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花园小区公众管理制度
某花园小区公众管理制度
㈠、禁止乱张贴、乱涂画、乱摆卖的规定
为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及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管理处根据《南京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此规定。
1、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在小区任何公共场所,包括房屋外墙、公共走道楼梯间、庭苑、门店等处张贴任何标语、广告、海报、涂写任何字句。
2、除经管理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及规定的地点进行产品展销外,禁止在小区任何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3、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承担"三乱"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外,还应清除洗所乱张贴、乱涂画之处,乱摆卖者将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4、本区保安员、管理员应加强各自责任区巡视,杜绝"三乱"行为的发生,区内用户应教育家人爱护小区环境,不乱涂乱画。
㈡、公共场地及共用部位管理规定
为维护用户利益,保障公共场地及共用部位规范、合理使用,特规定如下:
1、本规定所称公共场地是指小区内所有的空坪、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场地;共用部位是指楼梯、走道、消防通道、外墙面、天面、天台等。
2、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以及附属的公共设施为全体用户所共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
3、楼梯、通道必须保持整洁、明净、畅通,通道或楼梯不得随意隔阻挪作它用,不得随意安装防盗门或其他隔离栏,保持通道畅通;通道及楼梯内禁止任何用户随便占用,如堆放物品,安装灶台或其他用途。
4、外墙面必须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和美观,无渗水、无污渍;阳台门窗、防盗网及空调安装、外墙装饰应与整体墙面相一致,装修标书应报管理处审批。
5、天面门由管理处统一闭锁,天面门钥匙由管理处与本单元用户共同掌管;天面不得进行凿、拆、搭、占等违章改建。不得在天面上乱抛垃圾、杂物;不得在天面上玩游戏、嬉闹、喧哗、乘凉。
6、所有用户有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场地的整洁与美观,爱护公共设施。
⑴、不允许向公共场地抛撒垃圾、杂物;
⑵、不允许向公共场地吐痰、口香糖和其他物品;
⑶、禁止随地大小便;
⑷、不得损坏公共场地与公共设施;
⑸、不得损毁花草树木;
⑹、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必须遵守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喂养大型宠物如狼犬等;犬、猫类动物必须拴上颈链(长度以不超过两米为宜),禁止宠物随地大小便。
7、管理处每天负责对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进行巡查,对违反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管理的行为,管理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8、在用户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时,用户应写出书面申请,在不违反消防安全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有偿使用"原则,与管理处签订临时占用空地协议书。
9、管理处有权对侵占、占用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㈢、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1、本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由管理处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
2、凡红线区、道路两侧、建筑物上或未开发的空地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招牌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须先向管理处申报。经主任审核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再根据广告的形式、设置地点等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控制在绿化带上设置广告,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审批。为维护多家业主的切身利益,凡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须经各家业主的同意,并按广告总造价的10%向管理处交纳公共建设维护基金,此基金用于该物业的公共维修。
3、申请设置广告的报批手续齐全后,用户持批准的文件复印件,送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施工手续,签订临时占地协议,缴纳土地占用费。同时,还须交纳保证金,用作广告设置期满后自行拆除,并恢复所占地原貌的保证。
4、小区内商业网点或用户需要在本区内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按已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限制作。
5、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制作发布广告时,一定要注意作好以下事项:
⑴、户外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⑵、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美观,不能妨碍交通、消防,破坏附属园林和绿化带。
⑶、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使用规范文字,对残缺不全、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不得影响区貌观瞻。
⑷、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6、各类招贴广告经营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张贴在区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不得在其它地方张贴社会广告。
㈣、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区内干净整洁,使用户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各用户须使用垃圾袋,于早上八点、中午二点前投入垃圾桶内,请勿把垃圾长时间摆放在门口、走廓或楼梯间。
2、严禁任何人员在区内随地乱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瓜皮及瓜壳。
3、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4、禁止把垃圾、纸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用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5、小区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竖指路牌、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清除粉刷和拆除费用。
6、饲养宠物须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报管理处备案。
7、用户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走廊、楼梯道或公共场所。
8、小区内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所扩大营业场地,应在适当地方放置垃圾桶,不得造成蚊蝇孳生地。
9、用户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阳台外)倾倒污水、抛纸屑、烟头、杂物等。
10、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管理处有权根据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或在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其行为。
㈤、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保持居住环境安全优雅,确保业主利益,特制订如下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暂用户口。
2、投靠亲友的外来人员,
居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⑴、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⑵、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本小区的有关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小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㈥、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1、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用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部位,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3、养犬须严格按照南京市限制养犬相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进入本小区。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为犬只佩带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⑵、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⑶、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⑷、即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广场及庭院等共公场所。
6、用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制止。
7、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部门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8、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要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区内。
9、区内的所有人均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用户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举报。
㈦、违章占地及违章乱搭乱建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管理工作,维护本区楼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外貌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本区总体规划的违章行为,现根据有关法令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1、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⑴、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⑵、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用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扩建车库、游泳池、堆衣杂物等。
⑶、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等营建私人物业等。
⑷、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⑸、未经市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⑹、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⑺、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如在天面、阳台加设铁笼、窗檐、雨蓬各种附属物等。
⑻、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2、违章的处理办法
⑴、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对不服从处理者,由物业管理处停止供水供电。继续违章搭建的,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⑵、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⑶、不改变房产用途、外貌、不损害房屋结构,有利于业主、用户生活,可以申请室内装饰,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有损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⑷、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⑸、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市府有关规定处理。
篇2:小区公众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小区公众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为了搞好本住宅区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业主、住户享有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公约,敬请遵守。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及本住宅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小区居民来自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大家要正确对待不同生活习俗、文化背景,求大同、存小异,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团结互助。
三、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污水,不乱张贴、涂写,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畜,爱护小区环境。
四、要养成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的习惯。
五、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严禁将禁品,如黄色书刊、画片、唱片、录影带等带入小区和家庭。
六、爱护小区公共财物,维护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七、注重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文化品味,培养文明有益的业余爱好,营造温馨和谐的休闲环境。
八、积极维护小区各种荣誉、为小区的发展及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热心社会福利事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关心和帮助孤寡残疾人。
十、积极投入到爱国卫生运动中,坚决消灭各类虫害,使小区成为无污、无虫害的文明卫生小区。
篇3:住宅公众业主公约
住宅公从制度: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会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则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
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___栋_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_栋______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住宅)(办公)
业主:
篇4:物业辖区公众绿化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绿化管理规定(公众)
为保持绿化环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敬请遵守:
一、行人和车辆不得随意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
二、不随意践踏草坪,采摘花朵。
三、不随意攀折树木。
四、不随意在绿地倒污水、丢弃杂物。
五、不随意破坏花台及花木护栏。
六、不得在绿化带骑自行车、踢球、运动及摆放杂物。
救助站制度
篇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事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
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
业务权责运行流程
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
所需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备案均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
在临时性建筑设置公众聚集场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时,申报资料中不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法律文件,但应提供以下资料: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规划内容与申报事项一致)或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受理部门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窗口。
受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57号。
联系电话
0759-3197177
受理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45,下午14:45-17:45;
(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结果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备注
无。
救助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