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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区区长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分管的掘进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篇2:运输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1、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工区的安全与管理工作,负责开好班前会,布置生产任务及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掌握和处理生产现场中的各种问题,协助区长搞好行政管理工作,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劳动纪律,确保职工出勤率达到规定要求。

2、搞好各班组之间、司机与维修工之间组织协调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抓好班组建设,支持班组长的工作,发挥班组长的模范作用,积极组织职工按时参加工区的各项学习活动和矿组织的集体活动。

4、在紧急情况下,在现场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积极完成工区长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区长不在矿时,受指派行使区长职责权利。

篇3:巷钻防冲区长岗位责任制

巷钻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第一责任,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区长必须合理组织钻探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查条例》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分管范围内巷钻安全工作负责,是巷钻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2条负责组织地质钻孔,探放水钻孔,煤层注水钻孔和防地压钻孔的施工工作,认真开展防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3条建立健全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班组各工种人员职责及分工,综合协调全队各项工作,并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4条定期主持召开本工区的班前会等各项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区队安全活动,研究队内安全问题制定本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搞好安全活动日。

第5条按照矿有关规定,管理好本队职工,对本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批评惩处事故责任者和“三违”人员。

第6条组织好本队职工的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完成矿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

第7条深入现场,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和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对生产中存在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抓好隐患排查和安全信息处理工作,对排查出不安全隐患及部门下达的安全质量通知单,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及时处理,各种方式反映的安全信息。

第9条加强队伍建设和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政工团技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第10条全面组织完成工区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向矿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第11条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巷钻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区长对本工区钻探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在探放水过程中,没有按照钻探要求设计,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安全教育,区长负直接接责任。

第20条在钻探过程中,钻探质量和参数达不到要求的,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没有组织好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钻探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种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或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全区长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在区队党政的领导和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

三、协助区长抓好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施工,保证抓好安全生产。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负责本区队隐患排查工作,狠抓三违和事故,发

现隐患及时回报处理。

六、负责不定期对现场安全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理安排当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协助区队党政领导开展好各类安全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按章作业。

八、负责对本区队三违人员进行考核帮教,杜绝三违现象的重复发生。

九、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不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安全区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5、发现本工区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区长负直接责任。

7、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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