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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矿井达标验收达标一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根据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编制和修订企业标准,保持各类标准的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4条负责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各职能部门达标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组织检查验收。

第5条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6条监督检查区队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奖罚工作,监督纠察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第7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时参加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7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1条未及时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3条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6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7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脱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标准化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设备库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设备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设备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发现设备库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的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机电科长汇报。

第5条组织编制设备及其配件计划,并负责组织设备修理前后的鉴定工作。

第6条协助机电科长完成对矿机修厂加工、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7条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

第8条协助机电科长根据制定全年的生产计划安排制定全年的设备使用维修的管理规划。

第9条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处罚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库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设备库主任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设备库主任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设备库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主任工程师是安全科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科主任工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全面负责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安全科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措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大修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负责全矿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5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6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必须尽职尽现,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安监科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全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4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6条在安全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7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科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调度室副主任值班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副主任应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调度室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年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做好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

第3条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4条调度室主任未在岗位时,调度室副主任应根据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按照分工范围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9条在带班期间调度室发现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0条在带班期间,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调度室井上值班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调度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班生产、安全调度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组织调度班前会,并做好值班记录。当班检查井下调度员的交接班记录和机台员的记录是否齐全完整(主要问题是否反映如实)。每月检查矿值班查岗记录,以上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2条值班期间认真对井下调度员、井上机台员、统计员、监磅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时抽查(现场或电话),对当班违纪人员予以处罚。

第3条对现场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升井的料车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卸车,对煤场,井口等主要场所进行巡查,每班不少于2次。

第5条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及时跟踪调配、安排。

第6条值班期间对生产一线、辅助区队需调度协调,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准推委扯皮。

第7条值班期间下井巡查,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对现场各环节部位要有协调意见和建议。多余备用材料、设施,设备,要做到心中有数,并有记录,工作需要时要超前向调度室主任或生产矿长汇报。

第8条月检时要不定时到现场跟综检修情况,了解检修时间,并不定时汇报相关领导。

第9条主任外出时,按照主任安排认真组织调度分管的各类会议、参加有关措施会审。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10条要定期更换矿值班室、生产矿长值班室床上用品,利用当班业余时间搞好调度(会议)室及室内外卫生清理工作,做到下班前卫生合格。

第11条积极配合矿接待工作,做到礼貌待人,树立调度形象。

第12条对现场出现的突发性问题,要按照规程,措施及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处理,按程序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13条按照矿组织学习计划,会同主任制定调度学习计划并跟综学习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上值班副主任警告处分,构成犯追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安排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下井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当班期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第15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上值班副主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井上值班副主任当班期间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主要责任,调度机台或井下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不认真,井上值班副主任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当班期间对现场反馈的信息,不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又不及时汇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当班期间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未及时跟踪安排或推委扯皮。升井的料车未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卸车,造成车辆周转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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