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9

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三条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学校审计处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对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账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账账、账实一致;

(七)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账。

第六条学校审计处对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账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

(三)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

(四)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

(五)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货款的入账手续;

(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账;

(七)应收账款的坏账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七条学校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账,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账和总账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囗、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对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咨询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

(三)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四)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账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七)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账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加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

第九条学校审计处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

(三)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了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四)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账;

(五)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条学校审计处对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账;

(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对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借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账,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账,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账与备查簿中;

(五)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情况和股利、红利的分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三条学校审计处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盈余公积的提留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积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经董事会授权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四)是否对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等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

第十四条学校审计处对主营业务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计划是否以正确、可靠的市场预测和销货合同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衔接,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二)销货合同签订是否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所签合同是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有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

(四)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销货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

(五)是否建立、健全产品发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和收回;

(六)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财会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恰当地选用结算方式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并确保结算的正确无误;

(七)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审计处对产品成本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成本预测的依据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二)产品成本计划是否与利润、销售、生产等项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相互衔接、协调,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并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

(三)是否建立成本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形成纵横相连的成本控制网络;

(四)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严格、准确计量验收,健全原始记录和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定额;

(五)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否都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所有的原始记录是否由专人复核;

(六)是否正确研究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计算期、费用归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学校审计处对期间费用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期间费用项目开支计划、预算、定额,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计划、预算和定额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二)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请,财会部门对照开支标准、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开支;

(三)使用经费的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会部门审查、稽核、记账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经开支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审批,财会部门审核无误;

(五)经审核后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及时、正确入账,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六)是否通过检查费用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揭示差异,分析原因,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学校审计处对利润形成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事先编制年度利润计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生产经营计划和实施措施;利润计划控制的依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学,计算是否正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二)利润形成是否有严格、合理的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三)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是否负责日常核算和期末结账的审核,财会部门是否按规定的会计组织核算程序,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审计处对利润分配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包括分工责任制在内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是否设专人对净利润总额进行审核,正确确定利润分配基数,并据此按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及规定的税率、比例,由财会部门编制“利润分配表”;

(三)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是否对“利润分配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章;

(四)会计人员是否根据审核的“利润分配表”填制记账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及时登记“利润分配明细账”及其他相关账户。

第十九条学校审计处对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关系;

(二)是否制定结账日程表,对结账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对影响结账的关键环节,提出妥善的对策;

(三)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账、账簿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复算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是否在正确结账、认真对账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工作;

(四)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五)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六)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审计处对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一)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三)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实质性测试;

(六)提出评审报告,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2:公司合同签订及评审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产品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签约及履行的质量,根据公司总经理层要求,现就合同的签订及评审程序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的产品销售(包括总成件)、采购物资均需订立合同,并通过合同评审,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用户需要追加特求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评审。如没有进行评审而造成的损失,对销售、生产部门的直接当事者按损失比例的20%进行扣罚,以此类推。

3.销售合同洽谈过程中,应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可另签订协议);如没有标注清楚技术、质量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直接责任者承担。

4.用户如提出指定外购件,必须在合同中标注名称、产地及技术要求,并明确其产品质量责任由用户负责。

5.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特求项目,所有资料均以书面形式下发涉及部门和车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部门、车间。

二、合同评审要求

1.所有合同必须按公司颁发的Q/CDI―B―2000“合同评审管理程序”执行。

2.合同评审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产品技术协议、用户特殊要求档案、用户选装清单、用户指定件的质量承诺等,以供合同评审讨论。

三、合同评审的组织

1.合同评审由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会议评审,分管领导主持会议,生产(供应)、技术、质量、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评审,财务部门作好评审记录。

2.参加合同评审会议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对需评审的合同进行认真审定。经过评定,各方无异议通过评审的,由参加人员当场在合同评审表上签字认可,分管领导签注同意的意见后方可加盖公司的合同章生效。

3.在评审过程中,参评人员对条款有异议时,必须由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负责答疑;当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由财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或最终裁决。

四、评审部门、人员及责任

参加评审的部门:公司分管副总、销售、生产(供应)、技术质管部、财务价格部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销售部(生产部供应口):应及时送审需签约的合同,原则上所有合同应在实际履行前评审完毕。特殊情况的合同在事后立即组织补评审。

生产制造部:按照产品技术工艺要求、对采购的各种零部件产品的产出(供应)日期交货能力予以审核、确定;

技术质管部:对合同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予以审核、确定;对合同的质量条款、供货单位的资质、验收标准、售后服务以及质量保证期限予以审核、确定;

财务价格部:负责对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各类零部件价格及相关费用测定予以审核、确定。

五、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资料的保存

1.对已签约的每一份合同原件,即双方均已加盖公章的生效合同(包括技术协议、质量协议、价格协议、用户书面承诺资料、赊欠协议、划帐协议以及用户对合同数量、交货期、价格、特求等方面要求变更的通知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资料)其中一份原件必须由财务部保管,其他部门均以复印件保存。

⑴销售、采购合同:合同盖章生效前,由业务员个人妥善保管;合同盖章生效后、出具开票单据前,业务人员应将合同原件分别交销售部、生产部(供应)及财务部专人保管,销售部、生产部(供应)、以及财务部必须建立合同文本的台帐,做好相应的记录。财务部必须依法对照合同严格审核,并有专职人员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⑵价格协议、划帐协议、赊欠协议等应将原件交财务价格部保管,并督促执行。

⑶因所需资料不能按规定归档的,相关业务员按扣罚50元/次处理。如因资料遗失致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将按损失金额的50%进行扣罚当事人。

3.各部门应根据各自需管理的资料,落实好具体保管人员,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其保管资料的完整,以使提供查阅。

以上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篇3:设备采购供应商的评审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合同的执行力。

2、企管部在供应部提交市场调研报告之日起一周内,组织设备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供应部的有关人员对供应部提交的市场调研报告进行评审。

3、与会人员根据供应部提供生产商(供应商)的信息对生产商(供应商)进行客观的评价,按无记名方式对生产商(供应商)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入选投票,得票超过与会人数的一半以上者确定为入选生产商(供应商)。

4、供应部对入选生产商(供应商)在确定之日起二天内以电子邮方式寄出标书,要求生产商(供应商)在发出标书之日起一周内寄出标书(以当地邮擢为准),超期按弃权处理。

5、供应部要对生产商(供应商)提交的标书保密性负责,严禁在开标会前私启生产商(供应商)提交的标书。

6、企管部按时组织设备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供应部进行现场评标。评标程序为:1、检查标书的完整性;2、开启标书;3、宣读标书;4、汇总计算平

篇4:项目评审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项目评审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开展租赁业务项目评审工作,独立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出具评审意见;

2、参与拟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流程,提出评估和修订建议。

任职要求】:

1、基本要求:

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2、学历及专业: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类专业优先;

3、从业经验:

有3年以上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评审、风险管理、业务拓展等岗位工作经验;

4、知识与技能:

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对全国范围内各区域的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客观的了解和认识;

熟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评审授信流程,能够独立对融资项目的各项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对融资的合规性进行判断并提出建议;

能够独立或共同对项目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并撰写评审报告,清晰陈述评审意见等。

5、能力素质: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敬业精神,共同愿景。【岗位职责】:

1、开展租赁业务项目评审工作,独立分析判断项目风险,出具评审意见;

2、参与拟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流程,提出评估和修订建议。

任职要求】:

1、基本要求:

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2、学历及专业: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类专业优先;

3、从业经验:

有3年以上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评审、风险管理、业务拓展等岗位工作经验;

4、知识与技能:

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对全国范围内各区域的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客观的了解和认识;

熟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评审授信流程,能够独立对融资项目的各项风险进行识别和判断、对融资的合规性进行判断并提出建议;

能够独立或共同对项目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并撰写评审报告,清晰陈述评审意见等。

5、能力素质: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敬业精神,共同愿景。

项目评审岗位

篇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教师授课资质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教师

授课资质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逐步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严格控制审核员培训班的教学质量,培养素质高、技术过硬、合格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教师,扩大审核员培训教师队伍,规范审核员培训教师资质评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注册审核员级别以上的审核员申请培训教师资格及扩大授课科目。

内审员培训教师资质评审参照此办法执行。

3引用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教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大纲》

4要求

欲从事有关OSHMS审核员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审核员的培训工作;扩大授课科目的教师,应参加试讲评审,合格后方可扩大科目。

5授课资质评审

授课资质根据考核成绩予以确定。考核成绩分为三部分:连续评价(占总成绩的20%)、笔试(占总成绩的20%)、试讲(占总成绩的60%)。

连续评价包括:课堂纪律、课堂发言、模拟教学、出勤情况。

笔试:主要了解作为审核员培训教师应掌握的知识要点。

扩大授课科目教师的成绩由试讲情况予以确定。

试讲步骤及内容:试讲人员应准备好本人讲课的讲义。试讲内容由三部分组成:①必讲知识部分,即试讲人员必须讲解的内容;②抽题讲解知识部分,即由试讲人采取抽签方式,对抽取到的问题进行讲解;③提问答辩部分,即由负责评审的人员向试讲人员提出相应问题,以考查试讲人的综合业务能力。每部分时间安排10-15分钟。

6培训教师评审评价工作科目分类

评审评价工作分4个科目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知识,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知识,审核知识。

6.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知识讲解,其中①必讲知识部分,ILO-OSH2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三者的关系;②抽讲部分,《审核规范》某一要素的讲解。

6.2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知识讲解,其中①必讲知识部分,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框架;②抽讲部分,常用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规章的要点讲解。

6.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知识的讲解,其中①必讲知识部分,讲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是OSHMS运行的基础;②抽讲部分,辨识评价的基本步骤,危害分类,风险评价方法,个体防护措施等。

6.4审核知识的讲解,其中①必讲知识部分,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的重点;②抽讲部分,某一重点要素的审核。

7组织实施

审核员培训教师资质的评审由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教师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安注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8工作程序

8.1申请教师资质评审的人员由推荐机构统一申报,每人每次限报两个科目,需申请扩大科目的培训教师按照此办法进行申报。

8.2安注委办公室组织申请人进行试讲。

8.3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每位申请人的试讲情况,客观、实事求是地给予评价,并将评价分数及评价意见填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教师综合评分表》(QPC003-R04)。

8.4评审委员会成员给每位试讲人员的评分采用每项内容百分制,并填写综合评价意见。对试讲人员的评价主要是从时间安排、授课内容的理解准确性、层次性、条理性、语言表达、幽默感、教师形象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委员会根据每一位评委的评价,并结合书面考试、连续评价的成绩,决定是否授予其审核员培训教师授课资质。

8.5对于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未达到授课资质要求,存在问题的试讲人员,经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后可再进行试讲1次,仍不能达到要求者,评审委员会将不授予其授课资质

QPC003-R0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教师综合评审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