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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惠民超市管理,用好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惠民超市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按照资源共享、便民惠民的原则,分片区优选已有超市,政、企共建惠民超市。

第四条惠民超市主要资助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二章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为惠民超市的主管部门。

(一)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及时核拨资金或作出不予核拨说明。

(二)区民政局与各街道(镇)共同提出帮扶对象名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帮扶。

(三)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资金年度、阶段性使用计划;负责受理、审核由惠民超市提供的惠民购物情况统计报表,并报请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负责对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万元资金作为惠民超市专项资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研究调整。

第七条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城乡低保家庭;

(二)特困户家庭;

(三)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惠民超市按成本价格出售生活必需品给帮扶对象。政府使用专项资金补贴、支持惠民超市。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低保户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按消费总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月最高补贴30元。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二)特困户到惠民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三)对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性救助,每户每次最高救助金额500元,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篇2:某乡镇专项整治行动问责管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

1、建立责任体系。成立镇专项行动指挥部,制定行动方案,出台考核办法和问责办法。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镇范围内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做到每一条道路、每一个街巷、每一条河道、每一个村(居)、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角落都有联系领导,都有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严格考核

2、考核时间和方式。全镇专项行动从4月中旬至7月底进行。由镇指挥部牵头,每月对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分三个时间节点进行。第一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5月15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5月20日;

第二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6月10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6月16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6月21日;

第三次考核时间跨度为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7月20日,二级考核完成时间为7月25日,一级考核完成时间为7月底。

3、考核内容。严格对照镇党委、政府下达的专项行动计划,突出重点、难点、亮点,考核各村(居)以及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履行职能情况。同时考核各级干部在专项行动中的表现。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等情形进行问责。具体考核办法由镇指挥部另行制定。

4、突出控违拆违成效和道路绿色通道等重点绿化工作成效。各村(居)及相关单位部门控违拆违、重点绿化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控违拆违工作不力和重点绿化工作不力的进行专项问责。

三、严格问责

5、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工作不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问责采取以下方式: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6、对控违拆违成效和道路绿色通道等重点绿化工作成效进行专项问责。

(1)各村(居)搭建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以及“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其村(居)负责人教育实践活动不过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2)镇机关事业单位搭建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以及“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部门负责人教育实践活动不过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部门单位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3)去年9月以后新增的违建,7月底前未拆除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各村(居)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给予镇市容办主任、执法中队中队长警告或以上处分、就地免职;

(4)窗口地区、镇域内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速公路以及干道两侧“脏乱差”和“破烂不堪”现象没有消除的,给予所在村(居)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

(5)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出入口的绿化,干线公路两侧的绿化,进城进区主要出入口道路两侧的绿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7、对考核结果进行问责。

村(居)组。每次考核对各村(居)进行排名,考核中列后两位的村(居),在全镇通报批评。第二次考核列后两位的,在全镇通报批评的同时,对各村(居)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第三次考核列末两位,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本镇考核中曾列末两位的;(2)全镇在区指挥部考核中曾排在末位的。对上述末位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免去其书记职务,对主任责令辞去主任职务;对倒数第二位的村(居)党(总)支部书记给予告诫并责令做出检查,对主任给予停职检查。

部门组。镇考核中对任务没有完成的部门,在全镇通报批评。连续两次镇考核中任务没有完成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告诫并责令作出检查。因工作不力在区考核中扣分较多导致本镇排在全区末位,扣分最多的项目对应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免去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分管负责人免去职务。

8、问责工作必须于2014年8月10日前实施。

9、本问责实施意见由镇纪委(监察室)和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篇3: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

第四条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七条申报文本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八条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建议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总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学校购置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总务处、保管室会同财务室对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并根据部门资产配置标准提出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行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

第五章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湘南稀贵金属化合物及其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2008]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科研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

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四条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

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自主课题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湘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湘南学院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研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篇4:3300V供电专项安全措施

我公司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工作溜、转载溜、破碎机等电气设备采用3300V高电压供电,为了确保电气设备使用期间的人员及设备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3300v供电系统所有电气设备,包括10000V/3300V移变二次开关、电动机配电箱、电缆、接线盒、连接器等设施及装置,均属于高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高压电气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防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检查、试验,维修,并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必须认真学习新装电器设备使用手册。

三、工作面电气设备的维护及操作,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且取得电工资格证,并有丰富煤矿井下电气工作经验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检查、维修。非专职电工不准擅自操作供电系统电气设备。

四、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停电后必须悬挂停电牌,闭锁好开关。

五、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线电缆以及接线盒,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先切断开关电源,检查瓦斯。只有工作面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用与电源电压(3300V)相适应的验电笔进行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应加装开关两防锁,开关闭锁装置必须具备能可靠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的功能,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必须进行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同时要严格执行“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

六、供电系统所有开关电气设备,应标清名称、编号、用途、整定值,完好状态、包机责任队(人)。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应齐全有效,电器设备安全性能良好,高压配电箱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等保护功能应齐全、灵敏、可靠,移变或配电点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接线盒)应装设局部接地极,接地装置要符合规程及标准要求。

七、操作3300V以上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及移变一次、二次高压隔离负荷开关时,操作人员必须配戴绝缘手套,穿好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并有一名电工在旁监护。防护用品配戴不全者,严禁违章操作工作面一切3300V以上高压电气设备。

八、3300V组合开关在投用前必须把隔离手柄置于开关分闸位置,并由设备使用队组机电副队长配合矿机电管理部门机电技术人员对组合开关运行参数及继电保护进行整定与调试。未经申请允可,设备使用队组不得擅自对开关内已整定的参数进行随意修改。

九、严禁带载操作开关隔离手把。

十、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十一、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在初次安装或更换电机时,必须在通电后对电机高速、低速运转方向进行确认,且运转方向与组合开关内工控机中显示设定的参数方向相同。当转向与运行方向不符时,应在电机接线腔内对电缆头两相进行调换倒接处理。

十二、用摇表对任意一相线路进行绝缘检查测试时,必须将3300V组合开关控制模块从主回路上脱开。

十三、3300V组合开关不用的电缆插口必须用合适的终端插头或护盖护住并锁死。

十四、每天应由工作面专职电工对带电设备及线缆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格杜绝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

十五、工作面内开关、电机等所有带电设备(包括电缆接线盒)应确保台台、件件接地完好,接地电阻测定值不得超过2欧,电气设备在每一次搬迁后,应及时将接地装置重新打好。

十六、每天对移动变电站进行一次漏电试验并记录,每年组织进行一次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6个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进行一次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的测定,新安装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在投运前完成。每周由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悬挂情况,每班由机组司机及专职电工检查一次采煤机等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外皮有无破损,检查和测定结果应记录清楚。检查和测定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十七、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及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十八、未尽事项应按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如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应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

篇5:电力工程预防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预防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安全[2011]23号),认真落实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公司对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公司决定在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内开展基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多发事故的防范,努力消除习惯性违章现象,巩固提高开工建设以来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构建"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建设文化,努力实现平安工程和平安工地。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完善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体制和机制建设;明确电力建设施工各方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抵御各类突发事故的能力,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技能;防止各类事故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建设工地施工无人为责任事故的目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预防坍塌(包括深基坑坍塌、边坡坍塌、脚手架垮塌、高宽棚架坍塌、起重机械使用和装卸坍塌等)、高处坠落(包括临边、洞口坠落、脚手架坠落、工作台坠落、吊篮、升降机坠落、悬索高空坠落等)、火灾、施工机械、施工用电等为重点。

四、工作内容

一是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订、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分包队伍的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给予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求各单位在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加强对施工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承包商随意分包或以包代管。

二是开展现场专项整治工作,抓重点。根据电监会的工作方案重点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施工用电管理、防坍塌事故和高空作业进行检查和整改,组织专项的安全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做到安全工作的闭环管理。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按照控股公司要求,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培训演练,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公司和各施工单位不仅要制定总体应急预案,还要制定各项必须的专项应急预案,如工地人员伤亡应急预案、工地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工地防汛防涝应急预案、工地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并在适当的时间组织演练。

本次电力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如下内容: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条例的执行情况,控股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施工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分包、转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5、施工单位资质和特种设备、特种从业人员的资质及持证情况审查、备案和管理情况。

6、以防止坍塌、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承压设备事故以及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7、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管理机构组建、工作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装备配备情况。

8、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到位情况、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纠正情况。

9、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入场教育培训情况。

五、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建设工程预防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组?长:包?斌

副组长:王凯河、周杉、庞茂顺、李佐寅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副总监、安全监察负责人

六、工作计划

1、5月下旬工作布置落实,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整治工作。

2、6月~7月,各施工单位自查及整改;

3、8月~9月,公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

4、10月~11月中旬,督促检查问题整改闭环,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继续深入检查及整改,迎接上级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5、11月下旬~12月,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阶段性成果。

七、工作要求

1、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适时掌握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要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采取措施。

2、要充分结合各施工单位自身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全力攻坚。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能代替专项整治工作,反之,专项整治工作也不能取代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细做实,务求实效。

3、要把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关、质量关,重点检查跟踪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和造价间的关系,对严重威胁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特事特办,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进行考核和整改。

4、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要妥善保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文件、检查记录和总结材料等资料,存档待查。要积极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让工地每个人都要知晓该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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