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学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牵制制度是在学校内部明确规定权限职责,使经济事项有关各方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发挥自动检查作用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1、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批准后才能办理。
2、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办理。
3、钱、物、账必须实行分管,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以防错弊。
第四条组织分工
1、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按有关制度规定,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职务。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条件
1、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业务。未经稽核的原始凭证,出纳员无权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违反财经制度的业务。出纳员有权拒绝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做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白条或借条顶替库存现金;不超额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3、银行的空白支票和留存银行的印章、印鉴应由出纳人员和财务主管分别保管。不能把空白支票和印章、印鉴集中一处保管。支票审核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不准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印章齐全。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取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5、会计人员每月要定期对所分管的经费账户现金进行盘点,每次盘点要有文字记录备案,发现问题要主动报告领导。
第六条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财务负责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审批手续,管理好印鉴。
同时要对各相关联的工作岗位相互牵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非出纳岗位的人员不得收、付和保管现金,不得签发支票。
3、财会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做好对各项经费、固定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4、学校财务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篇2:区住建局财审股内部牵制制度
区住建局财审股内部牵制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各岗位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一、财审股内部牵制制度应与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相结合,遵循职务分离、钱帐分离、帐务分离的基本原则。
二、记帐人员应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三、财务公章由股长保管,需要使用时,由分管人员审核有关凭证后亲自盖章,严禁他人代盖。
四、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五、本制度从2011年11月开始执行。
z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审股
篇3:某公司内部牵制与稽核制度
公司内部牵制与稽核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本公司的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维护《会计法》法规的顺利实施,特建立本公司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1.本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实现会计监督,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核算单位规定会计人员一岗多人的,制单人不得兼复核,一人多岗的可以兼任。
2.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复核和监督
2.1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入帐前应根据公司制定的预算标准,审批资料,付款程序,文件其他规定,复核共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2.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就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本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3.对会计帐簿的管理监督
3.1对所有会计帐簿根据其性质不同指定专人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是处理,做到帐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对实物、款项的监督
4.1坚持“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的原则,出纳人员除现金、银行日记帐外,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中的现金管理制度,登记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对会计凭证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核对,月末会同会计人员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4.2由仓管员或办公室指定专人对财产物资进行登记管理,严格执行财产的收发领用制度,建立财产物资台帐,并分别注明购买日期、产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等。
4.3对财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对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5认真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分清责任,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5.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审核
5.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5.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5.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5.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5.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6.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7.配合搞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单位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篇4:某商业街地产公司内部牵制与稽核制度
商业街地产公司内部牵制与稽核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本公司的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维护《会计法》法规的顺利实施,特建立本公司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一.△D*/CW-11-01本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实现会计监督,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核算单位规定会计人员一岗多人的,制单人不得兼复核,一人多岗的可以兼任。
二.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复核和监督。△D*/CW-11-02
1.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入帐前应根据公司制定的预算标准,审批资料,付款程序,文件其他规定,复核其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对会计帐簿的管理监督△D*/CW-11-03
1.对所有会计帐簿根据其性质不同指定专人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帐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对实物、款项的监督△D*/CW-11-04
1.坚持"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的原则,出纳人员除现金、银行日记帐外,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中的现金管理制度,登记银行存款帐、现金日记帐,对会计凭证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核对,月末会同会计人员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2.由仓管员或办公室指定专人对财产物资进行登记管理,严格执行财产的收发领用制度,建立财产物资台帐,并分别注明购买日期、产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等。
3.对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认真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分清责任,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审核△D*/CW-11-05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六.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D*/CW-11-06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
七.配合搞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D*/CW-11-07
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等单位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