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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钻防冲机电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机电维修工是本工区机电设备、运输系统维修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和操作者,负责本工区工作中的机电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机电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机电业务技能,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掌握并遵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电气防爆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懂得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

第2条遵守矿规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认真进行机电设备维修和管理。

第3条带齐所用工具(专用工具)、仪器仪表,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仪。

第4条做好巡回检查,及早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避免机电故障影响安全生产。

第5条工作中不得撤离职守,有关控制台及电气设备的维修操作必须专人操作,在用的各种电器保护不得随意甩掉。

第6条交班时必须将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存在问题和应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当班发生的机电事故,当班必须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与下一班电工共同处理或在检修班处理,并向工区值班人员汇报清楚。

第7条发现难以处理的隐患、故障及时向上反映并讲明白自己的分析、判断依据的处理建议。

第8条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9条工作前要对设备停止运转,切断电源,并闭锁。检修液压系统、支架时要先将液压卸载,并关闭阀门,严禁带压检修或更换严禁高压口敞口对人。

第10条维修时要严格的按要求及相应质量标准进行,保证一次合格。

第11条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电器设备性能,并做好记录,及时提出设备维修的备品备件计划,确保维修需要。

第12条发生机电事故后要及时进行抢修。

第13条检修工作前要检查工作环境,保证支护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4条加强技术交流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15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对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不检查工作环境,支护不合格或因运、吊设备造成支护变形设备损坏,负主要责任。

第18条不巡回检查,应发现的故障、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造成影响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19条工作质量差,检修质量不标准,造成设备带病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20条设备运行、日检、月检、交接班等记录弄虚作假,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判断失误或操作失误造成影响安全生产,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当班处理故障所做的改动不向下班及领导如实反映,造成影响,负主要责任。

篇2:通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无线通讯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负责全矿无线通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养维修、更换、撤除和安装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负责井上、下所有无线通讯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使全矿井的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无线通讯系统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系统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排查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第3条熟悉干、支、分线所有线路,掌握线路施工、维护质量标准及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标准。

第4条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第5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无线通讯系统的相关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或作业。

第6条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第7条参加无线通讯系统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中心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通讯状况。

第8条努力学习无线通讯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第9条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中心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10条及时回收和敷设通讯线路。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讯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讯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发现主信号不通,造成安全隐患,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认真检查线路导致信息堵塞,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皮带电气焊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工区电气焊工是本工区的烧焊维修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电气焊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熟练掌握以下基本知识,并掌握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防、灭火知识。1、机械图纸的识图知识。2、常用金属材料热处理的一般知识。3、气割、电焊工基本知识。4、焊接工艺及应力变形知识。

第2条、皮带工区电气焊工应完成下列工作:1、各种结构件制造、安装中的割、焊工作。2、各种机械零件、构件的焊补及拆卸工作。3、工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3条、施工前要穿戴好合格的防护用品,准备好所使用的工具、材料。

第4条、施工前要检查好电焊、气割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1、电焊机接地线牢靠,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接地线断面裸铜线大于12mm2。2、氧气瓶、乙炔瓶间隔5米以上,距离割焊地点和其他火源10米以外的地方,阀门、气带不得漏气、不沾油污。3、乙炔瓶必须直立且有防倒措施。

第5条、施工前要对割焊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充分洒水降尘,井下还要检查瓦时浓度。

第6条、施工地点要备齐两个以上合格的灭火器和装满水的水桶一个。发现有发火迹象时及时灭火救护。

第7条、施工结束后,要全面检查施工现场并充分洒水,收齐工器具和物品,清理好施工现场卫生。

第8条、进行高空作业时要佩戴好安全带,并生根牢固。高空作业要有专人监护。

第9条、当出现异常情况或现场不符合施工要求时,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

第10条、进行维修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矿下发的《停送电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带电作业,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11条、电气焊维修工严禁玩岗、睡岗、空岗、酒后上岗。

第12条、每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漏问题与司机交代清楚。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电气焊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电气焊工对“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电气焊工对所维修设备设施的维修工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电气焊工对及时排除故障,解决生产中存在的设备问题,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17条、电气焊工对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负直接责

任。

第18条、电气焊工对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等应急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电气焊工严禁带电作业,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电气焊工对单位的机电事故,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并做好记录,不得隐瞒事实或制造假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故分析负直接责任。

篇4:人员定位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员定位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负责全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全运行,保养维修、更换、撤除和安装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负责井上、下所有人员定位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使全矿井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无线通讯系统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系统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排查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

第3条熟悉井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线路、基站分布情况。

第4条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

第5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关操作规定,禁止违章操作或作业。

第6条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

第7条参加人员定位系统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中心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状况。

第8条努力学习人员定位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

第9条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中心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任务。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员定位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讯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发现主信号不通,造成安全隐患,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认真检查线路导致信息堵塞,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车间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操作,不得擅自离岗。

2、严格执行检维修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维护好所属设备,按时巡回检查,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4、按时填写岗位巡检记录,做到字迹工整。

5、搞好设备、岗位卫生,确保文明生产。

6、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7、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8、严格执行《化工厂区安全作业规程》。

9、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0、严禁违章作业,并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11、在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13、积极参加安全班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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