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集控室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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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集控室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所有设备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制定本班所有设备安全运行措施,并负责实施,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5、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6、熟悉本岗位所有设备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电动机、控制设备的性能和有关电气基础知识。

7、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的开、停车程序和操作方法。并具有检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进行自检自修的基本技能。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篇2:洗煤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经过安全和本工种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选煤厂安全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3、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4、掌握原煤的数、质量情况及原煤、产品的贮运情况,生产计划和产品指标等,知道好生产。

5、掌握所有化验器具上各种信号的指示意义,按照顺序熟练操作设备。熟练其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充分发挥其性能,为生产服务

6、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对煤质存在问题提出主导性意见。

7、及时联系班组维修人员对化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8、按规定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做好交接班工作。

9、岗中用心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勤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三违”现象。

篇3: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科长是煤矿生产科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6条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7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8条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

第9条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0条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1条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

第12条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

第1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决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7条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企业标准及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矿井达标验收达标一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根据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编制和修订企业标准,保持各类标准的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4条负责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各职能部门达标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组织检查验收。

第5条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6条监督检查区队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奖罚工作,监督纠察队、质量标准化考核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与处罚。

第7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时参加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7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1条未及时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3条未组织制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6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27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纠察队员、质量标准考核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脱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工作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标准化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5:皮带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皮带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皮带工区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皮带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级的一系列指令、指示,及时向职工贯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

第3条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组织全工区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4条搞好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证全区安全生产。

第5条认真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操作技能。

第6条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贯彻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7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区务会、班组会,及时安排、研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8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深入现场,查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处理。

第10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1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2条负责本工区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三违”,对发现的安全事故、“三违”、隐患严格追查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4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

第15条积极参加公司、矿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大检查等各种活动,贯彻落实好各项会议精神。

第16条认真组织本工区人员做好经济分析工作,搞好节支降耗工作,建设节约型区队。

第17条积极完成好公司、矿等各级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遵章指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1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皮带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皮带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皮带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3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皮带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抽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皮带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皮带、机电设备等安全运行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25条皮带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皮带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7条没有按照生产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皮带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皮带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皮带工区区长直接责任。

第3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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