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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8

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假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和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报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

  1、工资情况的材料;

  2、任免材料;

  3、出国、出境材料;

  4、其他材料。

  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的进行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 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孔距规格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条 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三条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篇2:人事档案管理方案

人事档案管理方案

  企业管理中,人事管理还包括认识档案的管理。现向你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助你了解有关的内容。

一、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目的

  第一,保守档案机密。现代企业竞争中,情报战是竞争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机密便是企 业机密的一部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

  第二,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这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第三,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保管与利用是紧密相联的,科学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档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证。

□ 人事档案保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

  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3)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转递的大致程序如下:

  ①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②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③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④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交本人自带。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

  (4)保卫保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于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应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②库房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③库房、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④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严禁吸烟。

  ⑥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

  (5)统计制度。人事档案统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人事档案的数量。

  ②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③档案整理情况。

  ④档案保管情况。

  ⑤利用情况。

  ⑥库房设备情况。

  ⑦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情况。

二、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目的

  第一,建立人事档案利用制度是为了高效、有序地利用档案材料。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程度和手续,这是保证档案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二,建立人事档案利用制度也是为了给档案管理活动提供规章依据。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这些制度行事,这是对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 人事档案利用的方式

  人事档案的利用有多种方式:

  (1)设立阅览室以供利用查阅。阅览室一般设在人事档案库房内或靠近库房的地方,

  以便调卷和管理。这种方式具有许多优点,如便于查阅指导,便于监督,利于防止泄密和丢失等。这是人事档案利用的主要方式。

  (2)借出使用。借出库房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本机关领导需要查阅人事档案;公安、保卫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借用人事档案等。借出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未还者应及时催还。

  (3)出具证明材料。这也是人事档案部门的功能之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人事档案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写出的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人事档案材料的复制件。要求出具材料的原因一般是入党、入团、提升、招工、出国等。

  3.人事档案利用的手续

  在通过以上方式利用人事档案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手续。这是维护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保证。

  (1)查阅手续。正规的查阅手续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其次,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最后,由人事档案部门审核批准。人事档案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给予批准。

  (2)外借手续。

  首先,借档单位(部门)写出借档报告,内容与查档报告相似。

  其次,借档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再次,人事档案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批准。

  然后,进行借档登记。把借档的时间,材料名称、份数、理由等填清楚,并由借档人员签字。

  最后,归还时,及时在外借登记上注销。

  (3)出具证明材料的手续: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首先,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其次,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最后,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部门有关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篇3:单位人事档案的借阅制度

人事档案的借阅制度

  1、档案属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档案材料,属借阅部门经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并报总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部门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调阅或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资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人事档案的借阅制度

  一、本校教师、职工利用档案,必须持有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长批准的阅档单。

  二、本校学生利用档案,必须持有学生证及学生科的介绍信,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借出。

  三、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必须持有本人单位介绍信,并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利用。

  四、利用档案人员一律在档案室阅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需经分管校长同意,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且限期归还。

  五、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经档案室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六、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立即追究责任,并向档案室主任报告。

  八、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应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并仔细校对、审查、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九、查(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篇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1、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和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后的半个月内,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报送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归档,并形成送交制度,责任到人。

  2、各单位(省直、市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补充表(但事先应经组织部同意),写自传,做鉴定等,充实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3、报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否则,退回补办。

  4、归档材料统一使用16开办公用纸,使用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红色或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存材料原件,副本可存复印件。

  5、归档材料份数,目前要求一律一式两份。

  6、报送时要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或《干部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表》,办理交接手续。

  7、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应与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收集。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材料,要认真检查鉴别,发现材料残缺不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及时退还,并要求补办,经认真鉴别后再进行登记、归档。

  9、对收集的材料,鉴别后及时归档入卷,不长期积压。

篇5: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托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不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副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期限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聘、合同签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传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案,原单位接到调档案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传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传递通知单回执推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期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不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漏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但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密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区、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主、防盗、放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查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适当行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漏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宽所列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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