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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办法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规范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签约履约行为,建立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政发〔2015〕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在房地产用地取得、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以及兑现整改等方面进行诚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失信房地产开发主体实施惩戒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用地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各县(市)、兖州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工作,每月8日前将更新后的房地产用地诚信评价信息报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日常沟通协作制度,形成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监管的工作合力,建立国土资源领域与人民银行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管理责任机制。

第五条实行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会议审查制度。

诚信评价会议成员由法规宣教、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国土监察、土地储备、土地资产管理等科室处、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做好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范围,记入诚信档案:

(一)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

(四)取得土地后不按合约开发利用,违规囤地,造成土地闲置;

(五)其他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常态化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第八条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联动制约机制。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禁止该房地产用地主体及其控股的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暂停其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在查处整改到位、消除不诚信行为记录后方可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相关金融政策,将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用地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用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主体建立惩戒机制,采取严格信贷审批、提高资金成本、限定业务品种、降低信贷规模,情节严重的实施信贷退出等措施。

第九条房地产用地主体对诚信档案的评价信息有异议的,持相关证实性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房地产用地主体在申请过程中提报虚报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一年内就同一问题提出申请,且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建立征信共享制度。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利用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与金融信用资源的有效对接。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供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7月22日。

篇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按市场评估价的差额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篇3:某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控制规模。挂钩试点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实施。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地块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点,并与城乡规划、乡村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集约利用,优化布局。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群众自愿,先建后拆。挂钩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做到依法报批,先建后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按照复垦多少验收多少的原则,相应核减城镇建新区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不搞大拆大建和强拆强建,切实做到项目实施前农民自愿、实施中农民同意、实施后农民满意。

二、实施模式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原则,村、组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确定建新区地址,实行统规统建。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涉及村两委负责组织完成新区住房建设和拆旧复垦工作。农户根据家庭人员情况按《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自行选择户型,并提交自愿参与挂钩项目申请书、签订统规统建协议书。

由群众推荐群众代表组成村建房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委托方式,由有成功经验的投资建设单位为群众代建。农户与委托代建单位签订房建合同,农户缴纳拆旧复垦保证金和按建房进度缴纳一定比例的建房款至村建房委员会并委托乡财政所代管(比例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农户集体协商)。

房建价格由代建单位、村建房委员会共同协商,并明确代建单位和农户的有关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材料交乡人民政府政府)。项目所有手续完善后,乡人民政府和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完成房建和附属设施建设工作。

三、用地政策

(一)拆旧复垦。申请参与挂钩项目的农户必须全部拆除旧宅一切建筑物并复垦。

(二)拆迁补偿。凡农户原有旧房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要求拆除复垦后,政府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对建新区被占地农户涉及的房屋、土地、青苗及其附作物乡人民政府按照现行国家征地政策进行补偿补助。

(三)建房用地。在项目调查摸底阶段,要积极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集中修建住房。农户拆旧建新用地面积根据《省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农村家庭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综合用地(含配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四、资金来源

增减挂钩项目农户房屋建设和拆旧复垦资金由农户自筹和相关政策补助解决。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上相关文件,待农户拆旧复垦验收完毕后根据农户拆旧建新置换的土地增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还可以享受相关政策补助:属于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地灾搬迁补助;属于异地扶贫安置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异地扶贫安置补助;属于危房改造安置或新农村风貌整治对象的,按规定给予危房改造或风貌整治补助;属于民政优抚对象或残疾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相关补助资金由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挂钩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乡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兑现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五、实施程序

项目经批准后,由乡人民政府和项目村两委组织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依法使用挂钩结余指标。

六、工作职责及机制

乡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体推进”的总体工作机制,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十个工作组(附件1、2)。如遇人员变动,换人不换岗。

七、考核奖惩

乡人民政府把实施挂钩项目列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实行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工作组进行检查,工作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限期予以整改;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集体*的,予以全乡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乡人民政府予以全乡通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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