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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

第四条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七条申报文本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报文本必须填列清楚齐全。

第八条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建议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的项目总投资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建议书,如项目总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应当重新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必须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的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第九条学校购置资产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总务处、保管室会同财务室对资产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存量进行审核,并根据部门资产配置标准提出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行政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

第五章专项经费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学校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学校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教育部门,市级教育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湘南稀贵金属化合物及其应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教[2008]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经费包括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将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学校预算体系,按年度进行申报、评审及批复。

建立重点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库,预算批复的课题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实行按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方式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设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负责对项目经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论证和审核;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报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科研处将自主科研项目、访问学者经费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对项目预算进行批复,对重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负责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查,建立设备购置计划数据库;按规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论证;组织对达到招标要求的设备购置项目进行招标。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重点实验室、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及课题负责人按项目进度、预算使用专项经费,审查专项经费决算。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湘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须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7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30%用作高级学者访问基金。

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人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资助国外学者的额度不低于总经费50%;高级访问学者的生活津贴按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据实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的分配比例。

重大项目经费不低于45%、一般项目经费不超过30%,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不低于20%。

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大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四条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但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适量编制,其中自制设备须列入相应的专用材料、劳务费、加工费等支出范围中,且在预算表附注中说明具体金额,自制设备在研究中的功能、作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自制设备需要外协的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费等须在相应的支出范围中进行预算,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单位名称、工作量、价格、总金额等。

外协单位不得为本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企业,本办法所指关联企业是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开办或控股的企业。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

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项目组要严格控制专家咨询会议次数和规模。

第五章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按自主课题项目批复年度预算和总预算,计财处按批复项目总预算的支出范围进行控制,执行期内(2-3年)按年度预算滚动下达拨款额度。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学校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湘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湘南学院自制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重庆大学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研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自主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篇2:水泥厂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1、为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开展,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计划,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投入。

3、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按企业销售额的3-5%提取,保证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计划不足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6、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努力弥补职业卫生工作欠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篇3: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审批审查制度

为保证工程安全经费的有效投入和使用,保障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总监办特制订安全经费审核制度。

1、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为安全经费审核主要负责人,要按业主对安全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去开展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遵循标准,从严把握。

2、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安全经费总体使用计划和分月使用计划,并要符合工程进度的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编造和不切实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专项费用应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所购置的安全设施,应如实填报《安全施工费审核汇总表》,每项费用须附有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照发票清单逐项核对实物,据实进行审核后报总监办及业主相关部门审批,按要求进入计量。

5、总监办建立安全费用审核台账,及时登记审核内容和数额,对照计划,超范围、超计划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认可,同时严把虚报冒领关,确保安全经费的专款专用。

6、总监办每季度对项目部的安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规使用的及时性和调整,使安全费用真正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对屡次违规的,要按业主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篇4: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充分发挥的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基金按国家计委(73)劳字第417号文件第三项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大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为专项经费,矿财务要单独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班组要以安全生产为重,认真落实本矿所应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矿山每年编制,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完成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设备、物资、器材要同生产计划一起安排解决,切定保证措施的实现。

第六条矿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组织全矿员工对全矿生产区域进行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对检查出为的安全事故隐患,指令各班组限期完成整改,并保证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坚持每年为职工购买职工工伤保险。

第八条按国家规定认真制定好职工劳动保健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品发放制度,认真做好职工的劳动保健和保护用品的资金投入工作,不得扣发,停发职工劳动保健费和劳保用品。

第九条各班组要认真维护现有的安会设施,并完善管理制度,不得任意放弃或停用。同时,制定好设备更新计划,不断实现技术改革,不断改善安全技术设备。从而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现有的机构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所有高空、悬空部位的防坠安全技术措施、消防设备等不得任意或放弃合用,并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不得为了节约资金而不改或不用。

第十一条坚持湿式作业,降低粉尘产生率,搞好清洁卫生,减少二次粉尘危害率,减少废风污染,搞好个人防护,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和施工要经过矿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验收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班组共同验收并矿长签字后才能进行结算。

第三章违章处罚

第十三条凡挪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作他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不依照本制度不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矿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的有关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本矿可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项目。

1、安全隐患整改;

2、设备的安全装置的更新改造;

3、工人的个体防护及作业环境改善;

4、防尘设施的更新改造;

5、抢险排险措施;

6、消防设施及避雷装置的更新;

7、职工培训及职工健康体检费用;

8、安检安评费用;

9、三废处理。

篇5:B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专项经费是指除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维持等经常性经费之外的,由学院财务划拨用于专门特定事项的经费。

第三条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效益。

第四条来源于学院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开支。

第五条学院所有经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明确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界限,并分别采用与经费性质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财务部门在划拨专项经费时应当同时明确经费的使用用途、责任部门等事项,做到用途明确、责任到位,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期限、支出审批程序等事项,经学院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责任部门应当妥善安排使用专项经费,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不得超支,不得与部门经常性经费互相占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学院针对具体项目划拨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建设完成或建设期满后,责任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条学院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立项、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部门在下达专项经费时应同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专项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侵吞、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等情形的,学院审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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