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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安全管理规定格式范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建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特殊高处作业

a.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其他

8.12.1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2: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0总则

为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提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3.0职责

3.1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2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3.3公司综合部负责此制度的执行;

3.4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此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培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0内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围

生产安全(包括特别设备安全)、用电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厂区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产安全

1)焊接人员进入工作操作前,必须佩带防护面罩、眼镜、手套;操作前检查电源及氧气瓶阀门;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

2)筛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须佩戴防尘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叉车司机须持证上岗,严禁在生产区行驶超过5km/h;严格按照叉车操作规程工作;

4)使用货物周转车的跟车人员,必须与车体保持0.5米的车距;

5)酸洗员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护围裙、口罩、手套;女员工长发隐于帽子内;使用工具归位正确、摆放整齐;

6)起料、溢流班组在攀登工作用梯时,严禁漫不经心东张西望,应手扶稳、脚踩正;平台操作员严禁工作期间倚靠、攀爬铁栏杆。

7)锅炉员工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8)使用空压机、水处理加力罐人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9)具体岗位安全管理参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4.1.2用电安全:

1)严禁在车间内用生产用电充电动车电池;

2)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3)电工持证上岗,变、配电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操作规程,未经配电室认可,一律不准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外)

5)若发现电路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劳驾驶;

2)上、班骑摩托车,、电动车的员工必须防护齐全、戴头盔;

3)员工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

4.1.4消防安全

1)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个人使用或破坏各种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箱、灭火器等)

3)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据火种能明确使用相应的器材:油类及化学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电器类使用二氧化碳、卤化烷灭火器

4.1.5厂区治安安全

1)门卫人员严格管理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车辆,并进行登记在册;对外出货厢车辆进行清点、检查;

2)严禁生产场所道路内私车行驶、停放;

3)进入公司内的所有电动、机动车辆限速,不得超过5km/h;

4)严禁员工动用消防设备及办公设施;

4.1.6食品安全

1)购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保存期失效的商品;

3)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腐烂变质食品。

4.2安全培训

员工必须先进行岗前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需签订安全责任书。

4.2.1培训内容

4.2.2公司级培训

1)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3)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知识;

4.2.3部门级培训

1)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定;

2)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转岗培训和文明生产要求;

4)生产现场环境、工作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4.2.4班组培训

1)员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器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班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4.2.5培训方式1)岗位培训、会议、报栏、员工手册;2)班前、班后会,例会、管理会议。

4.2.6建立培训档案

1)对培训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评;2)建立员工安全考评档案,作为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的依据。

4.3安全生产管理

4.3.1各岗位员工必须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常识方可上岗;

4.3.2员工坚守岗位,禁止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

4.3.3严禁工作场所打闹、睡岗、脱岗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4.3.4严禁酗酒员工进入工作岗位;

4.3.5修理机械、电器设备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前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非工作

人员禁止摘牌合闸(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

4.3.6新安装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选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4.3.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记入值班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

4.2.8员工因工作失误、失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4.3安全生产的奖励措施

4.3.1公司在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3.2公司全体员工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敢于制止违章指挥、作业,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者,给予奖励:

1)避免人身死亡和重伤的奖励1000—3000元;

2)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奖励:1000元;

3)避免重大火灾事故的奖励:1000—**元。

4.3.3公司设立安全奖,每个季度对各生产班组实行安全考核。

4.3.4重大安全事故后,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1)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个人200—500元的罚款;

2)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个人(班组)资格;

3)处以班组全体罚款100元。

4.4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4.4.1工伤认定

1)从事本职工作岗位或执行上级领导临时指派工作,造成负伤的;

2)在公司区域内工作时,遭到非本人能抗拒的意外伤害,而造成负伤的;

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指本人住址到公司距离时间内)出现的交通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害;

4)员工受公司指派出差、学习、开会、因公外出所出现意外造成的伤害;

4.4.2不认定的工伤

1)工作时间内因打架斗殴而造成的负伤;

2)工作前(或工作时间内)因喝酒造成的负伤;

3)不服从指挥和明知违反操作规程,还操作而造成的负伤;

4)出现事故后,不在24小时之内汇报,又没有人能证明受伤经过的;

5)上下班途中违反《交通管理条例》或交通部门鉴定负主要责任的。

4.5工伤处理办法

4.5.1重伤:达到劳动保险部门认定,并评为伤残级别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4.5.2员工因工受伤,不够评定伤残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医疗期发内100%的基本工资。医疗期满后接到公司上班通知仍不上岗的员工,按旷工处理,连续超过三天旷工者,予以辞退;

4.5.3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经安全领导小组调研情况属实,医疗期间发100%基本工资,不进行治疗只是康复期发70%基本工资;

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4.5.4工伤员工受伤,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转院单,本人申请,经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外地治疗;

4.5.5因打架斗殴、喝酒,违*治安而造成的伤害,不发工资,医药费不予报销;

4.5.6医疗费:员工受伤后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待康复后根据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共同分析事故的责任,按责任大小比例给予报销,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垫付,康复后按比例报销后的差额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4.5.6治疗工伤期间,治疗工伤以外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4.5.7工伤员工到岗后,可根据本人身体状况申请或公司安排调整工作岗位。

4.5.8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在:

500元以下的罚款100—200元;

1000元以下的罚款300—500元;

**元以下的罚款500—800元;

3000元以下的罚款800——1000元;

4.5.9因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造价赔偿。

4.6安全领导工作小组:

组长:陈建华

副组长:任宪军贺荣坤

组员:陈铁成王媛郑文彬陈涛蒋凤文陈晨田虎魏海英聂敏蔡强

李坤田传珍刘学堂刘学涛李坤(水处理)王广峰蒋安亮袁玉罗褚菲

孟苗苗吴敏刘兵

4.6.1安全领导工作小组职责

文件名称:安全管理制度

1)拟定修改、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及安全措施;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3)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总结、评比,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抢救、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采取措施建议;

6)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励,对各类违纪现象实施处理或处罚。

4.7安全监督检查员

陈涛刘兵

4.7.1安全监督检查员职责

1)负责本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2)指导和督促本公司员工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检查和维护本公司的安全设施,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并负责登记工作。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参加发生事故分析和处理的工作,协助领导落实安全防范事故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4.8处罚措施

4.8.1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4.8.2对涂改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医疗诊断凭证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行政记过、罚款及辞退处理。

5.0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至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

核准人:

篇3: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篇4: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下发《****公司小型和常

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20**」179号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查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了《****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北京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实施办法》一并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公司现已投入运行使用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单位要认真填写《****公司在册热水锅炉统计表》和《****公司在用小型锅炉统计表》,同时按照该制度的规定及有关程序,由使用单位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公司安全处联系。

附件:

1、****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2、****公司在册热水锅炉统计表

3、****公司在用小型锅炉统计表

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司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北京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位介质的固定时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发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采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锅炉。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单位的主管领导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有关过路的规定、标准、办法,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指定相关部门人员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级安全部门依据过路的有关规定、办法,对锅炉的购置、安装、使用、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使用锅炉单位的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锅炉的技术档案并负责办理锅炉的使用登记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组织锅炉的检验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设备检查,及时处理锅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缺陷。

第八条锅炉房的设计单位应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程、标准进行施工。

第三章购置和安装

第九条购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必须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任何单位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

第十条在购置锅炉时,应向制造单位索取以下技术资料:

(一)锅炉总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

(二)产品合格证;

(三)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四)质量说明书;

(五)监督检验证书;

(六)资料总清单。

第十一条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的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但必须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批准。

第十二条锅炉安装前,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到锅炉安装地所在区(县)特种设备监察科履行报装手续,报装时带齐锅炉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系统图,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单位新安装的锅炉,由**公司机动处负责对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安全处批准进行安装。锅炉安装单位必须对其锅炉的安装质量负责。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公司机动处、安全处派代表参加。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新安装的锅炉(仅用于烧开水的茶炉除外)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公司安全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并到**总公司备案。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锅炉的技术档案,做好对锅炉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

锅炉运行中如发现存在危机安全的隐患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分别上报**公司安全处、机动处。

第十六条小型锅炉上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安装,达到齐全、完好且在有效期内。

常压热水锅炉上的大气连通管要定期检查,以确保锅炉运行始终处于非承压状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运行前一个月,应将有关技术操作、设备维护和安全操作等规程印发给操作人员。对锅炉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小型锅炉操作人员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五章定期监察与水质化验

第十八条****公司小型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负责。

第十九条小型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保压时间为20分钟,合格标准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9条规定。

第二十条使用燃气(油)锅炉的单位应有可靠的燃烧设备检修措施及相应的检修人员。对于有自动控制的锅炉燃烧设备,使用单位无能力检修时,应委托锅炉制造单位或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做好检修、调试记录。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要每月对常压锅炉上的大气连通管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锅炉水质的监测和化验,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明确的锅炉其他要求,应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发生矛盾时,应以上级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公寓地下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1.公寓地下停车场由物业管理公司公寓进行管理。

2.车位购买人及承租人,长期使用车位请先与物业管理处客服部联系,登记有关资料,鉴定协议,交纳停车占地费(租用车位)、停车管理费。

3.车主在办理长期使用车位手续时,须向物业管理处客服部提供车主/驾驶员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车牌号码及包括机动车盗抢险在内的有关保险和车辆必备的合法手续。资料相关手续不全者,物业管理处客服部有权拒绝办理。

4.车位购买人、承租人登记资料如有更改,需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客服部。

5.车位使用人的停车IC卡如有遗失,请到车场管理部声明作废,补办新卡,并交纳工本费人民币元。

6.停车场严禁超高车辆进入(限高2。0米),车辆进入地下停场后应慢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请勿抢行或高速行驶。

7.凡在本停车场内发生的车辆、物品被盗事件,物业管理处协助车位使用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和保险工作。

8.车主/驾驶员须严格按照停车场内行驶路线、临时或永久性交通标志行驶、进出和停放车辆。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位范围之外,也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违章行驶,所产生后果自行负责。

9.凡进入停车场的人员应爱护停车场内一切公物及设施设备。如因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车过程中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肇事者应照价赔偿。

10.车位只限停放车辆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存放杂物、轮胎、汽车零配件等。

11.车辆在驶入正确位置后,车主/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贵重物品、机密文件、有纪念价值的物品等不应放置车内。

12.车主/驾驶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非法物品进入停车场。

13.停车场内严禁加油或动用明火,严禁吸烟。

14.如因漏水、维护、油漆、清洁等工作需要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必须予以配合。管理部门对此安排不会给予补偿。

15.有固定车位者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车位内,无固定车位者不得占用固定车位或其空间。

16.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或在墙、柱及天花板上打孔,或在其空间张贴、书写或悬挂任何物品。

17.车主/驾驶员需保证车辆报警器工作正常,避免引起误鸣。

18.为避免污染停车场内空气,车主/驾驶员启动引擎三分钟内应驶离停车场。车主/驾驶员不得离开已经启动引擎的车辆。

19.管理部门有权拖或锁阻塞通道的车辆或停放在他人专用车位上的车辆。

20.本停车场仅供车辆停放使用,车主/驾驶员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

21.遇有电力故障,管理部门将尽力抢修。若非本园区系统故障,园区将尽力与供电部门联系,保障用电。

22.如在停车场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主/驾驶员必须相互登记对方资料,管理部门在现场拍照后,即须将车辆靠边停放,不得阻塞通道。

23.车主必须购买各类有关保险。天灾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破坏,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24.停车场管理部门需要修改或增减管理规定时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而事先无须做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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