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跳汰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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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跳汰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洗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跳汰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跳汰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5、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6、熟悉本岗位跳汰机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7、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篇2:洗煤脱介脱水筛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脱介、脱水筛司机是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本岗位设备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脱介、脱水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保证筛子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脱介、脱水筛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脱介、脱水筛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脱介、脱水筛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脱介、脱水筛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按开车顺序启动筛子,在达到额定转速后,应注意:筛子在运行中有无异常音响和振动,发现问题要及时停车处理。

第9条运行过程中注意观察筛箱振动是否平稳、主轴轴承温度是否正常、筛面有无松动等现象,如有问题及时停车处理。

第10条停止给料后,将筛上物料排空后,方可停车。

第11条脱介、脱水筛应于空载时启动,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12条在运转中不许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

第13条检查设备和清扫卫生要避开偏心轮。

第14条开车时要远离脱介、脱水筛的转动部位。

第15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6条脱介、脱水筛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7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负责进行脱介、脱水筛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20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1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22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脱介、脱水筛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6条脱介、脱水筛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7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8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脱介、脱水筛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脱介、脱水筛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脱介、脱水筛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3:洗煤磁选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磁选机司机是磁选机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在生产班长的领导下,对磁选机在本班的安全运行负责。磁选机司机必须掌握洗煤厂磁选机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磁选机司机必须保证磁选机的安全运行。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煤厂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进行学习,根据制定的所辖安全实际防范措施进行实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章作业。

第3条时时观察磁选机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协调好本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的各项工作的配合。

第4条参加本班组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磁选机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磁选机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第5条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6条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并按规定接受领导的考核。

第7条磁选机司机要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8条熟悉磁选机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第9条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第10条运行中如发现滚筒表面有刮痕,应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停车;注意除渣箱内有无堵塞,如有应及时停车处理清理,不得在运转中处理问题。

第11条做好机器和四周场地的清洁工作,并保持工作通道畅通。

第12条进行本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实施。

第13条磁选机司机必须持操作证上岗,同时接受领导的检查。

第14条及时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本人的按章作业意识。

第15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6条负责进行磁选机岗位质量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第17条工作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8条按“四无”、“五不漏”要求,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19条按规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本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在本岗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磁选机司机不参加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岗位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3条磁选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和洗煤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4条对本岗位的安全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负直接责任,否则,据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25条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班组安全教育,未参加安全教育,磁选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本岗位在矿、厂组织的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磁选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操作失误导致本人或其他职工受伤害或者损失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8条参加本岗位的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岗位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29条未有效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的,磁选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磁选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第31条本班内不与其它岗位进行协调工作而出现事故,给予磁选机司机相应的处罚。

篇4:钻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坚持八小工作制,坚持现场交接班,必须持证上岗。

2、负责井下瓦斯抽放、瓦斯排放、探放水、测压、地质等钻孔的施工。

3、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型号钻机的工作原理、构造、装备情况。

4、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型号钻机的操作技能,达到操作熟练。

5、钻机入井施工前,必须对钻机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施工。

6、钻机的安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钻探工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钻孔的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和措施要求的方位、倾角、孔深等参数进行施工。

8、现场施工中,必须根据钻场附近的煤(岩)性质情况进行调压施工,严禁因操作不当发生卡、埋钻现象。

9、必须真实、准确作好有关施工参数记录,严禁出现假记、误记等现象。

10、施工中,钻机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修理,同时汇报调度室。

篇5:运输区装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是运输工区主井底装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按“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坚守岗位,持证上岗。

第2条工作前对耙装机各零部件全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问题如实汇报,请示解决,严禁带病工作。

第3条装岩机司机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工作原理和应会一般维修常识,工作中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机检查。

第4条装岩机的回头轮必须按矿规定:“牢固生根”。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断丝超过规定时,应立即更换。

第5条装岩机的卡轨器、护绳栏必须齐全可靠。

第6条装岩机工作时,前方严禁站人或干其它工作。

第7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装岩机司机对主井底装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装岩机司机对工作中违章作业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对相关安全隐患整改的,装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耙装机带病运转及发生故障未及时汇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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