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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一)申报条件:

1、工程已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招投标项目)。

2、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承建该工程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已经组织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已组成。其中项目经验、项目安全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与工程相适应,且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已经公司安全教育,项目部和班组都有安全教育计划。

4、施工现场有健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总包和分包、企业和项目部、项目部和班组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7、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已经落实,规模与工程相适应,并有维修保养制度。

8、有安全技术措施费计划。

9、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五牌一图”已设置,施工围挡和施工现场出入口已按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要求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美化市容环境的通知》(温开建【2009】91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

10、现场文明施工有计划,施工现场区域的临舍、食堂、厕所等已建成或已计划建设。

(二)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一式五份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工程造价确定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5、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核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提供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复核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班组成员名单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并提供岗位证书及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原件复核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9、总包与分包单位、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包协议

10、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淘汰毛竹脚手架、钢管扣件式物料提升机、木支撑模板),临时设施原则上不同意搭设临时活动板房二层以上(含二层)及围墙的搭设方案

11、工程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工地安全施工措施费支出计划

13、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前周边安全防护措施公示情况、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盖章,并附公示牌照片)

14、本地企业持专职安全员认证卡原件、外地企业持省厅级以上颁发的专职安全员证书原件或工程中标岗位人员押证单(建筑面积1万㎡以下为1人、1万㎡--3万㎡以下为2人、3万㎡以上需为3人以上)

以上5-13项资料装订成册

(二)办事流程:窗口收件--项目质安监督组审核、现场查勘--站长审批--窗口发件

(三)办事期限:3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结果:发放《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115号)、《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七)办理地点:审批中心质监窗口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申报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二)申报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报告

5、勘察单位的房屋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6、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8、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属于消防验收备案范围的备案证明

9、规划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

1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3、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14、电梯安全检验证明(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5、施工许可证(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6、施工承包合同及保修书(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17、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18、防雷系统技术档案(设计核准书、验收合格证、竣工检测报告)

(二)办事流程:窗口收件--窗口审核--站长审批--窗口发证

(三)办事期限:3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结果:签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正本3份,副本2份)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七)办理地点:审批中心质监窗口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一)申报条件:

1、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3、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符合要求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但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项目)

3、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地质勘察报告和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可提供电子文档)

5、《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各1份(原件)

6、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原件)

7、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

8、监理(建设)、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原件)

9、建设工程监理备案登记表二份(原件)

以上资料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二)办事流程:窗口收件--窗口审核--站长审批--窗口发证

(三)办事期限:2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结果:发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交底书》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

(六)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七)办理地点:办事大厅质监窗口联系电话:

篇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5.12.10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附件4-2)。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篇3: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金建和园三期27#28#31#32#36#37#楼

  施工单位

  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交底日期

  2022.10.20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可将交底文稿附后)

  根据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交底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管理: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江苏省建设厅统一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并将所有台帐放于现场备查。

  二、外脚手架、三宝四口:1、外脚手架必须使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严禁搭设毛竹脚手架,采用的钢管材料须采用外径48毫米,壁厚3.5毫米a3钢管,扣件选用可锻铸铁,钢管、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件和进场检测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出具)。2、40米以上的高层外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和承重支撑架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搭设。3、脚手架必须在外墙涂料(油漆)和外窗安装完成后方可拆除,必须搭设上人斜道,电梯井、预留洞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防护设施必须定型化。

  三、物料提升机:凡开工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经省厅鉴定认可的产品(型钢井架、龙门架),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并固定人员,卸料平台安全活动门必须定型化,必须设置与墙体的硬连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产品的管理,严禁使用劣质产品、“三无”产品及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产品。对使用物料提升机和安全网实行准入制度,允许准入的物料提升机和安全网产品详见江苏管安(2001)06号文《关于公布准入使用物料提升机、安全网生产厂家名单的通知》。

  四、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五、人员管理: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建筑施工工程招用农村或外来劳动力必须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项目经理)和劳动者(全体劳动者或全体劳动者委托的承包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对民工工资发放实行工资卡记录制度,在施工工地醒目张挂“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牌”等两牌制度;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械操作工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对职工严

  格实行三级教育制度,并做好上岗前的质量安全交底工作。

  六、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并明确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悬挑式脚手架等),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由企业技术人员负责人批准,并组织专家组讨论通过;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凡承重支模架高度≥4米或跨度≥8米的,支模架搭设必须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钢管、扣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必须附承重支承体系设计计算书,必须经公司安全科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七、严格执行工程中验前安全检查制度,中验前钢结构必须吊装完成,内堂粉刷架必须搭设完成。

  八、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提前12小时通知公司安全科验收。

  九、公司、安监站的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内容及时处理并有回执。

  十、打桩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如有分包,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十一、如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汇报公司安全科,由项目经理负责上报。

  交底人签名:

  接底人签名

  项目部

  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负责人安 全 员

  施工员资 料 员

  材料员质 检 员

  分包单位

  管理人员

  注:交底人应为企业技术负责人。

篇4: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双重领导港口,部属各单位:

为规范、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部1992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项目完建后,要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变更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文件;

(二)历年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经审核批复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五)历年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运营(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九)有关征地拆迁资料(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

(十)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七条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工程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一)竣工决算审批表(交建竣1表)

(二)工程概况专用表

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1表);

2.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2表);

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3表);

4.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4表);

5.其它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5表);

(三)财务通用表

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3-1表);

2.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3-2表);

3.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3-3表);

4.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4表);

5.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5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建竣6-1表);

7.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建竣6-2表)。

第九条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分公路建设项目、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不能归入上述四类的其他建设项目等分别编报。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本类项目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对列入

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帐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3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时间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对编报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停批新建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表说明

一、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1.“主管部门”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的项目名称。

3.“建设项目类别”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设性质”是指建设项目属于续建、新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内容。

5.“级别”是指中央级或地方级的建设项目。

二、竣工决算审批表(交建竣1表)。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三、建设项目概况表(交建竣2-1、2-2、2-3、2-4、2-5表)。

1.建设时间开工和竣工日期按照实际开工和办理竣工验收的日期填列。如实际开工日期与批准的开工日期不符应作出说明。

2.表中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应按历次审批文件填列。

3.表中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决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决算等确定的数字填写。

4.表中“总投资”按批准的概算和调整概算数及累计实际投资数填列。

5.表中“基建支出合计”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有关数字填列。

6.表中所列工程主要特征、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等分别填列。

7.“主要收尾工程”填写工程内容和名称、预计投资额及完成时间等。如果收尾工程内容较多,可增设“收尾工程项目明细表”。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调整竣工决算,但应将收尾工程执行结果按规定程序补报有关资料。

8.“工程质量评定”填列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评定的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综合评价结果。

四、财务决算总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反映竣工工程从工开始建设起至竣工时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3-1表)。

1.表中有关“交付使用资产”、“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借款”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表。

3.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4.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基建结余资金”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中有关项目计算填列。

5.基建结余资金的计算。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二)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3-2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表中有关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投资借款等资金来源内容,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3-3表)。

1.“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2.“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按照规定的内容分项逐笔填列。

五、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4表)。

1.本表反映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和总造价、以及概算投资节余和概算投资包干部分节余的情况,应按照概算项目或单项工程(费用项目)填列。

2.待摊投资按照某一单项工程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分摊到单项工程上。不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分摊待摊投资。

六、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5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外资使用情况,按照使用外资支出费用项目填列。应说明批准初步设计时的汇率、记账汇率、竣工时的汇率以及外资贷款的转贷金额和转贷单位等情况。各有关表格中,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应以项目竣工时的汇率为准。

七、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建设单位管理项目资产使用,可不纳入上报的竣工决算报告,其具体格式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改。

2.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数字相符。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类别

级别建设性质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负责人

编报日期年月日

篇5: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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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水电规办[20**]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l.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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