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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室纪律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雨湖区:“四个到位”规范谈话室管理【1】

为了进一步落实加强纪律审查安全工作有关规定,今年以来,雨湖区纪委加大谈话室硬件投入和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了谈话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了安全保障措施及监督管理,按照“四个到位”强化谈话室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硬件设施到位。

今年年初,区纪委在一楼办公室建设了一间标准化的谈话室,室内的墙壁、桌椅、地面等设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

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和打印复印设备,为安全文明办案提供了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撑。

制度建设到位。

制定了《雨湖区纪委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谈话室规范使用的有关工作要求,完善了规章制度,实现了谈话室使用管理制度化建设。

制定出台了归口管理制度,负责人制度、审批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登记制度、保密制度、应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合理、高效、安全利用谈话室理顺了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安全保障到位。

为防止调查谈话过程中出现突发疾病、自残等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被调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雨湖区纪委与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签订了《医疗协作协议》,湘潭市中心医院组建由主管副院长及技术骨干组成的医疗救治组提供医疗技术支撑,并由专人负责联系,优先安排,随到随治,为安全办案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了便利快捷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监督管理到位。

明确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室对谈话室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书面提醒、随时抽查等形式强化了谈话室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雨湖区纪委严格规范谈话室管理【2】

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

今年以来,雨湖区纪委进一步落实加强纪律审查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强化谈话室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雨湖区纪委制定了“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归口管理制度,负责人制度、审批制度、备案制度、交接班制度、登记制度、保密制度、应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合理、高效、安全利用谈话室理顺了关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保障被调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雨湖区纪委与市中心医院签订了《医疗协作协议》。

市中心医院组建由主管副院长及技术骨干组成的医疗救治组,提供医疗技术支撑,并由专人负责联系,优先安排,随到随治,为安全办案开辟了绿色通道,提供了便利快捷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今年初,雨湖区纪委还建设了一间标准化谈话室,为安全文明办案提供了硬件设备和技术支撑。

篇2: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三章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

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

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第四章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

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

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五章资产处置平台

第二十九条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同时废止。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49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

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

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

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置换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中央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

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

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上缴:

(一)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一级预算单位。

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二级预算单位。

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如无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如有下属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其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的,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

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取得处置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三十六条中央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专员办对所在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

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1】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原则

(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办理资产帐目核销。

(八)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按《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建立报废清册。

(二)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

(三)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等。

第五条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办法【2】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行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和财政拨补经费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定义

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报废、报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其中,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报废、报损,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动车辆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A、一般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下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二)》和明细表(一式四联)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B、单价或批量原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报废、报损,须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和明细表(一式五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资产管理中心受理,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一)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申请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卡片作为申报证明文件(须使用清产核资软件打印,并加盖公章)。申报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的证明文件,除固定资产卡片以外,应包含工程决算书和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者可提供发改委、建设与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固定资产卡片和相关材料外,应提供下列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A.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危房,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房屋建筑物等,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临时建筑物,须提交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须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B.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须提交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造成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须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C.办公自动设备、电器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的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须提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D.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E.CT机、*光机、B超机、血压计、酶标仪、可见分光光度计、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或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其它医疗设备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须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三人或三人以上)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F.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五、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实物的回收

各单位应将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实物,交由市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处理。机动车辆在实物处置环节还须提供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报废、报损审批表》、行驶证复印件,并填写有关车辆报废、报损的表格,交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手续。

六、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厦门市委党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可比照主管部门的权限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事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序号资产类别使用年限一交通运输设备(一)机动车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15年2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3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8年4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10年5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8年6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10年7矿山作业专用车8年8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6年(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9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6年10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9年(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11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10年12三轮摩托车10年(二)船舶(含海船和河船)1高速客船25年2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30年旅游船、客船3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1年4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33年5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34年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二办公自动化设备1大型计算机10年2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7年3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5年4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5年5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5年6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5年7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5年三电器设备1电视机6年2电冰箱5年3洗衣机5年4摄像器材5年5摄影器材、照相机5年6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10年7中央空调设备15年四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10年五专用设备1电梯设备20年2锅炉设备8年3消防设备10年4厨房设备5年5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5年6道路清扫设备5年7电子设备5年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7年9音响设备7年10健身房设备5年11通讯设备8年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8年七通用测试仪器设备8年八机械设备10年九动力设备10年十传导设备15年十一闭路电视播放设备10年十二医疗设备10年十三房屋、建筑物1办公用房45年2简易房10年3生产用房40年4其他建筑物25年

篇4:纪律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性,特制定《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违反以下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对违纪者的直接上级按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午餐时间未到提前就餐者视同早退;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1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50元;

5、各部门、车间必须在早7:50前组织召开班前会,8:00后所有人员需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每次罚30元。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7、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直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9、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3、以上未列及的可参照公司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50元处理:

1、员工出厂,除正常下班时间以外必须持有出门证(出门证需注明出厂时间和返回时间同时门卫室要做好登记);无出门证出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出厂或报公司管理部处理;

2、着装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不合着装要求的,车间主管有权拒绝入内,班组不得安排生产作业;

3、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域停放,乱停放的;

4、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5、不服从企业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

7、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仓库、财务部门等。

9、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10、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11、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12、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3、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14、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

15、设备、工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

1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

17、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8、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2、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代打卡的,给予双方处理;

3、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4、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5、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

6、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7、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予以辞退并处罚款200元:

1、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2、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3、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篇5:学生纪律管理办法

职业中学学生纪律管理办法【1】

为维护我校正常和谐的教学和校园环境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活动纪律

(一)教学活动考勤

1、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2、遵守教学安排,不旷课。

3、请假应按照流程请假,不允许事后请假。

请假流程:学生写请假条(出具医生或医院相关证明)→家长确认签字→班主任审核签字→假条及相关证明交学生科当日值班老师。奖惩条例:

1、迟到和早退:

操行分扣除1分

单门课达到5次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两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一学期三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技能学籍除名处分

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置。

2、旷课

操行分扣除2分。

单门课达到12学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两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一学期三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给予技能学籍除名处分

3、不按照流程请假、事后请假的,视为旷课。

4、全学期未本纪律要求的,操行分加3分。

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置。

(二)遵守课堂纪律

1、上课期间服从老师及班主任管理;

2、不得携带食物、饮料、水进教室、实验室、机房;教室内外要保持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3、上课期间手机必须调成静音或振动,不得在教室内使用手机;

4、上课期间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5、上课期间不得随意进出教室,进出教室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6、上课期间必须携带老师要求携带的物品,如纸、笔等;

7、上课时应保持仪容整洁,衣着大方,夏天男生不得穿背心、三角裤头、拖鞋进入教室,女生不得穿吊带、超短裙、拖鞋进入教室;

8、遵守实验室、机房管理规定;课堂教具、设备、墙壁、门窗等须备加爱护,不要随便移动,不得污染或损害。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

奖惩条例:

1、违反本小节任意一条的,扣除当学期操行分1分。

2、一学期内,违反次数:达到5次给予警告处分;达到8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全学期未违反本小节纪律要求的,操行分加3分。

(三)遵守各种教学活动纪律

除上课外,教学活动还包括自习、专业活动、专业讲座等。

1、学生按照要求、按时、认真进行自习。

2、按照要求参加辅导、答疑。

3、按照要求参加各种专业活动。

4、按照要求参加各种专业讲座。

5、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各种课后作业、预习、复习等各项学习任务。奖惩条例:

1、违反本小节第一、二、三、四条的,按照教学活动考勤规定处理。

2、违反本小节第五条的:每次扣除操行分1分。单门课达到5次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两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给予查看处分;一学期三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技能学籍除名处分。

3、全学期未违反本小节纪律要求的,操行分加3分。

(四)遵守考试纪律

1、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按要求、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考试。

2、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室,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

3、学生不能携带手机和各种通讯设备及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4、必须保持考场安静,考生有疑问需举手,得到老师同意后方可询问与考试内容无关的问题。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人员统一调动。、

6、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违纪、不作弊。

奖惩条例:

1、考试作弊的,扣除操行分10分,给予警告至留校查看处分。在校期间累积两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扰乱考场秩序,扣除操行分10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本小节第2、3、4条的,取消当场考试资格,扣除操行分5分。

4、未规定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活动纪律

(一)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应参加包括军训(拓展训练)、寝室文化建设、学术讲座在内的各项公共活动;

1、必须参加项目,班主任进行考勤,不得无故缺席;

2、军训原则上不能请假,请假必须改选请假手续。

3、遵守各项活动的纪律要求,服从教官及班主任安排;

4、若不能坚持完成训练任务,不得离开训练场地。

奖惩条例

1、军训:无故缺席3次以上,该次军训作不及格处理,且必须参加次年的军训;

2、未按要求参加活动者,缺席一次扣2分;

3、未按要求参加活动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按要求完成所有必须参加项目总分为10分;

(二)其他学生活动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迎新晚会、相关比赛、12.9运动会、五四优秀团员团支书表彰、入团份子培训、青年志愿者协会活动、卫生评比活动、英语角等各项学生活动。

奖惩条例;

1、在校评比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单人或团体)分别奖5分、3分、2分;

2、积极参加各级活动而未获奖的同学,奖励各班比赛、评比中奖励最低分的50%;

3、获得校优秀团员、团支书分别加2、3分;

4、思想上进步,政治立场正确坚定,积极向团、党组织靠拢,主动递交入团、入党申请书并汇报思想,积极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学生当年奖励2分。

5、在军训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优秀军训学员“称号的学生当年奖励3分。

6、寝室在当月的评比中,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室长加3分,室员加2分;

三、寝室管理

(一)寝室秩序管理

1、学生寝室由学生科根据各班学生人数统一调整分配,不得私自调房、调换床位。

2、室内床铺、桌凳等摆设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定,不得随意移动。

3、严禁在上课时间及休息时间内在寝室区大专喧哗、打闹、打牌、放收音机、开电脑外响,玩游戏。

4、严禁在室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酗酒。

5、严禁在室内或走廊内使用电磁炉、电炉、液化气生火做饭,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6、严禁在寝室区打篮球、排球、踢足球,敲盆打碗、燃放鞭炮、起哄闹事。

7、严禁在室内、走廊内、从楼上往楼下乱丢垃圾、果皮纸屑、随地吐痰。

8、寝室内不准留宿外人;

9、学生未经请假及履行手续,一律不准在外住宿。

奖惩条例:

1、凡违反其中一条扣1分,累积扣分;

2、超过5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寝室卫生管理

1、被褥叠放整齐,床上整洁、床下鞋物摆放整齐;

2、地面清洁、家具用品、学习用品、洗漱用品摆放整齐、清洁;

3、阳台、洗衣台清洁,房顶四壁无蛛网、室内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

4、寝室内烟头、果皮纸屑、矿泉水瓶、公共区域不得堆放垃圾;

5、寝室内不得饲养宠物;

6、在每周一次的卫生检查中,应配合相关人员检查;奖惩条例:

1、凡违反其中一条扣1分,累积扣分;

2、超过5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校园纪律

(一)校园内行为

1、学生平时要注意仪表整洁、举止有礼;

2、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折花,不践踏草坪,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香化、净化;

3、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不在宿舍区和教学、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工作;

(二)图书馆行为

1、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地进馆,夏天不准穿背心、三角裤头、拖鞋等进阅览室,要尽量放轻脚步,以免影响他人。

2、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3、不要替他们代占座位,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阅后应及时插入原处,不要一人同时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

4、及时归还借阅书本。

(三)会场行为

1、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无故缺席。

2、自学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尊重讲话人、报告人的劳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3、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吃果壳食物,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4、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卖时动作要轻,不弄响坐椅,以免影响他人。

5、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6、进入会场手机调成无声或振动;

奖惩条例:

1、凡违反其中一条扣1分,累积扣分;

2、超过5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纪律

1、不准对师长不尊重不礼貌;

2、不准带非本校的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3、不准进营业性卡拉OK舞厅和电子游戏机室厅;

4、不准吸烟、喝酒。

5、不准偷盗、打架斗殴和看黄色录像、电影、VCD、内容不健康的书籍、报刊及听下流*的歌曲。

6、不准携带管理刀具及违规器械到学校;

7、不准介入或参与赌博、盗窃、勒索、抢劫;

8、不准涉及吸毒、贩毒。

奖惩条例:

1、违反其中1、2、3条扣1分,超过5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4、5、6、7、8条扣5分,并写检查一份,情节严重的参照学校有关制度办法执行。

班级纪律制度【2】

1、就寝纪律:

①按时就寝,不迟到,违者扣1分,有值日生负责上报;

②就寝铃声响后,不得在寝室讲话,违者一次扣1分,屡教不改者扣5分,并报告班主任;

③晚休后,还在床上吃东西的,一次扣1分,屡教不改者扣5分;

④不服从值日生或寝室长管理的,对说对辩的,及时上报值周老师或班主任,一次扣3分。

2、就餐纪律:

①按时就餐,不能找任何借口不就餐,不买菜,一次扣1分;

②按要求排队就餐,不推不挤不插队,违者一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从严处理;

③不乱倒饭菜,吃饭要及时洗碗,不得把脏碗长时间放在碗架上,违者一次扣2分;

④不乱用他人餐具,发现一次扣1分;

⑤打饭值日生认真履行职责,不乱扔乱敲餐具,有责任保护好餐具,失职者一次一人扣1分,损坏餐具赔偿。

3、课堂纪律:

①文艺委员及时起课前歌,故意推脱一次扣1分,全班同学起立,认真唱课前歌,故意扰乱者,一次扣1分;

②尊重老师,上课认真听讲,不起哄,不顶撞老师,违者一次扣2分;

③积极参与小组活动,不说与课堂无关的话,小老师小组长积极认真讲解,小徒弟认真听,及时提出疑问,小老师耐心解答,不按要求者,一次扣1分;

④小组内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全组所有成员共同写出反思,并在全班同学面前做出检查;

⑤课堂上积极与老师配合,不主动举手回答问题,一节课连续三次被老师提醒的,本堂课扣1分。

4、文明礼仪:

奖励:①一周内无一次佩戴学生证、团徽问题,奖个人1分;②一周内每天都能坚持在规定时间内进教室,并马上突入学习的,奖3分;

③各组能按时完成播音任务的,平均分奖1分,稿件被录用的,奖个人2分,奖组平均1分;④每周评出本周最佳“每日格言”,奖组平均1分;⑤各组对本期黑板报打分,平均分达优的给予3-5分的奖励;

⑥踊跃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如:歌咏比赛,演讲比赛,书法展等,参与者奖3分,获奖另奖3-5分;⑦其他奖项另设。

惩罚:①每位同学必须按要求佩戴学生证、团徽等,违者一次扣1分;②进办公室要喊报告,经老师允许方可进入,违者一次扣1分;

③打架、骂人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必要的赔偿;④午休不守纪律一次扣1分;

⑤不在规定时间内进教室的,一天之内出现三次以上,扣1分;⑥在教室内不学习,消磨时间的,发现一次扣1分;⑦播音稿每周每组上交一篇,没完成任务的,平均分扣2分;

⑧播音员按时播音,要求准确无误,若因播音员失误导致班级扣分的,播音员扣2分;

⑨本学期黑板报由各个小组承办,由徐旭东牵头负责,没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小组平均分扣2分,徐旭东扣2分;⑩各小组不能及时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平均分扣2分;⑾损害公物照价赔偿,扣3分。

学生纪律管理规定【3】

遵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依照《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纪律规定:

一、学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拒绝*。如果有意散布*言论,经教育不改者,视期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

二、学生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凡被政法机关收审或判处的学生一律劝其退学。

三、学生要团结进取。如有意散布消极言论或挑拨离间,破坏班级团结、损坏班级荣誉,干扰正常的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轻者给予警告处分,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生要服从班团干部的领导。凡打击、陷害、挖苦、讽刺、刁难班团班干部或阻止班团干部行使正当工作权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学生要讲文明。严禁打架斗殴,凡先开口骂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互相扭打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受伤者医药、治疗费;组织打群架、持凶器斗殴或勾结社会不良青少年到校寻衅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打架斗殴造成伤害事故或触犯刑律的,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学生在校恃强欺弱、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时,视其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的处分。

七、学生偷盗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劝其退学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交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学生必须尊敬师长、虚心接受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凡无理取闹和顶撞教职工者给予警告处分,有意恶语伤人甚至侮辱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九、学生尊重老师的劳动。凡在课堂上顶撞老师,带头起哄、故意闹事使课堂教学无法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在课堂上看与当堂教学无关的书籍、报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学生衣着要朴素大方,端庄整洁。严禁染发,女生不得烫发,男生不得留各种长发怪发,不得歪戴帽斜穿衣,不得穿拖鞋、穿短裤、背心进入教室。违反以上要求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学生必须勤奋学习,扎实地掌握各门知识,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科作业。凡作文三次不交、其它学科作业合计十次不交者,给予警告处分。一个月以上不交各科作业者劝其退学。

十二、凡期中、期末考试及市区组织的有关统测无故不参加者;考试时舞弊或不交试卷者,给予警告处分,并以零分计算该科的成绩。

十三、学生自习,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意外出,不准谈笑打闹,不准偷看与课程无关的报刊。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十四、学生必须严守作息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旷课,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凡迟到、早退10次、旷课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迟到、早退20次、旷课3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缺课时间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者,劝其退学。(早操、课间操迟到缺席者按迟到、旷课对待)

十五、学生不经老师和家长知晓在外或私自出走一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两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三天及以上者一律劝其退学。

十六、学生在课外可以阅读的有意义的书刊,但传阅抄写低级庸俗的武侠小说、黄色糜乱或内容*的书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十七、学生禁止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卡啦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室、网吧、台球室。凡学习时间或休息时间进入“三厅二室”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

十八、就寝(包括午休)时,不准吵闹,不准进行打球运动,不准走象棋、打扑克、听收音机以及晚上长时间打手电筒照明等。凡因以上不良行为而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凡晚寝关灯以后在室内点蜡烛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凡在午休、晚寝后在校园内高声怪叫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九、住读生一律不准随意外宿(包括随意回家住宿)和留宿他人。未经班主任或宿舍管理员批准,私自外宿或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十、住读生不按时到寝室就寝而在校内及周边玩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玩至深夜翻越院墙、门窗进入室内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

二十一、男女学生要相互尊重,男生不得侮辱女生。未经组织批准,男、女生不得私自到对方宿舍玩耍。违反以上要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二、学生必须自觉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树立远大理想,培养高尚情操。在学习期间凡谈情说爱主动一方(如主动写信、发短信或邀约对方、干扰他人学习和生活)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

被动一方视情节轻重或批评教育或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三、学生应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准在校内吸烟和酗酒,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四、学生不准参加赌博或变相赌博,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五、学生应爱惜粮食,吃不完的饭菜应倒入指定的位置。凡公开随地倒泼饭菜者,责令其打扫干净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六、学生就餐要严守就餐纪律,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的安排,尊重厨工的劳动。凡与厨工无理取闹或不按顺序排队、就餐(如插队、拥挤、起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七、学生要有节约电、水意识,禁止浪费,寝、教室及卫生间发现长明灯、长流水嘴(有特殊需要的除外),一次给予相应的责任人从以警告处分。

二十八、学生必须爱护公物,不得损坏路牌、门窗、桌凳、床铺、灯具、水电设施及花卉树木等一切公共财物。无意损坏都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的处分。

二十九、学生必须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凡乱停乱放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凡乱涂画损坏墙壁、门窗者给予警告处分、凡随地乱扔纸屑、废物者除责令其清检干净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凡由于乱泼乱倒堵塞管道者除令其参加清理劳动外,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十、学生在校注意安全。凡翻越高层楼道的护栏、门窗及爬至屋顶面玩者给予警告处分。凡私自改接线路、私安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凡私自外出到河塘游泳玩水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劝其退学。

三十一、学生进出校园要佩带统一的标志(如出入证等),服从门卫的统一管理。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十二、学生对学校统一配发的桌凳、床铺及有关物品要按统一编号妥善保管使用。若私自调换造成混乱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十三、学生要养成劳动的习惯。凡无故不参加劳动或不服从老师、卫生管理员及学生干部的指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让其补做一次劳动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十四、学校统一的*或集中学生,要做到快齐静,无故不参加或破坏会场秩序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十五、学生违反校纪给予的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5个等级,再犯者依据前一次处分等级并根据再犯错误的性质可给予升级处分。

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分管领导协同年级组长、班主任确定到政教处备案。记过以上的处分由行政会集体研究确定。劝其退学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十六、处分违纪学生既要从速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又要采取慎重的态度,要帮助违纪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违纪学生若认错态度好,并及时交待问题的可减轻处分;若认错态度不好,并订立攻守同盟的,记入学生档案,根据错误性质可采取适当形成组织学生讨论,以敬效尤。

三十七、学生受处分满一学期后,可由本人写出取消处分的申请,经全班学生讨论、班主任提出意见交校行政行研究决定,对确有进步者可以批准取消处分,并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三十八、凡我校正式招收的在籍学生以及借读生等都应遵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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