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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浆胶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注浆(胶、水)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具体负责对采空区、停采线、高温地点的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工作。认真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矿井自燃发火事故负一定责任。

第3条了解井下防灭火状况,熟知管路系统,出现问题立即停浆,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停浆后要冲洗管路,关闭阀门。

第4条井下注浆(胶、水)时,要认真检查管路系统,确保管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条井下工作时,要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严禁冒险作业。

第6条认真填写注浆日报、注水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

第7条采空区、回风巷注浆时,要配带安全仪器,在瓦检员检查气体正常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8条运送物料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拆接管路时要严防管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

第9条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果断正确处理,并及时向分监区或监区进行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落实监区要求,在质和量两方面完成注浆(胶、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因对井下管路系统不熟悉,对停浆等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火区的处理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按时记录注浆(胶、水)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浆(胶、水)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注浆(胶、水)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注浆(胶、水)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2: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仪器发放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负责相关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具体负责安全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便携瓦斯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等安全仪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简易维修。

第3条收发仪器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时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

第4条交接班时,要把安全仪器使用情况、损坏情况交接清楚,做到物、卡、帐相符,出现问题时要进行汇报。

第5条发放安全仪器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对光学瓦斯检定器要进行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检查;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瓦斯氧气检定仪等要对电压、误差等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

第6条详细填写维修及发放记录,及时清点安全仪器数目,同时加强电气检查,做到安全用电。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认真执行仪器收发制度及交接班制度,导致仪器丢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认真执行仪器发放前的检查,导致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及时填写仪器台帐,导致仪器管理混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3: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仪器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第2条具体负责瓦斯检定仪器的维修安全工作。负责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器等仪器的检修校正、电池更换、药品更换、仪器管理及保养等工作,对因维修、维护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负有直接责任。

第3条负责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周检计划,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周检计划及时送检有关仪器,按时检修属于本区检修的各种仪器仪表。

第4条保持工作室内工作环境良好,备有各类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和工作台;仪器、仪表的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上架使用。

第5条负责便携式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测定仪等安全仪器的调试检验工作。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调整精度,保证测试数据与送样气体浓度相符,同时认真设置和检验报警点,做到准确报警。

第6条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和故障登记表,所有仪器要建帐、建卡管理,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仪器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7条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及时检修调校仪器,使仪器测量误差太大,导致严重后果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及时制定仪器校验计划,导致仪器超期服役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及时填写仪器校验台帐,及时向领导反映仪器管理存在问题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4:束管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束管检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具体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井下采取气样、束管监测等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监区布置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及时检测井下火区或火区可疑地点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为监区制定安全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第3条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必要的瓦斯检查,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的浓度标准和测定技术。

第4条井下采样时,要两人同行,进入采样地点前,应首先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禁止进入;若不超限时,进入采样地点后,应先检查巷道顶、帮支护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取样。

第5条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两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然后逐步进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间隔而行,禁止不检查直接进入。

第6条井下采样,应正确选择采取地点,认真取样,取样气体应及时送检,确保气体准确可靠,对因取样不准造成事故的要负直接责任。

第7条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确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8条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保证不违章作业,做好自主保安工作。

第9条严格遵守监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矿各项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按时完成取样、检查火区等任务,影响火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取样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导致测量误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束管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检井下各测点气体变化情况,导致未及时发现自然发火隐患,束管监测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5:通防区洒水除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洒水除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井下所管辖范围内的防尘设施安装与维护、巷道洒水冲刷除尘,对当班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掌握防尘设施完好标准和施工安全规定,井下运送、堆放材料、维护防尘设施要确保安全,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保证齐全可靠。

第3条洒水灭尘或冲刷巷道作业,要认真排查和整治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遮盖好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和风筒,确保文明生产、作业安全。

第4条按规定时间对巷道进行冲刷和刷白,预防所管辖区域的积尘点,超前防范煤尘事故隐患。

第5条经常检查所管巷道内的积尘情况,发现沿线防尘设施及有关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

第6条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增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按时完成防尘设施安装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施工防尘设施过程中出现“三违”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及时检查矿井防尘系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及时填写防尘设施台帐、记录或报表,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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