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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生产矿长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六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七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九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十一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九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某矿机电矿长岗位责任制

机电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生产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参加矿长、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六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七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八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十二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十三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十四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十五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机电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机电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某矿后勤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全矿生活福利、工农关系、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矿长负责。

二、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

三、组织制定、修定和审批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开展职业病预防和健康检查,防止传染病发生,建立和完善创伤急救所需机构、人员、设备和设施。加强对危急工伤的急救工作。

五、积极开展工农共建工作,协调和农村的关系,确保矿区稳定的外部环境。

六、督促检查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卫生保健设备的设置和合理使用,抓好“两堂一舍”,做好防高温、防寒、离煤气中毒、地面防火等工作,防止常发病等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

七、组织追查本系统的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如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做好检查、危救和善后工作。

八、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提高幼教普教质量。

九、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值班职责,完成规定的入井指标及井下巡回检查工作。

篇4:某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规定。负责全矿的安全工作,对矿长负责。

二、协助矿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工、督促、检查矿属各科、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本矿的各项安全指标。

三、组织全矿性的安全质量大检查,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督促有关科、队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组织安检人员、评估人员,对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估,坚持“四不生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事故的发生。

四、协助生产矿长抓好全矿的质量达标工作,严格质量达标巡回检查、评定、验收、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到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

五、矿井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协助矿长立即组织抢救并进行调查、勘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主持追查分析事故的会议,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

六、对重大安全技措或项目进行检查落实,负责各科、队安全指标的考核,及时奖惩兑现。

七、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完成规定入井指标及井下巡回检查工作,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隐患和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八、研究决定安全技术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九、组织全矿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并不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协助矿长每年制度全矿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奋斗目标,并逐条落实在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十一、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二、有权拒绝和执行上级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篇5:机电副矿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治水方面的安全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负责全矿的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水设备的安全运行。

3.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机电设备的安装和设备各种布置图纸的绘制,及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编制。

4.负责全矿电工、机修工、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的编号,定期对电工、机修工、绞车、充电工等进行有关防治水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培训。

5.负责全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水害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工作,并对每年全矿机电设备的事件,写出书面报告。

6.对井上、下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必须立即到现场参加处理和检修。

7.负责地面高、低压线路、配变电、发电机、锅炉及其它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检修工作。

8.每月参加水害安全大检查和日常检查,要以书面行式写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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