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9

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一、监理人员应严格遵照作息制度执行;

  二、工作时间严禁看电视、打牌,对于在施工单位打牌者,每发现一次处200元罚金,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三、工作时间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者,先对其教育批评,如果屡次发生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

  四、要求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对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者、受到项目办通报批评者立即清退出场;对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出现一般质量问题者,提出严重警告;

  五、严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严禁“索、拿、卡、要”,一经发现,立即归还所取钱物并清退出场;对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借钱、借物者,责令立即归还,不得拖延,否则从当月工资扣除;

  六、严肃个人生活作风,严禁“黄、赌、毒”,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出场;

  七、晚上休息时间需外出者,必须请假并至少有2人同行,严禁个人私自外出行动,同时要求晚10:00时前返回驻地,如不能回来应电话告知有关领导。

篇2:监理项目部考勤管理规定

监理项目部考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动纪律和员工考勤的规范管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作时间及假期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时间

  公司总部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每周五(或法定节假日的前一天)下午下班时间为17时10分。

  现场监理部和项管部执行每月工作不低于25天工作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业主的要求员工可以累休,但连续累休最多应在8天内;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内不得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聊天、睡觉、饮酒等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条 假期(公假)规定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二)公司规定的星期休息日。

第二章 请(销)假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凡员工因事、病、丧、婚、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交清工作方可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一)事假:连续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常务副总批准,连续2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二)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原则上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连续2天以内(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连续2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确需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证明并报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对住院治疗的员工,公司可协助其办理医疗保险补偿金的相关手续。病假期间病假工资以成都市最低保障工资标准的80%标准支付(即:病假期间病假日工资=成都市当年最低保障工资标准÷21.5天×0.8)。

  (三)婚、丧假

  凡员工本人结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丧葬时,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1、员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经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2、丧假为3天,只限于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经批准的丧假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四)产假

  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在正常妊娠八个月后可以请产假,产假天数为90天。

  1、产假期间公司继续为员工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公司规定的商业保险,员工本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保金由公司承担。

  2、产假期间工资停发,但公司应协助员工办理领取生育保险补偿金的相关手续。

  (五)其他规定

  1、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室主任)的请假,须经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同意。

  2、凡经批准请假的员工,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部门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部门工作的,应事先按规定获得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的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凡经批准请假的员工,离岗前要办理请假手续,按时返回部门上班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章考勤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出勤

  (一)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岗者;

  (二)经公司批准的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而未在岗者。

  第五条 迟到、早退

  (一)迟到:未经批准超过上班时间而未到岗者。

  (二)早退:未经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

  (三)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20元,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6次(含6次)扣款200元。

  第六条 旷工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而未到岗或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离岗者;

  2、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

  3、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者;

  5、出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二)旷工的处理

  1、半日内,扣一天的日工资;

  2、一日内,扣一天半的日工资;

  3、连续两日内,每天扣两天的日工资;

  4、连续三日内,每天扣两天半的日工资;

  5、连续四日内,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资;

  6、全年累计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扣除年终奖金;

  7、连续五日以上(含五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十五日(含十五日)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给予除名处理。

  第七条 加班

  加班是指由于因紧急工作的需要,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公司安排员工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其所负担的正常工作量的时间。

  员工应准确理解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内涵是界定加班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公司号召员工爱岗敬业,应努力运用自己应有的技能在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其所负担的正常工作任务。

  (一)加班计算方法

  1、因工作需要员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工作4小时以内视为加班半天,超过4小时的视为加班一天。

  2、因工作需要员工周一至周五超过当日19:00(北京时间)以后的,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满1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8小时按一天加班计算。

  3、因特殊情况需要员工配合项目业主工作(或主持参与开标活动)延长工作时间未超过当日19:00(北京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当日19:00(北京时间)以后的,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满1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8小时按一天加班计算。

  (二)因工作需要,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可指定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情况并经有关领导同意外不应拒绝加班。

  (三)安排员工加班的,各部门应及时履行加班申请及审批手续,做好考勤登记。

  (四)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1、经公司批准的员工出差(特殊情况除外)或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从事社会活动、公司组织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等而占用了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不视为加班。

  2、员工为承担本人参加的提成项目工作而赶工占用了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不视为加班。

  3、执行年薪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领导、部门的正、副职以及室主任)因工作需要占用了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不视为加班。

  (五)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加班,一律作换休处理。员工连续换休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条件下,员工连续换休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换休手续方可换休;连续换休3天及以上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董事长(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换休手续方可换休。

  (六)员工已报销(或报领)出差补助的,不得申报加班(特殊情况除外)。但员工出差在外地因特殊情况,工作需要连续不间断配合项目业主工作(或主持参与开标活动),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当日19:00(北京时间)以后的,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满1小时为计算单位(应有相关证明材料),累计8小时按一天加班计算,事后应补办加班申请及审批手续。

  (七)《员工加班申请(审批)单》应在当月作为考勤表的附件同时报送人力资源部(非当月上报的加班无效),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出具回执,员工个人只存留回执而不得保留“申请(审批)单”原件。

  (八)批准加班换休的,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换休。员工当年12月xx日前取得的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回执,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完换休;12月xx日后取得的回执,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安排完换休。所有员工的加班换休,超过以上规定期限一律归零。

  第八条 员工外出办事的考勤规定

  (一)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拥有评标专家资格的员工外出参加评标活动,每周不得超过一次(限一天时间)。

  (二)员工外出参加评标活动,必须获得批准。其中,一般员工外出参加评标活动,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司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外出参加评标活动,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均按事假处理。

  (三)公司员工上班考勤后外出办事,必须获得部门领导批准,填写《员工外出办事告知单》交前台作考勤依据,并要在“员工外出公示栏”上公示。

第四章 考勤办法

  第九条 公司员工考勤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即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考勤的同时设公司考勤员独立进行考勤。

  第十条 公司考勤员应对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公司员工如实考勤并填写考勤表,全面真实反映当天的出勤情况。在每月5日前将公司考勤员负责的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公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员工受本部门负责人安排早晨或上午不到公司考勤直接外出办事的,部门负责人应在公司员工考勤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并通知公司考勤员。如若未按上述要求执行,公司考勤员有权按规定进行考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各部门员工的各月考勤应由(基层)部门考勤员负责,(基层)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在每月5日前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考勤汇总并报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保证员工工资按时计发。

第五章 违反劳动纪律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酒后上班、上班期间不服从领导安排,上班时间不履行工作职责而做与本职工作不相关事情的(例如聊天、睡觉、玩游戏、干私活等),部门负责人应对当事员工进行规劝;对情节严重的,部门负责人可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员工20元的经济惩戒(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一个月内发现累计次数达到两次的,给予当事员工40元的经济惩戒(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一个月内发现累计次数达到三次的,给予当事员工60元的经济惩戒(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四)一年内发现累计次数达到4次及以上,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除给予当事员工100元的经济惩戒(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外,公司可劝当事员工离职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员工故意破坏公司生产设备、损坏生产工具、办公用品,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除照价赔偿外,公司视情节给予扣发当月工资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处罚程序及要求

  (一)公司对员工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公司在对员工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三)公司对员工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四)公司对员工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篇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一、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国家对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设“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两个档次,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本市范围内有效。5年内未经注册的,其证书失效。

?四、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XXXX年以前(含XXXX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

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

4.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五、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

(一)报考条件:申请参加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必须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二年以上;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后,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后,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七年以上;

3.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经历。

(二)考试科目:

1.《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工程质量、进度、投资》;

3.《监理法规》;

4.《监理实践》。

(三)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用印的《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北京市范围内有效。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在政府机关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八、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篇4: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理责任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