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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做好**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委发〔20**〕23号),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本区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助、优待金等相关经费,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由**中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奖励

第四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5至1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对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分别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符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分别给予*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七条持有《光荣证》的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部分扶助

第八条持有《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50元计划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政策为止。

第九条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重度伤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助金,并按规定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试点范围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一次性发给3000-6000元不等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一条对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依法鉴定确诊为四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发给1200-1800元医疗补助金直至亡故。

第十二条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特困户、中年独生子女死亡户、独生子女伤残户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每户落实200-1000元的专项扶助金。

第四部分优待

第十三条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十四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独生子女就业时减免求职介绍费、登记费、培训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务工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介绍。

第十五条区工商分局对持有《光荣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十六条区房地局在实施廉租房补贴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并持有《光荣证》的家庭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在主办其他各类专项技术培训,以及在扶贫、优待、低保、生产扶持、救助、助学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第十八条育龄妇女接受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的,术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可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免费接受随访各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

篇2:计生局人口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区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0元。

(四)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我区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群众举报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区公民提供和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奖励办法》(**中府办〔20**〕75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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