;

(十)有关规定禁止或危及小区业主安全和健康的各种行为;

(十一)必须按经物业管理审核的装修图纸施工:

(十二)敲毁及改动公共烟管、改变公共烟管用途;

(十三)改变进户门方向,影响公共安全:

(十四)擅自在外立面悬挂杂物:

(十五)私自未经公安部门许可安装室外卫星通信设备:

第五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已出现的和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替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七条物业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先行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与业委会订的服务合同中有关规定列支,并在年度决算中报告。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在符合原设计要求情况下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下,

其他情形,属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项目支出:

一、费用不超过一万元,可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并经多数委员同意即可实施。

二、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由业主代表小组长参加的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小组长的应到人数和经充分研讨,持赞成票意见的与会人数都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多数方可实施。

三、费用在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由业主小组长和业主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业主小组长、业主代表的应到人数和经充分研讨持赞成票意见的与会人数都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多数方可实施。

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可在小区停车费和专项维修基金利息收入中支出。

属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的项目支出,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小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方可组织实施,费用可由相关业主负担。

四、五万元以上项目以及凡是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必须充分调研论证,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之不足,首次筹集资金余额的30%时,应提出续筹方案,方案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根据业主实际面积大小计算续筹金额。

第九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二、在物业出租的相关规定

出租房屋不能用于群租,即一个单元房不能为二个家庭个人或二个自然人居住;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将房间、厅、卫生间、[[厨房间分割进行居住;不得将房屋按间或按床进行出租。业主如将房屋出租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将本小区的规约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约,如承租人违反小区本规约将房屋用于群租,业主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所收承租人的定金可不予退还,小区业主若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上述条款,承租人又违反上述有关制止群租规定,该业主应每月赔偿小区全体业主人民币2000元损失,直至群租情形消失。赔偿款项用于小区的共公设施的修缮,如该业主不主动赔偿,可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催告,业主委员会负责催讨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管业管理企业在发现小区中有群租或其他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应当口头加书面劝阻;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居委会;并通报公安、卫生、消防、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在物业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制止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群租房的实际居住人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将本小区房屋介绍给群租客的中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和非为小区物业企业或业主提供服务的无关人员进入本小区;物业企业可以上门要求小区周边的房屋中介单位签订承诺书,不为本小区业主提供群租房的中介服务。如有房屋中介要求进入本小区从事房屋中介相关业务,物业企业可以要求其公司先签承诺书再允许其工作人员进入本小区。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设备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后,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利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补充用于履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必须的开支。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逾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收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以及连带责任

业主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禁止违章施工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劝阻业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四)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对公共区域长期堆放物品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在堆放物品旁张贴告示限期搬离,否则作无主报废弃物处理;

(六)拒不整改者,业委会可以责成物业管理处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物业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约的效力、修改及生效日期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抵触的,应当遵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并征求(公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业主的意见。修改后的公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月日制

篇2:星汇花园业主须知

一、保修管理规定

1、保修期限界定: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保修责任:

正常保修事项,全部由开发公司组织实施。若属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其行为人承担修缮费用。

3、保修期满后的修缮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规划内的市政

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及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修缮责任,费用从公共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承担物业内自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修缮责任.

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其行为人负责修复和给予赔偿,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修复。

二、搬家事宜

当住户乔迁新居时,请提前通知物业管理部,以便与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为您指挥车辆、安排道路、提供停车位置;

搬运时与您充分合作,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物品丢失和损坏;

搬运时严禁损坏公共设施,注意爱护花草树木;

搬运后,::请您将包装废弃物清理干净。

三、秩序管理

1、交通秩序

遵循区内设置的各种交通信号和标志,按规定线路慢速行驶;

停车时务必放在停车场所,严禁停放在交通路口、绿化地或消防通道上;

严禁2吨以上的车辆驶入汇星花园内;

严禁进入汇星花园内鸣喇叭,车速请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

住户车辆长期在汇星花园进出和停放的,需办理保险手续并到物业管理部登记;

2、保安措施

为保障业主家居财产安全,本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实行24小时治安巡逻。为确保万无一失,特请住户注意:

正确使用各种安全设备,防止损坏和误报;

进出房间时请留意防盗门是否锁好,勿让陌生人尾随自己进入电子防盗门;

发现可疑人员和现象,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门岗治安部和公安部门报告;

外来人员进入本辖区,应主动到值班室登记;

一旦发现被盗或有情况,请及时通知门岗治安部或公安部门。

汇星花园的来访者和外来施工人员须在门岗治安部登记或办理临时通行证;

来访者和外来施工人员有义务接受汇星花园保安人员的检查;

紧急情况时,为保证汇星花园的安全,治安人员有权力拒绝任何人士进入本汇星花园内。

3、环境秩序

噪音、骚扰等的管理,为维护安静的居住环境,各住户在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在家中卡拉OK或娱乐聚会时,请尽量降低音量,勿影响他人休息,如住户受到噪音干扰时,可与物业管理部联系,物业管理部将出面协调;

4、饲养宠物的管理

到公安部门办理宠物准养证;

各住户不得在单元内饲养家禽;

禁止带宠物在公共场所玩耍,否则出现伤人事故责任自负;

不得让宠物污染公共场所卫生或影响他人。

四、爱护公共设施

公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化、花架、垃圾设施、换热站、配电室、阅报栏、公共照明、公共建筑物、排污井沟、文化活动场所、各种管网、停车场等。

以上设施旨在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居民环境,请各位住户爱护珍惜,不可更改或损坏这些设施,不可在道路、树干及公用地方晾晒衣物,不可在房屋的公用屋面、楼梯间、走廊等地方挂放、储放家具或杂物等。

五、环卫绿化

为保持优美的居住环境,请住户自觉遵守市容卫生的有关规定。公共清洁服务由物业管理部统一实施,住户室内清洁工作由住户自行负责。

每天将生活垃圾滤干装入塑料袋中,投放于汇星花园内小路上的垃圾车内。不要放在楼梯口、走廊和草坪;

不要将垃圾、茶叶渣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以免堵赛管道;

公共场地,如楼梯间、走廊、公共休息处,不准私人摆放家具、堆放杂物、不要乱涂、乱画、乱贴,禁止向楼下扔杂物、泼水等;

爱护花草树木,不要在绿化带内乱扔烟头、果皮和杂物,不要随意践踏、破坏草坪,以免影响整体绿化环境;

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竭力为用户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

六、社区文化建设

为丰富社区娱乐活动,物业管理部将组织、鼓励和支持居民有组织的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如:球类、扑克牌、舞蹈

、医疗查体等健身活动;组织开展"我爱设区"义务劳动、演讲比赛等活动;组织党员开展"党员奉献日"活动,国内外重大事情披露等等。

七、迁移户口

住户在办理入住手续后,请备齐下列资料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或房屋证明书);

单位证明(证明房屋来源、详细位置),无单位的到西苑居委会开证明;

到接收公安部门(本地)盖章;

到原公安部门开出迁移证;

接受公安部门入户。

八、小孩入学转学

原来学校的转学证明;

属地公安部门户口本(或能证明你在该属地居住的有效证件,如产权证等)。

九、其他注意事项

管理费用计缴时间:不论贵业主是否入住,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缴管理费;

紧急联络资料更新:业主如经常外出工作或非居留于所属物业,一定要定期或及时地向物业管理部提交更新后的有关联系资料,以便万一家中有重要的事或危急事件发生时能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

告示海报的张贴:物业管理部专设告示海报张贴栏,任何不加盖物业管理处图章的告示海报均不得张贴,更不允许在墙壁或其他公共地方张贴、随意涂绘。否则,物业管理部采取严厉的制约措施。

篇3:星汇花园业主公约

为加强对汇星花园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证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的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物共同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根据房屋建设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部组织修缮。

5、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队伍对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8、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9、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部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0、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11、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12、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13、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代收的水、电等费用。

14、

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部批准后,交纳装修押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部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押金予以退还,退装修保证金一并结清物业部代收的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如若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视违反情况要求限期恢复加固并处以罚金。

15、业主请物业人员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付有关费用。

16、

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7、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18、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暖、煤气、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6)违法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图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乱贴、乱挂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和鸣笛。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约责任

19、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中有关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部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违约金将纳入本物业的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标准,由物业管理部议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0、业主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须增交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仍拒绝交纳的,物业管理部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催交措施。

四、其他事项

21、本公约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50%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或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生效。

23、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部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24、本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管理部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的物业:

楼层室

业主(签章):物业管理部(签章):

联系电话:服务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4:业户手册内容:业主委员会

业户手册:业主委员会

为落实"金华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民主化,实行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在"金华庭"交付使用满二年,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将由z市物业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主持,金华庭集团z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将代表"金华庭"全体业主利益,监督物业服务工作,提出要求与意见,协助管理处开展工作。有关业主委员会章程与工作细则,可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并由业主大会批准通过。

第一次业主大会之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必须经物业服务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才有效。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过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持投票权1/2通过方才生效。

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业主大会的决议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篇5:小区公众治安及暂住人口规约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治安及暂住人口规约

为了维护"金华庭"正常的生活秩序及公共安全秩序,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园区,特制订本公约。

1、维护治安,人人有责。"金华庭"内各业户应积极主动参与本小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各业主(使用人)务必认真如实填报《业户档案表》。

3、遵守国家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密切配合小区治安工作,做好本小区的联防保卫工作。

4、敢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小区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行为,并协助保安人员进行处理。

5、各业主(使用人)要遵守我国暂住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不得留住"三无"人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使用人)自负。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本小区的有关规定。

6、业主(使用人)有责任关好自家及公用防盗门,爱护小区的保安监控设施,并教育孩子不得损坏有关设施,请勿让陌生人跟进。

7、采取有力防范措施,业户外出时,注意锁好住宅门窗和自己的车辆,妥善收藏贵重物品,不要在家中留存过量现金。

8、严禁在园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卖淫、嫖娼,一经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9、严禁携带淫秽制品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本花园。

10、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不持证、不佩带工作牌人员的盘查和进入私人住宅的要求。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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