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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物资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4

废旧物品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用,明确报废物资处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旧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库存积压物资、废旧管材管件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1、各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识别、初步鉴定、报废物资的收集统计和交库工作。

2、使用部门、采供部、财务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联合鉴定。

3、物资采供部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和保管,并配合财务部销售处理。

第四条报废物资的认定

1、维修抢险、改线作业中拆回的废旧材料(设备)无法利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2、消耗性材料,超过使用标准,不能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3、工具类物品,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4、有价值的包装物品可作报废物资处理。

第五条报废物品的回收、保管、处理

1、所有报废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统一回收。

2、各部门材料管理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保管统计,定期向采供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单》,采供部经理要及时对交回的报废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入库、建档,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呈报《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采供部依据规定做出处理。

3、在回收各类物品前,采供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以免对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4、执行交旧领新的物资(工具类)交旧时还需在综合管理部填写《交旧领新登记单》交采供部保管。

保管按一对一原则登记交旧领新台账,并办理领新手续。

5、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物品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出据借用手续,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但领用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采供部有权在下一次领用物资时,拒绝领用。

6、对工程项目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的物资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结合财务部估价后按报废材料处理。

7、对新增设备、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的,或无法完全交旧的,必须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

8、各类废旧物资报废后,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后,采供部必须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对回收的各类报废物资要及时处理(外卖等),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报废物资。

第六条修旧利废制度

1、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修旧利废管理细则及修旧利废奖罚办法,作为部门管理的考核依据。

2、对鉴定为可修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应组织专业人员内修或外修。

3、对申请报废的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报物资采供部,会同财务部现场鉴定确认。

4、确定报废的各类物资,使用部门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办理完与采供部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审批

1、各部门废旧物资必须经过各专业人员确认,部门经理核实后,报公司物资采供部复检回收。

2、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调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对拟报废物资进行复检鉴定,确认不可修复利用后,由分管副总批准报废。

3、物资采供部编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价值表,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报废。

4、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物品,其报废管理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八条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的物资类别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钳工工具、电动工具、气动工具、液压弯管机、液压工具、砂轮、仪表、设备类、备件类(单价百元以上)等。

第九条本规定从二

篇2: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对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出借

1、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出借单》,并经资产办及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2、使用单位内部借用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院内使用部门间借用的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院外借用的,由学院资产办审批。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院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或调拨处理。调剂或调拨按先部门内后部门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仪器设备调剂必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调剂单》。

2、部门内和院内调拨,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学院资产办审批后,由资产办办理相关手续;院外调剂,须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仪器设备的报废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对待,本着“物尽其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维护措施,尽力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者;

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者;

4、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者;

5、上级资产办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资产办审批并具体办理报废手续。

2、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单)(一物一表),按上述过程序办理外,还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物一表)。单价1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学院资产办参与鉴定;

3、仪器设备的报废在完成院内审批手续后,按规定由学院发文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核准。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凡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院报废物品的调剂仓库。入库后可根据需要,由学院资产办牵头,在院内组织无偿调剂(整件或拆零)。

2、可使用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无偿捐助贫困地区。

3、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残值上缴学院财务,充入当年教学设备经费。

4、有历史见证或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不得报废,由使用部门或学院资产办妥善保管。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物品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后,方可进行销账处理。

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学校车辆购进处置报废办法

学校车辆购进、处置、报废办法

1.校本部所属车辆,无论新、旧车(含赠送车)进来时的经费来源如何。统归大学所有,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和主管校长审批,不得擅自报废、处置和进行社会交易。

2.经批准以有偿方式进行车辆处置的,必须持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职业资格中介机构必须是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车辆处置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凭省财政厅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办理过户,转藉手续。

3.以报废方式进行车辆处置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技术鉴定和报废汽车回收单等资料进行申报。凡是用财政拨款更新车辆的,必须实行“交旧购新”办法,将更新的旧车交省财政厅。

4.购买由省财政厅委托的拍卖中介机构公开拍卖的车辆。持《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办理车辆过户、转藉手续。

5.各单位就所需购置车辆(含报废更新)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6.各单位经批准购进(含增送)的车辆将有关车辆资料和复印件交由汽运中心备案。

7.车辆使用年限到期时,要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核后,将车辆交由汽运中心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8.购进车辆和报废更新车辆的所有手续必须经学校国资办审理报批。再到学校计财处进行增资和减资。

篇4:设施设备(出厂入库安装)验收报废管理办法

1、设备和设施的选型由机电和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选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是国家或本公司定点厂生产的性能先进的合格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购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零部件等,否则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2、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设备和设施,投入使用前由机电和运输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使用单位要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3、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安装单位要提出安装申请和计划,编制施工规程并经运输、机电等单位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4、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使用,并要有书面的验收记录。

5、对运输设备(矿车、人车、机车)的报废,由矿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机电机运队、机电机运队、机电科、经营部、调度下管参加,建立鉴定验收制度,由区队和专业建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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