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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教室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7

学校电教室管理章程范文

一、电教室是学校现代化教学设施,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指定专人进行设备和教学的管理。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

二、电教室内的设备应上帐登记管理,要严格进货入库、损坏赔偿、报废审批等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帐要符,帐物相符。

三、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吃零食、乱扔纸屑,保持安静和清洁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时进行室内清扫、除尘和设备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四、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电教室要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尘的设施。

五、遵守借用、赔偿制度。电教室内的器材设备外借时要履行手续,及时收回。对器材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按价赔偿。

六、要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电教室内器材、设备要经常查看,及时处理。对报损器材、设备要按程序办理。

七、要建立工作日志或周志。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做到课时安排得当。保存好电教室内的有关资料,并归档管理。

篇2:证券公司章程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经理

第九章内部控制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设立情况。

(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文名称及文号、注册登记时间、经营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英文全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币种]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永久存续]。

第八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序号、股东全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公司的股本结构:[序号、发起人股东全称、其它股东全称、持股比例]。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份)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份),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注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股份的增减进行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一)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解散、破产、关闭;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大)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保存等内容。)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就此另行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股东按照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注释:公司可以选择适用本条。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独立董事[人数]名。

(注释:独立董事不得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三)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加以细化。)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内部董事[人数]名。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注释: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

(注释: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权限;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注释:证券公司经营除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以外的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适用本条款,证券公司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应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作出规定。)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向股东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和披露事务。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注释:公司章程应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具体比例或人数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二节监事会

第四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注释:本条第三款为选择性条款。)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注释: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之外,公司章程可规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应当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八章经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注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描述。公司如设立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其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四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理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理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经理应自觉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公司经理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制订经理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合规制度、明确合规人员职责。

第五十一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明确风险控制人员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制定内部稽核制度、明确相关稽核人员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制度。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对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进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

第五十六条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对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进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条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未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3:公司营业部门章程规定

一、通则

(一)总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二)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辖管的营业所,并负责辖管区域内的订货契约、收款及企划开拓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三)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该市名称。

(四)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五)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则由总公司营业部长决定。

二、机构

(六)部门的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七)营业所的设置、废止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经询董事会意见后决定。

(八)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九)特别回收科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十)营业部的组织

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员、外勤职员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十一)经理的职务范围

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

5.举行业务上的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篇4:旅酒管学生会章程

旅酒管专业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学生会(简称:旅酒管学生会)是在辅导员高珊老师和旺霞老师的领导帮助下,实行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为经管院旅管酒管专业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团结全院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帮助广大同学培养多种能力,并为学院建设和改革做出贡献。

3.加强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适合青年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同学们课余文化生活。

5.为我系同学提供专业方面的知识与文化,努力把我系的水平提高。

第三条:学生会及下属各级组织在我们的辅导员和上级领导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干事

第四条:凡在本院注册登记,在校脱产学习的学生,经过个人申请,学生会招聘或内部讨论、审核通过的同学,均为本会干事。

第五条:干事因毕业或其它原因失去学籍的,其干事资格自动终止,本会干事因违反学院有关纪律受到处罚的,因违反本会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

第六条:干事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权利。

4、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学生会人员构成: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文艺部部长1名、体育部部长1名、学习部部长1名、宣传部部长1名、勤工助学部部长1名,女生部部长1名,秘书处部长1名,各部干事若干名。

第九条:学生会设六个职能部门:宣传部、女生部、文艺部、体育部、学习部、勤工助学部。

第十条:各部职能及工作重点如下:

文娱部:

负责组织我系配合全院性大型文艺活动、演出、文艺比赛等,聚集热爱文艺、有艺术才能的同学,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经验、展示才华的平台。

体育部:

负责我系配合全院性的各种大型体育比赛,配合体育教研室举办各项比赛,参与院运动会的有关工作,配合组织院球类协会开展活动,联系兄弟院进行交流比赛。

学习部:

举办各类学习经验交流会和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为同学提供一个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机会,不断调动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

宣传部:

配合其它部门做好各项活动、比赛的宣传工作。同时还为热爱书法、绘画、摄影等方面的同学提供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

勤工助学部:

为特困同学联系家教、计时工等实践机会,举办模拟招聘会、求职麻辣烫讲座、求职自荐书比赛等活动,引导同学们更好地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培养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女生部:提高女生素质,了解和反应女生的思想,要求维护女生的利益,请专业人士开展礼仪,卫生,心理化妆等方面的讲座。协助经管院女生部的工作事宜。

秘书处:协助主席组织各项工作,起草,收集,整理,资料,对活动会议进行考核,记录。

第四章内部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会议制度

召开会议是学生会最基本、有效的工作方式,会议制度是保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提高效率的保障。

1、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例会,做本半月的工作总结及下半月的工作计划,上报本月考勤及对部员考察情况。

2每次例会,由秘书处做好考勤和会议记录。

3每次开会,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例会以及紧急会议除外)。

4会议迟到或早退十分钟视为缺席,请假应有正当事由,不得虚构,如经发现,记失职一次。

5会议前,应自觉关闭手机。

6会议中各部门干事应做好会议记录,严禁交头接耳,打闹嬉笑。

7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干事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场。

8会议考勤记录载入《旅酒管专业学生会成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中。

第十二条:活动制度

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发展的活动,是学生会的工作方向,目的是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以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

1、每学年均应加强本系的活动,由各个部长和干事共同策划活动,或者向本系的班级征集活动意见和建议。

2、活动策划好后,就向辅导员上交活动策划书(含详细的活动方案及活动内容)。

3、每次大型活动中,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到场,主办者将详实的考勤纪录上交主席或副主席。

4、主办者必须尽心组织,与各部联系,相互配合,做到宣传到位,扩大影响面。

5、活动过后,24小时内完成通讯稿,并作做活动总结。整理好相关资料,上报主席及辅导员。

第十三条:承包责任工作制

学生会的工作基本上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分工,按照项目性质与部门职能相近的原则,将工作项目进行适当的分工,并由相关部门的部长作为项目的总负责人进行承包,相对独立地统筹、规划并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存档制

学生会的各种有关的资料,包括各种规章、简报、通知及总结等,均由秘书处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以便查阅,为下一届学生会工作提供参考及借鉴。

第五章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学生会干部干事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德修养。

1、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重范。

3、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4、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5、要有服务于全体同学的强烈意识,不允许学生会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架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会干部干事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1、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乐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2、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勇于承担学生会工作,善于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要从实际出发,要有民主意识和创新精神。

第十八条:干部干事要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要主动积极关心和帮助成绩后进的同学,无补考违纪现象。

第十九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争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吸纳干事以及干部,并坚持“能者上,中者让,庸者下”的任职原则。

第六章学生干部考评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会干部应按时参加例会,并在例会上作本部工作及考勤情况汇报,否则视为失职一次。

第二十一条:各部之间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学生会工作。如有相互挤兑、排斥现象,记各部部长失职一次。

第二十二条:系大型活动,学生会干部必须到场参加,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不到者视为失职。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各部部长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各部的学期整体计划整理好,统一上报主席或副主席,逾期者视为失职。

第二十四条:各部部长要对本部部员进行公正的考评,并将各部部员情况及时上报,否则,视为失职。

第二十五条:在每学期内,失职五次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七条: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合格者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八条:在各类会议、活动中,无故缺席五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九条:在各类会议活动中,病假、事假累计10次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被学院通报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一条: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作免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法令造成不良影响者作免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查后属实者,作免职处理。

第三十四条:从事与学生会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并损害学生会声誉者,做免职处理。

第三十五条:以职权谋私利,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做免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工作中有突出创意、有影响较大的、效果较好的工作成绩,记奖励一次。

第三十七条: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从事社会工作,成绩显著,达到优秀学生干部标准的,记奖励一次。

第三十八条:受到学院表扬、表彰、荣誉称号等奖励的,在学生会档案中记奖励一次。

第七章附记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学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经辅导员及上级领导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经实施学生会各部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在执行中如有不足,随时进行完善补充。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旅酒管专业学生会所有。

篇5: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青少年教育的法律法规,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水平,培养21世纪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进行校外教育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思想,工作要遵循我校和青少年思想品德实际。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的任务是保护学校、家长、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的机构组成、职责分工将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要系统化、制度化。

第二章家长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制定近远期教育目标。

第七条:宣传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帮助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八条:协助学校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传递学校信息,协调各种关系,优化育人环境。

第十条:监督学校对学生代管经费的收支结算情况。

第十一条:及时反馈家庭、社会对学校的意见要求。

第三章家长委员会组成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组成一般是:由家长和学生推荐,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考虑,推选出家长代表若干名,筹备会上由家长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由一名总理事,两名理事,若干名委员组成,学校颁发骋书并宣告成立。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一般三年换届。

第四章家长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每期在开学第二周和半期考试后各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家长委员会会议一般由总理事协调两名理事召集并主持会议,重大问题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家长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学校应向委员通报学校工作计划、成就、问题和经费收支等情况,供委员了解和讨论。

第十八条:家长委员会应把会议讨论的问题及其决议、结果向学校和全体家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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