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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非在编员工辞退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7

集团非在编员工辞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后勤集团员工管理,规范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非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

  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对于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以及违反集团、本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有辞退的权力。

  集团各单位禁止录用因违反集团、各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

  第四条 各单位员工有主动提出辞职的权力。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辞退:

  (1)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 经考核,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经调岗试用仍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

  (3) 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4) 一年内出现记过超过2次(含2次)者。

  (5) 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含3日)者。

  (6) 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集团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7)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8) 各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辞退者。

  第四条 各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依据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第八条 辞退员工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辞退员工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员工辞退工作。

  1、 严禁各单位的下属部门或班组直接辞退员工。

  2、 各单位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送达本人,被辞退员工应签名、注明日期。

  3、 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4、 被辞退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各项辞退手续。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对本单位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本单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调解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或纠缠单位、集团领导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提交学校保卫部门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办完辞退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送交本单位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与该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向该员工收取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员工办完辞职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辞职

第五条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

即生效。

第二十条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

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

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03年05月01日施行。原20**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

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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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离职谈话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3:经典篇物业公司员工辞职辞退与解雇规定

经典物业公司员工辞职、辞退与解雇规定

辞职、辞退、解雇严格按北京市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而提出辞职。本人应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送综合部审核,综合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经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按有关规定干满一年减交20%的培训费后,方准办理手续。

二、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辞退员工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于辞退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按所签聘任或劳动合同规定发给辞退补偿金,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三、员工违反司纪司规,按《员工规范》及公司《奖惩条例》的规定,就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计小过、计大过、解雇处分。有关部门将过失事实、教育经过、日常表现的书面材料附后,经综合部经理协商,报总经理批准。此类情况,不预先通知,不享受补偿金。

四、以上各类人员离开公司前,必须按规定交接工作,移交物品,办清手续。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辞职、调动的人员

1.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调动,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递交书面申请,部门经理确认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辞职、调动审批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送综合部审核,综合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者,综合部将不予受理。

2.本人申请辞职或调动人员,从批准之日起至离开公司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之内只发给基本工资,免除其它一切福利待遇,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

3.申请辞职人员,批准之日起,一月之内,办理辞职手续。

4.申请辞职或调动的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领导安排的工作或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出联系工作之事(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如发现有违反者,停止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

5.员工申请辞职或调动经总经理批准后,部门经理将不再安排申请者工作,申请者应按领导的要求交接工作,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调动事宜和财、物移交手续。

(二)公司限期或劝其调出人员

1.由公司限期或劝其调出的人员,五日内办理工作及财、物移交手续。

2.限期或劝其调出的员工,在商调工作期间(五日内),公司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免除其它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办理移交手续

1.辞职、调动人员或限期劝其调出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后,须首先交接完所负责的工作,才可办理离职手续,工作未交接清楚或不交接工作者,综合部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办理手续前,须先填写"员工调动移交登记表",按规定与各有关部门结清帐、物关系后,方可到综合部办理离职手续。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综合部。

篇4: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规定

物业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明确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辞退、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且列部门考核后5%者;

6、一年内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或绩效考核成绩累计3次不合格者;

7、提供虚假、不真实的求职、应聘资料者;

8、因野蛮服务,使业主不满投诉至新闻界者,或遭业主重大投诉者;

9、侮辱或殴打业主、同事者;

10、参与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11、上班时间饮酒者;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3、无病装病,骗取病假,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者;

1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损失者;

1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向外界泄露资料、文件内容、信息、事项者;

16、蓄意破坏公物、消防安全设施、业主财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7、收取业主、开发商、供应商小费、礼品者;

18、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受贿,收受回扣,吃拿卡要者;

19、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假传上级主管批示,图谋不法利益者;

20、私自藏匿、变造、伪造、销毁公司重要文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21、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2、不服从分配,接调令后一周内未报到者;

23、不尊重领导,多次(三次以上)与领导顶撞;或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适用于领班以上员工)认定工作态度不好,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较严重者;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二、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流程:

符合第一条第1、4、7、13、20、22、23条款规定的--部门上报有关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过失类)--部门填报员工《违纪过失通知单》,注明违纪条款--部门上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第一条其它条款规定的(考核类)--部门上报有关考核材料至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抵触的,以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为准。

四、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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