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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6

第一篇:对养老金制度的看法

对养老金制度的看法

提纲:1.德国、美国、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2.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和我的看法

3.我对推迟退休年龄的小看法

当今社会,养老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年轻人为了自己老了以后能有个依靠,开始自主的缴纳养老金。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原因在于德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已成负数,人口趋向老龄化。德国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制,最大的特点是实行代际协调制度,即由目前工作的人员承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情况下3个劳动者负担一个退休者,但据预计,2o年后这个比例会降到1.3∶1,显然,那时整个养老金制度将崩溃。目前,为了弥补整个养老金的亏空,德国政府补贴占养老金支出比重已由先前的1/4上升到1/3,财政不堪重负。

在美国,据预计2014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年支出将会超过年收入,而到2014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将完全破产。而美国的养老金制度靠“三条腿”支持:“第一条腿”是每个公民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大量补贴;“第二条腿”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资助的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三条腿”是个人资金的各种收益。

而我们的邻国日本,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另外,日本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股市又长期低迷,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十分困难。日本厚生劳动省所管辖的养老金基金2014年至2014年曾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累计亏损达6万多亿日元(1美元约合119日元)。

这些种种的都证明了,世界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但是每个国家的财政支出将无力承受这笔不断增长的支出,特别是在经济危机带来的阴影还未完全消融的今天。

而我国2014年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7亿,而且这个速度还在增长,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养儿防老”。但是对于生活压力日渐增加的年轻一代来说,一对夫妻要养4位老人,一个孩子,这个经济压力可想而知。但是,我不是建议说年轻一代就不养老人,因经济问题而推脱养老人的责任。而是应该为老人、为自己、为家庭考虑一个周全的解决方法。养老金应运而生。

但是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不是很完善,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某个制度堪称完美。就我国的养老金而言,一般都是自己和自身所在的企业一同缴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会有一定的补助。而没有单位的个人或者单位不给于缴纳的单位,只有自己全权缴纳。所以,为了自己老了,有所依靠,当今社会的人们都自主的缴纳养老金。

但是现有的养老金制度只能解决现在上班的人的养老问题。在出台《养老金制度》之前,有很多老人,也是革命的一些革命老人的养老问题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无论基于何种的理由,我们都有义务与责任抚养这些给予我们好日子的

老人,给予他们美好的晚年生活。而这些负担就落在了政府头上。赡养这些孤寡革命老同志的经费是财政支出的,这给政府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还有一些贫困户的老人、孤寡老人、农村的留守老人,这些老人该如何过上较好的晚年生活,都是我们这些小辈应该考虑的问题。虽说,国家现在有了低保,有了一些减免的政策;各地的居委会也在想办法。但是,这力量并不是能帮他们脱困,而且也不是所有老人都能帮助到。因为现在,我们还是能看到一头满头银发的老人出来拾捡塑料瓶,或是提着、背着竹篓在街边卖水果、蔬菜等。更让人心酸的是,有些老人还在街边乞讨。每每见到这些老人,都让我们心酸的同时也愤慨那些老人的子女的行为。同时,也令我们深思,为何中国的政府的机制是那么的不完全。有一天,我去南屏街,看到一对外国的夫妇递给一个街边的乞讨的老人人民币10元,并对老人的行乞很惊讶。妻子问丈夫:“isbeg?”丈夫只是点点头。我在旁边,一度有些茫然。人人都说中国强大了,**正在飞速发展,但是为何我们还能让老人在街边行乞?

现在,大家又听说要“推迟退休年龄”。而有很多报道和个人观点都认为推迟退休是必然的趋势。我认为:这是政府在为了减轻养老的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措施,同时,推迟退休的年龄也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所以我也认同这是一项必然的趋势。但是很多上班族都反对,特别是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班族们特别反对。因为这大大增加了他们的身体和精神上的负担。而且在很多人的心中都认为,政府之所以不能弥补支付养老金的财政缺口是因为政府把财政资金过多的用于公共设施和其他的隐形支出。所以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推迟退休年龄。虽然我认为一部分原因是这部分的人已经在倒数着自己的退休日期,突然间要增加时间,心里多少肯定会有抵触情绪存在。而这部分理性人的存在,将会使得“推迟退休年龄”的这项政策不能顺利的实施下去。

第二篇:拉美养老金制度

拉美养老金制度面临两大挑战

投资效益低覆盖率下降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掀起的全球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浪潮中,拉美国家率先进行结构性改革,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将私营部门和市场机制引入养老基金管理这一政府专属领地,有学者和政策决策者认为,过去25年拉丁次大陆上稳定的发展要部分归功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6月13日在由bbva(西班牙对外银行)与中信银行联合举办了“中国与拉美国家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上,与会嘉宾对拉美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现收现付制难以为继

20世纪20年代,拉美国家在欧洲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收现付统筹制。该制度属国家福利范畴,由政府直接管理,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公共基金的征收缴费、管理、投资运营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监督检查、争端处理等。

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一些问题开始在拉美国家凸显,确定给付型的现收现付制面临着严峻挑战:

第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1990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超过60岁的人口所占比例超过5%,而预计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超过15%。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使缴费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缴入与支出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出现显性的社保债务。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如果不进行改革,拉美国家的社保债务将持续增加,预计到2014年,很多国家的社保债务占gdp比例将接近100%,到2014年,这一比例将可能接近或超过350%。第二,公共养老金基金的管理缺乏效率,隐性的养老金债务增加。有数据显示,当时一些国家的公共养老金基金收益要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如委内瑞拉的公共养老金基金收益比银行存款利率低5.7个百分点,比人均收入增长率低26个百分点,又如,1981―1988年间秘鲁的公共养老金基金的实际回报率是37.4%。

第三,拉美地区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导致的薪资和雇佣周期的剧烈波动,政府和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国际养老金管理者联合会主席guillermoarthure称,当时纯粹的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难以为继,要防止社保赤字和养老金债务继续增长,并在尽量不提高缴费的基础上提高养老金、最小化养老金体系运营对经济的不良影响,拉美需要对养老制度改革。1981年智利率先进行了养老体制改革,建立了确定缴费型的个人储蓄账户制度。迄今为止,有十几个拉美国家先后进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

建立基金积累制

在拉美,既有以强制性的个人账户计划为基础的完全基金制模式,如智利、玻利维亚、萨尔瓦多、墨西哥、多米尼亚共和国;也有由公共计划和个人账户计划组合而成的混合模式,如阿根

廷、哥斯达黎加、乌拉圭;还有公共计划与个人账户计划并行的双轨模式,如哥伦比亚、秘鲁。

拉美养老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强制性的个人账户计划,采用基金积累模式。在该模式下,个人账户实行强制缴费,但雇员可自行选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来统一负责管理个人养老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事宜,基金独立经营,afp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如拉美第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bbva管理着拉美17.7%的养老金账户和23.7%养老金资产。

对于养老基金的投资,雇员可以在不同的投资组合间进行选择,afp根据雇员选择的投资工具将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但只能投资于政府批准的投资工具。此外,雇员可以更换afp,但无权提前支取养老金账户,或将养老金挪作它用。guillermoarthure介绍说,在新模式下,afp不仅需要提供养老金,还要提供残疾人补恤金和最低生活保障。

成效显著

新的养老金制度在拉美实施以来,养老基金不断扩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养老金管理者联合会(fiap)的数据,拉美国家养老金基金已经从1996年占gdp总额的3.9%上升到了2014年的16%。

改革带来的最直接效果:一是基金管理效率提高。通过研究智利、哥伦比亚和秘鲁发现,改革后基金的回报要比银行间利率高,并且如果经过风险调整,回报也比共同基金要高。此外,基金的回报率也超过了实际工资增长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例如,改革后,秘鲁的基金实际回报率达到了5.7%,超过同期实际工资增长率1.8个百分点,人均收入增长率3.3个百分点。二是养老金债务大幅降低。如2014年墨西哥养老金债务占gdp的比例是14.9%,阿根廷是74.6%,据研究人员估计,若不进行改革,当年墨西哥这一比例将可能是130.1%,阿根廷是87.3%。

此外,养老金制度的改革还通过作用于三个经济要素,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是刺激了储蓄迅速上升。bbva南美养老金与保险主管经济学家davidtuesta称,养老金基金总额每增长10%,国家储蓄率就上升4%,养老基金的储备与储蓄率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另一方面是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为资本市场提供一个新型的国内资金来源,有助于国内金融业的发展,bbva南美首席执行官vicenterodero就介绍到,拉美大量的存款和投资都是通过养老金业务渠道进行的。此外,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改善了劳动力市场。bbva南美养老金与保险业务执行董事agustínvidal-aragóndeolives认为,新制度打击了人们提前

退休的积极性,刺激人们加入劳动队伍中,“低税收和缴费与给付之间的明确联系可以鼓励正规化就业。”

拉美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一、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拉美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是在20世纪20年代引进欧洲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现收现付统筹制。该制度属国家福利范畴,由政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即政府承担着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征收缴费、基金管理、投资运营、发放养老金、监督检查、处理争端等职能。

现收现付制度曾是拉美社会福利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因其完全依赖于国家财政税收,基本上没有基金积累。随着受益者人数逐年增加,各类弊端丛生,政府财政负担沉重。主要问题包括:

(一)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管理水平总体低下。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监管,养老金管理机构隶属于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上各自为政,各机构的收费标准、享受条件、待遇水平各异。

(二)政府和企业负担沉重。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使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缴入与支出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养老金作为国家福利资金,缺乏增值渠道,仅限于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投资方式简单,难以应付不断扩大的支付需求,政府补贴不断增加。

(三)分配不公现象严重。国会议员、外交官、军界、司法界等所谓上层公务人员待遇丰厚,国家财政负担沉重,而改革殊难;其他广大社会阶层退休金收入过低,要求增加退休金的呼声强烈。

(四)逃交、漏交税现象严重。由于养老金数额以退休前3-5年的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缴费多少与养老金数额无直接关系,导致有半数职工不缴费。

(五)领取养老金的部分条件过于宽松。如退休年龄定得过低、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等。

(六)保障覆盖率低。基本仅限于城市正式就业人员。

二、1980年智利率先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90年代后期秘鲁、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玻利维亚、墨西哥、巴西等14个拉美国家相继在这一领域进行改革。

1980年智利颁布《养老保险法》,标志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启动。智利采用完全积累制的“智利模式”,在拉美乃至世界颇具代表性,曾被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列为全球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典范之

一。其核心是将养老金制度与医疗保险分开,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完全积累制,在政府监管下将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强制性的个人资本账户(cuentadecapitalizaciónindividual)。新制度规定由政府授权的股份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养老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事宜,管理公司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凡拥有规定数额的资金和一定数量参加者的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便可成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其股东大多数为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参保者根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收益率和安全性等自由选择一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每月把工资收入的10%作为养老保险费存入公司为其设立的私人账户,并且可以随时将账户转到另一公司。公司可根据投保者选择的投资工具将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待缴费者退休后,根据其账户资金情况发放养老金。此外,还设有补充个人账户,鼓励参保者自愿缴纳更多费用,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符合伤、残等有关条件者可提前领取。

(二)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职能

监管职能。政府通过独立、高度专业化的养老基金管理总局审批基金管理公司的建立,控制管理公司的数量和质量,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监管。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及国家养老金管理总局均不得拥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但可投资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必须达到4%的最低年回报率。如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法定标准,则用储备金弥补。

补贴职能。政府担保最低养老金的发放,如养老金过低,政府将提供最低限额的养老金;担保最低投资回报率并承担最终风险。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出现波动,储备金不足以弥补时,政府予以补贴;在管理公司或人寿保险公司收不抵支时,政府弥补差额,或在公司破产后保证支付养老金。

三、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在拉美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主要表现在:

(一)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取得了较高的回报率。1981年-2014年,智利基金年均收益率为10.9%,其中1991年回报率高达29.7%。至2014年底,养老基金总资产达496.9亿美元,占同年国内生产总值686.2亿美元的72.4%。养老基金总资产的39%来自缴费,61%来源于投资收益。

(二)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各项法律法规保障下,金融投资工具增加,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刺激了国内储蓄迅速上升,智利成为拉美地区国内储蓄最高的国家,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三)社会保险覆盖率逐年提高。智利参保人数从1981年的144万增至2014年的610万,年增7.9%。此外,养老金与缴费直接挂钩,还可根据年龄自行选择收益高的投资工具,增强了投保者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由于个人需缴高达10%的强制保险金,对于很多人而言负担过重,导致该制度覆盖率仍很有限。除智利达到50%外,其他国家平均水平只有20%。但总的看,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比传统制度的现收现付制度更优越,拉美国家相关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正确的。

四、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

这种模式兼顾了财政上的可持续性和社会公正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我似可在立法、管理等方面借鉴拉美国家的有益经验:

(一)法律保障。加强金融、证券、保险、投资、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及执行力度。

(二)基金管理市场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基金管理公司运营,打破垄断。

(三)基金运营资本化。为确保增值保值,应进一步增加基金投资工具和方式,除用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的投资外,还可适当增加对风险较高、但收益也较高的投资品种。

(四)通过发行类似智利“认可债券”的特种长期债券消化部分转制成本。

第三篇: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点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点

第一层次的保障与“济贫”性质虽然法定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都有领取政府养老金的权利,但是任何养老金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只有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才能...

第一层次的保障与“济贫”性质

虽然法定年龄的澳大利亚公民都有领取政府养老金的权利,但是任何养老金领取者都需要接受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只有收入和财产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才能享受全额养老金,高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金额,因此退休人员超过标准的收入和财产达到某种程度后,政府就不再提供养老金了。而根据法律,政府有责任维持单身养老金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5%,夫妇养老金每个人的支付标准不低于男性平均工资的20%,申请者自有住宅(1处)不计入接受调查的个人财产,单靠养老金生活的退休者不交纳个人所得税;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交通、地租、水电费等方面的优惠。由此可见,政府养老金的标准虽低,但还能维持一种过得去的退休生活。不过,退休人员享受政府养老金(第一层次)要接受调查的收入或财产,包括超年金(第二层次)、其他个人补充储蓄或投资(第三层次)。所以,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的第一层次和二、三层次之间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超年金制度的逐步成熟,领取政府养老金的人员比重和金额呈下降趋势。目前约有一半的老人领取全额养老金。估计到2014年,领取全额养老金的老人比重将因超年金的因素下降到1/3左右。这不仅能大大减轻人口老龄化对政府财政的压力,还可将政府养老金发给最需要的穷人,对居民收入起到再分配作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雇主承担第二层次交费,政府采用不同政策既鼓励储蓄又保证合理内需。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险一般采取的都是雇主、雇员双方交费的办法。“超年金计划”之所以能够付诸实施,首先是因为澳大利亚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否则雇主不会承诺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资;其次是因为有一个务实而有远见的政党――工党,能够制定出一个目标远大、阶段明确的详细计划,并说服工人将已经争得、但还未到手的利益进行强制性储蓄,而不是将其消费殆尽。

一般认为,双方按相同比例交费的好处是借助于雇主、雇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提高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澳大利亚经验证明,在法制和工会组织比较完善的条件下,职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雇主单方交费(事实上,由于雇员降低了提高工资的要求,个人仍是潜在的交费者)的办法同样也能加强监督、提高征缴率。个人账户终究是属于雇员自己的利益,最关心雇主是否交费的是雇员。但雇员和雇主的谈判地位不平等,若无比较完善的法制环境和强大的工会组织做后盾,雇员的监督作用就不可能发挥出来。

此外,政府通过不同的政策促使低收入者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多积蓄,而高收入者要进行合理的现行消费:对年收入在60000澳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其税后每一澳元额外缴纳的超年金,可自动获得政府的对应补助,该补助也进入超年金,最高为每年1500澳元;而对于高

收入者,政府规定其每年额外缴纳的超年金不超过50000澳元。

第四篇: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刘柠

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此说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诞的了。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有鉴于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至此,年金制度的“战国时代”结束。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为“三层建筑”:底层(一楼)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中层(二楼)是面向公司职员、公务员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三楼是公司独自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公务员独自的、与职务挂钩的追加制度“岗位加算”。其中,一、二楼是公共年金,按法律,个人有缴纳义务或由工作单位代缴;三楼则属于私人性质的年金。

具体来说,原则上,在日本国内居住的所有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有按月缴纳“国民年金”(一楼)的义务。缴纳满25年(25年为领取资格的下限,多缴多得)者,满65岁时,可领取“基础年金”。按目前的水平,一个人如果从20岁开始一直缴纳到60岁的话,每年可支取80万日元(约折合人民币61000元)的定额“基础年金”。作为年金制度的基础结构,“国民年金”按人头缴纳,万人平等。但缴纳者分三类:自由职业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公司职员(会社员)和公务员等“给予所得者”为“第二号被保险者”,专业主妇为“第三号被保险者”;第一和第二号被保险者,须自主缴纳,第三号则作为配偶的“被扶养家属”,由配偶代缴。

二楼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部分,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或公务员期间才有缴纳义务。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后辞职做了专业主妇,那么她只需在服务于这家公司期间缴纳。理论上,这部分被保险者中,既包括刚缴纳了一个月者,也包括连续缴纳了40年以上者。由于二楼的被保险者所缴保险金额度与薪酬挂钩,支取额度也受制于缴纳期间的薪酬平均额,(请继续关注:)该部分年金属于“所得比例”性质的年金。因此,虽然同属公共年金,但一楼的支取额相对固定,二楼的支取额则根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状况而千差万别。

三楼是年金构造的“上层建筑”,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险者是公司职员的话,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公司有无企业年金制度,如有的话,则强制加入;若被保险者是公务员的话,则毫无例外会有“岗位加算”。

毋庸讳言,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除了“三层建筑”的年金制度,还有一些属于“自选动作”的辅助机制,多少可弥补年金制度之不足:如对没有二楼构造的自由职业者和专业主妇来说,可选择加入半公共性质的“国民年金基金”,或纯商业性质的个人年金保险(生命保险)等,为自己增建“上层建筑”。

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而随着经济发展及与之相伴生的国民生活观念的“升级”,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现代社会特有的世相日益渗透、发展,导致出生率锐减,全国人口在2014年已进入负增长,老龄社会进展迅速。2014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约有26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8%;据预测,2014年,这个比例将增至24.3%。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使传统儒教圈的家庭赡养文化分崩离析,把养老问题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以社会的方式来谋求解决的“社会赡养”成了吃紧课题。未来10至20年,无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人口结构的逆转,加上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日本国民年金的累积额度呈慢性不足。为此,民主党政府事实上已经收回了上台前对选民的承诺,最近很可能会启动上调消费税的非常举措,以确保财源。不久的将来,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推延。因为,年金制度本质上是对难以预测的国民长寿的可能性的社会应对,是一种对“长寿的保险”。而作为保险对象,究竟设定在何种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英、德等西欧国家,也在检讨将支取开始年龄推延至68岁的可能性。而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长寿国、人口的高龄化进展迅速的日本,未来将“保险对象”的下限设定在70岁,甚至也不足怪。

但是,一味推延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也会带来明显的副作用,如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过度压缩、减少雇用年轻员工及企业组织的与高龄化相伴生的沉闷、抑郁感。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对企业的效率、创造力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已然相当严峻的雇佣环境。如何在国民年金的存量与国民经济的增量之间取得平衡,以维系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运作,至关重要。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个重要保险――医保(即“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农山渔村的居民为保险对象,1958年对象范围扩大至不从属于政府官厅或企业的无保障人群,最终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覆盖(所谓“国民皆保险”制度)一样,“国民皆年金”制度也是从“低端”起步,逐渐完善成全民覆盖的退休金福利制度。这种“从下至上”,而不是“从上至下”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社会贫困,即使在oecd国家中,亦不失为一个成功的范本。

第五篇:浅谈瑞士的养老金制度

浅谈瑞士的养老金制度

在准备欧洲养老政策的专题中,我形成了一个观点:瑞士是欧洲最适合养老的国家。因为从查找的资料中,我了解到欧洲国家的养老金主要分为两部分:基本养老金也就是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补充养老金,也就是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欧洲的大部分国家中,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一般来说是成对立关系,也就是说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比如说意大利,荷兰等,而同时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比如说德国和法国。但是瑞士则除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一提到瑞士,我们就会很自然地想到细腻的巧克力、优良的钟表和遍布阿尔卑斯山脉草地的羊群。这些浪漫美好的印象给了瑞士温暖,幸福的定义。的确,了解瑞士越多,我就越喜欢瑞士,更加肯定它适合养老的观点,它的山清水秀,气候温和是原因之一。而且它还是世界最富裕的国家,也是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在瑞士,我们不用担心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会下降,因为我们退休后仍可以获得在职时最后收入的60%的养老金。瑞士有规定要求年收入超过24120瑞士法郎(这相当于雇员收入的80%)的人必须通过缴纳企业养老金进行储蓄,同时企业必须为雇员支付一半企业养老金,然后这笔资金流到管理养老金的机构,他们的专业人员会将这部分资金在市场上进行投资。也就是说,瑞士人把养老金分摊到工资收入中的同时,也分摊了一部分在资本收入中。这种强制缴纳企业保险金的政策自然保证了雇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不下降。而且国家为了刺激这项政策的实施还提出不仅这部分强制缴纳的养老金不上税,自愿缴纳的大部分养老金也不用纳税。这种刺激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瑞士养老储蓄的习惯,这样便使得瑞士的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瑞士的养老金制度被国际养老保险问题专家公认为世界上“最现代的养老金制度”。在瑞士,他们奉行的养老金分配原则是迅速和有力地进行一次再分配,使任何人年老时不必挨饿和挨冻或不需要社会救济,但每个人除此之外,积蓄的一切完全属于他自己。所以,在我眼里,瑞士又是一个很团结很人性的国家,因为富有的人愿意进行高额的养老金储蓄,然而他们除了能在此基础上获得储蓄增益外,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巨额养老金的权利,但同时,他们又为当时的贫困老人间接提供了帮助。除了这些,瑞士的医疗保健服务也很发达,很优惠。

所以,在瑞士生活的老人都很满足和幸福,但我想前提还应是我们在年轻的时候,为自己的养老做合理而充分的准备和储蓄吧,因为帮助别人的同时也等于平坦了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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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控制度

第一篇: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一、完善财务报销手续,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接受单位及接受人名称,经济业务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每一张票据必须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签字。

二、预算和决算必须在主管领导审查和监督下执行,重大开支由财务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三、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不准私设会计帐簿或私设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更不得公款私存,杜绝私人长期截留公款或挪用公款的情况发生,严禁向外出借本单位银行帐号。

四、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及电汇支票每发生一笔业务都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名批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办理。签发各种银行支票时,必须由两人同时签印。单位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银行预留印鉴是否完整、安全,法人印鉴,现金收讫印鉴由现金员管理;单位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印鉴。如出现问题,要及时向上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出纳员为现金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银行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的日常保管和归档。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禁止“白条”入账、抵库。

六、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第二篇:内控制度考核办法

信用社内勤人员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我社“双建”工作,强化制度执行和内控管理,增强我社员工合规经营意识,督促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实现各项业务及时完成,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泰银信用社内勤人员。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采用扣分制,依据各级行、社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各项业务完成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考评,按扣分值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一)存款(60分)

(二)月均业务笔数(20分)

(三)内控制度执行(20分)

对以上所定考核分值,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比率进行扣分,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如年底完成全年任务的将返回所扣发的绩效工资。

三、本办法由泰银信用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四、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信用社

篇3: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论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二、内部会计控制概述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单位整个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控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基础工作,是随着经济和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动态系统,内部控制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个子系统。

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程序。内部会计控制不仅包括狭义的会计控制,还包括资产控制和为保护财产安全而实施的内部牵制。同时,各单位都要把内部会计控制作为单位管理的一种手段。

(二)内部控制的发展历程

内部控制直到上世纪30年代才被人们提出、认识和接受。但在此之前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早已存在着内部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初级形式,这就是“内部牵制”。此时,正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发展的萌芽期,为以后企业的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内部控制在企业管理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它逐渐引起了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关注。直到19世纪末,审计人员在改进审计方法的探索中,才开始了对内部控制的研究,1934年,第一次提出了“内部会计控制”(internalaccountingcontrolsystem)的概念(阎金锷、陈关亭,1998)。此时,内部控制开始迅猛发展,并不断完善。

1992年,内部控制制度已经进入成熟及稳定期,内部会计控制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提出非常著名的《内部控制――整体架构》,也称coso报告。coso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益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而自行检查、制约和调整内部业务活动的自律系统(张宜霞,2014)。coso报告的发布成为企业建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必要性的依据和前提。

第二篇:财政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财政管理风险,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由业务部门内部控制、业务部门之间关联控制、考核监督部门专职控制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张家港市财政局内部各项业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镇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规定。

第五条局长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建立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修订、整合和优化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形成岗位职责明确、纵向直接控制、横向互相牵制、内部循环约束、运转高效顺畅、监督制衡有力的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单位财政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约束财政部门内部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财政内部涉及财政管理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十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证财政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十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综合考虑相关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措施、信息沟通和反馈、监督和评价等因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激励机制;领导班子的权责分配、管理理念、管理知识、管理经验和领导风格;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诚信理念和道德价值观念。

(二)风险评估:在确立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分析和识别管理活动中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并正确评估风险结果。

(三)控制活动:为了实现管理目标,确保领导决策的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批准、授权、查证、稽核等一系列削弱和化解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四)信息与沟通:相关的信息以一种能使人们行使各自职能的形式和时限被识别和掌握,通过对各类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实现领导层和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广泛有效的传递与交流。

(五)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的有效性持续地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第十三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财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地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般预算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含预算指标管理、预算执行调整)、财政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应当加强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对收入征管、入库、分析、考核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市人代会下达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应当明确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原则,细化预算收支项目,建立预算支出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审定、下达程序,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控制、调整预算差异,并采取措施,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要建立预算执行调整和预算指标管理的审批制度,规范预算指标调整和下达程序,严格控制财政风险,切实提高财政综合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严格规定支付审核、支付办理、财务核算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相制?,以项目决策控制、概预算控制、项目变更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控制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应当正确区分国有资产权属,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记录、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控制措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申印、购领、发放、使用、核销、销毁等方面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查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当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能。

第四章基本方法

第二十五条财政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集体决策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核算控制、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第二十六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财政内部各项管理业务活动,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机制。

不相容职???主要包括:授权批准、执行业务、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审核监督等职务。第二十七条集体决策控制要求涉及重大财政政策、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财政改革措施等方面的财政核心业务,应当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商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管理业务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控制要求会计核算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管理风险控制要求全员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风险预警、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等措施,全面防范和控制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资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十二条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对财政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设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职能科室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中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

上海石化院认真贯彻规范企业管理行为

一是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在2014年初我院年度工作会议上,谢在库院长明确指出根据总部要求,进一步落实体制制约、权力制约、相互制约的内控管理原则,保证的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成立以院长为内控领导小组组长的内控领导小组及内控办公室,各主管院长按权限对各自主管部门的归口流程及权限的修订和执行工作进行了指导,并根据内控工作需要分别于内控修订前后及每半年听取内控工作汇报。

二是积极宣传、加深认识。我院开展了对全院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在对各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分层次落实培训任务。通过各层面的学习,全院相关职工都有效地参与内控制度工作,并发挥作用。

三是结合实际、及时修订。2014年初开始院内控办组织相关部门对2014年版的上海院内控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06版内控流程实施细则较05版更加严谨,文字更加精炼,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工作从权限指引、流程的修订两个方面着手,2014年版上海院权限指引涉及业务类型13大类,133个小类,控制指标总数198个。

四是权限管理、规范流程。修订后的06版上海院内控实施细则在上半年的科研、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的运行,同时对配套管理制度按流程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整理,并对一些不合适的管理制度或计划进行修订,认真贯彻各项权限管理和流程管理。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更好地保障我院科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篇: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文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其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内部控制工作,以达到合理筹集资金、参与经营投资决算、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1.权力分隔,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不能由一个部门和一个人全部包办,以防止出现差错和弊端。

2.合理分管,实行账物分管、钱账分管、印鉴分管及钥匙分管等。

3.审批稽核,任何经济业务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与稽核。

4.责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要职责分明,以便任何情况都能落实到个人责任。

5.凭证控制,建立和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传递程序,直到会计资料归档。

6.例行核对,对每一项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都要进行例行核对,以保证账证、账账、账表、账物及账款核对一致。

第二章财务收支内部控制

第五条实行财务收支预算控制。

1.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公司各部门要编好月份和年度现金(包括银行)收支预算。月份提前一周,年度提前一个月编报财务部。

2.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公司所属企业要编好月份和年度资金上缴与下拨及业务往来的财务收支预算。月份提前一周,年度提前一个月编报财务部。

篇4:军衔制度

第一篇:军衔制度

现行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2,专业技术军官:

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正大军区职包括总参副总长,总政副主任,总后总装主任政委,大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司令政委,国防大学校长政委,军事科学院院长政委)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副军职:少将、大校;正师职:大校、少将;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副团职:中校、少校;正营职:少校、中校;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副连职:中尉、上尉;排职:少尉、中尉。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编制军衔;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的辅助军衔

中将: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少将: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现行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1,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2,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4,兵: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五大班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

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

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

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

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

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公务员军队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专业技术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仍是国家干部。

一级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

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

主席、国家副主席,

中纪委书记,政治局常委

二级副总理、政治局委员、最高军委四总部

(二层)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海军、空军、二炮,

二至三级大军区正职

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大军区副职,中国科学院、中国

(四层),省长,中央各部部长集团军正职社会科学院

三至四级

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军副职十所重点大学44个国家大型骨干

(五层)委副书记,副省长,企业集团

中央各部副部长,

十六个副省级城市的

市委书记。市长

四至五级

五级地(市、洲、盟、直辖市的区)师有权授予学士及大型国有企业

(五层)委书记、巡视员以上学位的大学校长、

五至七级教授、高级工程师、

主任医师

艺术一级

六级地(市、洲、盟、直辖市副师大专及以下学院

(六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巡视员旅

六至八级

七级处长、县委书记、副旅副教授中型国有企业

(六层)县长,调研员团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

七至十级中学高级教师、艺术二级

八级副处长、县委副副团

(六层)书记、副县长,助理调查员

八至十一级

九级乡镇党委书记、乡镇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

(六层)长,科长、主任科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

九至十二级高级教师、艺术三级

十级乡党委副书记、营

(六层)副乡镇长,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级

(七层)

博士的起始级别副营

十二级副连

(七层)

硕士的起始级别

十三级科员排职助教、助理工程师、

(七层)九至十四级医师、小学一级

学士的起教师、艺术四级

始级别

十四级技师

(八层)中学三级教师、

大专毕业生医士、护士、

的起始级别小学二级教师、艺术五级

十五级事员小学三级教师、

(八层)十至十五级

职校毕业生

的起始级别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制度大全:)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

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第二篇: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

军衔制是世界各国军队为明确军中指挥关系、激励士气而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军队管理制度。军衔既可以明确军人在军队中的地位、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军衔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的武阶体制。近代军衔制度出现于15世纪的西欧。之后,经过二三百年的不断发展与传播,最终形成了现代国际上通行的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1927年8月1日。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为增强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军队诸军兵种之间指挥、管理和保障的协同,便于进行国际交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9月首次在全军(包括现在武警部队的前身公安部队)实行了军衔制。

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前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195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向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授予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赓、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授予55人上将军衔,授予175人中将军衔,授予802人少将军衔。以后,从1956年至1964年间,又陆续晋升了一批将军。到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总计有60余万名干部获得了准尉以上军官军衔。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据此公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帽徽、领章和部分军装样式的决定,规定陆、海、空军和公安部队。一律佩带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gg开放以来,为加强我军革命、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恢复军衔制度被提到了议事日程。1980年3月,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同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由此形成了我军完整的军衔体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

以“专业技术”。中央军委领导邓小平、杨尚昆主动提出自己不受军衔,因此,一级上将空缺。

1993年10月1日起,士官分别佩带共有4个军衔等级的标志。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1988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了修改。其中主要改动为:(1)取消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由原来的3等11级改为3等10级。(2)明确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不授予军衔;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均为上将。(3)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从正大军区职至排职的军衔设置,由原来的一职两衔或三衔(其中一个为基准军衔),一律改为一职两衔(其中前一个为主要军衔,后一个为辅助军衔)。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即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9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兵的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中国网)

第三篇:军衔制度

我的“军衔”引领制度

一、研究背景

1.班级背景

2014年8月底,我接手一个初二班级。

该班在初一的时候,课堂纪律就不是很好,个别科目甚至出现了课任教师上课,班主任在后面维持纪律的现象。班级内存在着由一些不思进取的学生构成的非正式团体。初一的几次考试、活动的失败更使得学生们对班级失去信心,缺乏对班级的归属感,缺乏集体荣誉感。

2.学校背景

根据学校要求,我把全班40名学生分为六个小组,每组6至7人。学生们面对面的坐着使得课堂上有益的、无益的交流都在增加,作业的抄袭更为便捷。班级管理的压力无疑更大了。(似乎在批评“学校要求”)

3.课改背景

新课改实施至今,班级管理早已不仅仅是管管纪律、抓抓成绩了。班级文化的建设,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已成为班主任们工作的新重心。就像开学之初,班规制定,班级文化墙布置,班级和小组采风建设、60年国庆歌咏比赛、文化小报的制作,等等活动一个接一个的开展起来。可是,由于我班学生缺乏集体荣誉感,缺乏争先意识,对于各项活动缺乏参与的主动性。每一项活动都需要我亲自动员、亲自安排督促,使得我虽疲于奔命却也只能仓促应付。

薄弱的班级现状、繁忙的班级事务、全新的班级模式,使得我这个“老”班主任焦头烂额。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思考制定出一种“小组间的竞争机制”、一种“学生自主管理机制”。可是对于究竟该怎么做,我却一筹莫展。

国庆长假后的第一次班主任会议上,初二(1)班的杨固老师介绍了他设计的类似古代科举制度的小组累积递进的班级管理思路。受此启示,我根据本班男生占65%的特点设计了这个“军衔引领”制度。

二、设计思路

1.设计理念

“军衔引领”制度是一种竞争机制,是一种激励机制。该制度以“学生是班级管理的主体,是教育的主体”为理念,以“同伴教育”、“自我教育”,为支撑,希望形成“竞争、团结、求进”的班风,希望每一名学生能够在学习习惯、行为习惯等多方面有所发展。

2.设计内容

我以班委会、班会为支撑,带领全班同学共同研究制订了我班的“军衔引领”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班级公约(附录1)、一日常规记录表(附录2)、每日发言记录表(附录3)“军衔”评选标准(附录4)、群星闪耀榜(附录5),以及班委会、班会等。

三、实施程序

1.日常管理

每组每天会安排一名同学将本组同学在一天中的发言情况记录于“课堂发言记录表”(附录3)中,以每次发言0.2分为标准进行加分,并于放晚学前交与当天值日班长。

值日班长将会以班级公约为依据,对全班同学进行督促和管理,给与打分,

并登记于“一日常规记录表”(附录2)中。

放晚学后,值日班长将对各组所得总分进行统计,并于第二天早晨公示于班级后黑板上。老师、组长、同学可以从这张表中看出前一天每个同学、每个小组在前一天各方面的表现情况。

根据表中反映出的情况,对于为本组加分较多的同学,组长会给与表扬;对于个别违纪的同学,组长将找其谈心,纠正其错误,并根据组内制度给与惩罚。班主任也可以通过此表了解班级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对部分学生进行表扬与批评。

2.一周统计

我班设有数据员、信息员各两名。数据员专门负责在每周五对各组一周内所得总分进行统计,算出各组的人均分,交于信息员。信息员将根据“军衔”评选标准(附录4),打出各组的“军衔”,并将结果填入“群星闪耀榜”,发至我的邮箱。我会在每周一的早晨,把“群星闪耀榜”打印出来,公示于后黑板上。

3.“两会”的召开

“两会”是指班委会,班会。

每周一的中午,班委会成员将召开每周一次的班委会。会议上,班委们以一周以来的常规打分情况为依据,从班级整体动向、各组状况、个别同学的进步或退步等几个方面展开讨论,提出建设性建议,形成报告交与班主任。

每次班会,我班都会抽出一些时间专门在全班范围内讨论班委会所形成的报告,也会抽出一些时间交给各组讨论各组内部的问题。在小组讨论时,各组会以本组上周打分情况,目前“军衔”等级为依据,对本组的优势与不足,个别同学的优势与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后期努力方向。

四、操作要点

1.小组的合理划分与调整

小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组内异质、组间同质”。包括考虑学生的成绩,性格、性别。首先是从成绩开始划分,把1到40名的同学按s型大致将全班分为6个小组,接下来是根据性格、守纪情况、性别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力求使得各组均分、性别比例大致相当,那些相对调皮的学生也尽可能分散至各组。然而,事物是发展的,是变化的。一段时间之后,通过数据统计(附录6)发现有的小组明显落后,这时就需要对原先划分的小组进行适当的调整。

2.民主制定班级公约

班级公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学生自己的法律。那么,公约的制定应该是集体讨论研究的形成的共识。

开学之初,由于我对于学生的不熟悉,便根据以往工作的经验自行制定了一个班级管理制度,然而实施一段时间后边发现有许多不符合本班的特点,不符合现今班级管理的需要。因此,我发动全体同学对该班级管理制度提出建议,并由各相关班委进行收集,再利用班委会、班会讨论研究形成了比较简洁的“班级公约”。

3.对组长要加强教育培训、要放权

六个组长是本班班委的核心力量,是本制度执行的主要力量。组长的服务意识,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其所在小组的发展水平。

对于组长不仅要让其明确整个制度的执行程序,更重要的是要让其明白本制度实施的根本意义是促进班级的发展。组长之间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团结协作的关系。

对于组长要放权。其组内制度的制定,座位的调整,班主任一般是不必过问的。

4.信息员、数据员的选择与培训

数据员要对每周各组得分进行统计和处理,因而需要相对心细、负责的同学来担任。选择两名数据员就是要确保数据计算、“军衔”叠加的准确性。

信息员应是家中有电脑且能上网的同学担任。我首先取得家长的支持,并教会他们如何制作excell表格,教会他们如何发送邮件。

5.班主任的激励与关注

每周的分值和“群星闪耀榜”公示出来以后,我会在班会上进行点评,表扬先进的小组,鼓励落后的小组继续努力。我也会关注每一天小组打分的情况,对一些屡屡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每一周我都会参加部分小组的讨论,提建议,给方法。要让学生自主管理,班主任的关注与激励往往会为学生们的继续努力提供能量。

五、效果评析

“军衔引领”制度是从去年10月开始酝酿,到11月中旬基本成形加上后来的不断修改,经历了较长时间,所以本制度在上个学期实施的时间并不长。仅从本学期实施的10周来看,其效果是明显的。

1.集体荣誉感加强从小组开始

“军衔引领”制度从教育的角度可以看成是一种同伴教育。

本制度实施的前一两周,班级内有一些同学对于张贴出来的小组得分、“军衔”等级并不在意。可是这些同学在小组内可以看到本组其他同学在意的神情,在组外可以听到其他组对于得分、“军衔”等级的议论声。渐渐的,他们也开始关心起来。正如,第五组组长高垒所说,“老师,毛俊听话多了。”渐渐的,一些原先调皮的学生的周记中也出现了他们对本组情况的分析,对本组建设的建议。渐渐的,许多同学的周记中出现了对于班级事务的建议,特别是对于一些校级活动,同学们都能出谋划策。像上次主题班会公开课,在我尚未对此进行布置之前就有一些学生一起来到我的办公室,把他们设计好的方案交给我。孩子们说,“我们班要做就做最好的”,让我觉得我的努力有回报了。

2.学生的创造意识得以激活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具体事务的负责人为了把自己所管的事情做好总能想出一些方法。像图书角负责人孙虎,为了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和语文课代表张林惠共同设计了“读书笔记奖”。生活委员葛强为了促进大家文明用餐,设计了“文明用餐奖”。校运动会就要举行了,体育委员马超自己设计训练方案,组织参赛同学进行训练。像这样一些事例不仅仅是本班集体荣誉感上升的标志,更重要的是孩子们做这些事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创造的过程。

至此,班级的有些事务我只要过问一下就可以了,而有些常规性的事务,我已不需要过问。虽不再疲于奔命,却能从容完成。

3.班风好转,成绩上升

如今,我班上课迟到的现象几乎没有了,抄作业的现象得到了遏制,课堂上老师再也不用在“嗡嗡”声中唱独角戏了,取而代之的是同学们自信而响亮的回答问题的声音,而且,原先的那个小团伙也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

更让我高兴的是我班的英语学科终于从持续的倒数第一走了出来,这次期中竟然位于年级均分第一。

点评:

本文标题用《我的“军衔”引领制度》,比较符合“教育设计”的征文的特征,文章的思路也比较清晰,有详细的“军衔引领制度”实施来体现和支撑文本,具有实践操作的可能和实际意义。

建议:

1.文章的表述还应作进一步的推敲,研究背景可再简洁一些;实施程序和操作要点是否可以围绕“如何进行军衔引领”来展开表述;效果评析部分在表述“军衔引领制度”实施后的成效上再下一些功夫,体现制度,施的显现性和可操作性(应用性)。

2.“军衔”一般用于军人个人,用于小组是否妥帖需要考虑,因为要考虑读者接受程度。“军衔”是一种等级制度,这种等级评选制度与其它评比制度有什么不同?它的价值可能蕴含在这个“不同”之中。同时,程序是不是还能简便一些,以增强其操作性。

3.征文原则上不用“附录”,重要的内容可以融化在文章中间。以上,仅供参考。

点评人:彭爱舞(《南京教育》编辑

刘永和(《南京教育》主编)

2014年6月9日

第四篇:军衔制度

1955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毛泽东主席向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发布命令,授予粟裕、徐海东、黄克诚、陈赓、谭政、肖劲光、张云逸、罗瑞卿、王树声、许光达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授予55人上将军衔,授予175人中将军衔,授予801人少将军衔。1956年、1958年又分别授予王建安、李聚奎上将军衔。1956年至1965年,共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

1965年军衔制度被取消。

1988年恢复军衔制后,中央军委先后于1993年6月7日、1994年6月8日、1996年1月23日、1998年3月27日、1999年9月29日、2014年6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月21日、2014年6月2日、2014年6月20日举行仪式,授予高级军官警官上将军衔警衔。

1996年4月至年底,中央军委授予数万名预备役军官军衔。这是首批预备役军官被授予军衔。

至2014年9月25日,人民解放军自1988年恢复军衔制以来,中央军委共授予98名高级军官警官上将军衔警衔。

至2014年9月25日,1955年我国首次实行军衔制和1988年人民解放军恢复军衔制以来,我军已有154位高级军官警官被授予上将军衔警衔。

至2014年7月20日,随着马晓天、刘源、张海阳三位上将的晋升,我国已有174位高级军官、警官获上将衔。

[编辑本段]■军衔制的发展

建国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建国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度。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了解放军采用国际通用的军衔体制。这次军衔等级设置是在中国传统军衔等级体系的基础上,参照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制而设定的。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0年3月1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提出,要搞军衔制。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5年6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果断地提出割断1965年以前的军衔体制,“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4月13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军衔制度同时立法。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两等九级:兵:列兵、上等兵;士官: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陆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海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空军军衔――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士兵

1995年9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2014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编辑本段]■军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一、士兵军衔肩章版面底色:陆军为棕绿色,海军为黑色,空军为天蓝色。士兵的军衔在肩章版面上缀以折杠,无象征符号。两道折杠为上等兵军衔;一道折杠为列兵军衔。士兵有两级,列兵(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和上等兵(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士兵军衔符号分为春秋常服冬常服硬肩章、夏常服作训大衣套式肩章和作训服领章。

二、士官分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初级士官军衔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士官军衔在肩章版面上缀以象征符号和折杠。象征符号、折杠的繁简分别表示士官军衔高、中、初三等和级别。三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为一级军士长军衔,三道粗折杠为二级军士长军衔;两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为三级军士长军衔;两道粗折杠为四级军士长军衔;一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为上士军衔;一道粗折杠为中士军衔;一道细折杠为下士军衔。士官军衔符号分为春秋常服冬常服硬肩章、夏常服作训大衣套式肩章和作训服领章。

三、尉官(一杠)

一杠一星:少尉(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一细条加尉官星徽)一杠二星:中尉(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二细条加尉官星徽)

一杠三星:上尉(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三细条加尉官星徽)

四、校官(两杠)

两杠一星:少校(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一中条加校官星徽)两杠二星:中校(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二中条加校官星徽)两杠三星:上校(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三中条加校官星徽)两杠四星:大校(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四中条加校官星徽)

五、将军没有用杠,而是用金色橄榄枝(俗称“麦穗”。其实这是个误解)。后面加上金星。

一穗一星:少将(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一粗条一中条加将官星徽)一穗二星:中将(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一粗条二中条加将官星徽)一穗三星:上将(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一粗条三中条加将官星徽)一穗四星:一级上将(第一排一颗、第二排一颗、第三排两颗、最底下为金色橄榄枝)(已被取消,不再使用)

军官(尉官、校官、将官)军衔符号为军官礼服硬肩章、春秋常服冬常服硬肩章、夏常服软肩章、军官毛衣作训大衣套式肩章和作训服领章,以及海军藏青春秋常服冬常服袖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军衔,基本上实行“一职编两衔”的制度。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军官军衔条例》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职务编制军衔均为上将。其他各职级的编制军衔为: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中校、上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少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五篇:军衔制度

目前我国军队的军官军衔等级共三等十级,由高到低排列如下: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目前我国军队的士兵军衔等级共四等八级,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和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由高到低排列如下:

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

兵:上等兵、列兵。

我国军队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上将。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上将。

(三)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志愿兵役制士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分为1-6期,分别对应一至六级士官军衔。服役年限:第1、2期各三年,第3、4期各四年,第5期五年,第6期九年以上至退休。

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为两年,列兵和上等兵两级军衔“一年一衔”,除服役第一年担任了班长职务者外。

我没有找到全套现行军衔标志的图,下面先描述一下。陆军军衔标志:

军官、士兵剑形肩章:底色为松枝绿色,星徽、松枝和纵线(俗称“杠”)等为立体金色,无边线。

上将:三颗星徽、松枝图案;

中将:两颗星徽、松枝图案;

少将:一颗星徽、松枝图案;

大校:两条纵线、四颗星徽;

上校:两条纵线、三颗星徽;

中校:两条纵线、两颗星徽;

少校:两条纵线、一颗星徽;

上尉:一条纵线、三颗星徽;

中尉:一条纵线、两颗星徽;

少尉:一条纵线、一颗星徽;

六级士官:三条宽角线,两支交叉步枪和橄榄枝;

五级士官:两条宽角线,一条窄角线,两支交叉步枪和橄榄枝;四级士官:两条宽角线,两支交叉步枪和橄榄枝;

三级士官:一条宽角线,一条窄角线,两支交叉步枪和橄榄枝;二级士官:一条宽角线,两支交叉步枪和橄榄枝;

一级士官:一条窄角线,两支交叉步枪和橄榄枝;

上等兵:两条窄角线;

列兵:一条窄角线。

海军军衔标志:

军官、士兵剑形肩章(军官白色礼服、常服,士兵除作训服外的军服佩戴):底色为深藏青色,其余与陆军相同。

军官藏青色春秋季、冬季军服不佩戴肩章,而佩戴军衔袖章。我国海军现行袖章军衔标志描述如下:军衔标志由将官星徽(金

绡绣五星)、校官星徽(砂面金属金色五星)、尉官星徽(光面金属金色五星),金色宽条、金色中宽条、金色窄条组成。

海军上将(自袖口由近而远,以下相同):一宽条,三中宽条,将官星徽一枚;

海军中将:一宽条,两中宽条,将官星徽一枚;

海军少将:一宽条,一中宽条,将官星徽一枚;

海军大校:四中宽条,校官星徽一枚;

海军上校;三中宽条,校官星徽一枚;

海军中校:两中宽条,校官星徽一枚;

海军少校:一中宽条,校官星徽一枚;

海军上尉:三窄条,尉官星徽一枚;

海军中尉:两窄条,尉官星徽一枚;

海军少尉:一窄条,尉官星徽一枚。

空军军衔标志:

军官、士兵剑形肩章:底色为深蓝灰色,其余与陆军相同。

军队文职干部无军衔,军服与军官相同,佩戴文职干部标志肩章。文职干部标志肩章图案为,宝象花(六个花瓣,呈六角形),专业技术三级和三级以上,肩章外侧缀松枝叶图案;专业技术四级和四级以下,肩章外侧缀飘带图案。肩章底色同其所在军种的肩章底色,即:陆军为松枝绿色,海军为深藏青色,空军为深蓝灰

色。海军文职干部着藏青色军服时不佩戴肩章,而佩戴与肩章图案相同的袖章。

军校学员(士兵学员与生长干部学员)肩章底色同其所在军种,肩章上只有一条金色纵线。海军学员着藏青色军服时不佩戴肩章,而佩戴袖章,袖章为一条金色窄条(宽度同尉官),无星徽。

现行07式军衔和文职干部标志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佩戴,与我国军队此前佩戴的军衔和文职干部标志的主要不同点(您可以对照一下上面几位贴出的图):

1、以前的军官硬肩章的底色为金黄色,纵线和边线为军种色(陆军为红色、海军为黑色、空军为天蓝色),将官星徽和松枝叶图案为金色,校、尉官的星徽为银色。军官和士兵的软肩章的底色相同,陆军为棕绿色,海军为黑色,空军为天蓝色,无边线,图案均为金黄色。

现行07式的军官肩章和士兵肩章底色一样,陆军为松枝绿色,海军为深藏青色,空军为深蓝灰色。无边线,将、校、尉官的纵线、星徽及将官的松枝叶图案均为金黄色,只是将官星徽较大。硬肩章的图案为立体,软肩章的图案为平面。

2、现行军校学员的标志与以前完全不同。以前的肩章为,陆军学员:全红色加金色边线,海军学员:全黑色加金色边线,空军学员:全天蓝色加金色边线。

3、现行文职干部的标志与以前完全不同。

4、现在海军军官穿着藏青色军服时,不佩戴肩章,而佩戴袖章。而以前,无论军服什么颜色都佩戴肩章。

5、现行一至六级士官军衔标志中的交叉步枪和橄榄枝图案完全相同,而以前士官的军衔标志图案中的橄榄枝,高级士官、中级士官、初级士官有所区别。

6、以前作训服佩戴软肩章,现在作训服佩戴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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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衔制度

中国的军衔制度

军衔警衔

中国军衔

军衔介绍

篇5: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篇:浅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题目:浅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又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

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农村人口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二)合作医疗的特点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1.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民群众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便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从而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

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3.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纳少量的费用,从而是一项低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的职责,又将会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农村集体经济的供款来实现,集体经济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

础。

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合作医疗的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

平?,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即合作医疗站(点)自行筹建,并由村委会管理,其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提留)和本村群众共同承担,实施对象限于本村居民,个人享受合作医疗的范围与标准均由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县实行合作医疗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在这种模式下,除乡、村两级农村基层政权外,还有其他地方参与筹建农村合作医疗站(点)。如上海市金山县、湖北监利县等在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以金山县的试点乡亭新乡为例,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

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如江苏高邮市就推行大病合作医疗制,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一些地方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基层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县石窟乡、湖南省临湘县源潭镇长源村等,均建立的是乡、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办好还是综合保障好仍有争???。一些地方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尚不符实。因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是农民、政府、集体所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公民、大学生的职责,希望广大公民共同出一份力量来共同建设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其次农村合作医(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网)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我市从今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及比例为:

一.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0元以上―2014元补助30%;2014元以上―5000元补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三.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800元以上―2014元补助20%;2014元以上―5000元补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

四.个人年内累计补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五.因疾病需要做化疗、放疗、透析的农民患者须持乡级以上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后,在不办理入院的情况下,其门诊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每放疗、化疗一个疗程视作一次住院,补助办法按同级医院补助标准补助

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新农合报销比例就越大,在乡镇医院以下门诊可报销20%,在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为55%~70%;在二级医院住院实行三段式段补偿,起付线至5000元段,补偿比25%~35%;5001元至10000元段,补偿比35%~45%;10001元以上段补偿45%~70%。农民开始大量进入基层医院就诊,住院最高可获2万元补偿。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电力三职工医院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市立医院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市附属医院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下列优惠待遇:1、门诊费用报销。参合农民患病(高血压、糖尿病除外)到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费用(除去不予报销部分),报销比例为2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元;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25%,在其它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诊疗费用(指住院总费用扣除按规定不予报销的部分)起付线为100元,100元(包括100元)以下不予报销,100元以上报销60%;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报标准为700元,700元(包括700元)以下不予报销,701-5000元报销40%,5001-10000元报销50%,10001以上报销60%;

通过转诊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报标准为1200元,1200元(包括1200元)以下不予报销,1201-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元以上报销50%;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7、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30000元;

一.报销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二、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第三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

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1959年

11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

疆等

10多个省、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

5%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

员1976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

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

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

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

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

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

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

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

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

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础。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

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

,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

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

1985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

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

站(点)

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

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

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

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第四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以及农村疾病人口数量激增,在农民收入依旧比较低条件下,疾病成为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辛苦奋斗30年,一病又回到从前”成为许多农民真实的生活写照。许多农村地区,由于贫困,缺医少药,有了病,却看不起的现象很普遍,许多农民只得无奈的忍受疾病的折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己开始困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0世纪50、60年代起,党和国家着手努力改善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以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在保障农民的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甚至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八十年代初,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都曾派专家来我国考察农村卫生工作,考察组在报告中特别强调指出,中国农村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群众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另一份考察报告中指出:“初级卫生工作人员的提出主要来自中国的启发,中国在占80%人口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一个成功的基层卫保健系统,向人民提供低费用和适宜的医疗保健技术服务,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卫生需求,这种模型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但随着我国gg开放的深入,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迁,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在六十年代兴起,七十年代达到高峰,八十年代衰落,走过了一个倒“v”型的不平凡路程。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群众对管理粗放“大锅饭”式的合作医疗信任度降低,卫生需求的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大幅上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崩溃。伴随着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自1990年起部分贫困地区的婴儿死亡率开始上升,全国各项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速度也远低于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要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覆盖率较低。90%的农民失去了基本医疗保障,成为自费医疗群体,而医疗费用的上涨远远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严重,对农村人力资本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是富裕小康生活的重要指标,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村的小康,也就没有中国全面的小康。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农民的健康水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的医疗卫生状况和全民的健康水平。鉴于农民医疗保健的现状,2014年10月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14年起,这一工作在全国开始试点。从全国试点情况来看,新农合制度在保障农民有病能治,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从易县东西水村来看,自国家推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该村村民在疾病医疗费用压力上减轻,村民看病吃药的心态相对放松,有病先抗的现象大量减少,大病小治的现象大量减少,农民在治疗疾病方面显示出更多的自信。并且,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农耕补贴,大幅提升农民工资等政策的实施,农村快速发展,农民物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这对于减轻农民的看病吃药压力上起到很大作用。东西水村民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上得到很大实惠,对于农村的和谐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公共经济学》期中作业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思考

06公管一班温伟

【内容提要】本文先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背景,接着提出其筹集资金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最后,从其保治病类型出发,说出其与农村实际的不符,并重点阐述了治病费用和报销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医疗救助制度以及户籍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资金,费用,政府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曾经在全国推行农民与乡村集体共同出资、农民之间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面积的实施,传统合作医疗赖以生存的集体经济逐渐解体,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十分突出。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到2014年,这一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4年提出,农民、地方和中央分别出资10元、10元、10元,2014年则是10元、20元、20元,2014年是20元、40元、4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5年之中翻两番,这种增长势头令人兴奋。但是,这种增加还带有明显的人治痕迹,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根据医疗费用、政府财政收入、农民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的模式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

另一方面,资金筹集模式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先出资之后中央政府才出资的办法。采取这种模式虽然可防止上级资金被恶意套取,降低风中央政府的风险。可是一旦出现下级政府财政困难不能及时拨付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利益。因为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县的财政状况不好,很可能出现无法补助农民的情况,只要其中一级资金不到位,就会影响上级政府的补助拨付。资金缺位的责任不在于农民,其后果却要参合农民独自承担,参合农民的积极性肯定会受到影响。

新农合采取每个参合农民缴费10元的缴费方式。这种缴费方式只是单纯的从人数来计算,忽略了现在农村中家庭情况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差异性。这种缴费方式显然会造成贫困家庭的缴费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维护公平。与此相比,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下的缴费按比例负担的形式,个人的缴费额是本人工资的2%,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缴纳,这还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公平负担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这就意味着只要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财政给予的补助就会越多,合作医疗基金就会越雄厚。因此那些比较富裕的县市,由于地方财政和个人缴费能力比较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就相对容易,甚至在有些地区出现了以套取中央政府补助资金为目的快速推开铺面的现象。各省市在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式作的时候,为了产生示范带头的效应,往往会拿出当地经济发展较好,财政实力比较强的县作为试点地区,而那些最需要医疗保障的贫困地区最却没办法成为试点县。这样就会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进一步的多享受到上级政府的资助。而那些财政困难的县市由于参合的人数少享受到的补助就会少,就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在实际施行中还出现采取硬性指标,向乡村干部摊派,强迫乡镇干部、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缴费等情况。新农合根本目的是保证农民尤其是贫苦农民能看得到看得起病,而不是用来造社会不公平的工具。

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中央政府应加大出资力度,虽然中央已的确这样做了,但远不够;其次,应该根据不同的财政状况采取不同的补助比例,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西部地区新农合的资助力度,特别是一些贫困县。建议在对不同县财力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可以考虑对贫困地区的省、市、县三级政府经费分担比例改为5:3:2,即省级财政出大头;停止乡镇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因为自从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特别是乡的财政来源少了很大一部分。

新农合以保大病为主,其初衷是为解决农村日益突出的看大病难问题而设计的。但从现实情况看,严重影响农村人口健康素质的根本原因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将医疗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是放弃了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因为小病不报销,加之农民收入低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对日常小病常常采取的措施是自治或硬挺着。久而久之,小病拖成大病。当不得不住院治疗的时候,有些疾病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再治已为时过晚。可以把资金的一部分当作治疗这些日常小病的储蓄资金,给那此私人诊所以一定比例的补助与支持,防止农民的小病变大病。另外,说实话,农民希望的是各级医疗机构能把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降下来,如果不能做到,不管你报销能达到50%左右,或者更高,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治病依然是天价,很大一部分仍旧不会也不敢去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甚至去私人诊所去看病。当农民不得不住院治疗的时候,又要面对第三道门槛――封顶线,即医疗报销限额,目的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无限扩张,超过这个线以上的政府部门不再负担,由农民自己想办法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看大病往往需要花费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对于大多数西部农民来说,这还是个“天价”。过低的封顶线和过高的医疗价格,使患大病的农民真正越过这道门槛还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如果这样,新农合就只是一纸空文,看病难仍然是压在农民身上的一座新大山。

在城里的农民工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享受不到城里人的医疗保险保障。如果希望享受到新农合的好处,须回到本地治疗。但路费很贵,他们舍不得,回去治疗那种高额的医疗费让他们望而却步,能报销多少甚至能不能拿到何时拿到都是很大的问题。改革户籍制度迫在眉睫,提高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力度也是刻不容缓的。另外,在城市里建立一些农民工医院也是可行的办法。

新农合制度也应该和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中国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这方面做的很不够,政府也不重视它,可我们知道,很多农民家庭因为教育、看病已使家中一贫如洗了,不实行医疗救助,新农合制度也不会顺利推行。

总之,新农合制度是好的,但如何确保公平,如何真正有效的实行,从而使农民得到切实的好处,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中央、地方、医疗机构和农民四方的共同努力,学生对这充满信心。

参考资料:

1.2014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2014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3.2014年1月10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候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4.卫生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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