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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身体出现异常发病情况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21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学生身体出现异常(包括发热37.5以上、腹泻、呕吐、咳嗽不止、呼吸困难、面色发黄、红眼等)时,班主任填写“晨午检学生身体异常发病情况上报表”。

2.按报表填写内容逐项填写,班主任签字(追踪情况一栏由医务室填写),必须在当天上报医务室,出现漏报、迟报将追究责任。

3.要求学生及时就医。在家休息期间,须向学校报告每日体温及身体状况,待身体恢复正常(体温?37.5)三天后返校上课。

4.学生到校时须持就诊医院所开据的假条及门诊病历交医务室(如系水痘、甲肝、乙肝、肺结核、痢疾、腮腺炎、麻疹、流行性乙脑炎等传染病须由二甲以上医院出据的痊愈复课诊断证明及地段保健科开据的复课证明)

5.到校后不能直接进教室,应先到医务室进行体温检测,检测正常后由医务室老师开据复课证明,班主任接到复课证明后学生方可进教室上课。

篇2:党务公开之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

一、意见收集: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建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函)、联络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意见处理: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党支部组织要指派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于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求3天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三、意见反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各党支部组织应以适当形式给予回复。对署真实姓名的党员、群众,由所在村(居)支书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严禁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坚决杜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全面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情况,并适时予以公开。

篇3:酒店客人延期退房处理规定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条

酒店客人退房时间规定为中午12:00之前。

第二条

延迟退房时间以超过1.5小时(即13:00)开始计,通常延迟退房时间至晚上6时前应加收半晚房租,延至晚上6时后退房应加收全晚房租。

第三条

如客人因故要求延迟退房时间又要求免收租,可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和具体退房时间给予考虑延迟退房时间免收日租需经大堂副经理或前台主管以上人员同意并在“接待处通告书”上签字认可。

第四条

以下客人应予优先考虑给予减免房租

1.重要客人(vip);

2.饭店宾馆常客;

3.饭店宾馆协议价客人;

4.由饭店宾馆行政人员介绍的客人。

第五条

客人需延迟退房时间,一律由接待处发出“接待通知书”(房租更改单),第一联由接待处存档,第二联即送前台收银处,第三联送前厅部办公室,以便该部及时掌握客人退房情况以安排工作。

篇4:企业事故预防处理工作制度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矿级每月要组织安全科等有关科室,对全矿每个生产系统、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特殊时期随时排查。

2、区(队)车间每旬对本辖区进行隐患排查。

3、当班安全员每日对所辖区进行隐患排查。

4、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尾矿工、维修工、电工、配电室等)每班对本班的重点部位和生产辅助环节进行不少于三次的隐患排查。(班前、班中、班后)。

5、各级、各岗位查处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严防事故隐患扩大,排查中一般隐患当即处理,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矿安全科,和矿安全主管负责人,登记、汇总、并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县安监部门。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消除制度

1、矿级安全科对本矿车间、采区、各班组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每日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别填写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

2、对排查登记的《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每月汇总,填写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上报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汇总的各类事故隐患汇总填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季度报表》,上报本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4、矿级确定一名主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安全科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各类事故隐患治理表格,及时上报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5、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类报表及相关材料,认真整理,建立健全档案,以备审查。

6、企业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隐患扩大,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7、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当即处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隐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预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督办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

8、排查出的各类隐患,都必须登记建档,对已经排除的各类隐患(包括当场排除的),要及时验收消号,对排除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特殊情况要经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组织验收,确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车间、采区、安全科室负责人对本辖区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及重点安全岗位工及从业人员,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各级负责人、各重点岗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对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或发现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不报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企业主管安全责任人及矿安全科管理人员,要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及隐患排查消除报告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填写报送有关部门,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存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事故抢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对举报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3、对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对隐瞒事故隐患,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对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企业从业人员要认真查找自己岗位存在的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国家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告。

2、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积极进行重大隐患整改,并保证整改质量。

5、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不进行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度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篇5:村委会集体违纪认定和处理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村委会出现集体违纪的,主要是根据违纪情形追究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责任,其处理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集体违纪违法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即“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属于违法选举的,可以依据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即“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属于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可以依据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属于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属于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规。《规定》既对农村基层干部从正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又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农村基层干部从8个方面提出了41个禁止性行为规范。其中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结合农村实际,围绕村干部履行职责中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守法5个主要方面,规定了22个不准。即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这些规定是村干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反了这些准则,就应当受到追究。

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即“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为保证对违纪违法的村委会成员的处理有针对性和惩戒性,《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经济处罚措施。即“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实施监察。即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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