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标准格式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管理规定标准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管理规定的标准格式范文: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为使本小区的物业得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为业主和使用人(下统称:“业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昆明安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制定蓝色港湾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书面告之业户,以便使业户在此管理规定的指导下,共同来创造一个安心、放心、舒心的生活居住环境,把我们的小区建设成为一个文明、优雅、舒适、安全的模范小区。

一、安置入住须知

(一)本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下简称:“服务中心”)设在小区第栋单元室,服务中心经理是:,联系电话为:。业户入住小区,首先应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二)办理人住手续时,请您以《交房通知书》为凭证,服务中心将对您进行入住登记。

(三)交接房屋前,请您按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相应费用,并签订物业管理相关文件。

(四)交接房屋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随您一起去查验房屋,核对水、电、煤气表的底数,并对查验的情况记录在案。对房屋的不完善之处,验房工作人员将为您处理。验房后,请您同工作人员在验查表上对验查的实际情况作好记录和签章。验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您自存,一份交服务中心备案。

二、服务及投诉的管理规定

(一)当您需要小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和帮助时,可采取当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服务中心提出。

(二)对本小区管理的有关事项,当您有疑问时,可向服务中心提出咨询,并要求得到答复。

(三)对小区中违反规定的建筑、装修和其它行为,您都有权向小区服务中心投诉,并要求服务中心加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您有权提出意见和批评,并有权对服务中心违反政策法规的人员和事宜进行设诉。其投诉程序是,工作人员有问题,可向小区经理投诉;小区经理有问题,可向物业服务公司投诉;物业服务公司有问题,可向政府部门投诉。

(五)假如您对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满,请不要直接进行惩戒,而应向服务中心提出,由服务中心对其采取管理和惩戒措施。

三、装修管理规定

(一)当您入住小区后,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聘请他人对产权单元或使用单元进行装修改造,有权自行选择施工队。但安装户外设施,必须按服务中心统一的规格、形状、色彩,以保持园区外观的统一整齐。

(二)当您需进行装修时,必须先去小区服务中心填写装修申请表。已经计退了装修保证金的,还须向服务中心补交装修保证金,在办理完申请手续后,才能施工。装修时,必须接受服务中心的监督,没有申请,不交装修保证金装修,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

(三)经批准装修的房屋,对其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户主要凭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和照片去服务中心办理出入证,没有出入证,门卫有权拒绝施工人员进入。

(四)装修时特请注意: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观和用途,特别是对房屋内的承重墙、梁、柱、板、楼屋面、天台、阳台等不得进行拆凿搭建。装修完毕,对周围的环境要及时进行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小区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违者,服务中心将按《装修申请表》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装修管理和其有关收费,按《装修申请表》中的规定执行。

(六)装修工人施工,请他们配合保安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七)装修严控高空抛物或坠物,以免伤害他人。

(八)装修施工,请及时更换钥匙,并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房屋验收手续及施工人员出入证退证手续。

(九)房屋装修完工且不经常入住的业主,请及时至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或签订《空置房管理协议》,服务中心将按协议约定,加大对您房屋的巡视、检查力度。

四、卫生管理规定

(一)小区业户应自觉维护公共场地的整洁美观,养成优良的生活习惯。严禁在公共场地乱堆、乱放、晾晒衣物以及丢弃垃圾杂物和随地吐痰。

(二)禁止将装修废料、垃圾、饭渣、废茶叶、布条、头发、卫生巾、避孕套等杂物投入厕所和下水道,以免造成下水堵塞。

(三)对生活垃圾,请将其封存于垃圾袋内,置放于住宅附近的垃圾存放桶中,并尽可能保持垃圾桶周围的清洁。垃圾桶中垃圾的清倒,由小区服务中心负责。

(四)小区中禁止饲养家禽和牲畜,对宠物应加强管理,以保持小区清洁卫生和安宁。

(五)小区中禁止燃烧各种废弃物品。

五、安保管理规定

(一)小区业户应积极配合服务中心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请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收藏。

(三)外来访客进入小区或庭院,需由被访者确认或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四)发现可疑迹象或突发事件时,请您立即通知小区服务中心,同时要敢于询问、敢于搏斗、敢于呼救和挺身而出。

(五)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关照。一家有事,大家帮忙。

(六)当您的大件物品需拿出单元或小区时,请到服务中心办理放行手续。

(七)禁止将危险品、化学品、污染品和不良品带入或存入小区。

(八)请不要将私人物品随意放置在公共区域(包括单车、摩托车、汽车)以免无人看护引起丢失。

(九)为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单元,不要将门禁卡交于无关人员。进出时请关好单元门,遗失了门禁卡,及时到服务中心补办。

(十)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物管工作人员联系。

(十一)睡觉或外出,注意自我防范,查看门窗是否关闭。

(十二)长时间外出,请切断室内电源,关闭水阀、气阀,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

六、绿化管理规定

(一)保护绿化人人有责。

(二)禁止在小区草坪上行走和坐卧。

(三)禁止攀摘园区中的花木。

(四)禁止向绿化带中丢弃瓜皮、纸屑及废弃

(五)禁止利用小区树木牵拉绳索、晾晒衣物。

(六)禁止侵占小区公共绿化和将公共绿化改为用。

(七)禁止宠物在绿化带中大小便。

(八)禁止将小区盆栽私自拿回家中栽种。

七、居住管理规定

(一)小区业户除了对自己拥有的住宅具有使用、管理、保护的权利,还对住宅以外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如:楼梯通道、天台、区内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休息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等拥有使用、保护的权利。

(二)小区业户在使用其名下的住宅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严禁在小区内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放高音喇叭等。

(四)业户婚庆、聚会、治丧等活动不要超过晚上12点,以免影响其它业户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五)小区业户不得自己调动水、电表或不通过自己的水电表用水、用电。发现自己水、电表有问题时,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备案。

(六)注意用电安全。发现电器、线路、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报告,严禁在室内线路上接动力设备和大功率电器,以免引起火灾和触电事故。

(七)使用煤气,应十分注意通风和正常使用,使用完毕,应关好煤气。睡觉、离开房屋前,应十分注意煤气阀的关闭状况,严防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业户如需长期离开住宅,应将其联系的地址、电话等告知服务中心。同时,请务必检查和关好水、电、煤气总阀,以免泄漏造成损失。

(九)小区中禁止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

八、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一)新建房屋,自每幢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共同负责保修。

(二)保修期满,由业户自行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并承担修缮费用。在业户承担修缮费用的前提下,物管企业承担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业户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由业户自行承担(包括下水管道的疏通),业户可以自行修缮,也可委托物管企业有偿修缮。

(三)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予以修复或给予赔偿。

(四)业户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有可能危害毗邻住户的安全和使用时,应在收到小区管理处的通知后及时负责修缮。

(五)业户有权要求毗邻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如对方不予配合,可要求服务中心出面干预或组织调解实施。

(六)小区业户对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管道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七)小区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的修缮,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份额比例分担。

九、停车管理规定

(一)小区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24小时为您服务。

(二)业户应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三)小区业户应严格按指示牌上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四)小区中机动车限速在每小时5公里以下,严禁在区内加油修车。

(五)停车场内禁止存放汽油、柴油、纸张、纸箱等易燃物品。

(六)购买和租用了固定车位的业户,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固定车位内,避免阻碍其它车辆停泊。

(七)停车场停放的车辆,要关闭好车窗,车上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并且请勿占用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八)业户在园区内停车,如造成其它业户的车辆或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十、消防管理规定

(一)请不要在小区非吸烟区吸烟,在可吸烟区域,应谨慎处理好烟蒂及明火。

(二)业户住宅内应自备必要的灭火器及消防设备,并经常进行常规性检查,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三)用电过程中,应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外出、睡觉或突然停电时,要注意切断电源,使用电热器具,应特别加以注意。

(四)小区中绝对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应急出口和通向房顶出口的行为,禁止损坏消防设备和其它控制设备。如遇火情,业户有权动用园区中的灭火器、消防水喉、水管等进行灭火工作。

(五)不要用取暖设备烘烤衣物。若是临时烘烤衣物,一定要有专人看管。

(六)为了保证自己和毗邻住户的居住安全,请不要在住宅或楼道存放生活废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注意儿童,勿在户外户内玩火、随意燃放烟花爆竹。

(八)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立即通知服务中心或报警,并正确指示起火位置。

十一、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一)小区住户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的一个月之内与新业户一起到园区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办理入住手续,结算有关费用。

(二)凡因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其它形式处置而未到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服务中心将视该住宅仍属原业户,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经济纠纷仍由原业户承担。

(三)房屋租用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业主交纳管理、水、电费及其它的费用,但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而所有因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仍由业主负责和承担。

(四)所有因房屋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而成为其承受人的,承受人享受相应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和其它的管理规章制度。

篇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

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同时废止。

篇3: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办法

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档案立卷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分类和整理工作,保持其方法的延续性,现根据《********公司档案分类大纲》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档案分类、整理、组织案卷、编目和排架管理,以及档案信息系统的分类管理。

2.********公司各级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种类及其代字如下。

字类目名称代

字类目名称A文书档案类C会计档案类J基本建设类*声像档案类W实物档案类T专题档案类

二.各类档案的分类立卷办法

文书档案的分类整理1、归档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的原貌和完整,准确判定文件的保管期限,适应新技术应用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凡应归档的文件必须齐全完整。

2、归档整理程序以件为归档单位,逐件整理归档。

按分类、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件”的含义:2.1单份文件,一份文件为一件;2.2各种报表、名册、图册、书刊等,一册(本)为一件;2.3正本与定稿、正件与附件合为一件;2.4文件处理单(表)与被处理文件合为一件;2.5来文与复文合为一件,如果分属不同年度的可分开归档。

3、分类按年度---部门---保管期限逐级进行分类。

由文件的形成日期决定该份文件的归档年度,即文件的归档年度可与文件内容所针对的年度不一致。

4、装订4.1去掉原来文件上会生锈的金属物,用细线或其它对纸张无损害的粘合剂重新将文件订(粘)合。

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在每页的右下角(背页的左下角)编页码。

各单位可自行尝试不同的装订方法,但所选的装订材料不能生锈,不能对纸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4.2凡文件尺寸大于A4纸规格的,要按A4纸规格进行折叠或裁剪,小于16开规格及破损的要进行托裱,对字迹模糊的文件要进行复制。

4.3在该份文件的正文输入计算机之前,不宜用乳胶或缝纫机来装订(因为会影响以后将该文件拆订、扫描)。

5、排列先将归档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分开,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按照时间先后排列,并且尽可能将关系密切(如同一次活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列在一起。

6、编号6.1在每件档案首页上方的空白处加盖档号章(格式见附图1),并填写有关栏目的内容。

6.2档号章的项目及填写内容:类别号:文书档案的类别号为A。

期限:即保管期限,分两类,填写“长久”或“短期”。

年度:该份档案实际形成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公元纪年。

机构:不分机构编档号的单位此栏可不填。

件号:以年度为界线,档案在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顺序号;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档案只编一个流水号,件号不得重复。

6.3在每年归档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其它应归档文件材料未归档,可将该文件排在已归档文件之后编号归档。

7、装盒7.1档案编号后,要按照编号顺序装入档案盒(新格式),并在盒的脊背填写“档号”。

(样式见附图3)。

每一个档案盒内只能装入同一年度、同一部门、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

7.2填写盒内文件备考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主要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销毁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无上述情况,可暂不填写。

整理人:填写本盒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人姓名。

日期:填写归档的年、月、日。

8、编目8.1编制《档案目录》8.1.1《档案目录》由“目录夹封面和脊背”、“归档情况登记表”、“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四部分构成。

8.1.2“目录夹封面”(格式见附图4)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类别、机构、期限、年度等六个基本项目;“目录盒脊背”(格式见附图2)项目由单位代码、类别号、机构、期限、年度等五个基本项目组成。

8.1.3“归档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图5)内容包括:年度、保管期限、件数、保管单位和姓名、接收单位和姓名、备注。

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不同的登记表填写。

8.1.4“归档说明”的内容包括:本年度立档单位主要工作概况,本年度内设机构及主要领导人变化情况;本年度文书归档情况(含归档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档案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8.1.5“归档文件目录”(格式见附图6)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需要时还可增加其它项目,如“文件格式”。

件号:参见6.2。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署名者或发文机关。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题名:即文件的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

原文没有标题的应当加拟标题,外加“[]”号;原文有标题但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应重拟标题,重拟标题外加“[]”号,附于原标题之后。

日期:指文件形成的日期。

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数字的右下角加“.”号或“-”号,以四位阿拉伯数据表示公元纪年。

页数:指每一份归档文件本身的有效页面数。

文件格式:指归档文件对应的电子文件格式,如:doc、*ls、ppt、jpg、txt、wps、pdf等。

8.1.6各种保管期限的归档?件目录,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装订在不同的目录夹,连年续订,直到该目录夹装满。

8.1.7“归档文件目录”应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移交图书档案中心。

8.2编制其它检索工具。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编制一些其它的档案检索工具,如“文号档号对照表”、各种常用的专题目录等,以方便日常手工检索。

9、电子文件管理9.1各单位档案室日常在收集应归档纸质文件的同时,要收集对应的电子文件,对电子文件进行集中统一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移交电子文件签名确认制度,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

9.2图书档案中心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机读目录和电子文件的安全,要及时用光盘或磁带机等进行备份,要求至少备份两套,一套用于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9.3各单位统一使用图书档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计的档案管理系统,统一将数据传送到中心的档案数据库服务器,中心为每个单位建立一个单独的数据库以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另外中心应定期对各单位的档案数据进行汇总。

9.4处理电子文件,应使用WPS

OFFICE或MSOFFICE,形成通用的电子文件格式,如doc、*ls、mdb、ppt、jpg、txt、wps、pdf等;扫描原文的电子文件格式为:jpg。

9.5为方便以后利用计算机进行全文查阅,要求各单位在进行电子文件导入时在“备注”栏填写此份电子文件的关键字。

档案管理系统在执行文件导入时会自动将文件全文写入数据库,同时会在本机的指定目录留下文件副本,其文件名与档号相同。

9.6一般情况下,图书档案中心使用一套数据库副本供查阅,另一套数据封存且不得外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暂时用于北京项目筹建期间,凡在北京管理公司账户列支的各部门、公司皆适用于该制度。

公司费用管理通过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种方法(相关解释见第八章)。除公司特别规定的项目外,严禁先列支,后报销。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在报销时扣除该费用金额。

本制度执行基本原则,制度凡无明示则禁止,需申请批准后执行。

第一章业务招待费

第一条、招待费是指招待客人而产生的的支出,包括餐费、礼品/金、娱乐活动、旅游景点门票等。职能部门的招待费采用预算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经营业务部门的招待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条、招待费用发生前,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填写《业务招待费用申请表》(见附表一)向行政领导提出本次费用计划(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如领导出差等),单次费用金额≥200元必须采用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①事由②参加人数③发生次数④预计金额。

第三条、在公司指定签单招待餐馆就餐的,经有签单权的负责人同意后,事先报餐,就餐完毕由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人员对转来的无签单权限的人员签署的就餐结算单据不予承认。

第四条、招待费报销须附《业务招待费申请表》,无此表财务作退回补办相关手续处理,出差期间的招待费须与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五条、如有高一级别主管人员参加,须有最高一级主管作为报销人。

第二章办公费

第六条、办公费是指公司内各单位办公文具、办公家具、办公通讯器材、电器以及电脑配件、易耗材料等的购置费用。办公费实行额度管理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公司办公费用涉及物品由行政部(电脑及耗材由系统管理员)在预算额度内按需求购买、管理,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第八条、行政部设专人对办公用品进行管理。办公用品采购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部门填写《采购申购单》(见附表六)报行政部审核,并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到定点单位采购。

第九条、行政部应按月将办公用品领用及费用分配表报财务部,财务部将费用划转入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行政部建立领用大金额办公物品登记薄,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严禁公司内部各单位自行采购有关办公用品,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第三章通讯费

第十二条、通讯费(含网络、邮寄费)是指公司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安装、使用电话、宽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移动电话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公司管理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移动电话费标准实行定额度管理,补贴标准及执行办法参照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内总机、各部门所属直拨电话、传真机电话费用由行政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派出的国内临时出差人员发生的临时电话、传真、邮寄等费用计入差旅费用,并参照本章第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差旅费

第十六条、差旅费是指因公外出发生的各种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因公出差按出差地点分为:国内临时出差、国内长期出差(外派)、境外出差。差旅费实行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员工国内临时出差所发生差旅费按国内差旅费开支标准(见附表二)。

1、长途交通费总监级以下人员未经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费用,按其级别所对应的标准报销,超额自理。

2、原则上不允许乘坐软卧、客轮、飞机商务、豪华仓,夜间行走超过8个小时方可乘坐硬卧。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财务总监书面批准请,凭票据报销80%,否则凭票据只能报销50%费用。

3、员工多人一起出差要安排二人间或三人间住宿,住宿费按原标准的70%执行,出差人员中有异性的,可单独按标准报销。

4、出差期间内报经授权主管批准业务招待费开支或市内的士费支出报销人员,该费用发生差旅区域内相应的所有伙食补贴或市内交通补贴,一概不予以报销。

5、公司委派的各种会议的费用开支,凭会议通知上注明的相关费用报销;已包食宿的,相关住宿费、伙食补贴不予以报销。

6、公司派出接受培训人员的费用和补贴标准依据举办单位通知和培训合约确定。

7、公司因外延发展需要派驻外地长期工作的人员的差旅费及补贴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8、外派员工回集团公司差旅费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批后报销。

9、出差人员按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贴、住宿费等。

第十八条、国内临时出差实行事先申报制度。经理(含)以下人员当日未往返地区出差实行事前申请制度,依据差旅费标准和预计出差时间填报《出差申请表》(见附表三),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前申请的,应于回公司后一周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没有经过批准的《出差申请表》,财务部不予借款和报销。

第十九条、国内长期出差实参照公司规定差旅费开支标准范围内申报长期出差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报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员工境外(含港、澳地区)出差所发生差旅费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差借款程序:

1、各类出差人员需借款者,在填报《出差申请表》同时填报《借款单》(注明累计借款额及逾期借款额),参照审批权限报经核准后,转财务部门复查并办理借款。对借款额及逾期情况注明不符者,财务有权退回当事人更正,重新报批。

2、出差后的各类发票、单据,按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分类填报。《差旅费用报销单》附于《费用报销单》,其中:业务招待费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长途交通费、住宿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短途交通费、机场建设费、行李托运费、电话费等杂费汇总填写在《差旅费报销单》的其他栏中,并入差旅费报销。差旅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3、严禁人为将同批次差旅开支项目拆零分次报销,绕避监管,一经发现,财务有权不予受理未报销拆零部分,并在报销单上标识核销。

4、新招聘的外地专业人员,原则上不报销前来报到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程路费及行李托运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应由本人申请,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是指用于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及市内发生的出租车费、公交车费等,发货(取货)运输费归为交通费,交通费实行预算管理、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车辆燃油费实行预购加油卡管理,未经总监以上主管签批(附文字说明)的现金加油发票,财务不予以报销受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于加油卡金额使用完毕时(再次购买前)报各部门使用情况及折算使用金额,财务部据此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订车流程、费用标准(对外租车)、审批程序,由车辆归口管理部门拟定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原则上以公交车、地铁为主,无特殊情况不得乘坐出租车;若有特殊情况的,事先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乘坐。坐出租车的,在报销车费时,须在出租车票空白处,写明①乘坐原因②起讫地点,不写明①②两项内容的,在报销时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

第七章三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三项经费是指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福利费,员工餐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其它福利费实际行政管理。

1、本公司提供员工午餐,发生的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可据实报销。

2、加班餐费,员工加班应根据公司相关考勤制度执行,不发放加班餐费,特殊情况报领导审批后按公司员工餐标准凭票报销。

3、员工因本市内出差未能返回公司就餐(午餐),不分职务级别,本公司员工餐费标准(暂订为10元/人)凭票报销。

4、公司为集团外派员工提供住宿,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职工教育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及行政管理。

1、按国家规定的必须接受相关教育的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会计后续教育等。

2、购买工作专用的法律、法规书籍、接受培训等其它事项,需经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条、工会经费,另作规定。

第八章费用管理方法及报销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费用管理通过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种方法。

1、预算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事先向财务部提出下期本部门所有费用的计划(金额≥1,000元的大额财产购置、修理、装璜,需另单独预算申请),财务部统一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批准后,确定单位下期费用预算金额。实际费用报销时,财务部门根据费用预算,准予报销或另行处理。

2、额度管理是指:费用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控制使用,额度确定的依据是销售额、工作职务、员工人数等。

3、行政管理是指:费用报销人在费用产生前,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行政领导提出本次费用计划,经行政领导同意后,产生的费用方能按费用报销流程到财务部门报销费用。

管理方法①:采用预算管理和额度管理相结合的费用项目有:办公费、运输费、所有部门的手机费、。

管理方法②:采用预算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费用项目有:职能部门的招待费、所有部门的差旅费、其他相对变动费用。

管理方法③:除此之外的相对固定费用采用预算管理。

4、其他变动费用

其他变动费用项目是:交通费、车管费、会务费、装修费、佣金、除手机费外的其他通讯费。

5、相对固定费用

除上述变动性费用项目外的所有费用均列入相对固定费用,采用预算管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具体实施按如下办理:

1、预算管理

1)目前公司对所有费用按月预算,每月25日前,各职能、经营部门向财务部提交下月的《费用预算表》,审批核准后的预算在月底前发回各单位。

2)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费用预算表》,则该部门的费用报支顺延一个月。

3)实际发生费用超过预算的,请各部门说明情况后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批示。

2、额度管理

根据销售额确定额度的费用项目是招待费。招待费超额度本期内不予报销。

根据工作职务确定额度的费用项目是手机费。手机费超额度部分不予报销。

根据员工人数确定额度的费用项目是办公费。办公费超额度部分本期内不予报销。

现北京项目正处于筹建期间,招待费实行行政管理。北京项目正式运营后另行调整

3、行政管理

单项费用金额≥200元必须采用书面申请。无批准的书面申请,在报销时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行政领导层次:职员→部门主管→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三十三条、费用内容及管理分类详见附表五。

第三十四条、签批权限及流程

1、预算管理,经审批的行政费用预算,费用发生时,在预算范围内由部门经理(主管)执行。

2、额度管理,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3、行政管理,200元以下的费用,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由各部门经理(主管)参照本制度执行,200元以上的费用需申请批准执行。

4、相关签批权限及流程参考附表七。

5、本制度所规定的费用等款项支付最终签批权限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

第三十五条、费用报销单填列规范。

1、费用报销单必须用蓝、黑水笔书写,用胶水粘贴附件,不得使订书针、大头钉、回形针串别。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作退回处理。

2、报销的原始发票要求是正规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可以采用《付款凭单》代替,但需写明原因,且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发票级次: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正式收据。

3、对其他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费用需由委托部门承担的,报销单应由经办部门填写,并经委托部门经理签字确认,无委托部门经理签字的,费用记入经办部门账。

报销单据

1)报销单使用说明

1)报销单使用说明

单据名称

使用说明

《费用报销单》

各种费用的报销,按所列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流程

《出差申请表》

为《费用报销单》的附件,差旅费用报销的必要条件

《差旅费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的附件,详细填列发生的各项费用

《业务招待费申请表》

《费用报销单》的附件,超过200元招待费报销的必要条件

《采购申请单》

申购物品签批使用,报销时《费用报销单》的附件

《借款单》

用于借款、冲账的时候为《费用报销单》的附件

2)费用报销使用注意事项

大于(含)1万元的行政费用、行政采购、项目施工采购请款必须附加相关合同、申购单、入库单、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报销的大额日常费用、货款(≥1,000元)支付,原则上以支票形式为主

第三十六条、费用报销的步骤和流程。

1、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附件,参照本制度并按费用报销单上所列部门逐一进行审核签批。

2、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领款,完成报销程序。

第三十七条、借支规定。

1、公司不开放除差旅费外的其他各种个人借款。

2、个人因公借款,需附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业务招待费申请表》、《采购申请单》、合同等。

3、借款最高限额为借款金额以能够完成需要或满足业务周转的最低量为限额

第九章责任及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报销人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金额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的,除退回违规报销金额外,同时对报销人予以违规报销金额5--2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部门经理(主管)在资料不全、原始凭证不充分、项目不真实的情况下签名准予报销的,对部门经理(主管)予以违规报销金额3%--15%的罚款。

第四十条、财务审核人员审核不严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处罚责任,擅用职权受理违规费用报销者,对财务审核人员并处违规报销金额3%--15%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如果违反上述开支标准或手续不齐全,报帐时列入其他项目而隐瞒实际金额或超预算报销,财务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十二条、借款逾期满三十天,当事人未能及时提供经总监以上主管核准的有效书面情况说明,并办理延期手续者,财务有权在当事人借款逾期当月工资中扣回欠款。

第四十三条、因审核过失造成费用借款人未有效报帐冲销借款,或者无法从工资扣回逾期借款者,由经办责任人(含:各级审批人)应承担不低于流失款总额50%的经济责任。按责任人基本工资比例分别承担相应损失金额,并在坏帐当期应发工资中扣还。

第四十四条、本期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予费用生当期报销,差旅费报销应予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当月报销,超过上述期限的票据金额,报销人书面陈述原因经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报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行政部修正制定,经总经理核准签发,自签发即日起实施执行,未尽事宜以财务部发文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是公司费用的普通规定,关于相关费用的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附表1

业务招待费用申请表

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

部门

职务

被接待主要人员情况说明

我司陪同人员

姓名

职务

备注

共人

接待事由说明:

费用项目

小计

预计金额(元)

总经理经理业务

(授权人)(主管)经办

附表二

差旅费标准

职务级别

项目

总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大区经理

总监

部门经理

副经理

部门助理

部门主管

业务经理

职员

在途交通

飞机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控制报销

火车、汽车

软卧

硬卧

轮船

二等舱位

三等舱位

四等舱位

出差生活补贴

京沪穗深

100

省会、单列市

80

其他城市

60

住宿费

标准

京沪穗深

实报

400

300

150

省会、单列市

300

260

120

其他城市

200

180

100

市内交通

京沪穗深

按实报销

省会、单列市

其他城市

说明

①省会城市还包括天津、重庆两个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

②单列市主要是指经济发达城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珠海、苏州。

③*z、港澳等特殊地区另行规定。

附表三

出差申请表

出差人姓名

部门

职务

费用预算(元)

出差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长途交通费

陪同人员:

住宿费

地点与事由:

业务招待费

其他

合计

拟定借款金额:

万仟佰拾元角分

长途交通工具:

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总经理经理业务

(授权人)(主管)经办

附表四:

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姓名

部门

费用(元)

出差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长途交通费

陪同人员签字:

在途交通费

住宿费

备注:

业务招待费

餐费

其它

借款金额:

报销金额:

合计:

备注:在途交通费出租车费、保险费等。

附表五:

费用内容及管理分类

管理方法

费用项目

费用内容

预算管理

额度管理

业务部门

的招待费

招待客人的餐费、礼品、娱乐活动、旅游景点门票等

手机费

因工作需要而实际已支付的手机费

办公费-其他办公用品

日常办公支出,如购买纸笔、印制名片等

预算管理

行政管理

职能部门

的招待费

招待客人的餐费、礼品、娱乐活动、旅游景点门票等

差旅费

出差的在途车费、住宿费宿、市内交通费、出差生活补贴

交通费

市内出差、办事所花费车费

车辆花费费用,如:汽油、养路费分摊、过桥路费等

装修费

办公场地、仓库等的装修费用

佣金

支付的代理费用

其他通讯费

除移动通讯费之外的其他通讯费

预算管理

除上述变动性费用项目外的所有费用项目均列入相对固定费用

附表六:

北京日坛泰来会所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申请单

编号:

部门:

序号

申购数量

单位

品名

(型号、规格、产地)

项目名称

供应商报价

采购金额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报价供应商资料

备注:总额:

1.

2.

日期:

篇5:标准样件管理规定办法

样品样件验证管理办法61

样品验证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对配套供方的零部件验证、追踪、评价等管;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供应商提交样品的管理和已获得、通过我;3职责;3.1配套部负责样品的接收和保管;负责样品及小批;3.2技术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对接,负责样品技;3.3品质部负责样品及小批量试装的检验,并做好质;3.4生产部负责安排样品及小批量的生产;4术语和定义;5作业程序

样品验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配套供方的零部件验证、追踪、评价等管理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达到客观、科学、真实评判供应商的样品能否满足我司产品的质量要求,对引入的配套供方的样品质量起到实物评判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供应商提交样品的管理和已获得、通过我司零部件生产准入、考察合格的供应商样品验证的管理。

3职责

3.1配套部负责样品的接收和保管;负责样品及小批量产品的采购及供应商负担的外委检测费用的落实,并在得到样品及小批量产品的生产质量反馈后向供应商传递反馈信息,组织技术部、品质部对供应商现场进行考察。

3.2技术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对接,负责样品技术资料验证方案的提出,与品质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

3.3品质部负责样品及小批量试装的检验,并做好质量记录;负责与技术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以及顾客反馈信息收集、汇总,并提出供应商样品试装结果合格与否的结论。

3.4生产部负责安排样品及小批量的生产。

4术语和定义

5作业程序

5.1样品提交及保管

5.1.1技术部与供应商完成技术对接工作,并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及总经理审批后,将会签审批后的图纸资料文件发放一份至品质部,由供应商向公司提供样品,样品必须是在根据产品工艺确定的最终生产条件下制造的,A、B类零部件不少于3-5套/台,C类零部件不少于为5-10套/台。

5.1.2供应商提交样品的同时,如能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和其它主机厂出具的产品全特性检查报告、进行破坏性检查的报告;关重件的热处理、焊接、锻造、探伤、平衡等特殊工序的检查报告;国家强制检查项目及产品技术条件要求检查的性能试验等,公司均可认同,配套部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以上资料转交品质部。

5.1.3对向国内主流汽车厂稳定供货一年以上,其同类配套件为公司配套可免去考察,对样品验证的过程可简化部分走样环节(仅指可靠性、道路试验、及小批走样)。

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和各类试验报告,配套部确认供方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以上资料转交品质部。

5.1.4品质部、技术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

对需外委的检验项目,品质部根据检测项目测算检测费,由品质部通知供应商该样品的检测费用有多少,要求其向我司财务部交纳检测费,原则上须得到供应商的书面认可,品质部方可将样品外委检测,供应商检测费用的交纳方式以《质量协议》6.8条规定执行,供应商可选择现金交纳、从货款抵扣等方式交纳检测费。

外委检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1.5配套部负责样品接收并放置于样品区内。

5.1.5.1配套部物资库房对样品应单独划分区域存放,并做好标识。

5.1.5.2配套部物资库房建立样品台帐,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数量、出入库日期。

5.2样品验证

5.2.1品质部按技术部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图样的要求,确定样品的检验项目,按验证数量到配套部物资库房领取样品,对样品进行全数检测并填写结论,不能满足5.1.2和5.1.3要求的,原则上A、B类零件需作全部型试试验,公司无此检测手段的,应送有检测手段的同类产品供应商或获得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满足5.1.2和5.1.3要求的,按技术部提供的产品图进行全尺寸检查(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查工作)。

检查出现的不合格品,由配套部通知供应商补送,再次检查不合格,则终止验证工作,将全部检查样品退配套部物资库房(并附上检查结果),品质部书面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验证。

对样品检查合格后,品质部进货检验员在“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部门领导审核,并将该流转表移交技术部。

5.2.2技术部确认需验证项目、装机特殊要求等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由技术部部长审核后,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品质部。

5.2.3品质部进厂检验员将经技术部认可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配套部物资库房,物资库房按所验证零部件的数量、厂家,将样品及“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一起,交生产部。

5.2.4生产部按验证装机数量从配套部物资库房领取样品进行生产装配、磨合,作业过程中,生产部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并如实填写装配、磨合情况,并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移交品质部。

品质部过程检验人员对样机进行挂牌标识并记录。

生产过程中出现品质异常,检验人员通知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判定,如属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则停止验证过程,由品质部向供应商进行信息反馈,要求其进行整改。

5.2.5A、B类零部件生产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工作,C类零部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2.6装有A、B类零部件(除电喷系统外)的验证机在做完性能试验后,由技术部、品质部根据该样机各零部件的磨损情况,确定各零部件的具体处理办法,评价结果为可以使用的零部件可以装机使用,发动机按售后服务使用,不能使用的零部件做报废、试验、培训装机等使用。

5.2.7对装有C类零部件经验证合格的发动机,允许作为商品机出售,由生产部书面通知品质部机型、机号等,品质部负责收集该验证零部件的售后信息。

5.2.8品质部进行成品质量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写在“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上。

品质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生产、配套等对应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能否进行小批试装及对零部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价结论后传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结束验证过程。

5.3小批量试装

5.3.1走样合格的产品才能进行小批量试装。

5.3.2小批量试装由技术部全程组织、跟踪。

小批量试装,A、B类零部件分三次进行,第1次不超过20件,第2次不超过30件,第3次不超过50件。

小批量试装必须在样品验证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并与生产进度相结合。

C类零部件在一个月内可分两次进行,第1次不超过40件,第2次不超过60件。

配套部通知供应商提供小批量试装的零部件和相关资料,并办理正常入库,分管配套员填写“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配套部部长审核,报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交技术部。

5.3.3技术部确认小批试装需验证项目、装机特殊要求等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由技术部部长审核后,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品质部。

5.3.4品质部按技术部确认的验证项目、产品图样、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在记录上注明“小批试装”,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小批试装,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生产部。

如出现不合格将信息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合格后继续验证。

5.3.5生产部根据具体生产情况,组织装机验证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在十五日内

完成,特殊情况临时安排。

小批试装合格后,生产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品质部

5.3.6品质部接收到生产部传递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后,由品质部组织生产部、技术部、配套部及公司领导,对试装产品进行评审,确认试装产品能否进行商品销售及对供应商产品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价结论后传相关部门会签,评审未通过,配套部将信息通知供方,供方根据不合格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交样品试装申请,经技术部、品质部、生产部确认已整改合格(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方可重新进行样品、小批量试装;评审结论为合格,由技术部将该供应商方纳入合格供方。

符合5.1.2和5.1.3条要求的,经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可以直接进行小批量试装。

5.3.6技术部将小批试装结束,评审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在一周内增补为合格供方,并由配套部将确认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供方。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