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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

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每项奖金10000元。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贡献突出的

(六)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剽窃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篇2: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篇3:实验课题成果教育教学论文奖励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现代化工程,促进我校教科研工作的深入发展。学校对教育教学科研论文和实验课题成果奖励金额,暂作如下规定: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在*字之内,每篇发放与稿费等额的奖金,最高限额为80元;在*―3000字之内每篇发放奖金150元。

2.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术组织的论文评奖中的获奖论文,发放奖金如下:

省级以上地市级县市级

一等奖100元80元50元

二、三等奖80元50元30元

3.在各级教育科研部门,教学研究部门立项的课题,按计划完成实验、通过鉴定,发放奖金如下:

国家级1000元省级500元地市级200元

县市级100元校级50元

4.不重复计奖,以最高奖级核发。

5.除以上情况外,则先由教科室提出建议,后经校长室研究决定奖励方案。

注:该方案自二oo二年一月实施

篇4:秋学期教育教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成果的认定

由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评定和认定,以证书、样报刊或文件为准

二、教研成果奖励办法

1、优质课、说课奖

国家级*元省级1000元;市级600元;

县级300元;镇级:100元。校级50元

2、优秀论文、叙事、案例、课件奖

国家级1000元省级500元;

市级300元;县级200元;

3、教师荣誉奖

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200元;

县级:150元;镇级:100元校级:50

4、教学、教研作品发表奖(教育新闻、文学作品参照此标准折半计算)

国家级:400元;省级:200元;市级:100元县级:50元;

5、辅导学生奖(含奥赛、小发明、绘画、作文竞赛、才艺竞赛、英语能力竞赛等活动,辅导学生作品发表折半计算。以辅导证书为准,无辅导证书的折半计算。)

国家级:400元省级200;市级100元县级:50元;

三、除上级规定的任务型参赛外,学校不负责参赛的报名费、评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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