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五)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业主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
二、小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
三、管理处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并对业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管理处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以及掌握本小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管理处负责组织业主开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六、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七、管理处在进行公共消防设施检查、试验、维修、保养前应提前通知业主加强防范,如遇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八、任何情况下消防设施停水、停电不得过夜。
九、管理处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及业主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演练。
十、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制止儿童在住宅区内玩火。
十一、管理处员工及业主有责任发现初期火灾后按规范进行处理,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十二、业主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十三、遵守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十四、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五、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十六、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十七、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十八、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篇2:Z商业中心消防管理规定
商业中心消防管理规定
1、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作自己的日常职责,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必须事先通知消防中心,在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处应派人监督,待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对施工的除责成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外,还要对施工个人及负责人处以罚款:一旦造成事故,除加重处罚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必须经管理处批准方能动火;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起火灾。
(1)动火前"七不":
A、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尽残有油质的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A、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B、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动止火;
C、发生火灾燃炸事故,要及时处理;
D、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离开现场。
3、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4、各走道、楼梯口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用户在走道、楼梯、垃圾桶旁焚香、烧纸。
5、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6、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管理处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篇3:新城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新星城小区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新星城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新星城物业管理处协助县消防机关对新星城内实行统一的消防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消防管理的内容:
(一)积极培养消防意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和培训工作。
(二)对全体员工和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管理和维护各种消防设备。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条新星城业主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五条新星城内业主或住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剧毒物品
(二)将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窗外。
(三)占用、堵塞楼内通道,破坏消防设施、器材。
(四)阻拦报火警或谎报火警。
(五)故意阻碍消防车赶往火灾现场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六)未经公安消防机关许可,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挪动现场物迹或干预、阻扰火灾调查工作。
第六条违反上述第五条之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篇4:消防队活动室管理规定范例
一、活动室是消防队干部、战士业余时间娱乐和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各种器材、设备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到位。
三、不准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大声喧哗。
四、爱护室内器材,不得损坏,如不遵守规定,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五、平时开放时间统一规定,非开放时间不得进入。
篇5:电力消防管理办法规定
电力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
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
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
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
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
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7.消防设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五、对认真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模范贯彻执行消防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和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突出,工作表现突出的班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失火事故,引发火灾的班组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由本所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