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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通防分监区干警职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条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及时巡查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6条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7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治监测方面的安全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8条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的具体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各种监测检测仪表因维护管理不到位、测量报表上报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现象。

第9条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10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1条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2条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监测工作不到位,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做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工作,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未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的,通防监区监测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通防区洒水除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洒水除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井下所管辖范围内的防尘设施安装与维护、巷道洒水冲刷除尘,对当班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掌握防尘设施完好标准和施工安全规定,井下运送、堆放材料、维护防尘设施要确保安全,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保证齐全可靠。

第3条洒水灭尘或冲刷巷道作业,要认真排查和整治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遮盖好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和风筒,确保文明生产、作业安全。

第4条按规定时间对巷道进行冲刷和刷白,预防所管辖区域的积尘点,超前防范煤尘事故隐患。

第5条经常检查所管巷道内的积尘情况,发现沿线防尘设施及有关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

第6条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增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按时完成防尘设施安装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施工防尘设施过程中出现“三违”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及时检查矿井防尘系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及时填写防尘设施台帐、记录或报表,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3:通防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管理制度协助、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同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范。

第5条根据生产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范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第6条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

第7条参加监区生产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督工程质量而造成重大责任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修改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规范,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通防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规程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第3条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掌握可靠的技术参数,及时提出调整方案,从技术上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狠反“三违”。

第6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做好有关通防资料、图表、数据的汇总、整理、编制,并及时上报,自觉接受有关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

第7条负责监区罪犯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8条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搞好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矿井通防装备水平。

第9条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为矿井通防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负责业务范围内各种图纸、报表、台账的制作、审批。

第10条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未及时进行有关措施的编制、传达贯彻、学习签名、考试阅卷和现场技术指导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编写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作到“一工程一措施”,未从技术上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进行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未及时报批各种措施、规程的,通防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防区通风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风安全。

第4条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把质量关,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5条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安全生产。

第6条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瓦斯等事故的发生;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范围内的风帘、风障、风门、密闭、挡风墙、栅栏、测风站等通防设施的构筑,预防无措施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7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分(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及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通风、瓦斯防治工作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排查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风分(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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