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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09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机电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机电副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机电范围内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3、负责督察机电科做好机电排水设备的选型工作,督促机电科对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钻、物探设备)的购置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探放水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积极组织分管范围内,水灾的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资金、设备、人力的到位。

5、经常深入现场,协调解决地测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确保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篇3:技术副矿长地测防治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地质、水害的防治工作。

2、对水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主要技术责任。

3、组织制定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4、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审定工作。

5、物探报告和探水设计的审批工作和承压开采专项技术措施及防突水措施的预审。

6、地测防治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探水记录及地质“三书”的审签工作。

8、负责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队间的协调工作。

9、指导水害防治中心的技术工作。

10、协助矿长完成水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组织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审定工作。

12、组织实施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组织职工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3、矿井隐蔽致灾工作的开展及治理。

14、对组织编制矿井大型测量工程计划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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