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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1】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2】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

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

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

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

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

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

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处理等管理,规范处理程序,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流失,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公司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物保部)是废旧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部门(单位)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检斤、送修、跟踪修复使用、销售、入帐、交款等工作。

物保部按物资管理职能负责检查公司各部门(单位)(含工程项目)的废旧物资送交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未经公司授权,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废旧物资进行擅自处理和外运。

第二章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废旧物资管理原则

(一)各生产单位应建立存放废旧物资的固定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并设人员负责,各生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的废旧物资一律送交物保部,物保部和各送交部门(单位)统一办理废旧物资检斤手续,废旧物资回收、出售应建立相应帐目。

(三)大型的报废设备、固定资产由物保部牵头,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会同计划营销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研究处理,其他废旧物资由物保部负责管理和竞价销售工作,销售过程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经物保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销售。

(四)回收的废旧物资原则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即领取新品时上交旧品,生产需要的特殊情况可先领新品,1月内交回旧品。

各单位对可再利用的,可修复的备品配件可不按废旧物资送交。

(五)废旧物资的管理应与其他物资一样进行专责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健全。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一)在设备小修、消缺、维护和工程拆迁中,凡带有残值的废旧物资。

(二)在设备大修或技改工程中拆下的,不能自行修复使用并带有残值的废旧物资。

(三)已办完报废手续拆除的属固定资产的设备。

(四)架子扣、废旧铁线、包装物(包括:带押金和不带押金的)。

(五)可再生产的废油料。

(六)单位订阅的没有阅读和使用价值的报刊、杂志、及纸张、纸屑。

(七)有回收价值的其他种类的废旧物资。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

第六条废旧物资每月按领料单进行回收,能回收的全部回收。

不能回收的由领用部门(单位)领导书面说明原因,月底前报物资供应部。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拟处理的废旧物资,应自行组织送到物保部。

对各部门(单位)送交回收站的废旧物资,应事先与物保部联系,物保部应做到随到随收,不准发生无人接收的情况。

第八条废旧物资销售及奖励

(一)物保部废旧物资回收站作为废旧物资管理和具体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废旧物资的对外销售工作。

(二)回收站在废旧物资(不含大型设备,固定资产)对外销售时,应竞价销售,由2人以上同收购方根据拟出售废旧物资的品质和状况谈定价格后,填写《废旧物资销售审批表》,由经办人、回收站站长、物保部部长、监察审计部及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出售并做好相关记录。

回收站应负责登记收购方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并查验资质。

(三)公司各部门(单位)送交的废旧物资,凡属回收站自行对外销售范畴的,对送交单位和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实施奖励,批量5吨以下每次奖励送交单位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40%,奖励废旧物资管理部门5%;批量5吨以上的原则上按5吨标准奖励。

(四)大型设备,固定资产的对外销售,应填报《废旧物资销售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回收站、物保部部长、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由物保部牵头,会同计划营销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研究销售方案,视情况采取议标或竞价方式出售,并签订买卖合同,上述参加销售方案研究的职能部门应会签合同,该废旧物资送交部门(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奖励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五)物保部废旧物资回收站对所处理的所有废旧物资凡是有现金收入的,一律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作入帐处理。

(六)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获得的现金收入,应交固定资产原来所在帐户,以充抵残值。

第九条举报及考核

(一)为了有效控制废旧物资的外流,坚决堵塞漏洞,公司鼓励举报行为,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二)通过举报,查实擅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电话:监察审计部8557101

物保部8557031

(四)各部门(单位)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和设备的,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

(五)各单位的班组,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和设备的,撤销班长职务,相关责任人下岗1—3个月,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

(六)公司员工私拿废旧物资变卖的,按盗公行为处理,若经公司大门带出未能发现的,将当班保安人员列入考核。

若保安人员伙同盗公人员在当班期间予以放行的,则按同属盗公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公司做出相应行政处理。

(七)公司值班保安人员如果发现并截获私拿废旧物资出门的人员或单位,按截获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10%进行奖励。

(八)公司各部门(单位)在领料时未按规定实施以旧换新的,或在1个月内没有送交废旧物资的,一次考核100元,次月仍没有送交,按月度累加考核。

(九)发生其他考核事项的,由物保部提出考核意见,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四章修旧利废管理

第十条公司成立修旧利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修旧利废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物保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成员:物保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修旧利废范围

生产、办公相关设备、部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设备检修(重大修理、大修理、一般修理)过程中需要拆除的设备或部件进行审批。

各生产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拆除设备或部件按“待修物资”(可修复设备或配件)和“废旧物资”(不可修复设备或配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在月底将统计情况报送物保部。

第十三条物保部负责对设备检修拆除设备或部件进行管理,分别存入废旧物资库和待修物资库,同时纳入相应账目。

第十四条物保部负责对“待修库存”日常存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各生产单位是否将可修复设备和部件及时纳入“待修库存”账目,并进行相应管理;检查是否将修复合格的物资从“待修库存”转入“无价库存”进行管理或安装使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检修、维护过程中对估计原值1000元以上的设备或部件,更换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事前鉴定”并备案;原值1000元以下的设备或备件各使用部门自行鉴定备案。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的修复

(一)各单位对可再利用、可修复的废旧物资可不送交废旧物资回收站,但必须填写《有修复及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登记表》(附件1,各单位自行编号。

编号说明:此编码共九位,前两位为各单位名称前两字头字母大写,第三、四位为送交年度后两位,第五、六位为送交月份,后三位为编号。

物保部将会同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每月底到各单位检查未交送废旧物资的登记情况,并跟踪登记物资的修复使用情况。

(二)废旧物资可自行修复的,修复后所在单位填写《修旧利废登记表》(附件2,编号说明同上),经生产技术部、物保部鉴定,总会计师批准后,公司对相关单位实施奖励,奖励额度是该项物资修后价值减去修复材料费用差值的30%,奖励修复部门15%,使用部门5%,生产技术部和物保部各5%。

(三)废旧物资需外委修复的,修复后物资供应部填写《外委修旧利废登记表》(附件3,编号说明同上),经物资使用单位鉴定、生产技术部鉴定,总会计师批准后,公司对相关单位实施奖励,奖励额度是该项物资修后价值减去修复材料费用差值的15%,奖励使用部门5%,生产技术部和物保部各5%。

(四)如各单位签署的修复意见不能正常实施,则该项废旧物资仍须送回收站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物保部负责汇总、核查修复设备或部件消耗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算奖励额度,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对有关人员进行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物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篇2:报废物资管理办法模版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

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弯管机、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备件类(单价百元以上)等。

第九条本规定从二

篇3: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炸弹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处理等管理,规范处理程序,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流失,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公司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物保部)是废旧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部门(单位)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检斤、送修、跟踪修复使用、销售、入帐、交款等工作。

物保部按物资管理职能负责检查公司各部门(单位)(含工程项目)的废旧物资送交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未经公司授权,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废旧物资进行擅自处理和外运。

第二章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废旧物资管理原则

(一)各生产单位应建立存放废旧物资的固定场所,进行分类管理并设人员负责,各生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的废旧物资一律送交物保部,物保部和各送交部门(单位)统一办理废旧物资检斤手续,废旧物资回收、出售应建立相应帐目。

(三)大型的报废设备、固定资产由物保部牵头,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会同计划营销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研究处理,其他废旧物资由物保部负责管理和竞价销售工作,销售过程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经物保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销售。

(四)回收的废旧物资原则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即领取新品时上交旧品,生产需要的特殊情况可先领新品,1月内交回旧品。

各单位对可再利用的,可修复的备品配件可不按废旧物资送交。

(五)废旧物资的管理应与其他物资一样进行专责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健全。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一)在设备小修、消缺、维护和工程拆迁中,凡带有残值的废旧物资。

(二)在设备大修或技改工程中拆下的,不能自行修复使用并带有残值的废旧物资。

(三)已办完报废手续拆除的属固定资产的设备。

(四)架子扣、废旧铁线、包装物(包括:带押金和不带押金的)。

(五)可再生产的废油料。

(六)单位订阅的没有阅读和使用价值的报刊、杂志、及纸张、纸屑。

(七)有回收价值的其他种类的废旧物资。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与销售

第六条废旧物资每月按领料单进行回收,能回收的全部回收。

不能回收的由领用部门(单位)领导书面说明原因,月底前报物资供应部。

第七条各部门(单位)拟处理的废旧物资,应自行组织送到物保部。

对各部门(单位)送交回收站的废旧物资,应事先与物保部联系,物保部应做到随到随收,不准发生无人接收的情况。

第八条废旧物资销售及奖励

(一)物保部废旧物资回收站作为废旧物资管理和具体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废旧物资的对外销售工作。

(二)回收站在废旧物资(不含大型设备,固定资产)对外销售时,应竞价销售,由2人以上同收购方根据拟出售废旧物资的品质和状况谈定价格后,填写《废旧物资销售审批表》,由经办人、回收站站长、物保部部长、监察审计部及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出售并做好相关记录。

回收站应负责登记收购方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并查验资质。

(三)公司各部门(单位)送交的废旧物资,凡属回收站自行对外销售范畴的,对送交单位和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实施奖励,批量5吨以下每次奖励送交单位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40%,奖励废旧物资管理部门5%;批量5吨以上的原则上按5吨标准奖励。

(四)大型设备,固定资产的对外销售,应填报《废旧物资销售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回收站、物保部部长、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由物保部牵头,会同计划营销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研究销售方案,视情况采取议标或竞价方式出售,并签订买卖合同,上述参加销售方案研究的职能部门应会签合同,该废旧物资送交部门(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奖励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五)物保部废旧物资回收站对所处理的所有废旧物资凡是有现金收入的,一律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作入帐处理。

(六)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对外销售获得的现金收入,应交固定资产原来所在帐户,以充抵残值。

第九条举报及考核

(一)为了有效控制废旧物资的外流,坚决堵塞漏洞,公司鼓励举报行为,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二)通过举报,查实擅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三)举报号码:监察审计部8557101

物保部8557031

(四)各部门(单位)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和设备的,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分,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

(五)各单位的班组,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和设备的,撤销班长职务,相关责任人下岗1―3个月,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

(六)公司员工私拿废旧物资变卖的,按盗公行为处理,若经公司大门带出未能发现的,将当班保安人员列入考核。

若保安人员伙同盗公人员在当班期间予以放行的,则按同属盗公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公司做出相应行政处理。

(七)公司值班保安人员如果发现并截获私拿废旧物资出门的人员或单位,按截获废旧物资销售金额的10%进行奖励。

(八)公司各部门(单位)在领料时未按规定实施以旧换新的,或在1个月内没有送交废旧物资的,一次考核100元,次月仍没有送交,按月度累加考核。

(九)发生其他考核事项的,由物保部提出考核意见,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四章修旧利废管理

第十条公司成立修旧利废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修旧利废活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修旧利废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物保部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成员:物保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修旧利废范围

生产、办公相关设备、部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设备检修(重大修理、大修理、一般修理)过程中需要拆除的设备或部件进行审批。

各生产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拆除设备或部件按“待修物资”(可修复设备或配件)和“废旧物资”(不可修复设备或配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在月底将统计情况报送物保部。

第十三条物保部负责对设备检修拆除设备或部件进行管理,分别存入废旧物资库和待修物资库,同时纳入相应账目。

第十四条物保部负责对“待修库存”日常存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各生产单位是否将可修复设备和部件及时纳入“待修库存”账目,并进行相应管理;检查是否将修复合格的物资从“待修库存”转入“无价库存”进行管理或安装使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检修、维护过程中对估计原值1000元以上的设备或部件,更换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事前鉴定”并备案;原值1000元以下的设备或备件各使用部门自行鉴定备案。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的修复

(一)各单位对可再利用、可修复的废旧物资可不送交废旧物资回收站,但必须填写《有修复及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登记表》(附件1,各单位自行编号。

编号说明:此编码共九位,前两位为各单位名称前两字头字母大写,第三、四位为送交年度后两位,第五、六位为送交月份,后三位为编号。

物保部将会同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每月底到各单位检查未交送废旧物资的登记情况,并跟踪登记物资的修复使用情况。

(二)废旧物资可自行修复的,修复后所在单位填写《修旧利废登记表》(附件2,编号说明同上),经生产技术部、物保部鉴定,总会计师批准后,公司对相关单位实施奖励,奖励额度是该项物资修后价值减去修复材料费用差值的30%,奖励修复部门15%,使用部门5%,生产技术部和物保部各5%。

(三)废旧物资需外委修复的,修复后物资供应部填写《外委修旧利废登记表》(附件3,编号说明同上),经物资使用单位鉴定、生产技术部鉴定,总会计师批准后,公司对相关单位实施奖励,奖励额度是该项物资修后价值减去修复材料费用差值的15%,奖励使用部门5%,生产技术部和物保部各5%。

(四)如各单位签署的修复意见不能正常实施,则该项废旧物资仍须送回收站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物保部负责汇总、核查修复设备或部件消耗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算奖励额度,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对有关人员进行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物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

篇4: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证券基金合规管理办法【1】

近期颁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是建立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的基础之上的,对证券、基金这些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适用主体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全体人员,所以合规管理工作是自上而下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下属机构),以及各个部分、单位;该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实施监督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分别制定自律规章、进行自律管理。

二、合规原则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合规经营基本原则,包括:(1)针对客户进行产品销售时,应当遵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服务,不得进行欺诈;(2)对委托人、客户通过机构买卖证券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不得为违规的证券交易提供便利;(3)控制内幕交易,防止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4)妥善处理机构与客户、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平等保护客户利益;(5)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6)防止公司经营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合规职责、权限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出合规要求,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制度建设及其监督,审议合规报告,任免及考核合规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沟通,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督促解决合规瑕疵。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合规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的合规性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组织架构、配备相关人员,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支持;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公司经营或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于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时汇报,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并且,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合规负责人这一岗位,对机构经营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前述合规负责人系指合规总监或督察长。

机构下属各个部门或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单位、部门,其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合规工作,承担责任,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机构合规负责人汇报。

如果合规负责人无法或不履行职责的,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负责人代为履行。

机构的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机构合规工作的瑕疵进行监督、管理、甚至提出罢免相关人员的建议。

四、合规体系

机构的合规体系包括单独设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合规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机构为合规部门履行职责,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格人员。

另外机构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亦应当配备合规管理人员,该部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负责考核、任免。

前述合规管理人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职责不冲突的工作,但是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规负责人所占考核权重不得低于60%。

不过,较大规模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合规管理人员。

机构的子公司(包括孙公司等)亦应当纳入机构统一的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应当根据机构规定及时向母公司汇报合规事宜,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对于机构下属的另类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包括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机构,机构应当派驻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对内、对外的汇报体系,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合规负责人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及其履职保证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得兼任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冲突的部门。

合规负责人包括的任职条件包括:(1)符合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2)具备相应的从业年限、工作经历、资质等条件(该条款所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系指通过司法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学本科以上学位);(3)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4)未被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以及不存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规负责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连公募基金的董事任职都不在需要证监会批准,合规负责人任职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似乎不合理)。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合规负责人自行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在董事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合规负责人免职的事实和理由报告中国证监会。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实施,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变动的影响及其评估结果,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涉及内部规章制度、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审查,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汇报的材料,合规负责人应当签署审查意见;机构拒绝采纳合规负责人意见的,相关事项应当报告董事会。

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情况,机构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中国证监会有权调整机构对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

如果合规负责人考核工作称职的,其收入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合规管理人员考核称职的,其薪酬收入不得低于公司同等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合规监管机制

机构应当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合规报告,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内部或外部机构对合规工作有效性进行评估,公司内部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外部评估每三年不得少于一次。

违反《管理办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

对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

合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亦可以采取前述措施。

合规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监管机构有权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

对于机构主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积极处理,落实责任追究等,并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于追究。

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督的原则,可以提高系统合规管理要求,并且采取增加现场检查次数、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督

以下为草案原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四)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三)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四)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五)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孙公司,下同)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

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

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第四章

合规负责人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同时向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熟悉证券业务,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二)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直诚实,勤勉尽责;

(四)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且不存在正被金融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所称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任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实施。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要求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

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合规部门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费用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改正、责令定期报告、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合规负责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七条规定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06]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草案说明原文【3】

关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下合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督察长规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1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

我会于2006年5月发布《督察长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基本框架逐步形成。

各公司建立了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明确了合规管理有关要求,设立或指定了合规部门,遴选、配备了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财务和技术保障。

二是合规工作有效推进。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已经按照监管规定,组织梳理、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在合规审查和合规咨询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合规监测、检查、培训、报告等职责也逐步履行。

三是合规理念初步树立。

通过自上而下的宣传教育和合规培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初步树立了合规从高层做起、全员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基本理念。

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的逐步推进,也有利于培育行业合规文化氛围,全行业从业人员对合规管理的认识正在逐步提高。

2存在问题

整体上看,证券、基金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已经在防范、发现、处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方面发挥作用。

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中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

部分机构重业务,轻合规,仅仅把合规管理工作当做外部硬性的监管要求来落实,改进完善合规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

少数机构甚至将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作为应对外部监管的公关部门,核心合规管理职能履行不充分,主动发现、报告违规行为的较为少见,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是未深化全员合规理念。

实践中,机构往往将合规管理工作误解为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事,全员合规理念落实不到位。

原有规定中关于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向性不足。

三是未做到合规管理全覆盖。

近年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但行业合规管理不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很多机构没有将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一些重要业务部门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少数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失控;对子公司更是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不少子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薄弱,个别子公司合规管理缺失。

四是履职保障不足。

监管中发现,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往往低于同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也与业务部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匮乏,向业务部门流动的情况较为普遍。

部分机构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甚至不能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会等会议。

五是处罚问责力度不大。

原有规定对监管措施和各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

实践中,直接问责合规负责人的案例较少,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警示作用。

此外,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问责和惩处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违规事件内部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效果不彰。

从上述情况看,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已不完全适应行业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以针对性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二、修订原则

根据调研情况,结合监管实践,从推动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角度出发,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统一两类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

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机制要求在证券、基金行业具有普适性,历史上由于监管原因而分别出台了两个规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具体要求,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行业通用的合规要求作出明确。

此次修订,我们拟以《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内容,制定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办法。

二是坚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证监局和行业普遍认为,《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关于合规管理的规定总体框架合理,主要条款适当,有力推动了行业合规管理工作。

本次修订,在维持现有总体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重在针对性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三是明确普遍适用的合规底线原则。

现行机构监管法规强调规则导向,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经营并未规定普遍适用的底线原则。

证监局反映,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实践中机构从事的一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并不违反具体规则的要求,对其缺乏处罚依据。

本次修订,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了共通的合规底线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

四是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发布实施时,行业之前并未系统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同时考虑到各公司情况千差万别,为增强规定的弹性和包容性,主要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太多硬性要求。

本次修订,在充分总结行业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的要求。

五是强化合规管理全覆盖。

针对实践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对重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不足,合规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本次修订着重强化了合规管理的全覆盖要求,提出了专门的规范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上述修订原则,我们在《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合规经营底线要求(第7条)

一是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客户。

二是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对客户委托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不得为客户违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有效管理内幕信息,防范内幕交易。

四是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五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六是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社会影响,防止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

明确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第8条);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0条);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第11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第12条)。

此外,明确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第21条)。

3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一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负责人领导的办事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第14条)。

二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

规定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60%,但规模较大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必须专职(第16条)。

三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派驻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任免、考核和管理(第17条)。

4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合规规定》与《督察长规定》有关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存在差异,前者要求高于后者,考虑到合规管理工作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合规负责人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技能,不仅要熟悉证券业务,还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为此,《办法》草案基本沿用了《证券公司合规规定》对合规负责人的条件要求,除要求合规负责人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诚信合规外,还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第19条)。

关于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原规定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通知的要求,此次修订拟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修改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获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

5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

一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第18条)。

规定公司在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第20条)。

二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

要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第28条)。

三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

规定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23条)。

四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

要求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就其履职情况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根据其要求调整考核结果。

关于薪酬待遇水平,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

五是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权。

要求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的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第15条)。

其考核由合规负责人决定,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第30条)。

六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支持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第31条)。

6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的行为予以区分和细化,情节较轻的,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第34条、第35条)。

二是区分合规负责人未能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形,规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合规负责人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直接采取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第36条)。

三是明确经营机构自查自纠机制,提高其主动合规意愿。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合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第37条)。

四是进一步完善合规负责人免责情形的规定,明确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或者采取了制止和报告措施的,免除责任(第37条)。

五是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第38条)。

此外,《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并同时废止《证券公司合规规定》、《督察长规定》(第39条)。

需要说明的是,《督察长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定,个别条文也规定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经向基金公司了解,鉴于这些规定较少且为原则性规定,废除有关规定不会对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实际影响。

此外,我们拟后续再安排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根据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篇5: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建议【1】

废品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进行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废品越来越多,废品回收逐渐成为了比较火爆的行业。

当前,废品收购点在居民小区内或沿街店面都不难看到,给居民卖废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亟需治理的严重问题。

一、影响市容市貌,噪声扰民。

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收购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臭味冲天,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金属废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间常常有大货车装运废品,噪声严重扰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废品收购站大多数租用临时或违建房屋或沿街店面,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消防意识薄弱,加之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着很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用煤气或电炉做饭、烧水,形成火灾隐患,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个别废品回收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点。

由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警觉性差,对于盗窃来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和自行车、电瓶、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也照收不误,为盗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废品收购站与盗窃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个盗窃、销赃的固定团伙,为盗窃分子提供收赃站、销赃窝点。

不法收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四、无证经营,管理疏漏。

废品收购作为特种行业,目前,多数的废品收购站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有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必然要产生废品,而废品回收行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废品分类、处理、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堵住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湖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特种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办证;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撤消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严禁在居民小区、市区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废品收购站,以防环境受到二次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在日常巡查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废品收购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站从申领执照、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有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监管,都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再生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根除治安隐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本着环保优先、布局合理、归口经营、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废旧物品。

前款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供销、工商、公安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废旧物资由供销社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归口经营。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实行持照经营。

无废旧物资经营执照的,不得从事废旧物资经营。

第八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规划、环保、卫生要求;

(二)距市区12公里以外;

(三)安全防火设施、制度健全。

不得在铁路、矿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设置废旧物资经营网点的申请,提出废旧物资经营网点设置地点的具体审核意见。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持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的设点审核意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巧天内将收购网点的具体位置、经营范围、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的经营网点,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重新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营网点,必须严格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保证网点内及周边环境卫生达标,安全防火无隐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进行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必须佩带(废旧物资收购员证)。

无(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的人员,不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品收购(包括流动收购)业务。

《废旧物资收购员证》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不得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枝、弹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四)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五条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由供销社所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统一收购,个体经营者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各镇、国营农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市各军替部队等单位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一律销售给供销社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得自行销售或串销。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物资的范围限于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废纸、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和生活器皿以及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部件。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物资收购网点或个人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对现行

违法犯罪分子应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首先满足本市工业生产需要,如需调运出市或调剂串换本单位所需物资,须经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方准调运出市。

凡持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发给(废旧金属调运许可证)运废旧金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设卡扣留。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乱设网点,无照、违规经营废旧物质,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3】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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