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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8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查阅干部档案材料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3、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4、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篇2:单位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单位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搞好各门类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本单位各部门借阅档案,必须按照单位制定的`各门类档案借阅管理标准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3、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4、查阅各门类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不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等。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片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6、凡私自抄录、摄、描绘、折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现行责任。

篇3:机关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机关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制度。

  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各门类档案、资料,监督和指导机关各科室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熟悉所保管档案情况,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及时准确的提供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和审计工作服务。

  四、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负责档案资料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五、对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档案部门。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保管的档案定期鉴定和销毁,并向县档案馆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篇4:人事档案借阅登记表

人事档案借阅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单位

 

档案借阅原因:

档案借阅时间:年月日星期

档案借阅归还时间:年月日星期

公司经理签字:

主管经理签字:

档案管理负责人签字:

归还档案检查情况:

  人事档案转移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单位

 

档案转移原因:

档案转移部门:

档案转移时间:年月日星期

公司经理签字:

主管经理签字:

档案管理负责人签字:

本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篇5:档案馆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档案馆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1、利用范围:凡在本馆保存的所有档案,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均可利用。

  2、利用时间:档案馆为利用档案者随时提供,利用档案原则上在阅览室进行,特殊情况需利用档案时,需征得本馆同意,方可外借,借阅者要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并及时返还。

  3、利用程序:电函、信件利用档案者由本馆工作人员代查、代函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本人来馆利用档案的需先出示个人所持证件,经验证持有合理有效证件的',由本馆工作人员代查,经本馆工作人员检查复核签证后,方可带走所取材料。

  4、档案利用者应遵循下列规定:

  (1)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2)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3)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证明材料除外)除经本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示或再行复制,绝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

  (4)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人利用档案,应持市以上有关国家机关介绍信,并按国内利用者的利用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5)档案利用者,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勾画、圈点、涂改,并有义务爱护档案,不得转借和拆卷。凡对档案造成损坏的要负责经济赔偿,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5、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利用者应主动热情服务,做到百问不烦、百拿不厌、有问必答、并尽可能以复制件代替原件使用,注意随时收集利用效果的反馈,不断改进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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