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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爱心助学(奖励)基金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4

上海**有限公司

“爱心助学(奖励)”基金章程(草案)

一、基金宗旨

资助公司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奖励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得全日制学生,鼓励其积极进取,倡导受助(奖励)学生自强自立,建立其回馈社会的意识。

二、基金来源

公司设立“爱心助学(奖励)”基金,所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资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此项基金包括:

1、公司行政拨款万元,工会拨款1万元;

2、公司员工中的个人捐款;

3、基金存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三、基金款项管理

1、在工会财务处设立基金专项账户,对资助款项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基金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

2、接受捐款必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统一纳入到基金专项账户,对捐赠300元以上的个人赠与荣誉证书;

3、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4、基金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5、工会负责对该基金进行专项管理,每年一次在职代会上向员工代表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四、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由党、政、工、员工代表五人组成。公司工会负责处理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至两次管理机构人员会议,检查基金会开展情况,审定每年受资助学生名单,并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五、基金资助对象

公司员工子女中符合资助要求者: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子女且全日制在校生(家庭人均收入500元以下者);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

六、资助金额

1、经济困难员工子女的助学,每学期小学为人民币300元,初中为500元,高中为800元,大学为1000元。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七、基金的申请程序及评审程序

1、申请时间

每年春、秋开学之际。

2、受助、受奖学生申请

符合如上资助、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限公司“爱心助学”基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3、审核评定

工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情况进行评定,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一周,无异常情况者发放资助(奖励)金。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九、经审查,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资助金。

十、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1日

篇2:医疗保健金(银)卡会员门诊章程

医疗保健金(银)卡会员门诊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特殊阶层的医疗保健需求,医院设立医疗保健金(银)卡会员门诊。

第二条医疗保健金(银)卡会员门诊的服务宗旨是充分发挥医疗技术设施完备,地理位置优越的优势,开展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医疗保健服务,探索一种社区与医院相互联系为特殊阶层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二、会员

第三条为了便于管理和开展业务,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四条有意成为会员的成年人(18周岁以上)可以直接书面

申请或委托他人办理入会手续。

第五条会员分为金卡会员、银卡会员。每年会员费的标准和服务内容请参阅会员协议书。

第六条会员身份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会员可以在办理必要手续后自由续约。

三、入会和会员卡使用

第七条入会时用户需提供的个人证件和证明包括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1寸个人免冠相片2张。

第八条用户在入会时必须准确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正式签署

《医疗保健金卡(银卡)会员协议书》。

第九条会员联系地址、电话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院方。

第十条会员卡如有遗失,会员应及时与院方联系办理原卡的注

销和新卡补办手续,并交纳补办手续工本费。

第十一条会员如对会员门诊服务持有疑义,可在加入后的一月内无条件要求退出,办理部门根据以下原则向会员退费,逾期将不再受理会员的退会事务:

一月内已享受过任何一项特需医疗服务者,仅退还该年会员费的10%以及实际结余的医疗保证金;一月内未享受过任何一项特需医疗服务者,退还实际结余的医疗保证金以及该年会费的85%,另15%会员费作为入会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四、医疗保健金(银)卡门诊职责

第十二条医院在院区范围内和都旺社区医疗站为会员提供以下医疗服

1、按照特需医疗保健标准,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会员方便、舒适地完成各项医疗过程;

2、建立会员医疗档案,制定专人妥善管理会员病案,确保会员隐私;

3、及时提供医院的基本情况介绍,供会员咨询查阅;对会员所提出的医疗或保健问题作出合理的解答;

4、及时落实会员所提出的专家门诊、住院、手术的预约请求,保证会员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务;

5、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为会员在预约的时间段进行诊疗;

6、可根据会员的需求,为其安排特邀专家门诊、会诊及手术;

7、每一年度免费为会员进行一次体检,根据会员的自身特点制订个性化查体方案,并给出阶段性健康状况结论,以完善医疗档案;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金(银)卡门诊为会员提供如下与就医相关的服务;

1、提供医院有关基本情况介绍、各类门诊安排、医生及专家介绍、科室分布等信息服务;

2、开设专家讲座,就多数会员所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指导和建议,如保健、健身等;

3、定期给会员邮寄相关资料,让会员了解最新服务和最新的健康和保健信息。

4、帮助会员进行专家门诊、住院和手术的预约,具体落实会员的预约;

5、根据会员的要求,为会员提供预约和联系、出诊、接送、安排住院等服务;

6、根据会员的要求,为会员提供全程的导医服务,包括在会员就诊过程中提供引导并且帮助会员办理各项手续,如挂号、取药、取化验单、住院手续等,方便会员就医。

五、就诊程序

第十四条预约基本流程如下:

1、会员通过电话或传真预定某项医疗服务,医疗保健金(银)

卡门诊工作人员将预约请求信息存档;

2、门诊工作人员根据会员的预约要求与相关各科室进行联络,落实会员的预约请求;

3、工作人员将预约的结果电话或传真告知会员,与会员最终确定预约要求。

第十五条会员到达门诊后,由门诊工作人员引导完成就诊的各项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会员在预约时间内应如期就诊,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通知门诊工作人员,提前取消预约或改期。

六、附则

第十七条会员如对会员协议和本章程内容持有疑义,可向门诊进行咨询。(电话:26835919)

第十八条会员如在各项服务中遇到问题和纠纷可以拨打医院投诉电话。(电话:26390064)

篇3: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

张营镇养兔协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张营镇养兔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张营镇养兔协会是张营镇各村从事兔业养殖户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gg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足于发挥我镇自然资源优势,引进外来优良品种和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普及推广实用科学养兔技术知识,促进我镇养兔业的发展和繁荣,带动广大农户科学养兔实现脱贫致富。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张营镇养兔协会总部设在旺红兔业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张营镇养兔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发展兔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行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发展兔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四)经常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经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科学养兔技术知识小刊物;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会员和养兔爱好者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本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六)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有发展养兔愿望,热心养兔事业的职工群众,遵守本章程,向本协会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既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会员亦可声明退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兔业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兔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四)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养兔的意义及有关知识;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张营镇兔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村养殖业户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1人,理事2-5人,整体数必须是奇数。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协会另行推举理事人选。设秘书长1人,协助理事会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张营镇兔业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篇4: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篇5: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2000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

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20**年月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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