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1.目的
巩固和提高医疗水平及学科专业建设,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老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规范我院返聘人员管理。
2.范围
适用于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及专家顾问组对医院退休专家返聘工作办理的全部流程。
3.内容
一.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并且在编制允许范围内。
2.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能够为人师表。
4.以医疗系列为主,药、技、护理以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院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各类返聘人员规定的年龄上限,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聘期为一年。
三.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2.受聘期间应遵守规定工作时间,不得再接受外聘或在院外私自开展医疗工作。
3.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规定工作量或工作指标,能够对青年医师进行言传身教,在工作上起表率作用。
四.各级各类返聘人员有关规定
1.院聘专家顾问组人员
(1)入选条件:(除第1项为必备外,2——4项至少具备一项)
a)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者;
b)具有市级以上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政治荣誉称号者;
c)获得国务院特贴专家、市级以上突贡专家等专业荣誉称号者;
d)近5年获得科研成果或2年内有在研科研课题者:
成果: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二位
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位、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位
省科技调研三等奖第一位
在研项目:近2年承担省科技攻关项目、市科技攻关项目均为第一位;
(2)职责:
a)在原专业学科发挥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作用;
b)可受邀参与年终对科室主任述职考评工作;
c)根据需要参与专业科室的门诊、查房、手术、会诊等工作。
(3)待遇:
a)除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养老金外,返聘期间与在职人员同等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补贴等工资待遇;
b)参与临床科室医疗工作的,享受所在科室二级考核分配;
2临床及医技科室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者;
(2)符合返聘基本条件,本人申请,科室同意并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批准;
(3)科室上报聘用意见:要提出具体岗位要求和聘用目的、岗位目标和职责,并说明该岗位系单纯专家门诊或兼顾病房;
(4)待遇(计入科室支出):
a)返聘为正高级职称人员工资1000元,返聘为副高级职称人员工资800元;
b)参与科室二级考核分配。
五.返聘程序及办法
1.各用人科室在接到拟受聘人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将科室意见、返聘理由、受聘人所承担的工作、返聘时间等报人事科;
2.人事科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求主管院长意见后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3.院聘专家组人员由院长签发聘书,其他人员由人事科签发聘书,各类返聘人员均与医院签订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六.解聘或辞聘
1.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科室)可随时予以解聘,并由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损害医院利益。
(3)出现医德医风问题如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向外介绍病人等,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医院其他规定。
2.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愿再受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院方(或科室)提出辞聘,与所在科室交清工作并到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篇2: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一. 目的
巩固和提高医疗水平及学科专业建设,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老专家、老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规范我院返聘人员管理。
二. 范围
适用于医院临床医技科室及专家顾问组对医院退休专家返聘工作办理的全部流程。
三. 内容
(一) 返聘原则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并且在编制允许范围内。
2、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能够为人师表。
4、以医疗系列为主,药、技、护理以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二) 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院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各类返聘人员规定的年龄上限,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聘期为一年。
(三) 返聘人员职责
1、返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2、受聘期间应遵守规定工作时间,不得再接受外聘或在院外私自开展医疗工作。
3、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成规定工作量或工作指标,能够对青年医师进行言传身教,在工作上起表率作用。
(四) 各级各类返聘人员有关规定
1、院聘专家顾问组人员
(1)入选条件:(除第1项为必备外,2——4项至少具备一项)
a)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者;
b)具有市级以上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等政治荣誉称号者;
c)获得国务院特贴专家、市级以上突贡专家等专业荣誉称号者;
d)近5年获得科研成果或2年内有在研科研课题者:
成果: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二位
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位、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位
省科技调研三等奖第一位
在研项目:近2年承担省科技攻关项目、市科技攻关项目均为第一位;
(2)职责:
a)在原专业学科发挥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作用;
b)可受邀参与年终对科室主任述职考评工作;
c)根据需要参与专业科室的门诊、查房、手术、会诊等工作。
(3)待遇:
a)除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养老金外,返聘期间与在职人员同等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补贴等工资待遇;
b)参与临床科室医疗工作的,享受所在科室二级考核分配;
2、临床及医技科室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者;
(2)符合返聘基本条件,本人申请,科室同意并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批准;
(3)科室上报聘用意见:要提出具体岗位要求和聘用目的、岗位目标和职责,并说明该岗位系单纯专家门诊或兼顾病房;
(4)待遇(计入科室支出):
a)返聘为正高级职称人员工资1000 元,返聘为副高级职称人员工资800元;
b)参与科室二级考核分配。
(五)返聘程序及办法
1、各用人科室在接到拟受聘人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将科室意见、返聘理由、受聘人所承担的工作、返聘时间等报人事科;
2、人事科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求主管院长意见后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3、院聘专家组人员由院长签发聘书,其他人员由人事科签发聘书,各类返聘人员均与医院签订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六) 解聘或辞聘
1、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科室)可随时予以解聘,并由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损害医院利益。
(3)出现医德医风问题如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向外介绍病人等,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医院其他规定。
2、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因身体不适或其他原因不愿再受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院方(或科室)提出辞聘,与所在科室交清工作并到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四. 支持性文件
市中心医院发[201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