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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投资协议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议审批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防范与控制协议法律风险,保障项目快速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项目招引流程及决策》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区管理委员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各类投资性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是指以管委会作为独立的主体,与项目投资方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包括:

1.增用地或使用载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项目协议;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协议。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但又确有必要与管委会签订的,应由项目分管(挂钩)委领导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签订协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由项目招引主体负责按照规定流程逐项报经审批。

第五条招引主体在项目协议报经审批前,应与投资者协商拟订协议初稿,并对协议的主体有无签约资质、资信情况是否良好、协议条款是否完备、用词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楚、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条审批流程包括审核、审查、审批三个环节,实行并联审批。

第七条审核环节由招商中心牵头负责,包括招商中心意见、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意见,载体产权主体或管理主体意见。

招商中心应对全区投资协议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组织专门力量对协议进行全面性和重点性审查并统一出具内审意见。

项目落户镇(街道、园区)就是否同意项目落户出具明确意见。涉及载体出售(租)的,招引主体应征求各载体产权单位的意见。园区板块与招引主体就项目是否落户意见有分歧的,应报分管(挂钩)委领导处理。

第八条审查环节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审查包括项目准入评估、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扶持政策预审、合法合规性审查。

经济发展局应根据招引主体的申请,牵头组织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开展项目准入评估工作,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无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评估委员会评估的项目,由招引主体自行组织评估,并出具准入评估意见。

增用地类项目或投资方对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有特殊需求的,由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召集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水电气(汽)、场平、杆线迁移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事宜,并根据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研究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协议中涉及扶持政策的,由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对扶持政策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情况开展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项目涉及的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招引主体不得承诺给予土地款返还、税收返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扶持政策。

招引主体经与投资方就协议条款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招引主体应报送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等书面材料。涉及重大项目的,党政办公室应邀请法律顾问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审批环节包括分管(挂钩)委领导意见、管委会常务(党工委)会议研究意见、主要领导意见。

招引主体应在协议正式签订前,将投资协议审批表报分管(挂钩)委领导签署意见。

对于重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招引主体将项目提交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须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办负责填写管委会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意见。

招引主体应将投资协议审批表、协议正式文本及相关必要材料统一汇总至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管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条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或因国防、军事建设等需要签订协议的,应在基本遵循本办法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必要时,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协议正式签订后,招引主体应将投资协议审批表原件和加盖招引主体骑缝章的空白协议文本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非投资性协议的审批流程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并可作相应简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某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防火是关系林业生态建设全局的大事,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是建设生态文明、丰富生态内涵、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森林资源绝对安全的重要工作。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蔓延性、发展迅猛、损失惨重的特点,为有效处置森林火灾,及早做好做实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各项工作,有效防扑救森林火灾,将森林火灾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巴州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规文件,结合务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一、防扑火救灾指挥

1、务本乡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务本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各村支部书记、主任是当地管辖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对突发性火灾一是迅速上报;二是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火灾扑救,直至应急指挥人员赶赴现场指挥为止。

2、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务本乡成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

务本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站,由林业站站长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3、应急指挥部必须坚持做到领导负责,依靠群众,协同作战,严明纪律,严格实施。

4、发生森林火灾,各村应及时上报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由应急指挥部负责上报和指挥扑救,并决定是否请求支援。

5、在力量安排上,组建两个梯队,梯次使用。本村群众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力量支援为二梯队。

二、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职责

务本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是务本乡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布置、监督、协调、检查森林防火工作、防扑救森林火灾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督促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务本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务本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实施;布置、监督各村、组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的实施;协调解决好村与村之间、组与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和毗邻之间的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制定、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和有关联防办法,表彰、奖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和完善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三、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务本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乡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检查乡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森林防火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等活动;负责森林防火值班调度,掌握乡森林防火情况;负责森林火情的统计及月季年报,协助有关单位查处森林火灾事故。负责全乡镇森林防火工作文档的妥善保管。

指挥长职责

1、统一领导森林防火工作,审定有关森林防火重大行政措施;

2、决定对乡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成员的表彰和处分;

3、发布局部地区森林防火戒严令和签署重要文件;

4、紧急情况下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5、负责主持乡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演练工作。

副指挥长:分管林业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组织修订森林防火应急办法,负责组织召开乡森林防火工作会议。

武装部长:负责抓好基础防范工作,组织开展民兵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的技能培训,负责组织民兵参加山火扑救工作。

党政办主任:负责指挥长和副指挥长交办的森林防火协调工作。

安办主任:负责乡森林防火工作及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的监督落实。

财政所长:负责报请组织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专项资金,负责森林防火项目的编报落实工作。

派出所长:负责组织人民警察、民兵参与扑救工作,搞好辖区内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与森林公安一道,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侦破工作。

林业站长:负责具体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草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和具体实施。承担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掌握火情动态,当好指挥部的参谋,抓好全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乡森林防火工作纵向横向,上下级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财政抓好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社会事务办主任:负责做好灾民安置和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工作,搞好山火灾区救灾物资的组织发放工作。

卫生院长: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火灾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受伤人员及时恢复健康。

宣传文化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协助上级搞好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报道工作。

中小学校长:负责对学生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年级、班级、班主任老师签订森林防火知识教育任务责任书,并落实家长对学生的森林防火监护责任。抓好学校“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的落实,即:1、每周组织上好一堂森林防火知识专题课;2、要求督促学生完成1篇森林防火或森林保护为题材的作文;3、安排布置好每周、月、季的森林防火知识黑板报;4、向学生和家长写一封森林防火从我们做起的公开信;5、校内悬挂一幅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畜牧站长:搞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和动物防疫工作,保证其居民和畜牲安全。

四、扑火救灾力量准备

按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务本乡实际,决定组建以乡长为队长,分管林业、安全领导为副队长,政府办主任、安办主任、派出所长、林业站长及职工等青壮年同志40至50人的乡级应急扑火队,各村、组建1-2支30至50人的群众扑火队,每个组必须有一支10至20人的群众扑火小组。

五、加强林火监测、灾情传报

主要依靠巡山人员、群众滥测、联防信息员。接受火情报告单位是村、组级基层组织。每年1月至12月森林防火期,护林巡山人员必须昼夜24小时值班,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发生山火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或延误灭火救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在全乡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扑火救灾物资准备

在防火期间,林业、医疗卫生、广播等部门必须保持良好的战备服务,群众扑火救灾队,必须在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对扑火救灾做到一声令下,确保拉得出、用得上、扑得灭。应急指挥部、林业站应积极争取项目支持,筹措专项资金,添购10至50人使用的扑火工具和必须的通讯、交通等物品,村、组一般扑火器材自行装备。

七、森林概况及森林火灾特征。

1、区域特征:务本乡位于位于北部,地势特殊,山势陡峭,现有森林面积8959公顷,森林分布不均,林田交错,林中有户,农林混杂,农事活动频繁,严重存在山火隐患,一旦发生山火,难于发现和有效控制,容易酿成灾害。

2、火险等级特征:务本乡属于I级火险区。山火主要发生时间在当年1月至6月,尤其是1、2、3、4、5月,农忙季节尤为频繁,其它月份很少或不曾发生。

3、山火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大类,人为原因又可以分生产用火和生活用火以及其它用火。

八、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要求及方法

1、原则:扑救森林火灾必须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指挥,积极消灭”的原则,隐患险于明火,防火胜于救灾,要牢固树立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的思想。在“预防”二字上狠下功夫,下狠功夫,做到思想、组织、物资、措施“四落实”。

2、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要求及方法:

(1)要及早调查发现,及时报告,快速扑灭;

(2)要打早、打小、打了,迅速控制山火蔓延,确保不翻山、不过沟、不越路、不过夜,彻底消灭余火,防止死灰复燃;

(3)要坚持“四不打”,即风大不打,悬崖陡壁不打;迎头火、顺风火、冲火不打、个人单独不打;

(4)火场进行,只能走山脊,不能走沟槽,走火场迹地,不踩烧泡了的石头,不攀烧过的藤枝;

(5)野外用火坚持做到“十不准、五不烧”的原则;

(6)使用树梢枝桠灭火,要轻举重压,边打边扫;

(7)人力扑救不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孕妇参加扑火,使用风力灭火机必须掌握适用中度的地表火。地下火可挖沟,树冠火开设隔离带等灭火;

(8)要制订安全措施,发布安全纪律,从现场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先救人再灭火,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9)要妥善保护火灾现场,以利于公安机关查明起火原因,核算受损情况,对有关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者,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十、办法解释及生效时间

本处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二滩水域网箱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二滩水域的环境保护,规范网箱养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二滩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水务局是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二滩水域养殖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县二滩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航道、水资源、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从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滩水面进行网箱养殖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政府委托辖区乡(镇)政府暂按网箱每平方米每年1元的标准收取,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划拨55%给县水务局,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人工增殖放流、监督管理;划拨45%给受委托乡(镇),用于改善当地渔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和乡(镇)、村网箱养殖管理人员补贴。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利用二滩水域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养殖证:

(一)申请。首先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养殖证申请表和养殖水面使用证明(协议);2.申请人身份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审核。县水务局初步审核后,会同旅游、交通(海事)、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在养殖水域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发证。对公示期满无权属争议的,县水务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五)登记造册。县水务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全部准确载入登记簿。

第七条二滩水域养殖证的有效期由县水务局根据本县渔业发展规划具体确定。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网箱养殖的,须在有效期满6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擅自圈占、扩大核定的养殖水域面积。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及证载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县水务局申请变更。

第十条养殖证不得涂改、转借或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如有遗失、损坏的,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用于养殖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养殖用船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二)养殖配套的生活用船,必须结构牢固,外观整洁美观,配备消防、救生设施,配置垃圾、粪便回收设施;(三)网箱框架结构牢固、排列有序。

第十二条从事水上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水域环境污染。

(一)养殖区域水面无垃圾和漂浮物;(二)生活垃圾和病、死鱼统一收集上岸,在辖区乡(镇)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库中;(三)不得在网箱养殖场所及附近养殖畜禽、种植蔬菜。

第十三条县水务局应同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推行环保的生态养殖模式。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养殖、销售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六条县水务局负责对网箱养殖生产的监管,重点对养殖证载内容、养殖设施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养殖者义务、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及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年度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七条县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海事)、旅游、供电、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规范网箱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政府和县水务局的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内规范网箱养殖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养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养殖生产和架设网箱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圈占、扩大核定的养殖水域面积的,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4:某县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单独考核和专项奖励。

第四条重点项目奖励按照“贡献与回报对等,责任与效益统一”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奖励对象及范围

1.奖励对象: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各项目的协作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报责任领导审定。项目实施乡镇原则上应作为第一协作单位。

2.奖励范围: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考核和奖励

1.考核: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由县督查办牵头组织实施,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将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2.奖励: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的,按照项目类别予以分类计奖。

续建项目奖励5万元;新建项目奖励1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奖励15万元;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奖励。按时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乡镇,按征地面积和拆迁户数给予单独奖励。

奖金由县财政预算列支。

第七条奖励分配

全县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县督查办拟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执行;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牵头单位拟定后报责任领导批准执行。

各重点项目奖励分配原则上按照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协作单位1:3:6的比例分配。

各单位内部奖励分配可以单个项目奖励的平均数为基数(项目奖励金额÷负责该项目的人数),按照项目第一责任人2倍、第二责任人1.5倍、其余责任人按贡献大小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某县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将重点项目推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条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对象为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五条经费拨付标准

1.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二拨付。

2.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拨付。

3.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点五拨付。

4.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拨付。

单个重点项目的工作经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承担多个重点项目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六条经费拨付。工作经费在项目启动时先拨付三分之一,开工后再拨付三分之一,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后拨付剩余三分之一。

第七条经费使用。各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方案,报责任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经费用途。仅限于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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