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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7

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保障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辞职是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合法权利,是自主择业的形式之一;辞退是事业单位的合法权利,是用人自主权的具体表现。辞职和辞退的合法权利,均应得到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辞职是指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本人与单位的聘用合同及其它工作关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职位上任职及调离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重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完成的;

  (三)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特殊,辞职后可能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派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未满规定期限的;

  (五)由所在单位公费派出学习、进修、培训,学成后回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

  (六)不符合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用人单位吸引的各类人才,单位资助其安家、解决其配偶和子女的就业、上学问题,或获得政府人事部门资助的住房补贴,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未满期限的;

  (八)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呈送;与单位签有聘用合同且聘期未满的,需先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批准解聘后方可提出辞职申请。

  (二)所在单位研究同意辞职的,在《辞职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主管部门同意辞职的,在《辞职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按管理权限送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一份《辞职申请审批表》进行备案;旗县区属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要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不同意辞职的,审批机关要通知呈报单位和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同意辞职的理由。

  (四)无业务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直接审批,同意辞职的,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五)各级审批机关应在接到辞职申请人书面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批。超过30个工作日未予审批,且无不可抗力因素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七条 在审批辞职期间,申请人仍应履行岗位职责,不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损失或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职人不得带走属于原单位的内部资料、科研成果及公共财物,违者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章 辞退

  第九条 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经法定程序,主动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其他人事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不胜任现岗位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的;

  (三)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人员,落聘或解聘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四)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五)损害单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程序、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发生责任事故,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

  (七)因单位调整、撤并、缩减编制或因回避、岗位轮换等原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调整,15日内不到岗工作的;

  (八)触犯刑律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受到治安处罚,经单位考核不宜留在单位工作的;

  (九)符合聘用合同规定辞退条件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患重疾病、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或因公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二)因公致残或患本专业职业病经法定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辞退事业单位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或人事部门向单位领导提出建议。

  (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的.,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以下简称《辞退人员审批表》),并附详细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主管部门在接到所属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报告后,集体研究做出决定;无业务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同意辞退的,在《辞退人员审批表》有关栏目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按管理权限送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一份《辞退人员审批表》进行备案。同时,将辞退事业单位人员的决定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向被辞退人说明申请复核、仲裁的权利和程序。

  旗县区属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要报旗县区人事劳动局审核备案。不同意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说明不同意辞退的理由。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无理取闹、纠缠或威胁领导、伺机报复或扰乱工作秩序,违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辞退事业单位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不得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辞职辞退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须在自批准辞职或辞退的一个月内办理工资清理手续并到同级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核减手续,同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停发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期间辞职的,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平时辞职的人员,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不接受离职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原辞职辞退决定自行撤销。

  第十九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在辞职或辞退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所在单位移交同级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已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通知人事代理机构,终止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业务,由辞职或被辞退者本人与人事代理机构商洽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辞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具体发放要求如下:

  (一)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在辞退人员后,将《辞退人员审批表》报社会保障机构,由社会保障机构审批被辞退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和享受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如有欠缴费的情况,应补交欠费,其辞退的人员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按现行财政拨款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承担,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执行。发放方式可以由单位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发放。所在单位持《包头市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审批表》和《包头市事业单位辞退费发放表》到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被辞退的人员,1年内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待业期超过1年以上再就业的,其工龄在减去待业时间后再前后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不同意辞职的书面材料或辞退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复核和仲裁期间不停止对事业单位人员辞职或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篇2: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

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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