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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积极配合安监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分口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二条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条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四条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五条督促各生产区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八条安全专工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好安监处全天的各项工作,接班后要对井下各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情况调度,特别对重点监控地点要进行重点调度。

第九条安全专工值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坚持做到大事故分析不过天,小问题分析不过班,凡分析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下发处理通报。

第十条安全专工值班期间对每日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制止“三违”现象。

篇2:某矿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积极配合安监处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分口及分片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二条负责分管范围内及分片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条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四条督促各生产区队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七条要仔细认真的填写好当班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做到现场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现场监控重点、重大隐患等填写真实、准确。

第八条安监员跟班期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和隐患,要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及时如实地汇报事故情况,并都要有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安监员跟班期间对当班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对严重问题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备案。

第十条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制止“三违”现象。

篇3:某矿安全信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条负责各级检查人员的上下井签到。

第三条负责岗位控制牌板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考核。

第四条负责所有安全信息的收集归纳整理,并录入微机。

第五条负责安全管理信息中心的卫生及各类日报表的整理归档。

第六条负责每天安全检查情况的汇总形成报表,并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

第七条负责安全管理中心所有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对下井不够规定时间的,不予签到,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使用岗位控制牌板的,进行监督、处罚。

第十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了解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对当班矿领导、各级管理人员等下井人数进行分类统计储存,并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下井时,安全信息中心及井下安全信息站要负责签好到,并每月汇总报安监处和调度室。

第十三条安全信息中心每班一次将收集的安全信息汇总报安监处,以便安监处有重点抓好复查落实。

第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制止“三违”现象。

篇4:掘进区区长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篇5:某矿注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注浆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注浆泵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出现一般故障,应能立即进行检修。掌握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注浆工到达工作地点后,要先检查注浆地点的顶、帮支护情况和注浆设备及管路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条注浆前,首先检查用水冲洗管路(或钻孔),进行打压试验,压入水量为钻孔体积与管路体积之和的3~5倍。检查注浆孔中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现象。

第3条严格按配比要求搅拌浆液,水泥使用前要去除杂质,浆液要搅拌均匀。

第4条注浆过程中要观察是否跑浆,发现跑浆及时进行处理。

第5条要根据注浆情况,随时调整注浆延续时间。如钻孔属于连续升压,则应连续注浆,直至达到结束标准。

第6条当设备运转出现异常(如压力突然增大、注浆管跳动剧烈等)时,要立即停机,进行检查处理。

第7条注浆时,不要在高压胶管附近停留,以防止管子崩坏伤人。

第8条停止注浆时,必须将管内存浆全部注入钻孔内。

第9条高压管路连接必须使用标准“U”型卡,严禁用铁丝代替。

第10条严禁使用截断的注浆锚杆或只堵注浆孔口不注浆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注浆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第12条使用截断的注浆锚杆或只堵注浆孔口不注浆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现象,对注浆工罚款200~1000元。

第13条高压管路连接使用用铁丝代替标准“U”型卡的,对注浆工罚款50元/次。

第14条不严格按配比要求进行拌合浆液的,对注浆工罚款100元。

第15条发现跑浆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对注浆工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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