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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9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4、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5、掘进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6、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长负直接责任。

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通风副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地测防治水工作,杜绝分管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3、认真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地质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

4、确保分管范围内人力、财力满足地质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质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篇4:生产副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3、科学合理组织井下的防治水安全生产工作,圆满完成防治水任务。

4、加强一线职工安全教育、制止“三违”现象。

5、加强井下工作面现场管理。必须严格把关,发现地测防治水隐患,采取措施,组织职工及时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上级。

6、发生事故时,要组织好工人避灾脱险,并参与事故分析。

篇5:生技科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技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技科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5、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6、生技科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7、生技科长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技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技科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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