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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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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严禁酒后入井,违者罚款100―1000元/人?次;井口值班人员不制止的,处罚50―100元/次?人

2、酒后肇事,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

3、严禁擅自携带烟火入井,违者处罚500―1000元/人?次。

4、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含合格安全帽)、着装整齐、严禁穿化钎服、拖鞋入井,违者处罚50―100元/人?次。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代岗,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严禁串岗、离岗,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6、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矿、矿属各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其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文化、体育及其它活动,参加抗洪、抢险活动,故意不参加者处罚100―200元。

7、入井人员在入井前未到井口值班室报道考勤、考勤以后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入井、出井1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检身房销号的,处罚50―1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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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入井人员领取矿灯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入井。出井后如无正当理由10分钟内必须将矿灯交回矿灯充电房。违者处罚50―100元/人?次。

9、严格禁止,坚决打击违抗命令、违抗管理人员安排的行为,按旷工一天处罚100―500元/人?次。

10、严格禁止上自由班、挂虚班、请人帮上班行为(在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找人贴班,但必须是谁入井就考谁的勤)违者一次处罚100―200元/人?次。

11、凡是没有参加班前会而又未经有关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同意入井的、或擅自单独一人入井进入工作面作业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2、严厉惩处参加班前会,接受了任务,考了勤,又无辜不到工作岗位的行为,违者处罚工人100元、班长200元、队长500元/人?次。

13、当班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隐患未整改彻底、擅自出班的,处罚200―1000元/人?次。如果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

14、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明知是违章而又拒不改正、不接受教育的、明知是违章而又集体参加违反的,处罚200―2000元/人?次

15、上班时间或者各种会议无故迟到的、早退、无故旷工(旷会)、擅自脱岗、在会议上或者上班睡觉的、开会响手机的、处罚50―5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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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凡是把不属于井下编制的人员、未经培训、未入工保、未经安全科办理合法手续的人员安排入井而又未经值班矿领导批准的,处罚安排者100―500元/人?次。

17、凡是工人在矿内流动,必须经调出的队(班)或有关领导同意,并由安全科按规定进行转岗培训后办理相关手续,调入队(班)才能安排工作。否则处罚100―500元/人?次。

18、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彻底、上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单不销号,处罚100―200元/人?条。

19、对现场安全隐患不处理、违章作业不制止或处理、制止不了而又不及时汇报的,处罚100―500元/人?次。

20、发生事故影响生产或造成损失、工作失职造成损失、及材料丢失、浪费、按损失费用的15%―100%进行赔偿,矿车按400元每台。

21、故意损坏井下各类标志牌及各种记录版的,处罚200元/人?块。

22、岗位工脱岗或不执行手上交接班,违者处罚100―500元/人?次。工作时间参加娱乐(打麻将、扑克等)或超过规定时间娱乐的,处罚100元/人?次。如造成正班停产,由当事员负所有责任。

23、特殊工种岗位,安排未培训人员上岗作业,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24、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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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会或未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26、白天路灯,宿舍无人必须关灯及空调。违者处罚50元/次。

27、工作场所或宿舍、食堂清洁卫生打扫干净,炊事员个人卫生清洁,严禁乱堆杂物。违者处罚100元/处?次。

28、不积极配合事故座谈或事故调查,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29、不听从调度指挥和主动协助事故处理的,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30、违章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有关部门接受教育、处罚或队长不合作,违者处罚200―500元/人?次。

31、不参加班前会、员工大会及各种学习(上班者除外),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32、不按规定参加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处罚100元/人?次。

33、旷工,违者处罚100―300元/人?次

34、集体旷班,违者处罚500―1000元/班?次。

35、所有员工必须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违者处罚100元/项?次。

36、凡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离职、人为造成企业物资材料浪费、损坏设施设备隐瞒不报、盗窃工业器材,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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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成相关生产环节停工停产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致使企业财产受到损失者,处罚2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经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实施严厉惩处和打击。

第二章

采煤工作面管理

37、凡是在采煤工作面工作的每个职工必须在工作现场备有单头一个、钢钎一根(1米左右)、斧头一把;班组长负责备齐《作业规程》规定的足够备用支护材料。否则,凡缺少一样(或一根),处罚责任者100元/件(根)?人。

38、凡是操作工进入工作面,首先应清理好通道和工作场地并及时敲帮问顶、补打或替换已经被压断或空缺的支柱、对已离层,却将垮落的片邦,危岩必须当即排除,确因不能排除的必须当即进行相应的支护形式支护。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39、炮采工作面打炮工必须认真检查煤电钻,坚决控制设备带“病”作业,严格规范操作技术。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40、单体液压支护支柱必须有足够的压力支撑、支护牢固,禁止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单体与单体之间必须使用钢丝绳扎牢。

41、回柱时必须二人操作,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禁止一人回柱,违者处罚200―500元/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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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护顶板,缺一根支柱罚作业者100元/根?次;光头支柱罚50元/根;柱距、排距超过《作业过程》规定或直线度不够的处罚100元/处?次。

43、掺打支柱的迎山角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出现“过山”、“退山”,处罚50元/根。

44、工作面使用的支柱、柱帽等支护材料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50―200元/根(块)。使用风镐采煤,有两根支柱距离未支护,按空顶作业处罚200元/人?次。

4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备齐各种备用材料于指定位置,违者罚款100元/次。

46、采煤工作面煤壁必须挖直、挖平、不得留有超过0.2m的伞檐。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47、采煤工作面沿倾向每隔每段距离设置的防止上部煤矸及材料滚落的挡板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前移,违反《作业规程》规定者处罚100―200元。

48、采煤工作面及运输巷装车点的浮煤、浮矸以及各种杂物必须随时处理干净,保证工作场地整洁畅通。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49、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得大于《作业规程》的规定见五回一,处罚100―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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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留足保安煤柱和承压隔离煤住,违者处罚200―1000元/次。

51、采煤工作面安全进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罚50―200元/次。

52、放炮落煤的采煤工作面,其炮眼必须按规定装封泥,不装封泥而用煤渣、纸壳等替代封泥者,处罚100元/炮眼,并且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3、煤钻电缆经过上下风眼或工作面,必须将电缆悬挂牢固整齐,确保不被煤块或岩块打伤划破,否则处罚100元/处。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管理

54、每个掘头碛头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备齐各种备用支护材料于指定地点。违者处罚50元/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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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每个掘进碛头必须备齐两根2.2―2.5米长的撬棍(其中一端是空心的)和一根不小于1.5米长的钢钎用于敲帮问顶。否则,每少一根(件)处罚掘进队长100元/根?件。

56、每个掘进碛头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进行支护操作。否则,每缺一根处罚100元。

5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锚网支护工序与支护要求操作的,处罚款50元/根?件。不按锚杆机《操作规程》操作者,处罚100元/人?次。

58、凡出现锚杆螺帽未拎紧,锚杆外露长度超过规定,金属托板及金属网为紧贴巷壁,处以作业班班长及现场管理人员各50―200元的罚款,其返工费用由作业班组承担。

59、掘进工进入工作面首先敲帮问顶,处理好危岩,按《作业规程》打好支柱(锚杆)后方可作业。否则,处罚款200元/人?次。空顶作业者处罚200元/人?次。

60、无论新掘巷道或扩巷、换料的各类巷道水沟都必须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验收,否则不予收尺,返工自负,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作业班队长及现场管理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赔偿所有材料费。

61、金属支架巷道的永久支护距碛头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违者罚操作者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各100―200元/人?次。

62、掘进碛头打干眼者,每次处罚2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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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掘进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的,处罚200元/人?次。

64、所有巷道都必须由分管班(组)负责按期进行清理和整改,保证水沟畅通、管线悬挂整洁、材料堆码整齐;金支架、梁、锚杆、锚网等支护材料牢固可靠;轻轨上平面以上不能有浮煤矸或其它杂物堆积。否则,处罚负有管理责任的班长、队长、管理人员各100―200元/人?次。

65、锚杆失效后未自觉处理或重新补打的,处罚100元/根。

66、使用不合格鱼尾板、不合格螺栓、道钉或缺螺帽、夹板松动、轨枕铺设间距超大、轨面接头及拐弯不符合标准的,处罚50元/处。

67、碛头煤层拉槽炮后出煤未打临时支柱,处罚100元/根。

68、装矸(煤)前未进行防尘洒水,处罚100元/次。

69、装矸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50元/车。

70、掘进作业面,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施工管线眼、桩,超过15米,处罚100―200元/人?次。

71、风、水管(软管)距碛头的距离为40米,超距离扣款100元,软管接头不是铁质材料每处100元。

72、巷道规格尺寸超高超宽按地点数,每处扣款50元。

73、水沟未按要求做的(返工),每处扣款50元。并赔偿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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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铺道必须按中、腰线执行,否则扣款100元;

75、半煤巷未及时排危的,每块扣款150元;

76、锚杆、锚网不合格的,扣每根50元或每张100元;

77、金支的尺寸和未铺木板(木板不满足安全需要),无插厢的,填厢不合

格每处扣款100元;

78、放炮的设警戒工作和爆破操作工作,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制度,且对其负责任,否则扣款200元;

79、掘进队长的管理工作挂两班上班,及放炮和出矸班,否则扣款100元。

80、掘进施工队管理不善而造成人为中、腰线点移位、毁损,处该作业班组

罚款200元,队长100元,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81、掘进中、腰线点遭到毁损又不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补测造成工程损失

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并处罚款500―2000元,返工费由作业班组承担。,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82、激光指向仪使用期间,严禁乱调乱动,若人为破坏或施工队管理不善造

成激光偏移的,对施工队长处罚2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偿施工损失费等)。

83、掘进巷道《中、腰线标志通知单》下发后,凡有整改项目的,务必在规

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否则处罚100―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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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严禁在测量标志上悬挂线缆、风筒及其它物品,否则处罚50―200元。

第四章通风、瓦斯管理

85、无风作业、微风作业,违者处罚200―500元/人?次。

86、瓦检员每次上班必须携带抹布1块、粉笔、钢笔(或圆珠笔)1支、瓦

检手册1本、手表1只。否则,处罚50元/件?次。

87、每个作业工作面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和一炮三检牌板

(掘进:碛头风流瓦检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于距碛头30米处,采煤:工作面瓦检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于距上出口10―15米处,回风流瓦检牌悬挂于距回风口10―15米处。),如发现该片区在非特殊情况下瓦斯检查牌和一炮三检牌悬挂不到位的,该片区所有瓦检员每人扣款100元

88、瓦检员必须准确、清楚地填写每一刻牌子上的检查内容。否则,处罚该

瓦检员100元。

89、班组长、爆破工、瓦检员应在碛头放完炮且等炮烟散尽后检查碛头的通

风瓦斯等安全情况。未等炮烟散尽或未经检查就擅自认定瓦斯不超限就离开掘进放炮地点或检查通风瓦斯时,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各处罚200元/人?次。

90、爆破作业时禁止拆、摘风筒。否则处罚200―1000元/次。

91、凡是在爆破作业点敷设固定放炮线的,处罚爆破工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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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从一台局扇接出的同一趟风筒若擅自使用不同规格型号的,处罚班组长

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各200元/处?次。

93、当风筒转弯处的转角大于45度时,必须使用专用弯头,以避免风流受

阻。否则,处班长和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罚款各200元/处。

94、风筒的出风口距离碛头大于5米的(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罚班组长和

负有管理责任的现场管理人员罚款各200元/次。

95、人为损坏通风设施、设备或人为造成风流短路的,处罚200―1000元/

人?次,并赔偿损失费用。

96、不按规定使用通风设施、设备的,处罚100―500元/次。

97、废巷、盲巷或停工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密闭的,处罚有关责任人

100―200元/次。

98、工作面通风线路被堵塞,影响通风效果,又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的,

处罚有关责任人200―500元/次。

99、局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不拉循环风,违者处有关人员200―1000元/处罚款。

100、风筒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悬挂平直并做到环环必挂,不使用反边接头,违者处罚100元/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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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0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风,确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电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开关通风,违者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

102、瓦检员必须在所测时间内填写日报表,必须做到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井下瓦斯记录牌以及瓦斯日报表的数据“三对口”准确无误。否则处罚瓦检员100元/次?处。

103、如瓦检员使用的瓦检仪或报警仪失灵或其他原因被损坏,必须及时汇报送修,否则处罚50―200元/次。

104、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或不填写所负责区域牌板,违者处罚200―1000元/次。

105、瓦斯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执行现场工作人员签字制度,每缺一班处罚50元/次。

106、凡是瓦斯超限地点必须由瓦检员、当班班(组)长会同其他管理人员负责立即停工处理。凡是当班不能解决的,应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超限原因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否则处罚瓦检员及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人?次。

107、凡是出现瓦斯超限,瓦检员必须在瓦斯日报表上填明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否则处罚瓦检员100―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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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08、无关人员乱动调节风门或其它通风设施,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打开风门不关者,处罚200―1000元/次。

109、排放瓦斯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责任者,处罚200―1000元/人?次。

110、巷道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次。

111、违章进入盲巷、擅自撤除栅栏、擅自进入采空区或停工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的,处罚200―1000元/人?次。

112、密闭墙泄露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并且在24小时内没得到处理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人?次。

113、测风员没有按时测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测风结果和风量分配情况报表的,处罚200元/次。

11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15、瓦斯检查手册填写内容要求字迹工整,无污渍、污迹,手册不及时更换或胡乱涂鸦不清晰的,对该瓦检员处罚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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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16、瓦检员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一切通风设施及“一通三防”相关设备设施等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领导汇报,否则处罚100-500元/次。

117、工作面探头悬挂不到位,处该片区瓦检员和作业队长罚款各100元/次,如有再次加倍处罚。

118、瓦检员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及掘进队管辖范围之外的风筒修补,风筒损坏严重修补不及时或修补不到位的,每次处罚100元。

119、瓦检员下井携带有故障的瓦检仪,每次扣款200元;不携带瓦检仪的每次处罚500元。

120、瓦检员所使用的瓦检仪必须每班升井,不得存放井下,违者处罚200元;

121、瓦检员不及时更换瓦检仪药品、电池、灯泡等硬件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五章火工产品及爆破管理

122、爆破工必须在换上工作服后方可领取炸药、雷管,领后严禁在地面逗留,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23、爆破工必须将当天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及时如数退库,严禁乱存私放,违者按盗窃论处。凡盗窃火工产品的,必须受到严厉打击,每条炸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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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200―2000元,每发雷管罚款200―2000元。造成后果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124、爆破工必须当天做好日报,并由使用班组签字后交矿上有关部门审查,违者处罚100元/次。

125、处理瞎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在距拒爆炮眼

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泡眼,重新装药起爆处理,违者罚款200―500

元/次。

126、贯通巷道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20m前(其他巷道)综掘50m前,停止一个作业面必须由专人现场指挥,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且时常检查瓦斯浓度。否则严禁装药放炮,违者罚款200元/次。

127、爆破工及参加爆破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以及放炮前严格设警戒。违者必须受到严厉惩处,按故意违章、恶意违章行为实施打击。处罚500―2000元/次。

128、爆破工放炮时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严禁使用其他电源放炮,违者处罚500―2000元/次。

129、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不准爆破工带发爆器钥匙并严禁将钥匙挂在发爆器上或乱丢乱放,违者处罚100―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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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30、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禁非放炮员运送雷管入井(放炮员受同等处罚),炸药、雷管必须分箱装运,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严禁混放,违者处罚100―500元/次,雷管丢失2000元/颗,炸药200元/节。

13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26条规定,违者处罚200元/次。

132、井下严禁放明炮和放糊炮,违者罚款200元/次。

133、放炮时严禁使用裸线做母线放炮,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34、炮眼装药后必须用封泥将炮眼封实,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严禁使用易燃物品代替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严禁爆破、严格禁止裸露爆破。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135、凡是放炮前和放炮中没有保护好瓦斯探头及其它设备、设施,放炮以后又没有及时将其恢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的,处罚10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探头被损坏的,赔偿2000元/个。

第六章

井下、地面运输管理

136、不管斜井、平巷,严禁任何人员搭乘矿车或机车,违者处罚500―30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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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37、提升斜井严禁行人,职工座猴车道上、下班,井下信号工必须进躲身硐室发信号,并且当斜井提升时,严禁斜井上有任何作业。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

138、斜井提升的“一坡三挡”及安全设备必须灵敏可靠,挡车栏保持常闭状态,否则严禁提升,违者处罚责任人50―200元/人?次。

139、绞车操作工必须严格按《操作规定》操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检查各种设备及钢丝绳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不检查、不处理、不汇报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40、挂钩工挂钩前必须检查矿车碰头、连钩和插销是否完好,连接是否可靠,违者处罚50―100元/次。如因工作疏漏造成设备、财产损失,如跑车故事,按设备财产价值的15%―100%赔偿,并按制度处罚100―1000元。矿车每台4600元。

141、机车在运行前必须检查每个矿车接头是否按规定连接,如在运行中连接不合格,发现一次处罚200元,造成严重损失处罚1000―5000元。

142、挂钩工必须按矿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每挂的空、重车个数,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43、斜井提升必须使用矿车保险绳,违者处罚50―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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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44、凡是设备、材料、工具等装车的长、宽、高任何一项超过矿车而又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未经值班领导同意,擅自采用人力推车的,处罚100―500元/人?次。并且所有后果自负。

145、所有运输巷道,严禁埋头推车、严禁放飞车、严禁机车超速行驶,有人员顺道行走时,机车必须减速,违者罚款50―200元/人?次。严禁押车人员与机车赛跑及有人员通过不减速,否则处罚100元。

146、交接班时,凡是斜井提升的下部车场挂钩工必须检查龙坡,填写牌板,当班出现的问题当班处理,否则按责任大小赔偿损失。不检查、不填写的处罚50―100元/人?次。

147、人力推车必须使用刹车棒,严禁放飞车、推二连车,手工推车两车距离不少于10―30m,运输工不准有意堵车、抢道,违者处罚50元/次,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48、运输工推车时必须注意前方,发现有人或障碍物、接近岔道、弯道、交叉路口、风门及有行人通过等,都必须减速并发出信号,违者处罚100元/次。

149、轨枕连续2根以上松动不处理(以摇摆或踩动响声为准),地辊不灵活且安装、更换不及时处罚50元/个。

150、维修人员对运输系统反应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处罚100元/次。

151、每班交接班前,装车工、机车司机、把钩工、绞车司机必须在井下现场核对清楚当班的运输计量原始单,确保准确无误,当事人必须在现场签字认可。

20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凡是不记、错记、漏记或日期不清、不明、不全,当事人又无原始记录保存的,处罚50―500元/人?次。凡是假记的,按“假一罚十”处罚。

152、凡是井下各个作业地点,重车未拉完、空车没有留足规定的个数、无正当理由做到手上交接班的,处罚款5―20元/个车。

153、机车必须有前后照明灯光,鸣铃、列车尾部必须设有红色尾灯。违者处机车司机罚款20―50元/次。

154、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矿车的前端,违者处罚100元/次。

155、井下机车运输巷道禁止人力推车,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当班调度人员同意,违者处罚责任者100元/次。

156、机车司机无故不配合采掘或其它辅助人员工作,不服从调度指挥,无故不拉材料、设备或其它运输任务的,处罚100―200元/人?次。

157、机车在行进至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岔道、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地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发出警号,违者处罚50―100元/次。

158、机车在正常运输时,2.5吨机车一列不得超过15个矿车,5吨机车一列不得超过25个矿车。凡超拉矿车按20元/个处罚。

159、凡是用机车或矿车抵撞风门,司机站在地上开机车的、机车未停稳,有人员爬飞车者,处罚款200―500元/次。

2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60、机车司机运行操作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时监测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违者处罚50元/次。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

161、各种设备的操作工必须熟悉所使用设备的基本性能、熟悉操作规程、懂得日常维护保养;严禁一人在异地启动两台设备,违者处罚50―200元/人?次。

162、主扇司机严禁擅自停开主扇,违者按重大责任事故追查处理。并处罚200―1000元/人?次。

163、矿灯使用必须凭牌拿灯,严禁私自借他人灯牌领取矿灯,矿灯使用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调度室退灯牌。违者处罚50元/盏。

164、各种设备操作工必须搞好当班设备、硐室、机房的清洁卫生,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65、矿灯必须有闭锁装置,矿灯失爆,处罚充电工50元/盏;在井下擅自打开矿灯闭锁装置的,处罚200元/盏。

166、井下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失爆一处处罚责任者100元/处。

167、所有电器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停、开和搬动,违者处罚100―300元/次。

2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68、机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修、调试、维护,并做好记录,严禁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设备,违者处罚100―200元/人?次。

169、人为技术原因造成设备设施失效、损坏,不能正常断电或正常运转的,处罚责任人100―500元/人?次。

170、井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必须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牌。违者处罚50―200元/次。

171、耙矸机距碛头不足12米或放炮前未能进行有效防护,而造成损坏,处罚200―500元/次;造成停产或不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计赔。

172、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各种挂桩眼,电缆悬挂符合规定,违者处罚50元/处。

17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试验、校验,按规定安设接地且接地极符合要求。违者处罚50元/处。

174、井下每班必须有值班电工,值班电工必须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当班故障,做到上不清,下不接。违者处罚100―500元/次。

175、操作高压设备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

违者处罚200―500元/次。

176、机房硐室,闲人免进。违者处罚100元/次。

177、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违者处罚50元/台?次。

2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78、进入配电房、大绞车房检查、检修必须持工作票并登记。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179、井下烧焊、动火及停电必须持安全措施和工作票。违者处罚200元/次。

180、领取锚杆机、风锤、风镐等器具,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因故障换取应重新登记编号,违者处罚50―100元/次。

181、凡入井设备、器具必须固定可靠,并同运输队取得联系,运输班组进行交接做好登记,违者处罚100―200元/次。

182、机电维修人员严格实行休息请假制度,无书面申请单处罚50元/次,并扣回所休息的工资(按月工资的平均天数算)。

183、设备操作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处罚100元,并赔偿设备损失的15%。

184、如运出井的设备,各队不及时交到各设备存放处,处罚该队100―200元/次。

第八章

人车安全管理

185、超长、超宽、超重,扣款100元。

186、坐姿不规范,乱蹬、乱拉,扣款100元。

2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187、乘坐时相互握手、打闹、嬉戏,扣款100元。

188、随意拉动急停线(中间小钢绳),扣款100元。

189、运行时正确乘坐,双手紧握、掉椅,严禁将头转向后方,违者扣款100元。

190、人车因施工或偶遇特殊原因停运,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指挥,由值班操作人员启动,违者扣款100元。

第九章

其它

191、井下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或离矿,班组长或队长必须同时书面报送名单至生产、安全科,请假7天以上,上岗前必须经安全科复训,假后上岗必须告知生产、安全科,违者处罚50―200元/人?次。

192、不按时召开队级安全教育会,或不及时报送会议记录进行审核的处罚队长100元/次。

193、发生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及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否则处罚相关人员500元,调度人员不及时汇报的处罚200元。

篇2:矿井隐患五级排查制度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矿井隐患五级排查制度

一是岗位隐患排查。

要求施工人员交接班前后30分钟为岗位隐患排查整改时间,在该段时间未

处理完隐患不得从事与处理隐患无关的工作,必须按本岗位危险源辨识要求对各自施工范围责任区域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填写《岗位隐患排查流程本》;施工过程中随时排查岗位隐患并及时处理。安全员对岗位隐患排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闭合、验收、考核。

二是班组隐患排查。

班组长交接班前后30分钟为班组隐患排查整改时间,在该段时间未处理完

隐患不得安排施工人员从事与处理隐患无关的工作,隐患不整改合格不能从事其他施工。

三是区队隐患排查。

工区每周五由区长、安全监理主持召开区队隐患排查会,对上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和下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详细排查。

四是专业隐患排查。

由专业副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范围内各生产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对评价出的问题由各专业负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五是矿井隐患排查。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主的重大隐患排查“专家组”,按照专家排隐患、分管领导抓整改、安监处负责监督的原则,每月下旬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矿长、各专业副总、生产部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重特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确定隐患等级和整改时间,明确整改、验收负责人,对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由专业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各专业对隐患闭合情况进行验收,安监处对隐患闭合情况负责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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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一)

为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特制定事故整改排查制度:

一、对查出的不安全的隐患,做到定时间、定经费,保落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建议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凡不按规定及时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酿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处罚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二)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使营运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各总站一道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分公司统一组织检查、总站检查、各车驾驶员自查三类。

三、公司检查

公司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季度检查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检查时由营运生产部、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派人参加。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修理厂抽出技术骨干,在总站的配合下分组同时进行检查。其中区乡车每年的2、5、8、11月中旬另增加一次,即每隔一个半月检查一次。

四、总站的检查

总站的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区乡车视车况、路况每月另增检一至二次,时间由总站自定。在分管站长(副站长)的带领下,组织技安人员、路队长、安全监督员、技术骨干参加检查。

五、驾驶员自查

驾驶员自查由当班驾驶员按驾驶员的工作规范,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有两人以上对班的车辆,交接班时应交车况,接班驾驶员应照例进行三检。检查中如需修理厂配合的,修理厂应配合。

六、公司及总站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连接是否紧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横直拉杆球头间隙是否过大,锁紧螺帽、转向节臂、方向机垂臂连接是否牢固,开口销是否齐全有效。

(5)转向节锁紧螺帽间隙是否适当,有无松旷。

(6)轮胎螺栓、半轴螺栓、传动轴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

(7)钢板及钢板吊耳有无折断,骑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紧固。

(8)燃气管道、钢瓶、减压装置固定是否可靠,有无漏气现象。

(9)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2、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1)车身内外是否整洁,铆钉有无松脱、缺损,保险杠、发动机罩、加气、加油口盖固定是否完好,车身外有无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2)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3)车窗玻璃、挡风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无缺损,胶条是否完好,车窗及车顶有无漏雨现象。

(4)座椅、扶手杆、吊环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无缺损、松动,座椅有无脱焊或靠背、座板缺损现象。

(5)顶棚及车内饰板、地板有无松脱、缺损现象,天窗是否开关自如、齐全有效。

(6)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3、修理质量抽查

(1)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2)从总站报修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及时派工,派工后15分钟以内是否派人修理。(驾驶员未及时回厂报修的由总站负责处理)

(3)检查占用车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检查派工单、修理作业单填写是否规范,检验人、作业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5)检查返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6)检查修理厂管理人员及保修人员的服务态度。如对修理厂某一人服务态度差的反应达到或超过三人次时,检查人员应召开相应会议,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确认。

对修理厂的检查由公司检查时具体实施。

七、驾驶员自检内容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横直拉杆工作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开口销有无缺损。

2、检查脚刹、手刹或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刹车总泵、分泵及管路有无漏气(漏油)现象,刹车系统的开口销有无缺损。

3、检查轮胎、半轴及传动轴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钢板弹簧有无折断,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6、检查车门胶条是否完好,开关是否正常,车内座椅(座套、头套)、扶手、吊环及玻璃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侧面及顶棚饰板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完好。

7、按驾驶员的三检规范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查。

八、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九、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印制。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带队检查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带队检查的部门(单位、总站)填报,应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公司检查由牵头检查的部门(单位)收集、汇总、装订原始资料,填写检查汇总表,起草检查结果通报,送办公室打印并上报、下发。检查原始资料、汇总资料,由负责部门(单位)于检查次月中旬以前交营运生产部收存备查。

3、各总站的检查由各总站逐车填表、签字、装订并收存原始资料;汇总表由站长签字,并盖总站章后,在检查次月中旬以前送营运生产部。

4、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总站及修理厂应视本总站(厂)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三)

一、学校应当坚持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教体局安全办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学校将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逐级上报。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兰桥乡刘集小学

篇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必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向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区安委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进行报告。

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和下一年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对于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告,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予以公示,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在发现后的3日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重大隐患的内容;

(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四)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已采取何种监控措施;

(六)注意事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

(一)在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隐患公示牌;

(三)同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实施公告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向发出公告的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公告单位应当在接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其进行认定,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确认其整改完成后进行销号。公告单位应当对其进行销号公告。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区安监局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区安监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三条区安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隐患的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上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安委会副主任),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并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

第十五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定期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十六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隐患的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十九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等;

4、未整改重大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第二十一条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将本辖区、本部门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区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重大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跟踪治理督办单位内设机构和督办责任人等。

第二十四条重大隐患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在有关政府网站发布;

(二)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编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

(四)其它形式。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一)

1、安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负责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现场立即处理。

2、对各地点查出隐患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立即上报安监科并做好记录,由安监科负责每天在早调度会上按“四定”原则进行落实。

3、检查路线不受被检单位约束,不漏项和死角。

4、回头复查,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单位),要停一次整一次搞好一处,并及时回头复查。

5、对查处现场隐患,要做到派人蹲着不走,盯着不放,按照制度措施严格督促整改。

6、对疑难或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要请示有关部门领导处理,不能悬而不决。

7、安全管理人员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报有关领导。

8、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的,要追查有关单位(人)的责任。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学安全工作,维护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前,放寒暑假、节假日前,必须开展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

二、小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工作。在自查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以文字形式报告到相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三、每学年安全员对校属各单位开展不少于三次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有问题需要整改的部门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本部门单位解决不了的上报到相关部门解决。

四、对小学食堂、小卖部、小吃店、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食堂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上岗。

五、消防隐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实行。

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及时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同时整治完成后,要组织有关人员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能投入使用。

七、每次排查时,排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必须有安全知识和排查能力的人担任。

八、在排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应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以防事故发生。

九、不认真严格执行此排查制度的,实行领导责任追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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