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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8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公务员结构化面试技巧解析

公务员结构化面试技巧解析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面试的典型方法主要包括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文件筐测验等等,本章将就以上内容为考生提供详尽的分析与介绍。

第一节结构化面试

一、结构化面试概述

(一)结构化面试的含义

  按照面试的结构化或标准化程度的高低可以将面试分为结构化面试和非结构化面试以及半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是指依据预先确定的内容、程序、分值结构进行的面试形式。面试过程中,主试人必须根据事先拟定好的面试提纲逐项对被试人测试,不能随意变动面试提纲,被试人也必须针对问题进行回答,面试各个要素的评判也必须按分值结构合成。也就是说在结构化面试中,面试的程序、内容以及评分方式等标准化程度都比较高,使面试结构严密,层次性强,评分模式固定。

  面试前,要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对人的素质的不同方面进行问题设计,有时还会预先分析这些问题的可能的回答,并针对不同的答案划定评价标准,以帮助主试人进行评定。

  在面试中,主试人根据面试提纲逐项向被试人提出问题,被试人必须针对问题进行回答。多个被试人都会面对同样的一系列问题,面试的内容具有可比性。这样,对所有面试者来说比较公平。由于被试人对同样问题进行回答,主试人根据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操作起来比较方便而且也容易做出公正的评判。

  目前,结构化面试因其直观、灵活、深入、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而不断为许多用人单位接纳和使用,它作为现代人员素质测评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它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测评要素设计、评委评分一致性等问题。

(二)结构化面试的特点

  结构化面试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1.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要以工作分析为基础

  在结构化面试中,测评要素并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在系统的工作分析基础上由专家研究确定的。面试的目的是要将对职位更合适的应考者选拔出来,如果没有对职位要求的工作分析,那么就无法确定与拟任职位的要求密切相关的录用标准,也就无法达到面试的最佳效果。所以,以工作分析为基础确定测评要素是结构化面试的重要特点。

2.面试的实施过程对所有的应考者相同

  在结构化面试中,不仅面试题目对报考同一职位的所有应考者相同,而且面试的指导语、面试时间、面试问题的呈现顺序、面试的实施条件都应是相同的。这就使得所有的应考者在几乎完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面试,保证面试过程的公正、公平。

3.面试评价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针对每一个测评要素,结构化面试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评价标准。突出表现在每个要素都有严格的操作定义和面试中的观察要点,并且规定了每个评分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所对应的行为评价标准,从而使每位考官对应考者的评价有统一的标准。评价标准中还规定了各测评要素的权重,使考官知道什么要素是主要的、关键的,什么要素是次要的、附属的。应考者的面试成绩最终是经过科学方法统计出来的(即对每个要素去掉众多考官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得出算术平均分,再根据权重合成总分)。

4.考官的组成有结构

  在结构化面试中,考官的人数必须在2人以上,通常有7~9名考官。考官的组成一般也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根据拟任职位的需要按专业、职务甚至年龄、性别等,按一定比例进行科学配置,其中有一名是主考官,一般由他负责向应考者提问并把握整个面试的总过程。

  总而言之,结构化面试具有试题固定、程序严谨、评分统一等特点。从实践来看,结构化面试的测评效度、信度都比较高,比较适合规模较大,组织、规范性较强的录用面试,因此,结构化面试已经成为目前录用面试的基本方法。

  当然,作为一种测评方法,结构化面试也有其不足。主要表现在考官实施时灵活性不够,通常不允许在必要时对某些应考者进行有针对性地追问,而另一方面,考官对一些已经有把握的方面却仍然要问事先拟定的问题。结构化面试的另一个不足是实施时显得比较呆板,这样当应考者较多时考官容易疲劳。

5.结构化面试兼具面试与笔试的优点

  笔试既包括人员选拔中的专业知识考试,也包括纸笔形式的某些心理测验。一般而言,笔试由于命题、评分及评价的客观化程度高,误差相对容易控制,但对一些深层次的能力及个性表现则很难考查;而面试可以通过考官与应试者面对面的交流,对应试者提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对应试者的实际能力以及性格特征进行综合评价,但传统的非结构化面试由于提问的随意性以及考官与应试者之间的相互影响,误差不易控制。

  结构化面试既保持了面试中双向交流、综合评价、与工作实际结合紧密的优点,又吸收了

  笔试中的一些客观化、标准化的措施,因此显著地提高了面试的信度与效度。

  (1)结构化面试的题目事先都确定了评分标准,在面试过程中,不是只由一位考官进行评定,而是由7~9名考官独立评定,然后对所有考官的评定加以平均,这就避免了由一位考官决定应

  试者命运的情形,且考官上岗前都须经过培训,因而减少了主观评分误差。

  (2)结构化面试以工作分析为基础确定测评要素,使试题与工作内容紧密结合。因此相对于非结构化面试而言,测评效度较为理想。

  (3)结构化面试由于对每位应试者提同样的问题,给每位应试者回答问题的时间也基本相同,因此增加了公平性,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矛盾。

  (4)结构化面试的情景。有些情景性的题目如果过长,则应试者不易听清楚并记住有关条件,而过短又不能很全面地表现某一情景。目前已出现用录像代替考官对情景描述的面试,这样既生动直观,又易于应试者设身处地的回答问题。

(三)结构化面试的要求

  结构化面试对应考者、考官、考场等诸方面均有一定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作为一种典型的结构化面试,其基本要求如下:

1.对面试应考者的要求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入面试的应考者是这样选拔出来的:一是面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向用人部门推荐;二是要按规定比例选拔候选人,一般要求面试应考者是拟任职位录用人数的3倍;三是要按候选人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来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应考者笔试成绩合格是进入面试的基本条件。

2.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要求

  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是确定面试方法、编制面试试题、实施面试的前提。面试要测试哪些要素,要根据招考公务员的拟任职位、应考者的状况、测评的可行性等来确定。例如,某省规定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招考面试的测评要素为政策、理论水平,敬业与求实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表举止。

3.对面试考官的要求

  面试考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考机关要负责面试考官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操作要求、评分标准、面试技巧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后,原则上只有经规定的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才能担任面试考官。

4.对面试考场的要求

  面试考场的选择和布置,对测评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该按照面试实施的要求来布置考场。

5.制订面试实施方案的要求

  面试主管机关在组织面试前,要制订面试实施方案,确保面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面试实施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面试的组织领导;考官评委(小组)的组成和培训;面试的方法、程序;面试试题的编制方法和印制;面试的时间、场所;有关面试的其他工作。

6.对面试考官小组组成的要求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在年龄上,最好老中青结合;在专业上,应吸收有业务实践、业务理论研究经验丰富且面试技巧方面有经验的权威人士。省级以上面试考官小组的组成一般由负责考录工作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主管领导、业务代表和专家学者等组成为宜;市、县级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组织、人事、用人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业务骨干等组成为宜。

7.其他要求

  公务员录用面试还需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面试应考者机会均等原则。

  在面试中公平性和公正性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性体现在对应考者用“一把尺子”衡量,机会均等;公正性体现在考官评分要客观、公正,克服主观随意性。

(2)回避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凡与应考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面试时应予回避。例如:面试考官或组织者与应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儿女姻亲关系等,都应回避。

(3)监督原则。

  监督的目的是保证面试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对面试全过程实施监督,是顺利完成面试工作的保证。一是组织监督,在面试中,请纪检、监督、公证等部门参加;二是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以适当方式了解和报道面试工作情况;三是应考者监督,应考者是最好的监督者,因其亲身经历了面试的全过程,对面试的组织程序、考官水平及试题等情况有申诉控告权,主考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机制(如举报、意见箱等),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理。

  二、结构化面试的题目编制步骤

  结构化面试对题目的设计要求比较高,题目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根据职位要求确定面试测评要素

  面试题目编制前的首要工作是对拟任职位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应该测评的几项要素,同时根据各测评要素与拟任职位的关联性确定其相应的权重。简单的工作分析,需要对拟任职位的相关人员(包括任职者及其直接领导)进行访谈,澄清职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及其对任职者的素质要求。更全面深入的工作分析还需要利用关键事件法、日志法、问卷调查法对任职者的工作进行剖析。

  2. 根据测评要素选择面试题型

  每种具体的面试题型,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功能。要根据职位测评要素和应考者的特点来选择恰当的面试题型,力戒千篇一律。一般来说,对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大学生来说,由于他们的实际工作经验比较少,所以一般不太采用行为性面试题型,而多采用情境性面试题型。比如要考察他们的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就不能出这样的行为题:“在你以前的工作中……”。因为他们没有工作经历。但可以设计这样的情境题:“假定你的一位同事在工作中老是刁难你……你怎么办?”

  3. 命制面试试题

  确定了测评要素和面试题型后,就可以着手编制试题了,试题的形式可以各不相同,但都要紧密围绕测评要素(内容),这是面试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原则上,每个测评要素至少要命制一道试题(语言表达能力和言行举止两个要素除外)。试题的取材可以很广,但最好围绕测评对象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实际,不能脱离现实。

  4. 题目试测

  命制好的试题还应经过试测,了解其可操作性和区分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同时,还要在试测的基础上,完善试题的评分标准,撰写试题的参考答案。

  三、结构化面试的组织实施程序

  结构化面试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建立考官队伍;选择和布置面试考场;面试具体操作实施等三个环节。

  (一)选择并培训面试考官

  面试考官的选取,要明确选那些德才兼备的人进入考官队伍中来,如果考官不是德才兼备的人,就很难保证能通过面试得到德才兼备的人才。同时,对考官的培训也是不可或缺的。研究和实践都证明,经过培训的考官不论是评分的信度还是评分的质量都明显比没有经过培训的考官要高。另外,结构化面试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很高,在面试实施前必须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

  在公务员录用面试中,为了确保结构化面试的公正、公平,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2名监督员(由纪检或公证部门的同志担任)参与整个面试过程。同时,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额的考务人员,如记分员、监考人员等。

  (二)选择和布置面试考场

  面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很繁琐,包括面试考场的选择和布置、候考室和考务用品的配备、应考者的面试通知与联系、事先抽签决定面试顺序等等。这些工作看起来很不起眼,但任何一项工作没做好,都有可能影响面试实施的顺利与否。

  对面试考场的基本要求有四条:一是考场所在位置的环境必须无干扰、安静;二是考场面积应适中,一般以30~40平方米为宜;三是温度、采光度适宜;四是每个独立的面试考场,除主考场外,还应根据考生的多少设立若干候考室,候考室的选择应与主考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相互影响。

  面试考场的布置也是很有讲究的,就考官与应考者的位置安排来说,通常就有如下几种模式:

  A为一种圆桌会议的形式,多个考官面对一位应考者;

  B是一对一的形式,考官与应考者成一定的角度而坐;

  C是一对一的形式,考官与应考者相对而坐,距离较近;

  D是一对一的形式,考官与应考者相对而坐,距离较远;

  E是一对一的形式,考官与应考者坐在桌子的同一侧。

  上述考官与应考者不同的位置安排,其产生的面试效果是不同的。在面试中,如果采用C这种形式,考官与应考者面对面而坐,双方距离较近,目光直视,容易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使得应考者感觉到自己好像在法庭上接受审判,使其紧张不安,以致无法发挥其正常的水平。当然,在想特意考察应考者的压力承受能力时可采用此形式。象D这样的形式,双方距离太远,不利于交流,同时,空间距离过大也增加了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不利于双方更好地进行合作。如果采用E这样的形式,考官与应考者坐在桌子的同一侧,心理距离较近,也不容易造成心理压力,但这样考官的位置显得不够突出,也显得不够庄重,而且也不利于考官与应考者的表情、姿势进行观察。采用A这样的形式,排成圆桌形,使应考者不会觉得心理压力太大,同时气氛也较为严。采用B这样的形式,考官与应考者之间避免目光过于直射,可以缓和心理紧张,避免心理冲突,同时也有利于对应考者的观察。因此,通常情况下一般采用A、B这两种位置安排来进行面试。

  (三)面试的具体操作步骤

  如前所述,规范化的操作实施过程是结构化面试的重要特点之一。一般来说,在公务员录用中,结构化面试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对进入面试的考生讲解本次面试的整体计划安排、注意事项、考场纪律。比如,应考者在面试前不能与已面试过的应考者进行交流,否则就相当于泄题,因为同一职位的应考者面试试题很可能是完全相同的。鉴于此,应考者在候考室等待面试时,不许使用手机、BP机,也不允许在外面随便走动。

  (2)以抽签的方式确定考生面试顺序,并依次登记考号、姓名。在公务员录用面试中,形式上的公平性与内容上的公平性同样重要,甚至形式上的公平性会更令人关注,因为形式的公平与否是人们容易看到的。面试顺序往往由应考者本人在面试开始前抽签决定,以确保面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面试开始,由监考人员或考务人员依次带领考生进入考场,并通知下一名候考人准备。

  (4)每次面试1人,面试程序为:首先由主考官宣读面试指导语;然后由主考官或其他考官按事先的分工,依据面试题本请应考者按要求回答有关问题;根据应考者的回答情况,其他考官可以进行适度的提问;各位考官独立在评分表上按不同的要素给应考者打分。

  (5)向每个考生提出的问题一般以6~7个为宜,每个应考者的面试时间通常控制在30分钟左右。

  (6)面试结束,主考官宣布应考者退席。由考务人员收集每位考官手中的面试评分表交给记分员,记分员在监督员的监督下统计面试成绩,并填入考生结构化面试成绩汇总表。

  (7)记分员、监督员、主考官依次在面试成绩汇总表上签字,结构化面试结束。

篇3:某公务员考勤考核办法

某公务员考勤考核办法

  第一条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篇4: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

  公务员绩效考核细则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三、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篇5:公务员辞退程序

  公务员辞退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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