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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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通防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监测方面的安全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各种监测检测仪表因维护管理不到位、测量报表上报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现象。

第9条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2条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监测工作不到位,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工作,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瓦斯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记录。

第2条负责抽放钻孔的连接、撤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

第3条按规定设置的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

第4条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5条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内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6条如需入栅栏内工作,必须两人前后同行,并随时检查巷道内瓦斯和氧气。瓦斯、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进入,及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按时记录抽放泵站各项工作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及时检查瓦斯抽放管路及其他附属设备,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及时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并向监区汇报,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严格遵守瓦检操作规程,在检查管路和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瓦斯抽放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抽放泵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瓦斯抽放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熟悉瓦斯水环真空泵的工作原理。

第3条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对抽放瓦斯的有关规定及瓦斯抽放系统的工作原理。

第4条负责移动式瓦斯泵的开、停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5条负责移动式瓦斯抽放泵运行中的值班、参数记录工作。

第6条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7条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应选择在巷道规整、支护良好(不得有可燃性支护材料)处,还要充分考虑行人等安全间距。

第8条移动式瓦斯抽放泵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泵运行期间不得离开。

第9条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10条对于反映抽放泵站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管道瓦斯浓度、抽放压力、流量、温度)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处的环境瓦斯浓度,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定时观测、记录出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按要求掌握抽放泵的原理,因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按时记录抽放泵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抽放泵运转期间擅离职守,或因此造成设备损坏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严格遵守抽放泵操作规程,在操作电气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及时检查抽放泵,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移动式瓦斯抽放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5:密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密闭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技术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密闭工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具体负责通风设施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通三防”设计及通风安全要求施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认真执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3条运送材料要有专人负责,装车符合运输要求;运送时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作业;装卸时要轻抬轻放,做好运输安全工作。

第4条施工前认真检查施工地点的支护情况及通风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第5条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上报,作好记录。

第6条运输巷道施工时,注意来往车辆;高空作业时要搭好脚手架,使之安全、牢靠并设专人监护。

第7条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第8条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施工密闭过程中出现“三违”的,密闭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按质量标准施工密闭,施工的密闭不符合规定,密闭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在运送施工材料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密闭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密闭,未及时发现设施隐患,未及时汇报的,密闭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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