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仪器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仪器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第2条具体负责瓦斯检定仪器的维修安全工作。负责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器等仪器的检修校正、电池更换、药品更换、仪器管理及保养等工作,对因维修、维护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负有直接责任。

第3条负责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周检计划,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周检计划及时送检有关仪器,按时检修属于本区检修的各种仪器仪表。

第4条保持工作室内工作环境良好,备有各类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和工作台;仪器、仪表的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上架使用。

第5条负责便携式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测定仪等安全仪器的调试检验工作。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调整精度,保证测试数据与送样气体浓度相符,同时认真设置和检验报警点,做到准确报警。

第6条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和故障登记表,所有仪器要建帐、建卡管理,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仪器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7条遵守劳动纪律,干标准活、放心活。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及时检修调校仪器,使仪器测量误差太大,导致严重后果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未及时制定仪器校验计划,导致仪器超期服役的,仪器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及时填写仪器校验台帐,及时向领导反映仪器管理存在问题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篇2:矿灯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范本

1、熟悉充电架及矿灯的构造及性能,做到管好、充好、修理好、保证正常充电,保证充电质量,保持灯架及矿灯的完好,保证生产需要。

2、负责充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按时对矿灯进行维修,保证不出现红灯现象。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检修质量标准,所辖矿灯及充电设备全部达到完好状态。

4、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任务饱满,不在班中作与工作无关的事。

5、工作中使用的工具、配件、材料、仪器、仪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和乱扔。

篇3: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在带工队长下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机电维修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机电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熟悉由变电所到工作面的供电系统;熟悉机电设备性能、原理、作用,并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做到判断事故准确,处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5条认真落实“包机制”,对所管电气设备、管线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各种电气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等),切断电源时,所有开关把手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6条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安全供电无失爆。

第7条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技能。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处理,实在处理不了的要汇报,并在现场交接班。

第8条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机械维修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熟悉所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使用范围、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严禁违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条负责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负责定期检修,停产检修,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保证检修质量。

第4条经常巡回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严禁隐瞒隐患及事故。

第5条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和机电事故,设备出现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进行抢修。

第6条检修时,首先检查检修现场的安全状况,执行好停、送电制度,挂好停电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安全及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对本监区机械设备维修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不能及时维修机械设备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及时发现机械设备隐患或未及时处理汇报机械事故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所负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采煤监区机械维修工经济处罚。

篇5:洗煤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维修工是其所辖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维修班长的领导下,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机电维修工必须掌握洗煤厂机械设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机电维修工必须保证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经常对所辖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5条?及时对所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机电维修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8条?机电维修工接受本班班长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技术员的指导,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9条?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10条?对班长安排的各项作业任务,负有全面贯彻执行的义务。

第11条?对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消灭各种事故、障碍、异常、缺陷,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对人身安全、预防和消灭各种人员伤亡事故,搞好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对设备的机电维修工艺、进度和质量、原始记录的准确、齐全、文明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熟知和掌握本范围所属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和一般技术特征及机械联系。

第15条?严格检查各种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安全是否可靠。

第16条?使用钻床时,不得戴手套,不准开着车用手紧钻头卡,不准用手拿着钻,钻下的铁肖不准用嘴吹。

第17条?使用200伏以上的手电钻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18条?用錾子进行工作时要戴眼镜,对面不得有人。

第19条?零件存放要整齐,对锋利加工的工具,用完后放于安全地方,不要将锋口暴露在人易碰着的地方。

第20条?修好的机器,开车前必须检查各处转动部分有无故障,再开车试验。

第21条?检修设备、各部件组装、整机、装配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机内不得有异物,以防试车时发生事故。

第22条?使用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大锤正面不准站人,保证大锤不掉头。

第23条?使用的电焊机,要放置易散热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度,一次与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完整、易于辩认,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24条?所用电焊把子,必须完整无破损,有可靠的绝缘,必要时要另加防护档板。

第25条?在工作前,首先检查电焊机接地是否良好、牢固,所用工具是否完整无缺。流动电焊机,使用前要由维修电工接线送电。

第26条?在焊接工作场地内,不得存放有火油、气油、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准焊接工作,电焊把子要放在安全地点,完工后和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消灭火种。

第27条?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时,禁止将气瓶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的地方,应与暖气片相距一米以上,夏季露天作业时,应将气瓶存放在阴凉处,搬运氧气瓶时,要注意轻放,注意防止瓶头瓶口碰坏。

第28条?氧气瓶不能与乙炔气瓶放在一起,两瓶间最小距离10米,两瓶距明火要20米以上,两气瓶与焊接地点相距不小于10米,同时要注意避开电闸。

第29条?进行电气焊工作时,电气焊工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要对所使用工具详细检查后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第30条?进行电气焊工作时,施工现场要配备两支合格的灭火器,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2m3),现场有可靠的水源,烧焊前、后都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冲尘,烧焊完毕,留专人观察一小时以上,确保现场无起火危险,方可撤离。

第31条?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质量便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要高挂低用,安全带不能栓在有尖锐棱角的物件上。

第32条?单项较大检修项目,要按项目规定措施施工,日常维修项目按洗煤厂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33条?机电维修工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34条?及时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35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36条?负责进行所辖设备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37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8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

?二、责任追究

第3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40条?所辖设备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41条?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机电维修工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所辖设备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42条?机电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3条?对所辖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44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5条?所辖设备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6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7条?参加所辖设备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所辖设备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第48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4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机电维修工相应的处罚。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